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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

2023-10-30杨静洛阳理工学院

财会学习 2023年29期
关键词:数额奖金劳务

杨静 洛阳理工学院

引言

随着教育体系深入改革,高校创收项目数量增加,高校教师也逐渐成了我国纳税的新主体。现阶段,高校教师的收入一般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布,为教师提供了诸多优惠的税负政策,科学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教师的纳税负担。

一、新个人所得税变化概述

(一)计税方法及范畴变化

第一,新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把个人工资、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融入综合所得征税范畴内,并按照以往的税率计算方式,调整税率级距。在新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之前,工资收入通常会采取超额累计税率方式进行计算,主要划分了七个档次的税率。新个人所得税法对30%的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并且让10%与20%的低税率级距发生明显改变,将20%的税率调整为10%,缩小25%的税率级距,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校教师作为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压力[1]。

第二,在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加入了赡养老人、住房租金、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减政策,高校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享有对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新个税法中进一步列举专项附加扣减政策相关要求,真正做到了各收入范畴中税收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让收入分配变得更加科学,将月度缴纳税收调整为按照年度进行计算,定期预缴,有效减轻高校教师纳税主体纳税负担。[2]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变化

在国家发布新个税法前期,获得的任何奖金无需计入当年综合收入中,可以计入综合收入计算纳税或单独计算。个人可以结合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额,选择适合自己的年度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与此同时,自2022 年起期初获得的个人一次性奖金应计入当年综合所得范畴内,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一)高校财会部门纳税筹划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1)高校财务部门缺乏税务筹划岗位设置。高校在顶层设计过程中,未能实现对财务部门的整体规划,在后期工资发放环节中,财务部门无法通过自我职能发挥对资金科学配置,导致高校财务部门无法独立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目前高等院校在财会部门岗位设置上普遍设有预算、核算、支出、决算等岗位,专门进行税务筹划的财会岗位普遍较少。

(2)高校财务人员应对税务筹划能力不足。新会计准则或新财政法律法规颁布后,高校往往会聘请财税专家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进行政策的解读,协助高校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但税务筹划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财会人员往往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纷繁复杂的纳税情况,缺乏应对能力,加之日常工作异常忙碌,在纳税筹划方面无论是个人精力还是管理水平方面都有待提高。例如高校教师普遍涉及的监考费、评审费,其实按照次数计算每次的费用并不高,大概在400-600 元,但若在年底计入奖金一次发放,势必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高校教师额外税负的负担,而这些往往可以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管理合理规避。

(二)高校教师缺乏纳税筹划思维

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政策的改革创新,税务部门加大了宣传培训力度,知识普及范畴扩大,使得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可以深入了解税收工作价值。但是因为部分高校教师受到自身工作特殊性因素的影响,在日常工作中,通常会把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教学活动中,使得教师缺少对新个税法内容的解读和了解。与此同时,很多教师对于纳税政策并不精通,缺少纳税筹划思维,财务处扣多少税就缴纳多少税,则更多反映了高校教师的纳税心理。这些不合理甚至不作为的纳税筹划方式,无形中增加教师了税负压力,所以只有让教师可以充分了解与掌握纳税筹划结果,科学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3],方能充分享受到国家政策改革的红利。

三、新个税法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建议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务部门下发的相关要求,高校教师受到职业因素影响,或者受雇从本学校获得基本工资、奖金、补助、科研经费、劳动分红等,并且也能获得和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其中包含了现金、实物以及有价证券等,这些都要按照工资薪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其薪酬工资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现工资福利化。结合新税法相关要求,在国家提出的基数标准和比例下完成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计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学校可以采用适当提高福利额方式,适当缩减名义收入,把学校发放的个人收入尽可能应用在教师福利支出中,这样不但能够在保证学校实际支出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也能让教师福利水平明显升高,从而帮助教师减轻税负压力,具体方式在于:首先,处理教师在工作过程中的日常支出,例如学校可以为教师提供免费的早午餐,设有通勤车,或者为教师报销交通运输费用,为教师提供居住场所,报销各种生活费用,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其次,设有充足的福利设施,改善工作条件与环境。例如可以为教师提供一些不收费用的福利设施,如教工活动中心,给教师提前采购好所需的办公用品。在此过程中应该注意,教师对这些办公用品仅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则是由高校掌握。反之则需要根据新个税法相关要求,把福利通过发放实物的方式计入个人所得税中[4]。最后,教育福利。例如为教师提供更多参与学习的机会,报销教学资料费用,这样不但可以让教师在学习活动中掌握更多知识,提高教师综合水平,也能减轻教师税负压力。

第二,合理发放奖金以及课程津贴。结合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关政策,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其他工资报酬,都要合并计税。所以,通过采用均匀发放奖金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每月度的税基,让教师的税负压力下降。因为受到假期、课时分配不均匀因素的影响,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差异明显、起伏大,如果把全面预期收入以12 个月为单位进行平均发放,可以防止由于一些月份收入比较多而增加纳税数额,而部分月份收入比较小,教师无法享有对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通过对收入获得方式的调整,开展纳税筹划工作。通常情况下,劳动报酬方式一般划分为两种,一个是工资薪酬,另一个是劳务报酬,两者之间的差别就是获得收入者是否和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在工资薪酬所得税计算过程中,一般是按照3%-45%的七级超额累计进税率来计算,劳务报酬除了一次所得比较高之外,一般会按照20%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不管是哪种方式,都要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并从中获得对应的报酬。在实际计算中,如果获得的税收收入超过20000 元,工资薪酬所得和劳务薪酬所得缴纳的税额相同,在应税收入不足20000元的情况下,根据工资薪酬所得完成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如果税收收入超过20000 元,需要根据劳动报酬完成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对于高校的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计税方式,减轻税负压力。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在我国,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方式通常是根据次数来征收,所以减少纳税所得税额是缓解纳税人税负压力的重点,通常情况下,其采用的方式有两个,一个是费用转移方式,另一个是增加发放次数方式。对于费用转移方式来说,这种方式主要是由学校承担对应的费用。学校之外的人员在提供劳务时,可能会产生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材料费用等,如果是由教师为劳务者提供对应的费用报销业务,提供住宿服务以及办公用品,这些费用可以从劳务报酬中扣除,也就是通过缩减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减轻教师税负。

对于增加发放次数方式来说,在我国最新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劳务报酬次数提出来明显要求。对于一次性收入,其获得的收入均为一次性的;对于相同项目中连续性收入,则是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进行一次纳税计算。出于对管辖范畴和时间规划的特殊性,统一要求以县为一地,其管辖范畴内一个月中的劳务服务只有一次;在月跨县地区,可以需要分别计算方式。通过两种方式让发放次数增多,一种方式是如果一个连续性项目支付过程超出一个月,则可以划分到多个月份进行发放;如果相同纳税人非连续性项目在相同一个月内出现,可以多次发放;另一种方式就是分散提供劳务地点,实现相同项目收入跨地区分别计算纳税数额[5]。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在稿酬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通过和劳务报酬相关的方式计算。第一,由出版方负责对应的发稿成本,例如纸张、资料、检测费用等,这些费用都能在发稿人的薪酬中抵扣,从而减少名义费用数额。第二,为了让作品的出版数量不断增多,可以通过出版系列产品的方式实现。根据我国发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要求,个人在通过图书或者期刊方式发布相同作品的过程中,不管出版单位采用预付方式,还是分笔支付稿酬,都会因为连载而获得一次所得,按照税法内容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连载以后再出书获得的薪酬,或者在出书以后连载获得报酬,需要按照再版稿酬要求分次征收税务,这种情况下,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良好条件,如果作品划分程多个部分,通过连载方式出版,该作品可以被设定为多个独立的作品,独立计算税额,从而减少纳税。第三,集体创作筹划方式,也就是相同作品由多个人一同创作,在薪酬数额一定的环境下,纳税人数量增多,可以更好分摊纳税成本,从而减轻税负。

(四)年终一次性奖励的纳税筹划

结合新税法相关政策要求,个人在2021 年年底之前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纳入所得纳税范畴内,或者不纳入综合所得中,通过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12 个月,计算出的数额,根据综合所得税率的相关要求,独立完成纳税成本的计算。该政策的发布,为高校教师纳税筹划工作开展提供了良好条件。在确定年终奖金发放数额的情况下,尽可能规避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漏洞。

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来说,在税前和税收收入关系上,可以按照一元一次分段函数进行计算,通过对计算结果的分析,在发放年终奖过程中,常见的税收盲区有很多,具体展现在(300000—318333.33)、(36000—38566.67)、(420000—447500)、(960000—1120000)等。如果年终奖的发放数额处于盲区范畴中临界点,则年终奖数额将会增多,从而使得税收年终奖数额减少。对于这种状况,财务人员在对年终奖发放方式处理过程中,尽可能规避税收盲目,防止让教师面临严重损失。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以某高校两名教师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为例,设计了一个税收筹划方案。如某大学在2020 年底支付当年奖金,其中A 教师144100 元,B 教师144099 元,两位教师当月工资不足5000 元,其中,A 教师在个人所得税缴纳过程中,纳税数额为144099×10%-210=1419.9 元,税后所得144099-14199.9=129899.1 元。通过计算,A 教师年终奖数额大于B 教师,并且其税后收入小于B 教师13209.1 元。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税收盲区影响,所以高校在发放年终奖过程中,重点思考税收盲区情况,确定适宜的教师年终奖数额,从而减少教师税负压力。另一方面,因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计税模式上和综合所得计算模式有着明显差别,实际税负也会各不相同。所以为了减轻教师税负,还要对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及综合所得进行科学配置,控制总收入。例如,对于教师超课时费用、科研绩效奖金发放方式,大部分高校财务部门都会通过季度或者学期来发放超额课时费用,或者把超额课时费用划分为每个月中,平均发放。这种方式可以让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减轻教师税负。如果是新入职的教师,其工作时间比较短,超额课时费用少,科研奖金不多,其更适用年末一次性发放方式。

结语

在新个税法背景下,做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高校应做好顶层设计,提高各级人员纳税筹划意识,深入解读,普及政策,帮助教师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制定合理的筹划方案,在高校教师的主体收入上下功夫,确保纳税筹划效果,从而实现国家税收与个人税负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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