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维权规则薅商家羊毛
2023-10-07李颖
李颖
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免费试穿用,“无理由”不是随心所欲,消费者一方也要守契约守底线。
一年一度的“618”购物大战,在消费者的千呼万唤中拉开序幕。作为消费者的保护伞,各地消保委、消委会也时刻准备着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网购消费问题“重拳出击”。
然而,近日的两则新闻却着实让人猝不及防:消费者巧借“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维权规则,薅起了商家的羊毛。
表演服装用完集体退货
6月4日,有媒体报道称,广州一网店店主发视频表示,最近店里被退货的衣服都是“六一”儿童节的表演服,退回来的衣服都已经被穿过了,在打开包裹的一瞬间传来汗臭味,有的衣服上还有疑似口红印。
无独有偶。近日,山西某大学搞活动,学生们在一家网店统一购买了一批表演服,令人没想到的是,活动举办完学生们就集体退货。于是店家把此事发到社交平台,质疑学校:“这就是你们教出来的当代大学生吗?”据悉,这20单退货是相同款式的T恤,每件20.5元,总共400多元钱。
婚庆公司退60只花瓶被法院驳回
看着这两则新闻,你有没有目瞪口呆?也是去年的6月,某婚庆公司网购60只花瓶作装饰,七天退货期内申请“无理由退货”被法院驳回,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买家诉称,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均为完整、无破损的状态,商品自带的标签和包装也保存完整,但商家却以商品使用过、有水渍、影响二次销售等理由拒绝退款。买家认为,商家应履行退货义务,返还全部货款,并承担因退货产生的物流费用268元。
商家辩称,买家退回的全部货品已严重影响二次销售,有明显使用痕迹,不满足“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出于商誉考虑,其无法将泡过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给其他顾客,这批花瓶对商家来说等同于报废。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商家不需承担运费。
庭审过程中,买家承认自己是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其为婚礼装饰购买花瓶。这批花瓶确实在婚礼中装水并插花使用过。但其认为,花瓶没有质量问题,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在七天内申请退款。故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
法院判决认为:花瓶有水渍,会影响二次销售,应视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该案再次强调了消费维权的边界与限度,是对交易中“消费方”诚实信用的一次提醒。
“无理由”不等于“随心所欲”
近年来,网络购物平台便利的优势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并迅速占领消费市场。为规范网购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一系列具有倾向性的规则,目的是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代表,考虑到消费者网购时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强制规定消费者在对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时,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可以有效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受影响问题,通过强化售后端“后悔权”倒逼经营者规范前端销售行为,减少交易风险。
但规则适用有其条件,权利的行使亦有边界,“无理由”不等于“随心所欲”。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与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正所谓,权利行使亦有合理边界。诚实信用的消费环境需要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去维护,不仅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同样应该依法维权,切勿将法律规则作为“薅羊毛”的工具。
其实,市场每一笔交易都源于信任,自愿平等、诚实信用是对各方共同的要求。法律规则作为保障消费公平、实现交易平等的具体体现,理应被各方善意理解并遵循。若消费者像上面新闻中所述,受利益驱使或贪小便宜心理影响恶意退货,将无理由退货这一倾斜性保护政策异化为免费租借、免费试用等纯粹的利己主义行为,不仅破坏了契约精神,损害了商家利益,亦会打破基于买卖信任关系而达成的平衡状态,增加社会信用成本,破坏公平正义的交易秩序和市场环境,甚至会动摇良法存活发展的基础,滋生“法律是保护受害者还是侵害者”的负面情绪。
哪些情况适用
“七天无理由退货”?
1.网购目的是为生活消费。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
2.退货商品有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不包括以下几类产品: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与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要注意的是,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于以下三类商品,如果在购买时经过了您的确认,就不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如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当然对于以上几类产品,经营者负有特定告知说明义务,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
3.七天从哪天开始起算?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4.退貨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消费者也要守契约守底线
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健康活跃的消费环境是买卖双方的共同追求,亦需要社会各界携手共护:消费者应摒弃利己主义思想,克己慎独,强化契约精神,树立正确的消费道德观念,守住本心、守住底线,不做漠视社会公平正义的推波助澜者;平台应兼顾买卖双方利益,在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要守护商家权益,通过畅通商家申诉维权渠道、支持商家合理诉求、设置恶意退货黑名单等方式,助力构建良性互动、诚实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相关部门应完善顶层制度设计,明确并细化恶意退货条款,同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重视和强化培育依法维权、有责任的消费者,引导买卖双方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交易活动,推动“七天无理由退货”等良性制度规则更好地服务于优质消费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