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作评价制度的要素、困境与完善路径
——基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视角
2023-10-08张曙光王红芳
张曙光, 王红芳
(湖南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从2012年的第34位上升至2022年的第11位,成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1],论文发表和引用量也位居世界前列。然而,我国原始创新能力还不强,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依然存在,重大原创性和标志性的科研成果仍然缺乏[2]。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突出原创,鼓励自由探索”。原创性科研成果的产出离不开优秀的人才,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专章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因此,“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真心爱才、悉心育才、倾心引才、精心用才”,不仅是尊重人才发展之举,更是解决国家重大需求之措。大学作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阵地,教师是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关键,教师的学术水平是促进大学科学研究职能发挥的核心要素,如何对教师进行有效评价是大学组织发展和学术创新的重要议题。早在2011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中就指出,开展科学有效的科研评价,是推动科研管理创新、优化研究资源配置、构建现代科研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要改进高校教师科研评价,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特点,坚持分类评价,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这里十分明确地指出,对高校教师推行代表作评价,由此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代表作评价制度成为高校教师科研评价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一、代表作评价制度的一种新视角
从已有研究来看,我国对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探讨多半集中在对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概念认识、制度优势、自身局限性、改进措施等偏向中观层面的综合分析和微观层面的技术分析。例如,叶继元[3]认为代表作是可以体现和衡量科研人员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代表作评价制度则是对一至几个可以代表评价对象最高水平或最能体现评价对象风格和行为风范的成果进行评价的相关规则设计。李文君[4]指出,代表作评价制度既有助于打破学术泡沫,改变学术泛滥之风,又能够突破核心期刊迷信,使学术重回重成果质量,还能在一定意义上打破职务晋升中论资排辈导致的禁锢学术创新。俞立平等[5]发现,代表作评价缺乏宏观评价视角、代表作选取困难、学科异质性影响代表作评价结果、对不同学者评价存在适用问题、同行评议制度不够完善、评价成本高昂和评价可靠性不高等问题。囿于代表作评价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受我国学术环境和人情社会的制约,该制度的实践过程和结果不尽如人意[6]。薛姝和何光喜[7]在其研究中指出,科研人员对科技人才评价相关政策知晓度较高但了解程度低,只有约半数科研机构在职称评审中落实了代表作评价制度,四成科研人员认为当前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科技评价改革政策有效果,但也有近四成科研人员认为没有效果或者有负面效果。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从评价机制[6]、评价内容[9]、评价方式[10]等方面提出应对之策。
可见,我国有关代表作评价制度的研究已经较为全面,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皆有涉及,然而在理论研究方面,仍然存在不够深入集中的问题。我国少有学者从宏观、系统的视角探究代表作评价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即使有关于代表作评价的制度设计与程序安排,也缺乏理论支撑与现实依据,缺乏基于科学理论进行的代表作评价制度设计分析。
首先,代表作评价制度的研究需要成熟的理论基础。本文尝试以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为视角,运用该理论的研究框架,探究代表作评价制度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1966年,美国学者彼得·豪尔(Peter A.Hall)与罗斯玛丽·泰勒(Rosemary C.R.Taylor)发表《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学派》一文,将新制度主义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1977年,Meyer和Rowan把新制度理论引入组织社会学的研究中,正式形成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被政治学者视为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同义词或主体内容,它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共同构成新制度主义学派[11]。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不同于旧制度主义仅仅将“制度”视为解释社会、经济行为的外生变量,而是将“制度”理解为嵌入在政治、经济结构中的正式的规则、程序和非正式的习俗、惯例、信仰、文化等象征系统、认知模式;正式的规则、程序为人的实践行动提供规范,非正式的文化象征、心理认知等则为人的实践行动提供意义框架[12]。这一分析方法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壁垒,将制度视为“文化性规则复合体”,文化是为行动提供模板的规范或象征,文化也因此成为特定制度形式或实践模式的合法性支撑。
其次,代表作评价制度契合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围。相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侧重微观层面的技术分析,以及历史制度主义侧重中观层面的综合解释,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则侧重宏观层面的背景讨论。“制度”是一个涉及多层面的宏大概念,一个组织的制度设计需考虑历史、当下和未来,制度环境也因此成为制度建设和推行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代表作评价制度集评价和管理于一身,事关国家重大需求和教育评价改革,涉及经济市场人才的流动,反映社会、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映射文化的变迁,还与高校教师个人发展紧密相关,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对其进行宏观分析是研究代表作评价制度的应有之义。社会学的新制度理论以认知心理学、文化研究、现象学和常人方法学为基础,形成囊括法律、道德、文化的制度宏观背景分析模型,是系统性分析代表作评价制度的完美切入视角。
最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能概括代表作评价制度建构和推行的所有要素。“新制度主义与其说是理论,不如说是一种分析视角或分析框架。”[13]理查德·斯科特(Richard Scott)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学派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ngnitive)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14]三者通过奇妙的化学反应,使制度成为有特殊意义的指示力量。教师评价是教师工作的指挥棒,代表作评价制度对科研学术评价具有重要指示作用,因此从代表作评价制度的三要素入手对其进行研究具有一定合理性。
二、代表作评价制度的三大要素
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认为,规制性要素体现于外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框架;规范性要素强调由道德支配的社会责任,包括惯例、传统、范例、信念等;深层次的文化—认知性要素寻求共同信念和行动逻辑,致力于可理解、可认可的文化支持。制度的这三大基础要素并不是各自分离运行并对制度产生影响的,它们构成了一个连续体:一面是有意识的要素,一面是无意识的要素;一面是合法实施的要素,一面是被视为当然的要素。规制性要素为行动提供外显框架,规范性要素促使行动者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满足社会期待,文化—认知性要素是影响行动者形成对某种社会文化真正理解与认可的深层原因。
代表作评价制度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在具体的实践中,通过适应“广为接受”的评价环境逐渐生成的,并通过规范行动者的文化、观念与认知,进而获得普遍共识基础上的“合法性”身份[15]的一种制度体系。该制度建构切合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以“社会适应性”为逻辑起点,具有强烈的自主性,不仅需要规则保障及组织规范的支持,更依赖于学术共同体和社会群体的共同信念体系,这一套信念又外显为制度本身,形成有规则、有规范、有内核的连续体。
1.规制性要素:代表作评价制度的强制机制
规制性要素的核心成分包括强制性暴力、奖惩和权宜性策略反应,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等文本内容。规制性要素强调“明确、外在的各种规制过程——规则设定、监督和奖惩活动”,通过强制性机制来规范和约束行动。代表作评价制度可以运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借助执行机构的权威,通过奖惩制度的约束和激励,来达到对科研学术科学评价的目的。
在法律层面,《宪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著作权法》等,都为代表作评价制度提供了法理支撑。在政策层面,我国最早有关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政策建议是教育部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到2021年颁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十年间,国家已出台13份文件,均指出要大力推行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等有益做法。在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层面,代表作评价制度已经成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定、职务升迁、津贴待遇、选拔人才,以及科研资源分配的依据,逐渐形成绩效优先、鼓励创新和竞争向上的科研人员评价机制[16]。在组织层面,2003年,南开大学首先进行代表作评价实践探索,在学术成果评选和职务晋升评审中要求参评者列出能代表自己学术水平的成果;2010年,复旦大学提出,参与教授职称评定需要提交1—3篇代表作,2012年制定的《教师高级职务聘任实施办法》标志着复旦大学正式在全校推行实施“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17];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要求应聘教师岗位者提交论著、知识产权等类别的代表作[18];2019年,清华大学发布的《清华大学关于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突出质量贡献的学术评价制度,突出代表性成果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性[19]。国家法律体系、政策文件和高校各条例的颁布推行为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合法性基础,为代表作评价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强制性的制度保障。
2.规范性要素:代表作评价制度的行动准则
制度中存在说明性、评价性和义务性维度的规范性规则,也即规范系统的价值观和规则。规范性要素强调行动者通过社会责任的内化形塑自身角色,使行动者在角色期望的约束下自觉采取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策略[20]。代表作评价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学术规范和评价规范来约束学术共同体的行为,使学术共同体成员能够通过适当的方式由内而外地塑造和保持自身及社会所期待的学者形象。代表作评价制度的规范性要素主要体现在学术共同体内部评价观念的转变、评价机制的完善与评价方法的多样化上。
在观念上,代表作评价制度旨在打破极致量化的评价观念,让科研学术评价回归学术性、创新性、贡献性等知识创造的本质,反映出学术共同体对科研学术成果的共同期待和价值观。在评价机制上,同行评议制度的关键性意味着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遵循学术逻辑的评价不仅满足“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还能从根本上打破学术泡沫、规范学术评价环境;匿名评审制度蕴含着学术评价过程中追求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回避制度则保证了代表作评价制度的公正性[8]。在评价方法上,不论是对“代表性”的评价还是对代表作的评价,代表作评价制度均不是完全摒弃以往的基于指标体系的定量评价,而是在研究和实践中逐渐形成以同行评议为核心、基于定量数据和客观证据辅助同行评议的评价方法,来达到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目的[21]。代表作评价制度从观念到机制再到方法,形成一条严密的逻辑链,保证科研学术评价的规范化。
3.文化—认知性要素:代表作评价制度的信念共识
关注制度的文化—认知性维度,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最显著的特征。这种新的文化视角注重文化的语义符号性层面,认为文化不仅是主观的信念,也是被感知为客观的、外在于个体行动者的符号系统。认知可看作是外部世界刺激与个人集体反应的中介,是关于世界的、个体的系列符号表象,可用以理解个体行为和集体行为[22]。代表作评价制度在构建和实践的过程中,内外部环境形成广泛的文化认知和一致的行动意向至关重要。质量为先、公正客观、以人为本构成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文化内核。
首先,代表作评价制度的目的在于修正错误的评价导向,营造良好的评价文化环境,鼓励教师潜心学术,促进我国重大原创性成果产出及创新能力提升。因此,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强调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是代表作评价制度的应有之义。其次,对教师学术能力的评价,既需要有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也需要客观公正的同行评价主体,因而构建良好的学术共同体评价文化是代表作评价制度顺利推行的关键因素之一。最后,教育的任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人,只有人的充分而自由的发展,才能造就出杰出人才与重大创新性成果,代表作评价制度最终目的是要打造一流师资队伍,落实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提升我国的学术水平。
三、代表作评价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及成因
若一套既有的信念、规范、实践受到挑战,不能扩散开来或逐渐失去其合法性,被新的规则、新的形式、新的脚本所取代,那么制度就会出现危机[14]。代表作评价制度在规制层面存在制度设计不完善、在规范层面存在学术共同体规范缺失、在认知—文化层面存在负面文化充斥传统学术文化等问题,导致其制度化过程缓慢而艰辛。
1.强制性规则缺失,代表作评价制度难以维持
代表作评价制度规则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外部规则的缺失——法律、制度文本和执行监督组织缺位;内部规则的缺失——代表作评价制度本身规则的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缺乏法律法规、制度文本的基础保障。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强调,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必不可少的认知模板——文本上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等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效力层级,但要从思想走上实践,自上而下的完整体系必不可少。首先,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强调,要坚持激励创新的基本原则,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23],但其多为有关评价原则、评价导向的顶层设计,缺乏对具体实行措施的规定和建议。这意味着代表作评价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没有实现执行环节的覆盖。另外,相关的制度规定形式零散,分布于不同的专门性法律之中。其产生的连带问题是,代表作评价制度依据不涉及法律责任规定,会造成政策与实践之间仅具有松散的耦合,也就是“形式上重视,实际上走过场”。其次,在组织层面,各高校在实施代表作评价制度的过程中也有不同的理解。2009年,中国人民大学开始在全校范围内推广论文代表制,其做法是只要有一篇分量十足的论文就可以评上教授;复旦大学在职务竞聘过程中,如果申请教师的学术成果难以用现行标准评价的或是有优秀成果的文科教师,只要提交1—3篇研究成果作为代表作,经评审确为真正优秀,无论文章是否发表于权威、核心期刊,都可以获得高级职务的参聘资格[4];浙江大学于2017年出台《浙江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网红论文”也可作为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24]。最后,代表作评价制度缺少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和监督。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方卿教授直言:“有时候,自家和尚念不了自家的经,我们也希望第三方机构能够有所作为。”[25]即使存在第三方机构,但这些机构可能因为公信力不足或其他问题而监督无力。
另一方面,代表作评价制度自身也存在许多缺陷。其一,代表作评价制度缺乏系统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如何判断一项学术成果是否具有原创性、创新性,是否能够对相关领域产生贡献,是否能够代表作者的真正水平,都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指标上。其二,代表作评价制度机制不健全。同行评议是代表作评价的核心环节,由同行评议可能带来的评价程序、过程、结果不公平,代表作评价同样应该纳入考虑范围,配套的专家回避制度、监督制度、反馈制度、申诉制度、救济制度等的建设都无法避免。其三,代表作评价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学科之间具有异质性,分类评价是实施代表作评价的前提,而许多交叉学科又给分类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和挑战,具体分类未确定之前,盲目使用代表作评价制度可能造成更大的矛盾。
2.规范性约束缺位,代表作评价制度无以为继
在整个代表作评价制度体系中,评价观念、评价机制、评价方法的每一部分都有其规范,其中都包含着社会的约束性期待和价值观念,也正是这些规范的缺位,代表作评价制度无法顺利构建和实施。
一是崇尚质量的学术观与崇尚数量的评价观相互冲突,导致代表作评价制度流于形式。一方面,我国长期形成的定量评价由于其具有一定优势和历史惯性,在短期内难以扭转,数量观念尚且在我国当前的学术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质量需以投入为代价,高质量、原创性的科研成果必定需要长时间、高专注的钻研,然而高校的“非升即走”制度、定期考核制度,以及以量化指标为主的职称评审制度等,迫使高校教师放弃“前途”,只求“生存”。
二是评价机制严密性不足,代表作评价制度无法规避公正性风险。同行评议是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核心,同行评议要求大、小同行专家按照评议规则,对论文成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创新性进行价值判断。但同行评议本身在公正性、客观性方面就充满了争议。同时,同行专家由于自身知识结构局限、学术门户偏见、责任心及时间精力不足等问题都会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26]。
三是评价方法操作性不强,代表作评价难以取代旧评价方法。首先,学科之间的异质性要求代表作评价制度必须实行分类评价;其次,对代表作的“代表性”进行确认目前同样是学术界较为头疼的问题;最后,同行评议是代表作评价制度的主要评价方法,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客观性要求在进行科研学术评价时,不能完全采用主观性强的同行评议,必须辅以适当的量化评价方法。分类问题、“代表性”选取问题,以及量化指标的规范问题,目前学界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未达成统一意见。
3.文化性认知束缚,代表作评价制度无法生根
文化是旧制度合法性危机和新制度合法性确立的内在机理,新制度的确立,正是经由文化选择而取得合法性基础的过程[27]。因此,若缺乏文化性要素支撑,代表作评价制度无法在教育评价改革中站稳脚跟。
在相关规则被确立后,代表作评价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学术共同体内形成对这些规则、规范的广泛认同。在此基础上,学术人能基于对现实情况的研判,修正目前的认知系统,以寻求更合理的行动。久而久之,学术制度化场域中那些“代谢”后的共性观点和行动意向也在这一过程中被“扩散”开来,这一系列的知识体系和价值认知在学术人的言语互动和思维碰撞中被共享、接收和统一。这套共享的公共符号交流体系在代表作评价的制度化推进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该符号系统,学术人的个人习惯、学术共同体的群体惯习恰当地对象化、外显化于各种制度体系中。由此,代表作评价制度在新一轮的循环推进过程中被开启——外在的学术评价标准、规范被学术人内化于观念中,成为个体和组织所共享的认知图式。这种认知图式便进一步强化个体和组织的行为,以保持与文化—认知性要素期望的一致性。当它被表现出来,成为学术人习以为常、理所应当的常态化、仪式化的学术行为时,这种观念与实践就又被“裹挟”到了代表作评价的制度化进程中,代表作评价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循环过程中被不断完善、丰富和推进。
然而,受传统儒家文化影响,在功利主义文化和工具理性文化盛行的当下,没有共同信念和思想作为合法性基础,代表作评价制度将无法生根发芽。
第一,熟人社会文化腐化评价过程。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核心是同行评议,其中评选委员会的遴选对评审结果至关重要,甚至起决定作用。评审专家的权威性、评审程序的公正性、评审结论的客观性,是代表作评价制度成功与否的必要条件。熟人社会以“人情”作为人与人之间联系的纽带,人情社会的普遍性及学术圈子的有限性决定了评选委员会成员之间、被评审人和评审人之间,有极大的可能性相互关联,利益互通,也即他们具有人情关系,在评审过程中就会产生人情交往,对评审结果造成不公正、不透明的影响,从而歪曲代表作评价的初衷。
第二,功利主义文化驱使高校教师追逐当下利益。纵观科学史上的那些伟大发现,科学家们并不是基于这项研究能够带来的实际回报,而是基于自身的求知欲与探索欲,进而开展研究的。然而,受功利主义文化影响,高校教师开展学术研究更多的是将知识作为财富与权力的工具,考虑有用知识及解决问题的技能,而不再是一种理想。大学的核心学术宗旨受到威胁,大学人不再安心地做学问,尤其是不愿从事那些基础性研究。大学教师重数量轻质量、重项目申报轻课题研究、重刊物级别轻学术贡献一时成为风气。没有代表作的产出,代表作评价制度就形同虚设。
第三,工具理性文化致使人处于被支配地位。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把我们引入一个崇尚工具的时代,工具管理不掺杂人情,不涉及感性,因而具有我们所追求的公平、理性。评价一所大学水平是高是低,现代化教学设施是条件之一,数字化管理水平也是重要考量依据之一。工具及数字管理和评价成为大学标配,学术评价自然也没能幸免。而工具和数字管理必然需要显性的量化指标,以显示其优于人的科学、理性。学术GDP,即工具化管理在科研学术评价领域的情形,《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给予了生动描述:“SCI论文相关指标已成为学术评价,以及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人才评价、学科评估、资源配置、学校排名等方面的核心指标,使得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出现了过度追求SCI论文相关指标,甚至以发表SCI论文数量、高影响因子论文、高被引论文为根本目标的异化现象,科技创新出现了价值追求扭曲、学风浮夸浮躁和急功近利等问题。”[28]
第四,官僚主义文化侵蚀高校学术评价自主权。相较于以上三种文化,官僚主义文化直接导致高校丧失科研学术评价的自主权。一方面,行政管理层通过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进行全面掌控,学术权力让位于行政权力,在进行代表作评审时,学术共同体丧失话语权,导致同行专家评议成为一个表面形式。另一方面,我国高校高度依赖政府,无论是教育经费还是招生计划、教师招聘都由政府决定[29],高校还要经受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学科评估等。推行代表作评价并不是高校自发进行的改革,而是政府倡导的结果。高校为适应行政主导的大环境,不得不放弃手中的自主权,以形成特定制度环境中合法的结构形式。
四、代表作评价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
评价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在高校教师评价中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是让评价回归学术、尊重知识生产、构建良好学术生态的需要,也是顺应大学以人为本的需要。
1.强制保障:建立和完善框架规则
规制性基础要素尤其强调规则设定、监督和奖惩活动,必要时“暴力”也可成为权威的维护者。如歌德所言:“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代表作评价制度要成为科研评价的权威,和平的暴力必不可少。
首先,规则是基础建设。缺少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书面法律法规条文,代表作评价制度必定陷入没有显性基础支撑的困境。科研学术评价是高等教育评估的一个分支,我国开展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依据包括《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因此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和完善就是赋予代表作评价制度强有力的底线保障。
其次,监督是必要条件。“在很多情况下,由那些被认为会以中立方式行事的‘第三方’来监督和实施是必要的。”[14]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至今,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从萌芽到成型再到壮大,为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代表作评价制度涉及利益主体众多,由第三方来保证其公平公正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我国第三方评估制度和实践并非完美,存在评估权力来源、评估机构公信力、评估范围、评估指标,以及评估结果监督等问题[30]。可见,完善第三方评估体系也是代表作评价制度规制性保障的题中之义。
最后,奖惩是强化因素。在规制性层面,如同法律是行为底线,违反律法就会受到制裁一样,惩罚比奖励更具效用。但应该清楚的是,法律的强制功能与其规范性、认知性维度不可等量齐观,很多法律以建构意义和集体理解纠缠的运行方式实现其影响。简言之,原先由某种要素支持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环境的变迁,会由另一种要素所支持。将代表作评价制度的规制性要素通过奖惩机制转化为规范性要素或文化—认知性要素,是构建其外显性合法基础的重要途径之一。
2.规范约束:建设和强化学术规范
“作为学术界的‘宪章’的学术规范,是学术活动得以创新、学术水平得以提高的保障。它产生于学术活动实践过程中,对学术活动起到约束与控制作用。”[31]从形成主体来看,科研学术评价规范系统包含国家治理、行业自律和高校自治三个方面[32]。代表作评价制度通过国家法律、学术共同体自律和高校自治来实现其评价效用,满足社会对该制度的期待。
第一,国家立法形成学术规范体系。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形成基本学术规范框架,是国家公权力对学术群体的约束,同时也是保障。例如,《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著作权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从法律到规章,形成严密的学术规范体系,保证各项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代表作评价制度既涉及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又关系研究者本人职业生涯,对宏观、中观及微观层面都具有重大影响,在相应的学术规范法律体系中应占有一席之地。
第二,学术共同体自发生成学术规范。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先后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发表《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以强硬的手段维护了学术自由,又规范了学术共同体[33];之后又于1985年出版《现代语言协会文体手册》,对学术撰写过程中的诸项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德国科学基金会制定了诸如《关于确保良好学术实践的意见》的学术规范文件来约束学术群体行为。我国的《岳阳宣言》《关于恪守学术规范的十点倡议》《科技工作者道德行为自律规范》《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等行业自律、行业标准,都为学术规范的建设和强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代表作评价制度的建设和实施都离不开学术规范,因此学术共同体应自发自主地遵守学术规范,主动完善其内容。
第三,高校自治权利允许内部规范存在。法律规定高校拥有一定的自主权,除去各高校章程,清华大学制定颁布了《清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复旦大学自主制定《复旦大学学术规范(试行)》,哈尔滨工业大学额外推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等,这些规章制度内容上虽差别不大,但在形式上起到了一定的强调和约束作用。另外,对代表作评价制度自身的完善也是学术规范建设的一部分。高校是该制度的实践主体,不同定位的高校在实践过程中根据主要职能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形成一套适合本校的代表作评价工作规范。高校是学术规范的孵化基地,应该积极主动揽下建设和创新学术规范的职责,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规范体系。
3.文化浸润:推动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受中国传统文化和时代文化的限制,政府、高校和社会三大主体之间所营造的文化环境错综复杂,高校推行的代表作评价制度仍然受到官僚主义、熟人社会等负向文化的重重阻碍。如何打破文化壁垒,让代表作评价制度成为学术评价文化和行为中的图式,成为学术界的共同行动逻辑?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文化—认知性角度来说,最关键的是让代表作评价制度在文化上具有其合法性基础,即让代表作评价成为可理解、可认可的学术文化,使处于特定情境中的人们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思考问题成为一种“理所当然”之举。
首先,代表作评价制度必须是以学术思维为基础的科研评价机制。代表作评价制度是专门为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而设计的,是我国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核心作用在于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错误倾向,促进评价真正回归价值、回归学术,让研究者能够从琐碎的事务中得到解放,释放学术天性,最终落脚点是研究者的自由,是人的天性。追求自由在学术领域表现为对学术自由的渴望,而大学自治精神在思想层面为学术自由提供了保障,因此要加快破除“效率至上”的行政主义思想,正确理解“学术民主”的真正内涵,明确大学育人责任,防止市场主义思想过度侵蚀大学文化,推动大学治理现代化建设。
其次,需要为代表作评价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内外治理环境。学术权力式微是代表作评价制度实施困难的主要因素之一,行政权力过于强势是导致学术权力弱小的源头,行政化是两种力量对比悬殊的结果。高校行政化外部表现为高校与政府的从属关系,赋予高校行政级别,将高校变成政府的下属机构;内部表现为行政权力独大,教师、学生及其他职工都被边缘化。去行政化并非不要行政,而是将行政作为服务的角色,辅助学术权力的行使,使高校真正拥有自主权。
最后,要循序渐进推进代表作评价制度改革。文化的渗透是一个缓慢且漫长的过程,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与学术文化不断交融汇聚的过程。我国的官僚主义文化、熟人社会文化历经上千年仍然未见明显淡化,功利主义文化和工具理性文化仍有巨大社会影响,过去和现在的强大负向文化合力导致新文化的出现困难重重。历史表明,任何激进的改革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在代表作评价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宜盲目冒进。
五、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代表作评价制度在规则、规范和文化的相互影响中被不断强化,经过时间的沉淀和选择,达到整个科研学术评价认知图式的转变,融合为学术文化的一部分,成为学术领域的共同思想,最终达到学术环境宽松、创新创造能力迸发、以人为本教育理念贯彻执行的目的。在国家政策引导下,我国学术评价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最终将会“积跬步以致千里,积小流以成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