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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群体性事件法律化解机制探究

2023-10-27王尧至

中国军转民 2023年17期
关键词:群体性机制法律

王尧至

一、群体性事件研究原因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经济水平逐步提高,城市发展进程逐渐加快。第二,社会阶层开始逐渐分化,社会矛盾越来越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最敏感的发展阶段。社会上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有关部门出台的解决机制难以奏效,导致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难以有效化解,而各种不公平的维权方式开始涌入。群体性事件频发反映了我国社会艰难转型的现状,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多,且规模越来越大,给有关部门处理案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从1993 年到2003年十年期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每年都在高频增长,从2005年开始后开始逐步下降,从数据可以表明,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影响了社会的安稳发展,也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间需要直面的问题。中央高层乃至社会各界对群体性事件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有关部门也发布了有关法律条约,起到了一定的环节作用。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

(一)利益调配机制失灵

在社会转型期间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很难掌控市场的经济情况,人们的心理情绪开始波动变化,容易出现心理失衡。社会群体行为开始紊乱不定,在转型期间利益的聚集和财富分配不均都是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让隐藏的利益冲突开始爆发,给社会的安稳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例如在城市发展中,最底层的下岗工人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一些事业单位或者企业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在农村中,非法集资、乱收费现象严重,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这些原因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村民的财产受到威胁,民族与民族之间也存在很多利益纠纷。若这些社会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就很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社会信任危机频发

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极快,信息爆炸成为时代的特点。政府一直是权力机关,普通群众对政府高度信赖,但是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社会上涌现出许多资本炒作,或者政府一些本职工作未做到位,信息发布不及时,给群众带来了信任危机。当这种信任危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爆发出群体性事件,当一群人对某个问题都有心态失衡的看法时,就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发生。以“瓮安”事件为例,当事人以及群众认为被害人是被奸杀所致死,且肇事者在政府部门有强大的后台背景,有关单位在处罚时存在暴毙现象,导致大规模群众开始冲击政府,给当地部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种事件的发生原因涉及多个方面,也有些不法分子趁乱添油加醋,给当地群众煽风点火,煽动百姓情绪导致悲剧发生。政府部门的消息失真失信,会加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行政行为失范

行政主体拥有公共权力,但是以自身名义开展工作时,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若行政行为处理不当,处理违法,将会对社会造成信任危机。近年来出现了很多群众闹事的事件,这跟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社会出现一系列问题也有关系。其中也有部分官员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工作作风不严谨,无视法律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导致群众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了危机感。一些官员在应对群众性事件时往往采取粗暴的手段,对付一般事件仿佛如临大敌一般,通过滥用职权调动警力,采用暴力手段来平复影响,会让普通民众产生一种恐惧心理,认为行政权力能够盖过法律权益,往往遇到事情会不愿意走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走向街头闹事来获得社会各界的关注。

三、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控制现状

主要表现在社会应急处理机制缺位方面,民众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就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沟通机制,让民众能及时、有效反映情况,并且能得到及时解决。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官员、工作人员的隐瞒下情,出于“政绩”、私利等因素的考虑而忽视民意,无视群众利益。例如,“定州事件”就是由于当地官员知情不报,从而造成不良后果。在事件爆发前,当地民众已就事件的原因耕地问题进行上访了接近一年时间,在事件爆发时,保定市政府,省政府完全不知道情况。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后,缺乏应急处理措施,政府官员、当地警方往往行动迟缓,措施不当,给群体性事件“帮倒忙”。因而,建立一套完整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将处置模式、处理手段和处事原则固定下来,建立一套有效的应对机制。

四、群体性事件法律控制机制的完善建议

群众重大事件是中国社会转型时代的问题暴露的集中表现,是法治事故而不是政治事故,其发展目标是广泛的,不会产生政界利益立场或文化的冲突,对其可以用依法的手段、方式加以处理,或者政府部门的协调加上公民的自律也能够合理化解。不过,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不合理、不合规也会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引发涟漪效应,使事态升级扩大,也会危害社会和平与安定,影响建设小康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具有巨大的历史与社会因素,包括公民对制度的理解程度和对制度的畏惧程度是一个关键的原因。并且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一九九九年,“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治国的基础方略载入了中国宪法。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检查必严,违规必究”的十六字教育方针,坚持完善法律体系。同时运用法律控制机制,善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是现代管理的重要方法,是社会发展的标志。

(一)立法机关完善立法

群体性事故,牵涉多人的生命安全、产业安全以及政府组织的权威、国民的财富、社区的安定等诸多领域,涉及面很广,波及范围广泛,处置力度很大,形势错综复杂,稍有偏差,就将可能带来悲剧性影响。为了更好的处理群体性问题,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处置、善后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良好的规范、控制。拥有最高立法权的政府主体,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及其主要职能机关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会议、包括各地市民当局等制度严格、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完善立法。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民众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相统一,坚持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明确政府官员及其工作人员、武警部队,让其各司其职,处理好群体性事件。

(二)司法机关柔性司法

“柔性司法”是因“钢性立法”相对应而提出的概念。“钢性立法”是指立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国家制订并实施,公众应当服从的由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柔性司法”可定义为国家政府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法院机关等在立法、执法、司法时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同时,改进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工作态度,为民、利民、便民。第一,公安机关保护群体性事件参与人的权利,群体性事件参与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有权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不被歧视和侮辱。这也体现“新刑诉”法的要求。保护群体性事件参与人的安全权。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强制力量,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依法施策。坚持确保安全的原则,确保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不伤人,不死人。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处理群体性事故中具有执法中的强制职权与及时强制措施职权,后者实为宪法赋予公安机关主管的一种应急处置权。及时性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是有强制性,行政管理与实施同时。第二,人民检察院积极行使检举权,检察院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依法享有对法院、社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让社会良性运转。第三,人民法院保证调解效益。调解制度通过第三方故障排除学说,说服与引导,促进争议双方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个系统。调解是群体性事件出现前,产生冲突之后的一个有效的缓冲带,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和遏制矛盾。当事人寻求调解机制解决,也就是不期望矛盾冲突进一步扩大升级,此时利用协调机构进行化解矛盾,效益好,也有效率、成本低,是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冲突机制。法院的调解作为所有调解的最后防线,需要严格遵守其公正性,法律强制性,更好的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才是调解的关键。

(三)行政机关透明执法

实现公开透明化,按照《信息公开法》要求出台完善的有关政策法规,准确披露信息内容,增进政府部门和市民的高效交流。信息的公开不能仅仅限于特定刊物上的“法律上的公开”,而应该考虑多种公开方式和公开载体。对公开方式和公开载体的选择要考虑以下三点:第一,民众易于获得。第二,能够低代价甚至无代价获取。第三,要考虑各种不同群体的信息获取能力和对信息获取过程中必要支出的承受能力差异。中国政府必须完整、及时、正确披露相关数据,塑造开放、平等、正义的环境。不得故意虚报、伪造、隐匿与市民日常生活有关的资料。政府和人民的了解和交流既是防范突发性群体事故的关键因素,又是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方法。

(四)各级人大完善监督机制

第一,注意法律的社会效果,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给有效进行社会管理提供依据,是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中国,宪法是为人民大众工作的,群众是我国的真正主体,而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制度也很好的反映了这一特点。在制定、施行、运用法律的时候,要考虑到法律的社会效果,考虑到社会的影响,正确引导社会向良性方向运转。同时也要考虑法律的正义性,“恶法非法”,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要注意维护和完善法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和监督法律、法规施行时,要认真考虑其社会效果。针对当前某些地方行政官吏的重大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并按照他们行为错误的程度大小对他们依次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格、免职、辞退等行政处罚,对情节特别重大的依法追究其犯罪负责。对民众一方面要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依据实际情况,做到柔性司法,加强对其的宣传教育。第二,建立健全良好的沟通表达机制,畅通法律诉求渠道,让民众理性的反应问题,向政府机关提出请求,政府机关也可以根据民众的合理要求适当改变政策。公民向政府部门提供请求的法制途径有诉讼机制,信访制度,游行示威机制,公民参加立法的机制,听证制度等。公民有权参加上述活动,立法加以保障,政府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和公民间的合理交流。中国政府必须做好下列几个方面畅通法律诉求途径:第一,要增加公民的政治参与性。建立社情民意反馈渠道,让公民主动表达问题。设立决策项目的预告机制和重要事件社会发布机制。关乎国计民生的事务,设立听证会机制并向社会公布。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在全社会开展深入探讨,创造条件由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和社区事务。第二,重视公民的权益代表机制。允许不同看法的产生,允许不同看法的表述。第三,关注贫困人群,给予弱势社群更多的话语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在制定政策、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的接受和适应能力,切实维护其利益不受侵害。中国政府有义务参与并协助中国弱势群体形成合理的权利表达体系。第三,监督各机关,让法律良性运行。现行的监督机制乏力,在针对具体问题上,内部监督机构往往“互相礼让”,相互推诱扯皮,外部监督机制也无法建立体系,专门的监督机制步履维艰;对于抽象化政府活动,决策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监管不足,措施不力;在现实中积极开展的行政问责制度也没有具体规范,责任追究没有真正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和地区的最大权力机关,倾听民意更为广泛,权威性高,重视程度高,一系列监督议案的落实和执行更为到位,需要发挥其督责作用,加强对社会群体的监督,使得各机关,群体组织自行维护人民利益,法律得到良性运行。

五、结束语

群体性事件涉及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乎到政府机关的威信,在群体性事件爆发时,一定要研究其背后原因,合理处理事件,给群众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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