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观的三重逻辑
——兼论西方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正义观及其批判
2023-11-01龙佳琦
龙佳琦
(吉林大学,长春 130000)
自1969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罗伯特·塔克尔在自己名曰《马克思的革命观念》一书中对于“马克思的资本剥削劳动是完全正义”的主张作出指认后,国内外学界针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问题作出过诸多阐释。这一股风潮将西方风头正盛的政治哲学热潮纳入到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视域之中,也使得国内学界开始反过头来解决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失语现象。想要弄清马克思本义的正义概念,还得从当代政治哲学巨擘诺奇克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对比与批判中寻找线索。
一、诺奇克的公正理论
作为“二战”后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美国哲学家、思想家诺奇克始终站在维护私有制以及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阵营,与左派人士以及另一位新自由主义重要思想家罗尔斯进行争辩。诺奇克的自然权利至上的正义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著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在这本书中诺奇克构建了一个极为精到的概念体系来论证自己的公平正义观。
(一)私人权利至上
诺奇克公正理论的基点就是个人权利在其理论逻辑上的至上性、绝对第一性,他围绕这一理论基点构建起自己的正义原则与最小国家的体系,只有理解了诺奇克的私人权利至上才能理解其整体理论。
在诺奇克看来,私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基于功利主义所主张的整体收益最大化,也不是某些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自由与平等的要求,而是个人对于自己和所有物拥有的绝对权。具体来说,私人权利包括自我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前者是个人的自由保障,即没有人能够强行要求个体去违背意愿;后者是个人对于财产的所有,只要一个人对于其财产的持有是正当的,那么私有财产不受他人侵犯。诺奇克宣称个人的权利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除非经过你个人的同意,否则没有人能强迫你或者损害你的人身自由及对于合法所有物的财产权。
这一根本原则不但是个人的根本权利,而且是国家行为的根本道德标准。诺奇克指出,个人权利优先于国家的权力,是个人的权利决定了国家的性质与功能,而不是国家的职能决定了个体所享受的权利。个体的权利不能因为任何所谓“社会公益”或者“权益最大化”的借口而遭到侵犯。诺奇克完全抛弃了人的手段性这一维度,将人的私有权利放在目的性的位置上,认为一切存在都应当为这一人存在的唯一目的服务。
(二)国家最小化
基于个人的私有权利,诺奇克论证了自己所认为的唯一具有合法性的国家形式——最小国家。最小国家就是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在诺奇克看来,它是一种功能达到极致以至于稍微多做一点国家就失去了其正当性基础。
诺奇克对于“最小国家”的论述是从自然状态开始的,在他看来,传统的政治哲学从自然状态与契约论二重维度来探讨国家的产生有其合理性,但是忽略了这一观点的致命缺陷,即无政府主义对于国家合理性的批评。传统的国家作为自然状态的延伸,承担着自然状态所无法实现的功能,但是却解释不了自然状态之下的人们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来实施暴力,个人权利至上的要求与具有破坏力的国家之间处于一种悖论之中。
为解决这一问题,诺奇克首先与洛克所主张的契约论的国家生成观划清了界限,他认为契约论实际上是一种虚幻的构想,而国家的生成毫无疑问是自发形成秩序的过程,即由看不见的手自然而然生成一个国家。在诺奇克看来,国家产生于自发形成的团体保护群体,并通过对于团体之外的个体提供保护的方式来换取其放弃暴力的方式进而扩展为一个完整的国家。这既为国家形成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又打消了无政府主义者存在的合理性。
(三)正义三原则
为了给自己的“最小国家”辩护,诺奇克提出了“正义三原则”来反对国家的越权行为,即实行财产的再分配。
诺奇克主张用持有正义来代替分配正义,与分配正义关注于社会财富的正当分配不同,持有正义主张社会财富的来源即个人的财产权及其转让的公正性。在诺奇克看来,某些自由主义及社会主义理论家所强调的分配正义忽略了一个前提:国家作为分配财富的主体,其合理性从何而来?从持有正义的角度,只要财产从自由市场之中得来,财产就是正当的。
持有正义的原则被诺奇克具体阐释为:获取正义、转让正义与矫正正义构成的持有正义三原则。所谓获取正义,就是对于不属于任何人的无主物的占有。在诺奇克看来,对于无主物施加的劳动就自然使得我们获得了对于该无主物的所有权。诺奇克对于这一占有原则进行了限制,即认为这种占有只有在不侵害他人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其合理性。所谓转让正义,就是人们如何才能正当地拥有他人已经拥有的东西。诺奇克指出,财产所有权只要是他人自愿转让的,那么就是合理的。反之,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实行财富的转移,毫无疑问是非正义的。矫正正义,就是指对于不公正的纠正。对于一切不符合上述获取正义与转让正义的行为,都应该对其进行矫正,在不断地趋向正义的实践中实现正义。
诺奇克基于其私人权利元伦理学(指以逻辑和语言学的方法来分析道德概念、判断的性质和意义,研究伦理词、句子的功能和用法的理论。编者注)铺展开来的正义理论体系极大地扩展了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视野,具有原创性的价值。然而,诺奇克基于市场精神对于个人私利至上的过度维护全然忽略了个体的社会性,抛弃了个体与社会整体间的辩证关系,反映出其理论学说为资产阶级剥削正义的背书性质。
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作为二十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旗手,罗尔斯引领了西方哲学的新转向,使得政治哲学这一古老的学科在当代得以焕发新的生机。罗尔斯所主张的平等自由主义对于当代政治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诚如诺奇克所说,“政治哲学家们或者必须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或者必须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1]
(一)正义:社会公正的要求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应有之义,甚至是首要的考量。他基于社会契约论,认为个体之间就某一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规则,进而使得每个人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持匹配的时候,社会公正就达成了。罗尔斯把社会视为自由平等的个体按照正义原则实现互惠的过程,这被其称为“良序社会”。他所主张的正义原则只适用于自由平等的社会,而且是一个较为封闭的民族共同体,而不讨论国际正义的问题。
所分配的东西,被罗尔斯称为“社会基本善”,这些东西包括权利与自由、机会、收入或者一系列重要的东西,这些东西都是可以通过测量的方式来具体的知晓。“社会基本善”的分配就成为判断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层次的重要指标。社会正是在人们的良性互动的基础上根据大家协商的公正原则来进行福利的分配,进而达成公正。
(二)公平正义两原则
为了在理论上廓清正义的具体要求,罗尔斯提出了社会公平的两项原则,被称为自由原则与平等原则。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与其他人一样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正义的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出现的不平等首先符合最弱势者受益最大化的原则,其次应该保证机会平等的前提。罗尔斯第一条原则被称为自由原则,指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拥有权利,这是两条正义原则之中绝对地居于支配地位的原则;第二条原则又被划分为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异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又毫无疑问高于差异原则,机会平等要比资源再分配的差异原则对于个人的平等权利更为重要。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让他与功利主义的观点划清界限,在罗尔斯看来,伦理要求要比最大收益具有更为基本的地位,同时又对传统的自由主义做了发展,即个体只有在不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才能获取最大收益。但是罗尔斯不主张政府对于个人及其社团的过分干预,主张政府在秉承着基本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就不应该越过自身所应有的边界。
(三)原初状态
罗尔斯在阐明自己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对于正义原则的产生理路进行了探索,试图回答到底如何才能促使合作者去选择这一项原则。他基于传统自然状态与契约论,提出了自己的原初状态构想。
在罗尔斯看来,自己所构造的原初状态解决了所有可能促使人趋向不平等决策的基础。罗尔斯所构建的原初状态,首先就是资源相对不充分,这为个体提供了合作的前提;其次就是主观上成员都是理性的自利者;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就是无知之幕的存在使得决策个体都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下,这使得决策者进行决策时完全无法通过自己所设计的结构来为自己徇私。
与诺奇克相比,罗尔斯对于正义理论中平等维度的强调使得其呈现出更为人道的理论特质,也为平衡自由与平等进行了理论尝试。但因为罗尔斯的理论仍旧是局限于自由主义的窠臼之中,对于个人主义自由本位的强调导致其对于正义概念缺乏现实的辩证理解,最终必然带来理论的破产。
三、马克思正义观的三重逻辑
(一)正义的初始语境——社会关系
马克思对于正义的论述体现在他的诸多著作之中,对于正义的原初语境讨论并不像罗尔斯与诺奇克那般从某个公义或者某种构想的状态出发,他向来是在社会关系之中讨论人,讨论人的生产劳动和社会政治实践。“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39正是这种社会本位的出发点,促成了马克思区别于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不具有的现实性。
在马克思看来,正义绝不是像罗尔斯与诺奇克口中的对于社会具有决定性的基础地位的作用,相反,正义不过是意识形态的内容之一。正义作为一种受经济基础决定的意识形态话语,其本身就是被市民社会所生成的。想要阐明马克思的正义基础,就必须回归到马克思的交往实践观之中,从人的生产实践出发,从人最基本的生产劳动出发,是具体的社会生产生产出了正义的要求与正义的需要以及正义的具体含义。对于正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解,本身就要求对正义进行祛魅,使其回到现象学意味上的生活世界之中来。我们甚至可以说,马克思在某种意味上对于正义进行了人本主义现象学的还原。“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2]153作为正义的重要载体,法律是奠基于特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的,区别于新自由主义形而上学式的讲述方式,马克思明显是偏重于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3]
(二)正义的现实基础——历史情境
从马克思正义观的生成基点来看,其社会性就规定了其具有历史性与阶级性。马克思的正义观绝不是永恒的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因地制宜的,根据具体的历史情境而发生着变化。“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2]152为了更好地阐释正义的历史性,马克思分别从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两种形态对于正义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从奴隶制度内部去看其制度本身,可以发现这个制度在当时对于生产力的促进是具有实际性作用的。在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中,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的正义性论断引发了学界一系列的争辩。“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4]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正义的论证,对于传统的认为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观点可以说是釜底抽薪。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绝不是正义决定了社会,而是社会决定了正义。
这实际上在本质上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深刻的历史观,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在结构上是受到社会生产的制约的。“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2]171
(三)正义的最终归宿——共产主义
马克思正义观的另一重维度就是其阶级性,他对于正义的最终诉求就是对于共产主义的追求。相比起传统的分配正义,正义成为协调阶级矛盾、弥合社会断裂与延续资本统治的话语。马克思正义观的最终归宿就是为无产阶级服务,而无产阶级的正义就是消灭无产阶级式的不平等。“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2]416实现这一超越的社会载体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只有共产主义社会将不再出现总体性的匮乏,分配意义上的正义才最终得以消亡,“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2]422取代传统的分配正义的是更高阶段的正义,这种争议最终实现在一种共同体之中,即人与人互为目的的共同体,也只有在人与人的纯粹共有的共同体意义上,才最终取消掉了正义作为意识形态的话语状态,使得每个人都得以充分地实现自我,达成最终意义上的正义。作为高位的正义原则,“‘人的自我实现’虽然超越了低位正义原则,但它并未消解后者,而是对其进行了提升与转化。”[5]
从马克思正义观的角度对于新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批判的最终形态,就是指向了罗尔斯、诺奇克等人理论的非历史性、无主体性与构建方面的形而上学性。马克思以其独到的、科学的也是无产阶级的正义理念给新自由主义正义伦理画上了休止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