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规则的产业链效应与对策研究
2023-10-10林冰
林 冰
(山东理工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淄博 255000)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 日正式生效。东盟6 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和非东盟4 国(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成为RCEP 首批生效的国家。由此,全球最大的区域性多边自由贸易区(FTA)成立。[1]RCEP 的成立对其成员国带来的关税减让效应是最为重要的经济效应之一。因为RCEP 生效后,90%以上贸易产品在成员国之间将实现零关税。伴随关税水平的不断降低,有利于促进成员国节约生产成本,而原产地累积规则更有利于形成区域内各国产业链协调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为提升区域各国经济发展质量和竞争力注入活力。中国作为最重要的成员国之一,之前与区域内的一些国家(如东盟、新加坡等)已经签署了双边的FTA 协定,[2]那么RCEP 协议的生效后,了解RCEP 原产地规则基本要求、原产地标准的相关规定,利用RECP 原产地规则实现贸易利益最大化是中国面临的重要任务和目标。只有合理合法用好RCEP 原产地规则才能实现区域内产业链合理布局,推动我国产业链健康、协调和高质量发展。
一、RCEP 原产地规则的基础
(一)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1947年,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第九条关于“原产地标记”的规定,有利于对产品进口中的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进行应用和管理。1993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第一次通过成员间谈判达成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就性质而言,这是多边贸易体制内的关于原产地规则而形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对世界各成员方原产地规则应用、协调、统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3]1995年WTO 成立后,《原产地规则协议》也顺势成为所有加入WTO 成员国必须承认和执行的重要多边贸易协定之一,并成为成员国之间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中制定原产地规则的基础。
(二)《京都公约》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规则中包含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与证明文件。但是成员国往往指定各自的原产地标准,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在1973年在京都年会通过了《京都公约》,全称为《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我国在1988年加入了《京都公约》。按照该公约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包括两个,一是完全原产地地产品标准。即产品是完全由受惠国制造和生产,不含有进口成分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其他产地不明的中间品。二是产品实质性改变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只要使用的进口投入品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包括改变税则号法、加工标准(与改变税则号法结合使用较多)、百分比标准,使得进口投入品与最终品在上述标准中发生改变,就作为最终品生产国的原产地产品。[4]
二、RCEP 原产地标准的规定
(一)原产地产品标准
原产地规则最重要的就是原产地标准的规定,RCEP 协定在《原产地规则》一章对“原产货物”的规定主要是:
1.完全原产地产品
它包括:(1)“完全获得”(“WO”);(2)“完全生产”(“WP”);(3)“使用其他一个或更多成员方的原产材料生产”(From originating materials from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4)“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等。而这个“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包含着发生实质性改变后归属原产地产品。
2.实质性改变的原产地产品
RCEP 在《原产地规则》中对实质性改变标准做了明确规定,重点包含两种实质性改变的原产地标准:(1)税则号列改变标准(CTC 标准);(2)区域价值成分改变标准(RVC 标准)。其中,RVC 标准被RCEP 设置为40%,即只要使用在RCEP 区域内各成员国提供的产品价值成分不少于40%,就被认为仍然属于某成员国的原产产品,享受RCEP 的减税优惠政策。
(二)原产地标准认定规则特征
1.原产地标准认定机构的灵活性
根据我国已签订的FTA 协定内容,较多使用原产地证明文件作为认定原产地标准的形式。原产地证明文件多数是由各国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授权的一些组织机构(例如政府部门海关授权贸促会这样的组织机构)签发的,格式相对固定的官方文件。RCEP 协议文本第二节规定:可视为原产地证明的文件包括:“原产地证书(Origin Confirmation)”“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Declaration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approved exporter)”“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Declaration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exporter or producer)”。也就是说,RCEP 协定成员国可以凭核准(达到一定条件)出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的签字的原产地声明文件就可以享有区域内关税优惠权利,这种变化预示着原产地文件颁布由政府机构向企业转变,原产地标准认定机构更加灵活。[4]
2.原产地标准采取“累积”规则
如果不是上述完全原产地产品即(WO 或WP 的商品),RCEP 就要通过CTC 标准和RVC 标准对其原产地资格进行判别。其中,RVC 的原产地标准设置为40%,这里的RCEP 规定,“原产地要求并且在其他成员方作为生产另一种货物或材料的原材料,应当作为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成员方的原产产品”,并且通过RVC 的累积,将范围“扩大到各成员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所以RCEP原产地的“累积”规则是从区域内进行累积的,那么来自RCEP 成员国任何一国的价值成分,通过累积原则都可以被累加到使用该国产品的其他成员国的身上,只要是区域内国家都算作原产于制造国的价值,这样大大提升了原产地价值实现的可能性,为区域内成员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降低了价值门槛。[5]
3.原产地价值计算法可选择性
RCEP 的原产地规则明确了“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累计达到40%计算公式。第一,就是传统采用的直接计算价值法:区域价值成分=(FOB-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FOB×100;第二,倒推计算价值法:区域价值成分=(获得或自行生产并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部件或产品的价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FOB×100(以上FOB 是离岸价)。这两种方法选择使得对价值增值的计算更加方便,针对不同增值货物进行选择,有利于对价值增值的准确确定。
三、应用RECP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产业链发展的促进效应
(一)灵活确立认定机构可有效降低产业链的贸易成本
除了传统上接受由政府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外,对于出口商(包括经核准的出口商)、生产商等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文书也可以获得RCEP 的接受和承认,这种改变使得出口企业获得了更加灵活和便利化的提交货物原产地认定方式。这种灵活确立认定机构的规定,可以使得出口企业减少与政府机构打交道的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同时给予企业更多的选择自主性和主动性,有利于节约时间、提高通关时效,大大提升贸易便利化程度,更能促进企业出口的积极性。
(二)原产地“累积”规则可使企业灵活进行区域产业链布局
RCEP 对原产地规则中价值的“累积”规则,使得企业在产业链布局上更具有灵活性。累积规则意味着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只要是来自RCEP 区域的,就可以将其他国家的价值转换为本国价值进行累积,这种累积对于全球生产体系分工合作提供了更多可能性。比如当某一个成员方使用来自其他多个成员方提供的产品,符合RCEP 的原产地产品加工标准规定,对货物进行加工、制造和生产最终产品时,该产品的制造国可以直接使用RCEP 的“区域价值累积”原则确定为自己就是原产国,享受RCEP 区域内的关税优惠,这样40%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更容易通过累积到产品最终国价值中,不需要根据传统的双边协定或者其他规则对产品价值进行单独计算。[6]因此,对于有较长产业生产链条的企业来说,根据这个“累积”原则可以灵活地对企业的产业链进行区域内布局,促进RCEP 成员国彼此进行更精细、紧密、完整的生产链及价值链分工合作,享受RCEP 带来的关税优惠。
(三)为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建立良好的生产和贸易合作提供机会
据世界银行报告,RCEP 生效后将涵盖23 亿人口和25 万亿美元的经济产值,并且20年内将在签约国间逐步消除进口关税和建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统一准则。RCEP 经济效应不是短期的而是不断积累的,到2030年将会为世界贸易带来5 000 亿美元的增量。[7]RCEP 这种不断积累的经济效应可以通过关税逐步递减体现(见表1 的税率计算)。例如中国在RCEP 生效前,已经与东盟、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6 个RCEP 成员国(区域组织)签署了多边或双边的自贸协定,但是与日本一直没有签署自贸协定。RCEP 生效后,中国与日本的自贸协定成为RCEP 一部分,这为中国和日本企业发展带来福音,特别是在美国主导贸易协定的背景下,RCEP 生效一定程度上整合和消除了中国与日本之间因政治差异带来的经济合作问题,使得中国与更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建立良好的生产和贸易合作提供了机会。[8-9]
表1 RCEP 生效前和生效后第1年与第16年中国对日进口丁苯橡胶关税减免之比较
表1 是中国对日进口的丁苯橡胶,基准税率7.5%,15年内关税税率逐步降低,第1年关税税率降至7%,第16年税率降为0%。通过RCEP 协定使得中国对日进口货值10 万美元的丁苯橡胶商品关税节约:第1年比生效前节税:500+(11944.44-11888.89)+(15527.78-15455.57)=627.76 美元,节约成本率为0.63%。第16年比第1年节税:7000+(11888.89-11111.11)+(15455.57-14444.43)=8788.92 美元,节约成本率为8.79%。
四、RCEP 原产地规则下中国产业链发展应对策略
(一)提高企业信用度合理合法使用原产地标准
使用原产地声明意味着企业承担更多信用风险和法律责任。虽然出口商(包括经核准的出口商)、生产商等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文书也可以获得RCEP的接受和承认,但是进口国也有权利要对原产地进行核查,对于有原产地方面的质疑性问题,可以向出(进)口商或海关发出核查问询信函。这就要求出口企业或生产商必须遵守RCEP 价值累积计算原则,如果一旦申报不实,就会导致货物滞留并面临高额的罚款,丧失企业信用风险。建议企业充分了解RCEP 原产地声明的规则体系。一般而言,该体系涵盖开具主体、格式文本、法律责任、资格认定等诸多要素,特别是企业开具原产地声明,由企业承担守法首要责任,企业是否需经资格认定、声明保存机构及期限、声明有效期限等由成员方协商明确。因此,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和法律责任意识,按照要求获得出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资格,并严格遵守原产地执行标准,避免信用风险导致出具资格丧失,延误出口。在使用RCEP原产地标准的“累积”规则中,要对不同成员国的价值累积规则做好咨询和调查,建立适应RCEP 中不同国家相关原产地累积的一套完善的标准体系,并能定期对原产地变动情况进行审核。由于企业将产业链上的供应商根据累积原则分布于RCEP 不同国家,因此与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的供应商在区域内建立良好的产地合作关系,可以更容易取得有效的原产地证明,享有RCEP 原产地标准的优惠待遇。
(二)做好与已有FTA 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有效协调
中国已签订的FTA 协定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证书的使用继续有效。因为RCEP 原产地声明规则是允许使用的原产地证明的“选择性要素”,而原产地证书仍可以根据成员国之前达成的自贸协定使用。原产地声明一般具有和原产地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成员国要求按照已有FTA 协定使用原产地证书也是符合RCEP 原产地规则的。因此,有必要和RCEP 成员国进行沟通协商,避免出现相互冲突和矛盾,导致货物不能顺利申报结关等问题。同时,充分利用RCEP 原产地规则的包容性和灵活性,积极与已有FTA 协定成员国进行有效协调,利用好RCEP 给予企业开具原产地声明的机会,增加在已有FTA 协定中支持开具原产地声明的数量,这样才能最终保障原产地声明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企业。
(三)动态监测与RCEP 国家建立的供应链体系的价值变化
产业链上产品市场价格变动会影响区域价值的累积比例。在RCEP 区域内布局企业的产业链或供应链,根据原产地“累积”规则,只要是RCEP 国家提供中间品或零部件等(无论是作为上游供应链商还是下游的最终品生产商),都可以将价值进行累积从而获得关税优惠的条件,但价值因市场行情的变动是随时随地发生的,这会影响价值累积比例。因此,企业应该对供应链的价值进行动态监测,特别是供应链条上供应商价格的变化对累积价值百分比的影响。建议企业先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模拟供应链,从采购、融资、生产、税收、销售等各环节的布局及价值累积结果,寻找影响价格变动和价值累积的因素,及时与供应商沟通或调整供应商选择方案,以期实现质量和利润最大化。
(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高效服务机制
降税意味着产业链竞争更趋激烈。RCEP 生效带来的大幅度关税减让后,成本降低有助于推动产业链各个环节对投入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产业链发展效率。与此同时,享受低成本进入的进口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产生冲击,产业竞争更加激烈。产业链竞争力提升要从价格竞争向贸易结构、贸易方式升级转变,良好营商环境和高效的服务机制,才能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在充分了解RCEP 对原产地减税政策的同时,还要对新型贸易方式和贸易便利化措施给予必要的关注,例如数字贸易、生产性服务进口、服务外包以及营商环境等。特别是伴随贸易和产业链的延伸,服务领域(信息、技术、咨询、金融、投资领域)的影响更加显著,更加需要区域内合作向全球国家与国家之间合作发展,国家间建立较强的互信关系,彼此提供高效服务机制,并通过贸易规则、贸易协定来加以保障。加入RCEP为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