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拒绝我探望孩子,我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2023-10-13
伴侣 2023年9期
我与黄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载明孩子由黄女士抚养,我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孩子。不料,离婚后不久,黄女士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我探望孩子。其实,黄女士所说的各种理由根本不成立,她是在用拒绝我探望孩子的方式对我进行报复,因为她一直把我们婚姻失败的原因归咎于我。我一气之下未再继续支付抚养费。请问,法律支持我这样做吗?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可见,中止一方的探望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患有重病,对子女有虐待、家暴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的;二是要由未成年子女或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由法院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很顯然,黄女士无权擅自拒绝你探望孩子。如果你确实不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那么,黄女士的行为不仅剥夺了你的探望权,也剥夺了孩子得到父母双方关爱的权利,这无疑会给孩子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
另一方面,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它与探望子女之间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在黄女士拒绝你探望孩子的情况下,你本应通过向法院起诉来实现探望权,而你竟然以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来对前妻进行反制,最终损害的是孩子的权益。所以,你应当立即纠正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