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学学科体系
2023-10-17何志鹏
何志鹏
摘 要:法学学科的建设、改革、发展、完善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在新时代,不仅要积极推进基础传统学科结合新的国家发展需求和社会实践前沿巩固深化、更新升级,而且必须积极建设以数字法学为代表的新兴学科。在社会不断转型发展的状况下,法律人才需符合应用化、复合化要求,所以法学学科也必须在交叉融合的平台上创新发展。而中国涉外工作的法治化和涉外关系的深刻变革,对于涉外法学科提出了诸多新要求。涉外法学科需要明晰立场、拓展视野、增加容量,为推进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法治智慧,培育卓越法治人才。
关键词:法学学科;传统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
学科专业的设置、建设和发展关系到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社会服务、知识生产与传承等方面,是保证理论提升和人才质量的结构性与机制性力量。学科可以理解为知识的有序整合、知识的传承方式、体系化知识教育教学的组织安排。其基础和灵魂在于对概念、论断、方法的有机组织和逻辑安排。一个良好的学科所包含的知识并不是平面的、散点式的集合,而是按照良好的逻辑塑造的体系化的知识,知识之间有着层进的思想演进关系和总分式的涵盖范围,一般都应当由总论和各论组成。总论就是这一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论断、发展历程和到现在为止的总体结构,分论则包括不同方向不同领域的概念论断。这些知识彼此呼应、环环相扣,一起构成一个有助于学习者和研究者全面系统掌握的知识体系。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以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为前提、为内核、为引领[1]。《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完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新机制”。这种要求既确保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引导与调控功能,又赋予相关教育机构以制度范围内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意见》在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法学学科建
设[2]的基础上,主要对于三个层次的学科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第一层次,传统部门法学科迭代升级。第二层次,根据新的时代特征,更新和完善法学框架内的子学科。第三层次,推进包含法学在内的交叉学科发展。与此同时,基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意见》对于涉外法相关学科的发展方向与优化措施也提供了指引。
一、推进基础、传统法学学科的更新升级
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积累了丰富的资源,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智慧支持,但相对于国家发展的重大前沿战略需求而言,还存在着概念老化、论断滞后、方法陈旧、自主性不足的问题。《意见》提出,“立足中国实际,推进法理学、法律史等基础学科以及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更新学科内涵,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这意味着基础、传统的部门法学科面临着迭代升级的重要任务。
法学是高等教育中最古老的学科之一,也是在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中至关重要的领域。从全球维度看,法学学科在过去近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较为扎实的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就中国高等教育而言,无论是从晚清学习西方的高等教育经验,引入高等教育的体系,还是从中国共产党着力领导干部素质提升、推进治国理政高水平人才培养,法学都是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领域。法学中的传统学科,是整个法学的立身之基,是法学学科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动力之本,是法学研究、法治人才得以回应时代变革、响应时代旋律的看家本领。“厚基础”是研究型高等教育强调的重点,是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行稳致远的起点。法律职业共同体当前可以达成的共识是:法学越是向高精尖发展,就越是要打牢基础;法学领域的所有重大前沿尖端问题,都与最基本的概念原则论断联系在一起,如果对这些概念论断原则没有扎实的认识,对于当代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就不可能有清晰的理解。如果不能準确而牢固地把握法学的总体格局、核心概念、基本范畴,就有可能将一些错误的认识看作是创新,在误入歧途之后才明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俗语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亚里士多德提出,“最精确的学术是那些特重基本原理的学术”[3]。法学学科更体现了牢固的学科基础对于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故而传统学科对于每一个法学人都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在法学教育中,必须强调人才培养过程的知识无死角、能力无瑕疵。如何让在传统上就占据着高等教育显著位置的法学学科发出新的生机,体现出时代的特色,展示出中国法治的风貌,是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法治研究的关键领域。
法学传统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由此方可使法学整体上与时代偕行,保证人才培养的稳定性。就当前中国发展的时空方位而言,传统的法律部门欲求持续健康发展,应当通过跟进实践、反映社会前沿,以更好地服务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需求和实践需求。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实现时代化、中国化、学理化。
时代化,主要是时间轴上的更新。如何让法学的基础学科、传统学科在老树上开出新花,让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掌握基础学科的内容,是法学教育必须严肃面对、认真思考、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对于传统学科的理论和实践领域新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地在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研究中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新的现象、新的问题、新的理论写入教材,进入课堂,变成学生知识体系的一部分,避免教材的形式与内容僵化,避免课堂的授课方式和授课内容脱离时代,避免学生在校园之内所知所学与校园之外的立法、司法等实践存在着时代上的差异。
中国化,主要是要求在传统部门法学科之中高度关注中国的实践。在这一点上,有些部门法学科做得比较好,尤其是中国有相应法典的学科,教材围绕法典,课程基于法典,学生的知识体系建在法典的基础之上,这样就能够体现出中国的特质。但是法典之后的理论是否已经做到了中国化,能不能用中国自身的立场、观点、实践、逻辑,系统性地开展对法典的解释,还是拘泥于其他国家的理论框架去阐释中国的法律事实,仍然是法学研究者、法治人才培养者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在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律部门或子学科中,对于中国相关实践的关注和思考仍然不够全面、不够深入、不够系统。在这些领域,中国学术研究的格局和主题、人才培养的内容和结构,还主要建立在西方学者的理论框架基础之上,缺乏中国人自己的观察和思考。甚至在有些课程中,讲述的案例主要是西方国家,而没有关注中国相关领域的实践。对于这些中国既有的法律实践而言,如果没有总结归纳、没有抽象分析、没有历史性反思,就很难真正形成自主知识体系。
学理化,主要是指一些教材和学术研究成果,还需要在范畴化、逻辑化、体系化等表达和表现形式上进一步完善。从理论探索的视角看,良好的法学研究、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建立在严谨的学理规范之上。如果我们的教材,以及我们在具有广泛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还达不到严谨、规范的程度,就很容易形成误导,让以这些材料为范本而培养出的学生无法进行严谨规范的观点呈现和立场表达。由此,当他们代表中国与国外同行进行对话的时候,就很可能无论是在学术的逻辑底气上,还是在表达形式的严谨规范上,都存在较大的不足。从教学内容上看,要注重对于实践和案例的学理化总结和学术化反思,从而提升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从教学方法上看,要注重知识结构和学习观念的传授。很多人认为,传统的基础学科就只能采取讲授和灌输的方式,其实是一种误解。调查表明,当代中国的任何一门法学基础课,无论在课时上如何进行拓展和设计,都不可能覆盖该门学科的所有知识。所以,最核心和关键的问题并不是如何进行全面周密的体系化知识传授,而是让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基本结构、核心原则、关键概念、基本范畴,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观念。老师在基础学科之中要有“授人以渔”的智慧和意识,在体系化的知识范式教学中,促动学生自主、自动、自觉地学习知识,这样才能确保在知识更新的情况下,学生仍然能够不断跟进时代,更新自身的知识存储。从教学目标上看,要特别注重在基础传统法学学科领域的实践建设。法学学科最终要落实于实践能力,所以在进行基础学科的培养方案设计之时,必须准确把握学生应当拥有的法律实务能力要求,例如查找资料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整理思路的能力,最终落实在学生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上。只有具备了上述能力,学生才有可能成为高水平的卓越法律人。
二、强化与加速新兴学科发展
法学学科的发展和进步是时代的需要,是社会的需要,是国家发展对于法学学科提出的紧迫的要求,是法治自身的尊严和声誉得以保持和延续的基础。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人才培养必须与时俱进,反映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新需求,体现时代潮流,界定治理正义,保障社会秩序。《意见》要求,“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加强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等学科建设,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2011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旨在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4]。法学学科与专业的发展必须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新兴学科的出现和发展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法学的社会性天然地要求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法学领域的新兴学科,是法治实践丰富、法学知识拓展的结果。法学中的传统学科在社会生活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对于法学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具有促动升级和更新的意义。但是,传统学科的扩张是有边界的,而不会在新的事物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一次次扩容来改变自己。经验表明,随着法学领域内新的对象不断拓展,新的内容不断增加,在法学的主干之上自然会产生新的枝叶。当这些枝叶繁茂丰富,原有的传统学科已经无法承载,就出现了新的学科。新学科既是对传统学科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传统学科的更新与超越。以数字法学为例,无论人们对于数字法学有什么样的理解,无论人们对于这一领域的法学采用什么样的术语,我们都应当采取开放的心态,积极拥抱科学技术的时代、拥抱数字与网络的时代,用学术研究、课程建设、培养方案等各个环节和层次的努力使法学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能够与数字时代直接衔接,并且积极对话,让数字时代更体现出公平、正义、效率和秩序,同时让数字时代的生活方式和治理模式深深地嵌入法律治理、法学研究和法治人才培养的体系之中。《意见》提到了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学科。这些学科有的是社会现象的新领域,有的是响应国家战略需求的紧要问题,有的则是传统学科在新时代的拓展延伸。就这些学科的发展而言,应当在四个方面保证和促进其发展。
第一,紧跟发展,盯准前沿。由于所有的新兴学科都反映了社会时代的前沿,所以在学科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始终要与社会探索的前沿共生长。学科的发展会促进实践的进步,这是因为学科所培养出的人才有利于实践参与者数量的增多和质量的提升,而实践不断向学科反馈,又会给学科设计、教学体系的内容带来扩容,提升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质量。有学者提议建设计算法学,要求使用建模、模拟、神经网络等计算方法来分析法律关系,让法律信息从传统分析转为实时应答的信息化、智能化体系,发现法律系统的运行深层规律,促进司法公正和立法科学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法律系统的摩擦[5]。尽管这个观点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视野中还显得遥远,但是随着算法升级和计算机自学习能力的提升,相关实践有可能逐渐呈现,那么相关的新兴学科也会出现。还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法学作为新兴交叉学科具有实践必要性,与相关学科构成了相互促进的关系,其调整对象是高等教育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关系[6]。动态观察,实践与学科的紧密结合是学科繁荣发展的不二法门。
第二,立足实践,形成体系。虽然新兴学科因为其新颖性还未能充分沉淀和成熟,但是基本的格局框架应当清晰,形成可供参考和分析的体系。例如,对于数字法学的结构,除了基本概念、历史渊源,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治理客体的数据维度。在网络和数据全面进入人的生活,尤其是成为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方式之后,我们就必须从法律的角度认真严肃地对待数字生活之中相关的问题。例如,人的数据权利,尤其是人身电子数据的隐私保护,需要避免对人的数字权利的侵犯。法律还需要有效调整不同交易者之间的数据交往。(2)治理模式的数字化。例如,通过大数据对人的面孔和信息进行识别和确认,其算法伦理需要以法律规范的方式予以确定,否则可能构成以数字的方式对人权进行侵犯。(3)法治程序中的数字因素。例如,法律如何对待以数字方式出现的证据,尤其是由于区块链的使用呈现出某些数字的证据真实性认定的问题。与此同时,基于互联网的线上立案、线上调查取证、线上审判过程也需要关注。(4)對于法治进程中出现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归纳,并且通过此种总结归纳提炼出理论和论断,最后成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或行政治理模式,促进理论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法学界的理论先行者应当充分借鉴已有的理论成果[7-10],分析相关学科的基本结构框架,形成基本培养方案和教材框架,促进学科的深度规模化发展。
第三,及时反思,及时更新。新的学科必须植根于传统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同时,结合新对象、新问题、新内容,提出新概念、新思路、新原理,建立新的知识体系,在新的轨道上培养人才。有研究建议,作为人才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人才法学以人才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与外部环境产生的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集中研究与人才有关的法律问题。研究内容包括人才法律体系构成、人才成长发展不同阶段法律问题、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法律问题、人才单项法律问题等[11]。实践可以积累经验,也可以沉淀为教学内容。学科与实践之间保持一个审视和批判的距离,会让学科变得更理性,基于理论家的观察总结归纳,抽象出一系列的原则、经验、概念。并非所有的实践都是积极正面的,有一些实践的方向可能会出现偏差,有一些实践的成绩通过理论的反思,还有提升的空间。理论家之间的探索又会对相关的原则、经验、概念进行反思,提出改进的方案,这样既有利于学科的理性化,也有利于实践保持正确的方向和良好的方式。
第四,借鉴外来,借鉴学术。从中国教育发展的历史和社会文化看,学科的确立和分类在很大程度上借力于国家和政府的力量,并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在很多其他国家,学科的形成是自动、自发的,因而学科也很可能是色彩缤纷的。这也就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发展一个新的学科耗时较长,成本较大,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只要人们有探索的勇气,就可能会形成一种学科。所以,对于新兴学科而言,很可能域外有很多可供借鉴和参考的经验。同样,在一个领域出现了新现象、新问题之后,最为敏感的是理论研究者。理论研究者会抓住相关的实践新生问题,从而提出一系列的解决建议和解决方案。这些理论研究对于学术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对于知识体系的丰富作出不可忽视的贡献。这些知识的整理归纳和有序架构就会形成一个完美的知识体系,从而有利于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意见》进一步具体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如何在法学教育中深刻、明晰、扎实、有力地阐释此种特征,是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教育机构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纪检监察学科是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坚持自主发展的产物,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必然影响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12]。而今纪检监察已经成为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法学门类中的专业。“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集中表征了中国特色的新型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遵循。”党内法规学科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既是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需要规范化、科学化、体系化[13]。若想建设好纪检监察、党内法规这些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学科,就更需要高度重视实践前沿,认真对待相关的规范和实践,将规范、实践、学术细致周密地统合梳理,使之成为学科发展的关键核心知识,将学生掌握此类知识、利用相关信息作为人才培养的核心能力
要求。
三、推进复合型人才培养导向的交叉学科建设
法学从来不是一个自足的学科。法学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关键不是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孰优孰劣,而是如何在学生熟练运用实证分析本领的基础上博通相关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法律事实,有效解决法律问题。“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各环节中的诸多问题,不是仅靠法学一个学科就可以独立解决的”[1]。应用型、复合型、职业型和创新型的培养目标对于法学课程体系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内容的交叉融合形成交叉学科,并设置新专业、新专业方向,形成新课程,能够有效实现本科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14]。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植根于社会生活,法学学科必须与观察、思考、总结、归纳社会生活的相关学科有机融合。《意见》要求“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此外,还有学者提出教育法学这一交叉学科,包括基本理论问题,如教育法产生、演变历史、概念和调整对象、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本质和作用等;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责的划分;教育行政法,如教育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实施行政监督的机构、权限、程序和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等[15]。交叉学科是解决知识融合性的关键途径,应该按照人才培养目标相关度、学科融合度和专业能力影响度等因素,通过模块化方式设置交叉学科课程,注意课程衔接、课程体系和课程演进的问题[16]。就与法学相关诸交叉学科的发展而言,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抓住实践需求这个交叉学科的第一推动力。正如学界已经认识到的,基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学科体系所构建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过分强调专业细分,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割裂,使得培养出来的法治人才难以适应社会问题跨界化、知识应用综合化的时代需要,复合型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水平滞后于社会变革和法治实践。新时代的法科建设需要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创新交叉融合机制,从法学学科内各部门法之间的“小交叉”向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大交叉”转型升级,从研究方法创新向学科设置创新转换,重点围绕国家安全、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等新兴领域培育交叉学科[17]。在法学与自然科学交叉建设方面,有学者提出,科技法的实质是国家开拓先进生产力的法律工具,不仅通过协调与规范科技研究开发及其成果产业化实施与应用中的社会关系和规定法律技术规范,以推动科技进步,发展生产力,预防科技发展中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而且直接规定国家和政府在组织、推动科技研究开发(即开拓潜在的先进生产力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與应用)方面的职责,规定国家的科技发展计划制度,直接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科技法中既有大量的公法规范,也有大量的私法规范,这在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科技法律中表现明显。因此,科技法突破了传统的部门法,需要在学科交叉的平台上健康发展[18]。
第二,学科的交叉融合,关键点在于如何融合。当前,无论在法学研究之中,还是法治人才培养之中,都存在着一些表面上称为融合,实际上根本没有做到深度融入的交叉学科。例如,有些研究者认为,对于学生进行过会计方面的教育,再进行法学方面的培养,就自然成了会计法方面的专家。有的人认为,学生学了经济学概论,再学法学,就会变成经济法方面的专家。这实际上都是没有抓住学科交叉融合的灵魂和本质的表现。有学者提出,真正的、实质性的交叉学科建设很难,师资力量整合、学科建设的融合方面难度不大,但学科内容和研究方法融合的成果尚未完全显现。不同学科之间基于天然的排斥性尚未完全消除,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全国范围内似乎都鲜有成功经验。如何让金融学、会计学专业的教师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上发挥实质性作用,仍然没有特别行之有效的办法。法学专业教师在一起合作研究金融监管问题、金融交易问题,没有太大障碍。但金融专业、管理专业的教师总是感到一定的压力:一方面觉得法学体量占比太大,他们很难发展;另一方面如何跟法学嫁接,难度也很
大,如学术论文在法学期刊上难以发表,本专业的期刊也不认可,担心与原来的学科、学术平台逐渐疏远、边缘化[19]。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必须在方法和立场上找到共同的基点。例如法与政治的结合,就要考虑法律的政治起点和政治活动的法律约束。法与经济的融合,主要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法律保护经济上所期待的产权明晰,如何通过经济上的微观市场理论解读人们在合同侵权甚至犯罪中的行为。法律与社会学的融合,其基点就在于法律必须在社会中实施,而社会群体、社会行为方式对于法律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交叉学科的繁荣发展,为传统学科寻求突破学科壁垒、丰富学科内容提供了新的思路。工程法学是此背景下法学与工程学交叉融合的一种创新尝试。工程法学是一门研究工程法规范、工程法律关系以及与工程法相关的技术规范的交叉学科[20]。尽管中国高等学校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面臨诸多挑战,但是为了国家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建设的法学交叉学科,需要着力实现与法学专业和其他文科专业以及理工科专业深度融合,加大法学专业教师的培养力度[21],
在人的认识上下功夫,在思想上达到贯穿,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学科的交叉融合。因此,各方面的融合都需要找到一个有效的连接点,或者数个可以相互理解、相互对话、相互融通的耦合点、耦合要素,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融合,并在融合的基础上培养复合型人才,服务并满足国家实践的战略规划、战术设计和操作层面的需求。
第三,努力使学科能够实现真正融合的方式,是问题导向的融合。交叉学科从来不是一个在象牙塔之中设计的空中楼阁,而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问题而出现的。20世纪80年代,环境法学作为交叉学科应运而生,它同时具有环境科学与法学的“基因”,既是崭新的环境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古老的法学家族的一个新成员[22],主要原因就是那个时代出现了很多环境公害事件,需要法律予以关注和应对。由于学科划分实际上是针对人类所面临的实践问题进行不同侧面、不同着重点的思考而逐渐形成的,学科之间只有观察视角使用术语的区别,但没有天然的壁垒。在面对同一个问题的时候,不同学科都在进行思考,这是学科融合的根本动力。在网络犯罪、高科技犯罪日益成为犯罪领域的主流的情况下,如果法学还只针对前网络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特征去界定和思考问题,而没有充分结合计算机、数据、网络这些因素,就会被时代所抛弃,被实践所疏远。同样,在人们的交易日益电子化的状况下,如果对于贸易环节还停留在纸质单据时代,那么对于国际贸易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显然会落到时代的后头。如果能够从现有的问题出发,去寻求学科融合的切入点,则相关的交叉学科就会更加生动活泼而具有生命力。例如,面对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压力、声誉压力,法学能够提供的有效知识是构建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范框架、行动体系,而传播学能够提供的则是传播的方式,传播的受众将传播的法治内容和法治的传播模式有效融合起来,法学与传播学的交叉融合就很容易实现。
第四,在具体的学科交叉融合进程中,可能采取的方式包括分层次分析、划模块分析、定立场分析。例如,一个知识产权的问题,科学技术领域的相关学科能提供的可能是对相关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创新性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没有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是无法做出的。进而,经济学、政治学和国际关系等学科可能在科学技术学科作出有效判断之后,更加明晰相关发明创造可能带来的市场价值和社会影响,乃至对于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可能起到的作用。法学则是在自身的经验知识基础上作出判断,如何对这种技术予以保护,确立何种权利使之达到目标,就是法学要完成的任务。同样,在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时候,如果仅仅分析出HLA基因座位的类型,按照完全相同或者不同的方式进行比对,则获得有效信息的机会就要降低很多。只有有效把握基因遗传的基本规律,才能做出更有价值的分析,对于案件的法律部分提供有效的支撑。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分析,也需要科学技术与法学的紧密结合。
四、涉外法治人才需求促进法学学科体系优化
所有跨越国界的法律事务构成了涉外法体系,在国际开放发展的过程中,涉外法日益成为关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全球利益的大问题。涉外法相关学科的发展是当代中国实践提出的紧迫要求。当前,国际政治、道德、法治话语方面的弱项,国际立法参与能力的短板,国际司法融入程度的不足,国家和公民在全球交往中蒙受的利益损失要求我们锤炼涉外法治话语、确立涉外法治战略、形成涉外法治立场、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日益推开,涉外领域法律的不断成熟,不仅在涉外领域形成了一系列的立法文件,而且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具有外贸权的企业在实践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教训。在法学教育的视野内,在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也做出了很多积极的探索。在20世纪末,很多高校的法学学科都设置了国际法专业,在国际法专业之下,进一步分为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三个方向,这使国际法专业的人才培养更加细致周密,也更加具有针对性。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为了宽口径地培养法治人才,将法学学科之下的各个专业进行合并。这就导致所有的法学之下的各个专业,包括理论法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都统一起来。这种方式对于人才培养的通用性是有益的,但同时也造成了课程设置专业程度不深、人才培养的差异性不足的后果,尤其是降低了包括法学理论、国际法人才培养的专门性和特色。
涉外法治体系、涉外法治理论、涉外法治人才是中国走向开放发展的现代化强国不可或缺的建设性因素,是民族复兴大业工作系统的必要支撑。单纯从国际法的角度培养人才,容易造成学生的知识视野相对狭窄、理论结构较为单薄、思维方式相对线性、实践能力多成短板。为此,应以国家与社会需求为导向,更新学科思维,在全面推进新文科建设背景下,以植根于实践导向的新文科发展理念引领涉外法学学科的建设,拓展国际法知识固有的局限,利用国内法的相关方面、国际政治知识,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务导向发展,这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为国家法治发声、为海外利益服务的能力。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涉外立法,此后又构建了海事法院、商事仲裁机构,特别是与2018年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紧密结合,使得在法学教育之中探讨示范法的问题、培养专门的涉外法治人才,拥有了更多的教学内容。这也促使相关高校和学者在学科设置或专业设置上再度思考,使得国际法或涉外法彰显特色,对接国家在涉外法治人才方面的需求。这在过去数年间成为法学教育领域的新议题。《意见》提出,“完善涉外法学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加快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国际法、国别法的涉外法治紧缺人才。”这都是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的制度化、专门化通道,为涉外领域的法律学科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设置涉外法领域的学科或专业,既要充分考虑国家社会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也要充分考虑当前学科存在发展的相关要求,还要充分结合培养机构所拥有的条件,在稳定、健康、可持续的目标之下,促进此类学科和专业的发展完善。相关教育单位可以按照自身的能力,包括科研能力、教学能力、资源配置能力,考虑教师的职业成长通道,学生的未来发展方向尤其是就业目标,视需要设置涉外相关学科。
真实而鲜活的知识体系从实践中来、从理论中来、从教学中来,又同样可以应用到教学中去,可以促进理论研究,可以辅助实践推进。在涉外法律学科的构建过程中,在观念立场上保持中国性,不仅充分认识到涉外法治的国家起点,而且时刻牢记国家对于涉外事务的基准性、尺度性地位。要在涉外关系中独立地分析相关制度的地位、作用和价值,力求全面认识相关制度设计所包含的问题,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相关国家的不平衡、不适当因素。特别是要避免追随别国的立场,偏离甚至指責中国的观点。对于原有的国际法相关学科,发展建设的方法和思路而言,强调“涉外法”这一概念有助于进一步深挖相关领域知识的中国因素。以往有些中国出版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教材仅仅是对域外情况的介绍,很多外国学者都非常疑惑:为什么书里面的中国元素如此稀少、如此单薄?这就提示我们,要在中国的立场上分析国际法,要从中国的视角看待国际法,而不能把国际法视为一种脱离具体国家的超然的制度体系,或者是不以国家意志为转移的外在规范结构。这也提示我们,要特别注重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一系列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例如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建立,为中国在涉外交往中更有效地维护公正合理的跨国关系,维护国家的利益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气候变化、网络空间等领域对于国际社会立法的积极参与、提出的立场和观点。还要特别注意的是关于我国没有参与的《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中国所提出的观点、所发表的声明。要避免在教学过程中、在教材中片面地重复和附和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的观点。关注和总结中国实践,并且梳理出中国的理论、观念、特质,是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些涉外法律部门在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五、结 论
法学学科承载着传播中国声音、交流中国理论、表达中国思想的使命,承载着提升国家法治能力、确立国家涉外法治立场、强化国家法治工作水平、培养国家法治人才的重要任务。因此,需要以理论研究为龙头,关注实践、梳理实践、总结实践、反思实践,建构具有扎实根基的学术体系,从而形成系统化的教育教学体系,优化法学学科的结构和内容,融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工作内容,使中国的法治理论日益完善,对中国法治前沿的体现日益清晰。通过理论支持、人才支持、战略支持,有助于提升中国法治的质量,并让世界更好地读懂中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J].法学家,2023(2):3.
[2] 黄文艺.论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J].法学家,2023(2):17.
[3]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4.
[4] 唐双娥.法学新兴学科课程纳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思考[J].大学教育科学,2015(2):58-61.
[5] 张妮,蒲亦非.计算法学:一门新兴学科交叉分支[J].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9(6):1187-1192.
[6] 易凌.高等教育法学是一门正在崛起的新兴学科[J].教育与现代化,2004(3):57-60.
[7] 马长山.数字法学的理论表达[J].中国法学,2022(3):119-144.
[8] 胡铭.数字法学:定位、范畴与方法——兼论面向数智未来的法学教育[J].政法论坛,2022(3):117-131.
[9] 彭诚信.数字法学的前提性命题与核心范式[J].中国法学,2023(1):85-106.
[10] 何邦武.数字法学视野下的网络空间治理[J].中国法学,2022(4):74-91.
[11] 马抗美.人才法学:一门亟待建立的新兴学科[J].政法论坛,2015(1):113-118.
[12] 童德华,王一冰.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路径选择[J].新文科教育研究,2022(2):48.
[13] 王立峰.党内法规学科建设的定位、价值与路径——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交叉学科[J].党内法规理论研究,2021(1):170-171.
[14] 王鹏.论交叉学科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体系中的作用[J].海峡法学,2017(2):89-95.
[15] 劳凯声.教育法学——随着教育法制发展而崛起的一门新兴学科[N].中国教育报,1993-06-29(3).
[16] 王鹏.基于交叉学科的法学应用型学科课程体系建设研究[J].海峡法学,2021(2):88-96.
[17] 刘艳红.从学科交叉到交叉学科:法学教育的新文科发展之路[J].中国高教研究,2022(10):8-13.
[18] 曹昌祯.科技法学——新兴法律交叉学科[J].科技与法律,2007(1):5-9.
[19] 韩强.法学交叉学科探索与复合人才培养的个案经验[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26-28.
[20] 陈建军,尹杰.交叉学科视域下的工程法学:兴起、困境与发展路径[J].时代法学,2022(5):52-62.
[21] 安兵,敏振海,刘灵芝.新文科背景下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研究[J].大连民族大学学报,2022(6):570-573.
[22] 王明远.环境法学:拥抱生态文明的新兴交叉学科[J].清华法学,20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