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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拷走文件何以赔偿1 万元?

2023-10-24周斌

上海工运 2023年8期
关键词:拷贝商业秘密保密

◎ 周斌

一员工拷走292 份文件跳槽至竞争公司,老东家索赔50 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杨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机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 万元。也许有人要问:这位跳槽员工尽管拷走了老东家的文件,但是并没有对外泄露或实际使用,也算侵犯商业秘密吗?1 万元损失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案例回放】

工程师跳槽,拷走老东家292 份文件

2011 年2 月17 日起,杨令坤入职柳州一家机械公司,在技术生产岗位工作。后来,他在机械公司检测中心担任实验项目工程师。

2017 年2 月9 日,机械公司与杨令坤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杨令坤对机械公司的专有资料,不论是属于技术、商业、财务、知识产权或其他方面的专有资料,不论是否特别指明是专有资料,如专利产品、专用图纸、技术手册、数据单等,均应保密。

机械公司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在技术工作网域,未经许可,禁止使用移动存储器件和笔记本电脑。技术人员需严格按照机械公司保密要求,不安排外部合作单位的人员在工作场地进行工作会谈。机械公司为杨令坤配备台式电脑和手提电脑,杨令坤手提电脑的USB 端口权限为“禁用”。

2020 年12 月7 日、12 月16 日,杨令坤通过机械公司为其配置的手提电脑USB 端口,从机械公司检测中心内网的共享文件夹中拷贝文件至U 盘中带走。2020 年12 月8 日,杨令坤向机械公司提交辞职申请。次日,机械公司同意其离职。杨令坤于12 月17日离岗,跳槽到机械公司的竞争对手处,并在其实验检测中心担任项目研发经理。

机械公司发现杨令坤拷贝了公司的文件后,要求杨令坤于2021 年1 月12 日到公司指定的地点当面销毁文件及签承诺书。杨令坤按机械公司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与机械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将之前拷贝的文件删除,销毁拷贝文件的个人电脑硬盘、原始拷贝U 盘。

当天,杨令坤签了一份承诺书,认可其违反机械公司管理规定拷贝了包括全套各类实验操作规程等文件共292 份;承诺销毁全部拷贝文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扩散这些文件,不使用也不允许他人使用这些文件;若违反承诺内容,愿向机械公司支付50万元赔偿金;给机械公司造成更大损失的,赔偿机械公司一切损失。

此后,机械公司始终不放心,向柳州市中院起诉,请求该院确认杨令坤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杨令坤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 万元。机械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杨令坤对公司专有资料等商业信息具有保密义务。杨令坤采用不正当手段突破其享有的计算机权限,将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职称申报材料、各类实验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检测中心岗位说明书、合同、相关专利等11 类资料共计292 份文件拷贝到个人移动U 盘带出公司,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杨令坤辩称:“商业秘密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文件上作出明显的保密标识。我拷的那些文件都没有保密标识,我无法分辨是否是保密信息。公司没有采取保密手段,且我已经把这些信息的载体交还公司,由公司自行销毁。我不可能从中获利或给公司造成损害。”

鉴于杨令坤侵犯机械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尚未造成较大影响,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令坤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机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机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 万元。

【法律解析】

杨令坤何以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引发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的原因一般是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确认其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无权就该商业秘密主张权利、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等。

首先,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等商业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三项: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杨令坤拷走机械公司的文件包含的信息,是机械公司检测中心实验室运维的内部数据和经验总结,以及对研发运行情况的内部总结,以上信息非机械公司外部相同领域人员可容易获得。二是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将来的使用,能为侵权人或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需注意的是,商业价值不应单纯地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还应从侵权人的角度来判断。本案中,杨令坤拷走公司职称申报材料、各类实验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检测中心岗位说明书、合同、相关专利等11 类资料共计292 份文件,可以为竞争对手有效降低人力和开发成本,同样侵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三是保密措施,即“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本案中,机械公司制定保密制度,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公示,且在与杨令坤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了保密条款。杨令坤拷贝的文件均储存于检测中心内网系统,与外部互联网处于物理隔离状态,仅内部技术人员可查阅,外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可获得相应文件。

其次,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 条的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案中,杨令坤明知机械公司对商业秘密的管理规定以及对计算机端口分级管理的情形下,未经许可突破管理权限从公司检测中心内网拷贝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带离公司,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尽管并没有对外泄露或实际使用,但已经构成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举一反三】

法院为何判决赔偿公司1 万元?

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计算赔偿数额按照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损失额的计算,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赔偿数额。确定商业价值时,应当考虑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法定赔偿。对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判决给予原告500 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杨令坤侵犯了机械公司的商业秘密,机械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杨令坤从机械公司拷贝了涉案文件,后来在机械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机械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删除涉案文件并销毁文件载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2021 年1 月12 日后,杨令坤仍保存或对外传送包含涉案商业秘密的文件。但杨令坤曾拷贝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接触了解商业秘密内容,虽已删除文件、销毁文件载体,仍应继续负有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义务。故法院判决杨令坤赔偿机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 万元。

但需注意严格掌握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于原告请求以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法院不应当简单地以“难以确定”为由直接适用法定赔偿,而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额、获利额或者许可费标准等方面的事实进行举证,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一般而言,对原告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宜适用法定赔偿。对于原告请求按照被告侵权获利赔偿,并通过对被告财务账册进行审计确定被告的获利额后,原告再要求适用法定赔偿的,一般不予准许。

另外,行为人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5 倍确定赔偿数额。

其中对于“故意”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手段的具体情形、从业时间、受保护记录等因素认定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对于下列情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

①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②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或知悉被侵害的商业秘密;③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或知悉被侵害的商业秘密;④被告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⑤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⑥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综合考虑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手段、次数、性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认定情节是否严重。被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①因侵犯商业秘密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其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②以侵权为业;③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④拒不履行保全裁定;⑤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⑥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⑦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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