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23-10-30徐健
徐健
摘 要: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劳动力市场自发地对劳动力不足的情况进行调整。而其中一项调整便是鼓励已经退休的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随着退休人员再就业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常态,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体现出我国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本文通过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给予針对性策略,促进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更新及完善。
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机制;退休;研究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21.036
1 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概述
退休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好的条款、规则、要求等进行严格遵守,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其劳动权益。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是一项重要内容。由于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因此对其劳动权益的保障还存在许多问题。
1.1 退休再就业的涵义
退休再就业是指劳动者年满60周岁后,继续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或工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退休再就业是一种非典型的劳动关系,但它并不是完全不受《劳动法》的调整。退休再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并不是简单的签订一份合同这么简单,而是形成一种“双向选择”“平等协商”的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发生纠纷,退休再就业人员也可以依据《劳动法》寻求救济。
首先,要明确职工是退休人员的主体,也就是劳动者;其次,对于已经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或者由于工伤、疾病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当认定其已经不能继续从事自己的工作,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一般退休年龄做出了规定。本文认为退休是一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于超过法定年龄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不能再继续工作,在离开现有工作岗位之后,获得社会经济救济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次,再就业指的是找新的工作,重新找工作。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意愿、有劳动能力的人,为了获得劳动报酬、获得营业收入而进行的一种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继续从事劳动;二是劳动人口要具有社会属性;三是工人可以通过工作而非无偿的公益劳动获得劳动报酬。
1.2 退休后再就业的方法
(1)老年人就业是指老年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其工会与其签订协议,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双方都必须遵守。老年人在就业时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而且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2)兼职工作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比如到社会上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到企业去给员工进行培训等。这种情况需要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双方可以签订协议。
(3)返聘工作是指用人单位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向已经退休的人员再次聘用其为企业员工,但这并不能视为原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再次聘用。
2 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现状分析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国家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1994年,我国颁布了《劳动法》,其中并没有对退休人员再就业做出任何规定。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规定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这代表退休人员的再就业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其后的相关规定说明在这一阶段,国家并没有否认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者主体地位。从积极的角度来看,相较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放宽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和工作范围的限定要求,取消了相对繁琐的形式内容。代表着相较于20世纪80年代,国家对退休人员再就业持更加积极的态度。退休再就业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相关规定说明国家总体上对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行为并没有采取鼓励或支持的立场。
退休再就业人员在我国法律上是不属于正常范围内的劳动关系,他们不同于正常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对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其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3 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不得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目前的退休再就业人员大多是通过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合同是否适用于法定退休年龄。在这种情况下,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与其劳动权益保障意识淡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有很大关系。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法律定位不明确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签订书面合同,对退休再就业人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判例。我国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定位还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
对于再就业人员退休后的法律地位,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有学者认为,应当属于劳务关系,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有观点认为,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就应当按照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约定来处理。也有学者提出,如劳动者已经可以领取退休金,他们的日常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通过享受养老保险来得到保障,不应该属于劳动法所保护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不但有参加劳动的权利,而且可以享受到国家给他们物质上的补助,保障他们的生活。所以,继续从事劳动工作跟领取养老金保障两者并不冲突,不可以因为他们享受过养老金,而剥夺他们参加工作的权利。
3.2 工伤救济难落实
退休再就业人员由于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远大于年龄适宜的同类劳动者。一旦在劳动工作实践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是很好的保障渠道。退休再就业人员作为弱势群体,在遭受工伤时往往会出现举证难、赔偿难等问题。在发生工伤时退休再就业人员就导致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赔偿。
4 提高我国退休再就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水平的立法建议
想要做到对退休再就业人员进行劳动保障的落实,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对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解决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4.1 明确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特殊劳动关系性质
一般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便自然终止,法律不再保护劳动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劳动力市场上对劳动者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用人单位出于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等考虑,会在原有退休人员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招聘。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在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高龄老人增多,对劳动力市场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为了减轻社会压力、降低用工成本、解决养老问题,我国出现了“退休再就业”现象。退休人员再就业是一种劳务关系。笔者认为:由于我国法律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分为两类:一类是已办理退休手续;另一类是未办理退休手续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前一类人员属于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特殊劳动者”。而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则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列为特殊劳动者。
4.2 规范再就业退休者的待遇
(1)建立再就业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建议以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再就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并建立再就业人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通过这种制度,解决再就业人员在工资待遇方面的后顾之忧。
(2)加强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都出台了与退休再就业有关的政策规定,但是,对再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法律规范,造成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的不规范,其结果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建议我国尽快出台《退休人员法》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具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约定。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再就业退休者的待遇。
(3)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中虽然规定了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工伤保险关系,但是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退休再就业人员受到工伤后的相关责任问题。对此问题,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增加相应条款:“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聘用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做不仅能够解决退休再就业人员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不能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还能够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已经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则有所欠缺。我国法律是“二分法”体系,即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依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在特殊情况下,则适用与特殊情况相适应的特殊法律规范调整。所以,根据劳动关系的一般属性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可以得出结论: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关系。而这种劳务关系由于涉及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问题,应适用《劳动法》中有关劳务合同的规定。
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有事实劳动关系。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虽然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范畴,但我国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对于这一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退休再就业人员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本身并未脱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因此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此看来,我国并未有对退休再就业劳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法律规定,所以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及现实意义。从理论层面看,上述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在实践中,这两种观点均无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即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分为不同档次进行管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劳动者或因工伤、职业病致残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工作需要等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应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等其他情形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3 健全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國家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时提供有效保障。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9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经办服务,而没有规定退休再就业人员也应享受这一待遇。因此,应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5 结语
随着我国的老龄化程度与日俱增,老龄化社会的影响扩展到方方面面,探究怎样有效针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是一件意义重大的事情。本文以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并从法学视角对就如何保障再就业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整合当前退休再就业劳动人员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和策略可从三个方向入手,即:明确用工关系,规范劳动基准,保障工伤保险权益。希望通过本文引起社会上更多人对退休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重视。本文也相信,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保障退休再就业劳动人员的制度也在不断更新,进而实现对退休再就业劳动人员权益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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