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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纠纷谎报案情 拘留七日罚款三百

2023-11-02

文萃报·周五版 2023年41期
关键词:乌苏市谎报塔城地区

2022年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市民翁某向乌苏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车辆及车内1万多元现金被盗。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翁某明知车辆是被朋友杨某开走,为要回车辆,报案谎称车辆丢失,误导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乌苏市公安局以翁某谎报案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7日、罰款300元的行政处罚。翁某不服,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乌苏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翁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翁某利用公安机关出警解决自己的经济纠纷,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乌苏市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

翁某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翁某的行为属于谎报案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谎报警情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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