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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相关条款解读与应用探讨

2023-10-27吴文广

上海质量 2023年9期
关键词:准则课题成果

吴文广

0 引言

为指导员工遵循科学的活动程序、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统计方法、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1],在全面总结QC小组活动40余年实践历程和2016版本《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团体标准实施成效的基础上,中国质量协会于2020年颁布《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团体标准T/CAQ 10201-2020(以下简称“2020版《准则》”),系统阐述了QC小组活动的基本原则、活动程序、评审标准,调整和规范了总体活动要求和具体实施意见[2]。2020版《准则》实施3年来,大多数小组已经注意到程序和方法的规范性问题,但对部分关键内容仍然理解不到位,导致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方向误导和行动偏差。针对2020版《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认识和理解上的困惑,本文结合个人参与课题实践、成果评审、活动指导的切身体会,就相关条款解读与应用进行探讨,希望能对提升QC小组活动水平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确定主要原因的基本依据

确定主要原因过程是问题解决型课题活动程序的重点和难点。2020版《准则》条款(4.1.7)明确了问题解决型课题确定主要原因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方式,“小组应针对末端原因,依据数据和事实,客观地确定主要原因:c)依据末端原因对问题或症结的影响程度判断是否为主要原因;d)判定方式为现场测量、试验和调查分析”。

在课题实践中,基于快速明确末端原因是否真实存在影响(原因分析阶段找到的末端原因只是小组成员头脑风暴形成的一种可能性推理或猜测,尚未进行确认),以便于后续主要原因确认工作更有针对性、方向性的考虑,同时为了全面分析和排查隐患的需要,小组通常会先检查末端原因对确认标准的符合情况,再验证末端原因对问题(症结)的影响程度,但无论是否符合确认标准,小组都应验证末端原因对问题(症结)的影响程度。当问题现状并非特别严重、末端原因数量较少时,通常不需要检查确认标准的符合情况,直接验证末端原因对问题(症结)的影响程度[3,5]。确认标准是指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或行业内的通常做法[4],不符合确认标准可能对安全、环保、质量、管理、成本、进度等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的指标造成影响,但未必是当前问题(症结)的主要原因。比如,设备老化(超过工作年限)不符合确认标准,但根据后续现场测量、现场试验和调查分析的验证,当前运转状态正常,对问题(症结)并无影响,替换新设备使之符合确认标准肯定是需要采取的措施,但该措施显然不能显著改善或直接改善问题(症结),即设备老化不是造成当前问题(症结)主要原因。因此,无论是否符合确认标准,确定主要原因都应基于末端原因对关键症结的影响程度作出判断(如图1所示),影响程度大的被判定为主要原因,影响程度小的被判定为非主要原因。在具体实践中,还应避免混淆末端原因对前一层级原因的影响程度和对关键症结的影响程度。

图1 确定主要原因的基本依据

2 借鉴是创新型课题的重要基础

借鉴过程是创新型课题活动程序的重点和难点。针对创新型课题的“借鉴”,2020版《准则》条款(4.2.2.2)提到“针对需求,通过广泛借鉴,启发小组创新的灵感、思路、方法等”,条款(4.2.3.2)提到“小组应对设定的课题目标,进行可行性论证:a)依据借鉴的相关数据进行论证”,条款(4.2.4.1)提到“小组针对课题目标,根据借鉴内容,提出方案”。选择课题阶段,小组通过借鉴课题查新结果、客观事物和自然现象,以及已有的知识、信息、技术和经验等,启发创新灵感和思路。同时,借鉴的相关数据也将为后续“设定目标及目标可行性论证”和“提出方案并确定最佳方案”提供依据(如图2所示)。

图2 借鉴是创新型课题的重要基础

关于课题借鉴的对象,查新只是借鉴的一个来源,不同行业或类似专业中已有的知识、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客观事物、自然现象等一切能启发创新灵感和思路的内容都是借鉴的来源[6],因此2020版《准则》中并未提及“查新”,而只表述为“通过广泛借鉴”,避免产生借鉴来源只局限于查新一种途径的误导,但这并不意味着从客观事物、自然现象等来源得到借鉴就可以不进行查新。创新型课题针对研究对象的创新点展开研究,立足于原来所没有的领域内容,需要体现课题的新颖性[7]。为了确保选择课题的新颖性,无论借鉴思路是否来源于查新,都需要进行查新。另外,应特别注意借鉴不能只提及概括的相关文献,而应指出借鉴的具体思路。

3 理性评估课题成果的经济效益

2020版《准则》条款(4.1.10)提到,问题解决型课题在“必要时,确认小组活动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国质量协会编著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要点解读”一书中,将其解读为“由QC小组根据课题活动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2020版《准则》条款(4.2.7)提到,创新型课题在“必要时,确认小组创新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国质量协会编著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要点解读”一书中,将其解读为“是否需要计算创新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小组根据课题情况自行决定”。

开展QC小组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发动广大员工围绕组织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具体问题实施小革新和小改进,营造一种全员参与质量改进的良好氛围,使员工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单纯追求经济效益。QC小组活动多数为基层员工自发组织,利用业余时间在基层开展,活动规模、时间和资源有限,多数情形下课题成果的经济效益相对有限,甚至不一定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尤其是创新型课题成果立足于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满足当前或未来的相关方需求,往往是大投入小产出,活动意义主要体现在推动技术进步、提升社会效益等方面,不应完全用经济效益去衡量活动成果。因此,当经济效益不明显时,小组可以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计算技术效益、社会效益或其他效益[3]。

某些企业和行业的内部评审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并以经济效益大小来评价QC小组活动成果水平高低(企业领导对成果评优工作的倾向性表态),导致很多QC小组为了获奖而不切实际地夸大课题成果的经济效益,甚至故意编造。往往一个基层QC小组活动成果的经济效益轻轻松松超过企业当年产值,严重脱离现实,这是一种需要纠正的QC小组活动成果评价导向。应从提升员工素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技术效益、工具方法论、课题新颖性、程序合规性等各个方面对QC小组活动成果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3]。

4 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属于形成技术标准

4.1 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也是“制定巩固措施”内容的一部分

根据2020版《准则》条款(4.1.11),问题解决型课题中制定巩固措施是“将对策表中通过实施证明有效的措施,纳入相关标准或管理制度,如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并报主管部门批准”,但没有具体提到“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

个人认为应该包括上述两部分内容,理由主要基于两方面:一方面,制定巩固措施要求将活动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标准化,形成各类技术标准或管理制度,而申请国家专利或发表期刊论文正是一种将通过实施证明有效的措施规范为技术标准的措施标准化过程,与编制施工工法、申报行业标准等类似;另一方面,制定巩固措施要求相关标准或管理制度得到主管部门批准,获得专利授权或论文公开发表也恰恰表明工作成果得到官方认可。因此,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应该成为“制定巩固措施”内容的一部分。但需要明确一点,只有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或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才能成为“制定巩固措施”内容的一部分,仅仅提出专利申请或者投稿的论文并未录用发表,相应的内容并未得到官方认可,还没有形成标准文档,不属于“制定巩固措施”的内容[3]。

另外,获得的奖励是课题成果(对策措施)经过专家评审认定确有成效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并以公开表彰的形式进行的措施标准化,本质上符合“纳入相关标准或管理制度”和“主管部门批准”两大要求,所以个人认为“获得的奖励”也属于“制定巩固措施”内容的一部分[3]。

4.2 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也是“标准化”内容的一部分

根据2020版《准则》的条款(4.2.8)表述,创新型课题中标准化是“对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进行评价,并进行处置”,主要内容包括“对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创新成果进行标准化,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或管理制度”“对专项或一次性的创新成果,将创新过程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但没有具体提到“申请专利”和“发表论文”。中国质量协会编著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准则》要点解读”一书中,认为“申请专利与‘标准化’无关”,不建议将成果应用推广、获得的奖励和申请的专利等纳入“标准化”的内容。

个人认为这种解读值得商榷,理由基于两方面:一方面,申请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或发表期刊论文(将论文稿件提交给杂志出版社审查)都是一种对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价值的评估形式,获得专利授权或公开发表论文表示创新成果的价值得到官方认可与肯定;另一方面,通过申请国家专利或发表期刊论文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创新成果报经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杂志出版社)批准后形成标准文档(国家专利或期刊论文)的过程,与设计工艺流程、编制施工工法、申报行业标准没有本质区别,都属于标准化的范畴。因此,申请的专利和发表的论文应该作为“标准化”内容的一部分,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但需要明确一点,只有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或已经公开发表的论文才能成为“标准化”内容的一部分,仅仅提出专利申请或提交论文稿件,相应的内容并未得到官方认可,还没有形成标准文档,不属于“标准化”的内容[3]。

另外,创新成果获得的奖励,是经过专家评审认定存在推广应用价值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并以公开表彰的形式授予的奖励决定,符合“对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进行评价”“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或管理制度”和“创新过程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的基本特征,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标准化处置手段,将获得的奖励相关的评审资料认定为“技术标准或管理制度”,或者认定为“专项或一次性的创新成果”,并无不妥,所以个人认为“获得的奖励”也应该成为“标准化”内容的一部分。而成果应用推广是在创新课题完成“标准化”后,对课题开展过程中取得的存在推广价值的成果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应用推广,关注现有成果的应用,与当前创新课题(成果的实现过程)的关联度不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后续展开过程,确实不适宜放在“标准化”步骤中[3]。

5 数据收集应重视数据可比性

QC小组活动强调“基于客观事实”开展活动[1]。2020版《准则》的条款(4.1.3)提到“收集有关数据和信息,数据和信息应具有客观性、全面性、时效性和可比性”。制订小组活动计划表时,尤其是具体开展QC小组活动过程中,应注意数据收集的时间节点和时间跨度,避免不恰当的数据对比导致结论误导,影响课题活动效果。

5.1 问题解决型课题的数据收集

基于对工作现场存在的具体问题点的关注,QC小组通过客观事实和数据呈现当前问题的严重程度,说明选择课题的迫切性和必要性。问题解决型课题“选择课题”活动持续时间,是小组成员收集课题相关数据和事实,明确选题必要性并确定选题的活动过程所占用的时间,而“选择课题”数据收集时间,是开展“选择课题”工作所需基础数据的时间属性(时间节点和时间跨度),两者存在区别。比如,开展“选择课题”活动花了1周时间,用于“选择课题”收集的数据可能是之前6个月的相关数据[3]。

选定合适的课题后,应通过“现状调查”充分收集课题相关数据和事实,把握问题现状,找出关键症结。“现状调查”(对应指令性目标值课题的“目标可行性论证”)活动持续时间和“现状调查”数据收集时间也存在区别。比如,开展“现状调查”活动花费了1周时间,用于“现状调查”的基础数据则可能是之前3个月的相关数据。在课题实践中,为保证收集的数据有足够长的时间跨度,“现状调查”通常会收集课题活动开始之前的相关数据,即“现状调查”数据收集时间不是必然需要包含在课题活动时间范围之内。比如,“选择课题”只用了1周时间,“现状调查”需要收集3个月的基础数据,活动期间为了收集3个月的基础数据而空等3个月后再开始进行“现状调查”是不现实的[3]。

所有对策都已经得到正确实施并达到对策目标要求以后,应通过“效果检查”收集基础数据,确认目标完成情况和现状改善情况。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问题解决型课题“效果检查”的数据收集应与“现状调查”(自定义目标值课题)或“目标可行性论证”(指令性目标值课题)的数据收集保持时间跨度一致(如图3所示)。另外需要注意一点,“效果检查”数据收集时间的时间跨度包含“效果检查”活动持续时间(完成“对策实施”后,小组需要专门留出时间收集与“现状调查”阶段相同时间跨度的基础数据用于检查课题目标完成情况和现状改善情况),在活动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效果检查”数据收集时间比“效果检查”活动持续时间更长,这是区别于“选择课题”“现状调查”“目标可行性论证”的地方[3]。

图3 问题解决型课题的数据收集

5.2 创新型课题的数据收集

针对内外部顾客及相关方的实际需求,结合借鉴相关数据,小组通过收集客观事实和数据,系统阐述选题的必要性。与问题解决型课题类似,创新型课题的“选择课题”活动持续时间不同于“选择课题”数据收集时间。

所有对策都已经得到正确实施并达到对策目标要求以后,应通过“效果检查”收集基础数据,确认目标完成情况(将创新成果整体目标值与“设定目标及目标可行性论证”阶段设置的课题目标进行比较,确认实际需求是否真正得到满足)。为了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创新型课题“效果检查”的数据收集应与“选择课题”阶段的数据收集(“设定目标及目标可行性论证”中的基础数据来源于“选择课题”)保持时间跨度一致(如图4所示)。另外需要注意一点,“效果检查”数据收集时间的时间跨度内包含“效果检查”活动持续时间(完成“对策实施”后,小组需要专门留出时间收集与“选择课题”阶段相同时间跨度的基础数据用于检查课题目标完成情况),在活动过程中具体表现为“效果检查”数据收集时间比“效果检查”活动持续时间更长,这是区别于“选择课题”的地方[3]。

图4 创新型课题的数据收集

6 结束语

以上是2020版《准则》实施过程中小组成员容易产生理解偏差的地方,也是存在问题比较多的几个地方,希望通过本文的解读,能帮助广大活动参与者建立清晰的概念和思路,以便在2020版《准则》相关条款的方向指导下,通过广泛交流,深入思考,努力在课题实践中做到活动程序严谨科学、方法运用适宜正确、数据信息真实完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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