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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遗”到“体育非遗”:概念演进与本土化界定研究

2023-10-05毕金泽陈翔宇

体育科学 2023年2期
关键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界定

毕金泽 ,陈翔宇 ,郭 振*

(1. 清华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84;2. 清华大学 体育部,北京 100084)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明确提出要坚定文化自信,到2035 年实现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 号)指出,建成体育强国需要加强优秀民族体育、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保护、推广和创新,开展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亦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当代中国体育的历史发展表明,体育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离不开对中华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以传统体育为主体的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展演和传承时所显现的身体技艺形式和文化内涵等更接地气、更契合中华民族的文化特质,符合了全民健身普及落地的需求。而全面推进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技艺形式的认定及保护也势必会成为当代丰富文化生活、改善民生福祉的重要方式。

自2004 年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以来,我国学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研究成果在数量上整体呈现增长态势(杨永芬 等,2021)。近年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话语体系的逐渐完善,有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选题亦不断拓展。依据目前学界聚焦于非遗内涵、特征、价值、发展、保护与传承等问题进行探讨的特点,集中选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内涵”、“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概念”、“体育非遗”和“内涵”、“体育非遗”和“概念”4 组主题关键词,通过CNKI 数据库检索,去重和删除无关文献后剩余相关核心期刊文章5 篇。从筛选结果来看,目前国内学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内涵的相关研究尚显不足。同时,阅读现有研究成果发现,我国学者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与内涵归纳方面,多是从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话语体系角度出发,结合我国民间体育、民俗体育、民族传统体育的相关特征作出概括。这一界定方式看似合理,实则既忽视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话语体系已实现中国本土化转译与实践的事实,又脱离了世界范围内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理解。有鉴于此,本研究尝试在厘清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话语体系的基础上,结合世界范围内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国内学界对民间、民俗和民族传统体育内涵的理解,作出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本土化解答。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以及智慧和劳动的结晶,依其表现形态主要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1972 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下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颁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遗公约》)中正式使用“文化遗产”概念。当时,这一概念的界定范围仅涵盖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不断加深对“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逐渐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后经与各成员国间的协商与博弈,最终于2003 年通过《非遗公约》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早期表述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发轫于日本的“无形文化财”概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主要渊源之一(李欣,2011)。日文中的“文化财”(ぶんかざい)是指日本在历史发展中产生和孕育,并被传承至今的文化财产(文化庁,2022)。1950 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文化财保护法》,使日本成为最早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案的国家之一(王晓葵,2008)。这一法案在以法律形式将“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的同时,还对“无形文化财”进行了明确界定——演剧、音乐、工艺技术以及其他在历史和艺术上具有较高价值的、无形的财产;同年9 月出版的《文化财保护法详说》又进一步指出,舞蹈、讲唱艺术、鉴定技术和民俗行事也属于“无形文化财”(康保成,2011)。1975 年,经多次补充和修订后的《文化财保护法》确定了“文化财”所涵盖的8 项内容——“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的景观”“传统的建造物群”“文化财的保存技术”“埋藏文化财”(菊池健策,2011)。同时,《文化财保护法》也修正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进一步明确规定,“无形文化财”是指那些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苑利,2004)。

20 世纪中期,受工业化、城市化、西方化与现代化的影响,韩国的民间传统文化大量流失。1962 年,韩国继日本之后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将“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民俗资料”4 类(金镐杰,2014),同时将“无形文化财”概念界定为具有重要历史和艺术价值的演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以及其他类型的无形文化产物(高静,2020)。

虽然日韩两国在“文化财”的类别划分以及“无形文化财”的概念界定方面存在着较高的相似性,但就法案本身而言,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影响下,韩国所制定颁行的《文化财保护法》对“无形文化财”,特别是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标准和具体对象给出了更为细致的说明(金镐杰,2014)。此外,这一法案的出台在为韩国“无形文化财”立法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韩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发展。

通过梳理日韩两国关于“无形文化财”概念的提出、界定及分类,并将其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 年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进行对比,发现两个概念间的差异并非仅仅体现在“财”与“遗产”的文字表述上。具体而言,“文化财”概念是私有制所有权背景下的产物(吴真,2018),而“无形文化财”作为其细分项,不可避免地强调了文化作为“物”的价值。此外,“无形文化财”中“财”所带有的私有性意涵,使其自身价值难以从财产所有国扩展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期待的人类共同遗产的高度。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首创性概念的“无形文化财”在拓展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同时,对后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世界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了积极影响。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认识及完善

20 世纪60—70 年代,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的提升,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与此同时,各国一味追求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做法使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工作的形势日趋严峻。许多国家不惜以破坏文化古迹为代价来发展经济,例如埃及政府在尼罗河上游修建的阿斯旺水坝,致使两座千年神庙毁于一旦(UNESCO,1992)。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各国学者呼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进一步加强对世界范围内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试图扭转这种局面。

面对以上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 年在巴黎召开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世遗公约》。《世遗公约》的签订打破了国际社会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分而“治”之的不利局面,将“突出的普遍价值”等概念引入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遗产保护国际合作和遗产价值重估重构的进程(户晓辉,2016)。但受特定历史语境的限制,《世遗公约》中的“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概念仅涵盖文物、遗址、建筑群等“物质”(或称之为“有形”)表现形式,既未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亦未将非遗事项纳入相关保护体系中(肖锋,2013)。

198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政策会议上通过了《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并在其中重新界定了“文化遗产”概念,即文化遗产是指由人类所创造的,包含语言、仪式、信仰、历史名胜古迹、文学、艺术等有形和无形表现形式的文化事项。这一定义也成为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话语体系中诸多表述的重要参考依据。同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保护民俗专家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Safeguarding of Folklore),并在这一机构内设立了非物质遗产处(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以推进民俗、口头等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1989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 届会议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以下简称《建议案》)。《建议案》将“民间创作”(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①现有文献资料中关于“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存在多种翻译方式。虽然《建议案》在保护对象上涉及“传统文化”和“民俗”这两个并置的概念,且《建议案》的实质性内容与主体工作均围绕着“民俗”展开,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官方正式文件(中文版)中仍将二者合并译为“民间创作”。故而,本文选择采用此一汉语表述。界定为文化遗产和生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强调那些与口头传统相关的民间创作具有极度脆弱性。虽然《建议案》中并未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但通过比照“民间创作”的概念界定和类别划定,其实质上是用“民间创作”指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有学者认为《建议案》在《世遗公约》和《非遗公约》间承上启下地架起了一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桥梁(巴莫曲布嫫,2008)。

1997—1998 年,随着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进一步加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其中“口头和非物质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在顺延“民间创作”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将传统的交流与信息传播方式考虑在内,并以这一概念来指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执委会第155 次会议中强调,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联系紧密、不可分割,因此表述时需在“口头遗产”概念中加入“非物质”这一限定词(UNESCO,1998)。

2003 年10 月17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 届大会上表决通过了《非遗公约》,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遗公约》分别从术语的指称、术语覆盖的主要知识单元和与术语相关的保护措施3 个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概念界定,其中对于“社区”(communities)、“再创造”(recreated)、“认同感和持续感”(sense of identity and continuity)、“尊重”(respect)等内容的表达和强调赋予了这个萌芽已久却演变多时的概念以更加丰富的内涵。此外,大会的成功召开和《非遗公约》的签订,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概念被正式确认并成为法定用语,其在遗产形态和价值意义层面给予文化遗产更为宽博框架的同时(王福州,2020),也标志着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各成员国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2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区域性转译与实践

回顾东亚地区日、韩两国“无形文化财”概念的提出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与类别划分发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这一概念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具体而言,这一概念首先受到日韩两国“无形文化财”的影响,后续又经历了从“文化遗产”“民间创作”“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演变。在这个过程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来自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召集在一起,通过对话协商、求同存异,制定了一系列反映大多数国家意志的公约、宣言和建议案,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加强了对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然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一个国际性组织,在构建人类文化遗产话语体系的过程中难以兼顾世界各国的文化背景和实践诉求。因此,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不断发展完善,但其所涵盖的类别仍没有明晰的标准,如此一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也难以适用于各成员国。于是,以日本、韩国、法国、德国和中国为代表的成员国基于自身的基本国情和社会文化背景,在国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又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政策、法案和建议,以此来说明、补充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外延。

2004 年,日本政府在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后,并未重新修订“无形文化财”概念,只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进一步细化了其他类型文化财所涵盖的内容,例如将“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从风俗习惯、民俗艺术扩展到民俗技术(曹德明,2018b),丰富了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类别。从现行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可看出,目前日本政府承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为“无形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文化财保存技术”3 类。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利用,自2002 年开始,日本政府先后4 次制定、修正了《关于文化艺术振兴的基本方针》,其中“公开活用”和“促进地区振兴的活用”是两种重要的保护及利用方式。2015 年,日本开始实施《文化财综合活用战略计划》,其目的在于全方位推进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财的综合保护和利用(刘鑫, 2018)。

通过梳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历程发现,韩国政府共对该法案中的“无形文化财”概念作出过3 次修订。1999 年,韩国政府将“无形文化财”界定为“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演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以及其他类型的无形文化产物”(문화재청,1999)。在维持原有概念表述模式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学术价值”。此后,韩国政府自2005 年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后,分别于2010、2015 年修订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表述。具体而言,韩国政府于2010 年将“无形文化财”界定为“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演剧、音乐、舞蹈、游戏、仪式、工艺技术以及其他类型的无形文化产物”(문화재청,2010),与前一概念相比,主要增加了“游戏”与“仪式”两个类别。2015 年,韩国政府在结合本国文化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无形文化财”重新界定为“属于‘传统表演艺术’‘与工艺和美术相关的传统技艺’‘民俗游戏、祭祀、技艺和武艺’7 个类别中的无形文化产物”(문화재청,2015),以明确类别划分来框定“无形文化财”的概念表述,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韩国的本土化转译进入了新的阶段。同时,为加强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韩国政府于2016 年通过法务部将《文化财保护法》中涉及“无形文化财”的相关条例单列出来,并以此为基础颁行了韩国首部针对无形文化财的专门法——《无形文化财保全及振兴法》(高静,2020)。

法国自2006 年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以来,利用这一概念逐渐整合了原有较为零散的本土概念(如民俗遗产、传统音乐、手工艺、工艺大师等),有效地推动了法国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及保护工作(鞠熙,2016)。创制于2008 年的法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未完全依循《非遗公约》中所划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而是在清查和分类工作中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了7 种分类标准,包括节庆、故事艺术、体育、音乐与舞蹈、游戏、仪式、工艺(Ministère De La Culture,2022)。2019 年,法国文化与宣传部在《非遗公约》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发布了《2019—2020 年度法国非遗研究和申报通知》,其中结合具体国情对法国国家级非遗名录的评选标准作出修订,增补了“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没有过度商业化或空间被过度占用的风险”“无涉任何人与人之间、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的冲突、战争或暴力理念”等多项内容,进一步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胡小宇,2021)。

作为《非遗公约》缔约国中的“后起之秀”,德国国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规主要包含在各种文化遗产保护法之中。例如2016 年最新修订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将“文化遗产”界定为“任何一种可移动的,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学价值的,或者源于文化遗产其他领域的,尤其具有古生物学、人种学、古钱币学或者科学价值的事物或事物总体”(曹德明,2018a;Β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2016)。此外,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虽未设立专门的文化管理部门,但依托德国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和全国性的民间组织,逐步形成了完善的世界级、区域级、国家级、州级4 级非遗档案信息传播法律政策体系(刘婧,2021)。值得一提的是,德国于2019 年启动了国家文化遗产科研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NFDI4Culture”(Nationale Forschungsdaten Infrastruktur for Culture),旨在形成系统化、标准化的科研数据管理体系,以改善德国文化遗产系统中相关数据分散且不易管理的问题(周雷,2021)。这一项目既是德国对《非遗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拓展实践,亦为世界各国在当今开放科学环境下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和传承机制提供了参考依据。

虽然日本、韩国、法国和德国在区位环境、社会人文以及体制国情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其均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话语体系下,结合本国文化、实际国情和利益诉求,不断对非遗概念进行着转译和实践。我国也从具体国情出发,遵循民族传统文化的演变发展规律,在参照《非遗公约》的基础上,先后于2005、2011 年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非遗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具体而言,我国在《非遗意见》中作出了如下本土化的转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在随后颁布实施的《非遗法》中,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作出了新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等),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此外,相较于《非遗意见》,《非遗法》在基本概念不变的情况下,更加细致地划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并进一步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值得一提的是,《非遗法》中将书法、杂技作为非遗专门项目单列而出,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土转译和实践的结果(朱兵,2021)。

在梳理和比较《非遗公约》《非遗意见》《非遗法》3 个文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可以看出我国逐步明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进行转译和实践的具体路径,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及保护体系。尤其是通过《非遗法》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有责,体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不断深入。

3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国际表达与本土化界定

随着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逐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不同领域名称的确立及其分类标准逐渐引起了相关专家的关注。在中国,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话语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民俗、传统舞蹈、传统音乐、传统美术等不同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与内容认定开始受到相应领域学术界的重视。在国内体育学术界,专家学者亦开始对以传统体育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进行讨论,并提出了“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概念(崔乐泉,2021)。相应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有着与之相类似的表述——“traditional sports and games”(本文将其译为“传统体育与游戏”)。在此,通过回顾和反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传统体育与游戏的具体实践,比对、分析与传统体育相关的民间体育、民俗体育以及民族传统体育等相关概念,在参考、借鉴上文所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基础上,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及其概念的演进作出分析,以期为以传统体育为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本土化解答。

3.1 国际与相关区域组织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自《埃斯特角城宣言》通过至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和发展传统体育与游戏,召集政府官员与专家学者,以集体磋商的形式召开了数次讨论会,搭建了传统体育与游戏的国际平台,制定了相关行动指南。其间,《传统体育与游戏国际宪章(草案)》(以下简称《宪章草案》)的出台,也为保护传统体育与游戏中所蕴含的独特文化、促进传统体育与游戏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普适性框架和强有力保障。

1999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三届国际体育部长和高级官员会议(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Ministers and Senior Officials Responsible for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 MINEPS Ⅲ)上通过了《埃斯特角城宣言》。该宣言呼吁发动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的力量,共同促进编制传统体育与游戏世界名录、举办区域性和世界性的传统体育与游戏节庆活动等16 项发展目标的实现(UNESCO, 1999)。此外,MINEPS Ⅲ还强调了制定“传统体育与游戏国际宪章”这一中长期行动计划对保护和发展传统体育与游戏的重要作用(UNESCO,1999)。为了审查MINEPS Ⅲ所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在2003 年召开的体育部长和高级官员圆桌会议中,与会代表建议将传统体育与游戏视为一种文化认同的表达,并通过促进其与现代体育的互动,进一步推动传统体育与游戏的振兴和发展(UNESCO,2003)。

为在世界范围内确定一个促进传统体育与游戏发展的普适性框架,进而保证传统体育与游戏中蕴藏的独特文化特征能够得以延续,政府间体育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for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牵头起草了《宪章草案》。值得注意的是,《宪章草案》将传统体育与游戏归入世界遗产的范畴中,并对其准入标准进行了说明(UNESCO,2005)。在评估《宪章草案》可行性的基础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第三十三届全会细化了传统体育与游戏的所属范畴,即认定传统体育与游戏是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UNESCO,2006a)。

2006—2018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召开了4 次集体协商会议。2006 年,为进一步落实《宪章草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了第一届保护和促进传统体育与游戏集体协商会议,并指出在保护传统体育与游戏的过程中,不能仅仅通过将其“放进博物馆”来实现静态保护,而需要将传统体育与游戏视为不断发展的、具有活态性特征的文化遗产,继而促使其在体育、教育、文化等多个领域产生积极作用(UNESCO,2006b)。此外,会议还规划了后续开展传统体育与游戏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具体包括:界定现存传统体育与游戏的典型特征,并依此进行类别划分和具体实践;成立一个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国际机构——传统体育与游戏协调委员会(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Traditional Sports and Games)(UNESCO,2006b)。

在2017 年举办的第三届集体协商会议上,专家学者及各相关机构代表围绕传统体育与游戏的“政策指南制定”“国际平台建设”和“在线百科全书开发”3 项任务,增置了一个特设咨询委员会(Ad Hoc Advisory Committee),并在其下建立了4 个特设工作组(Ad Hoc Working Groups),以此来全力推动上述任务的顺利开展(UNESCO,2017a)。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努力下,世界范围内正逐步构建起一个保护和传承传统体育与游戏的话语体系,但最为基础的概念界定和类别划分工作却未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重视,这导致部分国家在开展传统体育与游戏保护工作时踟蹰不定。其实,早在2005 年起草的《传统体育与游戏国际宪章》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已开始关注传统体育与游戏所蕴含的教育、文化和社会价值,因此在理解这一概念时,“促进个体健康”“保护文化多样性”“增进不同群体、民族间的理解和交流”等成为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UNESCO,2005)。

针对传统体育与游戏的概念界定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仅在第二届保护和促进传统体育与游戏集体协商会议中用寥寥数语对其作了如下概括:传统体育与游戏是一种带有仪式性特征的休闲娱乐活动,是世界遗产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传统体育与游戏是具有区域或地方身份认同的个人或集体行为,并以竞赛或休闲活动组织者所接受的规则为基础。倘若传统体育与游戏转变为(现代)体育运动,虽然会变得更加统一且具有制度化特征,但往往会失去蕴藏于其具体实践和组织形式中的大众化特征(UNESCO,2017b)。此外,以欧洲传统体育与游戏联合会(European Traditional Sports and Games Association)为代表的区域性组织,亦对传统体育与游戏这一概念做过相关表述:在欧洲语境下,传统体育与游戏作为欧洲非物质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组成部分,既是培养欧洲文化认同的首要方式,亦是增强欧洲区域认同的重要手段(Afrotradosports,2018)。

综上所述,在国际和世界区域组织层面,仅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欧洲传统体育与游戏联合会这两个组织明确提出过关于传统体育与游戏的概念界定。通过比较以上两个概念文本,发现“区域认同”(regional/European identity)与“文化多样性”(heritage/cultural diversity)是这一概念的核心要件和共性特征。就其差异性特征而言,前者侧重于传统体育与游戏所具备的独特属性,后者则突出了传统体育与游戏所能产生的积极意义。同时,有关传统体育与游戏的归类问题,《宪章草案》明确将传统体育与游戏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梳理国际上对传统体育与游戏的具体实践与概念界定的历史脉络发现,在相关文件表述中已将传统体育与游戏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大门类。在我国后来的相关文件表述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分类中,也逐渐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主导的国际组织的门类划分趋向一致,这为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工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3.2 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本土化界定

“体育”一词是近代传入中国并沿用的术语,此前虽未曾出现过可以概括所有体育活动的术语或概念,但与体育相关的身体活动却早已展开。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traditional sports and games”(传统体育与游戏)的界定,在中国传统文化形态中已然存在着一个庞大的传统体育体系,其内容包括华夏民族在群体生活中传承、遵从和热爱的所有由本民族创造的,或虽非本民族创造,但被本民族所接受并融入本民族原有传统体育文化之中的要素和成分(崔乐泉,2018)92。根据有关研究和统计,时至今日,包括汉族和55 个少数民族在内,得到传承并流行的传统体育项目达到了1 600 多项(崔乐泉,2018)128-135。

中国传统体育作为一个伴随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进程而形成的特殊文化现象,在原始社会时期就已萌芽。当时,受低下的生产力和简陋的生产条件的限制,人们发现提升在蛮荒原野上奔跑的速度、耐力等身体素质后,能够获取更多的生活资料以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因此,这种原始朴素的身体活动成为我国传统体育的渊源。后随人类社会的进步,我国传统体育开始以一种相对完整的、专门的、独立的形态出现,其组织规模和社会化程度也有所提高。例如,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宗教祭祀礼仪和舞乐等活动的不断发展,射箭、技击、游泳、赛车、奔跑、摔跤、角力、球戏、棋类等传统体育项目也逐渐出现。但由于民风习俗和历史传统,中国古代的传统体育并未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体系。延至近代,传入中国的西方现代体育逐步得到普及和发展,中国传统体育在不稳定的社会环境下艰难奋进。与此同时,在同西方现代体育观念相互排斥、相互融合的过程中,中国传统体育逐渐摆脱了依附或从属地位,成为具有独立体系和形态的一类传统文化。

当代,随着人类价值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由为当代人类提供一种新的以促进人类健康发展为目的的运动模式出发,融入大众生活之中的传统体育逐渐受到重视。我国为加强对传统体育的保护,亦相继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传承与传播路径并出台了相关方针政策。尤其是在加入《非遗公约》、颁布《非遗法》等一系列具体实践过程中,逐步提高了对传统体育不同运动技艺的认定水平与保护能力。首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结合中国国情,从探索中国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的角度,于2004—2005 年委托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组织专家研制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后在修订中改名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在其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代码表”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分为两层,第一层按学科领域分为16 个基本类别,分别是:1)民族语言;2)民间文学(口头文学);3)民间美术;4)民间音乐;5)民间舞蹈;6)戏曲;7)曲艺;8)民间杂技;9)民间手工技艺;10)生产商贸习俗;11)消费习俗;12)人生礼俗;13)岁时节令;14)民间信仰;15)民间知识;16)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其中,传统体育与游艺被单独作为第一层目录立项,标志着传统体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文化形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了自己的“门户”,而将其与游艺归为一类,也反映出这种分类法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traditional sports and games”(传统体育与游戏)归类相契合。这一分类为我国进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护和研究工作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其次,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2006 年5 月20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中,属于传统体育的“杂技与竞技”被归为十大类之一。在2008 年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从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特色出发,将“杂技与竞技”改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体育与游艺正式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十大类别之一。经过2006、2008、2011、2014 和2021 年5 次评审,先后公布了5 批共计1 557 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中归类于“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的共有109 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2022)。值得注意的是,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分类“杂技与竞技”到“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的演进可以看出,传统体育的主体性地位日渐突出。但这种分类主要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合理性,其类别归属的具体内涵暂未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我国专家学者对于中国传统体育与游戏的认识和理解。

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传统体育与游戏”概念的界定也尚未引起我国专家学者的充分重视,国内仍有学者习惯以“民间体育”“民俗体育”“民族传统体育”等表述来指称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传统体育(包括游戏),但这些指称方式的合理性有待商榷。首先,“民间”与“民俗”这两个概念本身都是外延宽泛的学术用语。民俗学家钟敬文先生所著的《民俗学概论》将“民间”一词解读为“对应官方而言。……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广大中、下层民众。”相较于“民间”一词,“民俗”先后经历了由“俗”至“风俗(习俗、民风)”的演变过程,直至1928 年国立中山大学创办《民俗》周刊后,“民俗”才成为一个固定的学术用语(崔乐泉,2018)29-31。而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大抵是将“民间”和“民俗”作为定语或与介词组成介词词组来使用的,并以此来限定某种活动或现象存在的社会空间。其次,以“民间”修饰体育而产生的“民间体育”概念,是指存在于民众日常生活中的非组织化和非制度化的体育活动形式或体育现象;而“民俗”修饰体育所产生的“民俗体育”概念,则被理解为在民间民俗文化以及民间生活方式中,为顺应和满足人们多种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体育形式(崔乐泉,2018[29];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等,2000)。“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岁时节令、婚丧嫁娶、宗教祭祀等习俗的维系,并且在展演时具有鲜明的地域性文化色彩。二者虽然均受民众日常生活的较大影响,但因存在内涵宽泛、边界模糊等问题,在指称过程中几乎囊括了目前我国所有的传统体育文化,故而仅仅用“民间体育”“民俗体育”来指称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传统体育(包括游戏)并不科学严谨。

“民族传统体育”相较于上述两个概念在“概念主体”和“特征属性”两方面存在差异。首先,与“民间体育”和“民俗体育”将概念主体聚焦于普通百姓或民众的界定方式不同,“民族传统体育”突出了各民族在我国传统体育(包括游戏)传承和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地位,这与《非遗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界定为“民族”的做法相一致。正是有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进步与发展,才有了多样性民族文化的延续与传承,而作为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体育,其自身的发展和变化与民族及其文化内涵密不可分。其次,通过梳理部分学者关于“民族传统体育”的概念界定后发现,对于身体、身体运动等体育元素的关注和强调是“民间体育”和“民俗体育”所不具备的特征属性(华志 等,2010;倪依克 等,2006)。以人的身体运动为主要方式开展的“民族传统体育”传递了一种特殊的身体文化,使这一概念在强调传统体育与游戏所具有的文化属性的同时,兼顾了对体育属性的考量。

相较于上述两个概念,虽然使用“民族传统体育”指称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传统体育(包括游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并未解决概念界定过程中“所涉范围过大”这一根本问题,即“民族传统体育”和“民间体育”“民俗体育”一样,不仅涵盖了“无形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包括了“有形性”的物质文化遗产。因此,这样的指称方式同样存在问题。

鉴于上述认识,在对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概念界定时,既需要将其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下位概念进行理解,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亦不能忽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身体运动行为及其技艺而区别于其他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性特征。需要说明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全球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传统体育与游戏”概念的最初界定者,其相关认知实践活动对本文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具有指导意义。但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已经实现了中国本土化转译和实践,故而本研究在界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所参考的上位概念采用我国《非遗法》中的相关表述,而平行概念则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9 年提出的“传统体育与游戏”的概念框架。

基于上述相关文本梳理及其对中国传统体育(包括游戏)的内涵特征的分析,本研究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出如下定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国各民族在世代相传的民间体育、民俗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开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娱乐、竞技和教育特点的身体技艺和行为技艺,以及在实施这些技艺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器械和相关实物的制造技艺与文化空间(或称“空间展演场所”),无形性和活态性是其最突出的特征。

3.3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应用性解读

历史经验表明,理论上的概念不清、范畴不明,必然导致实践中的方向不准、工作不精。因此,明晰和理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不仅有助于加深我国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认识,还将进一步指导和便利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遗产分类、申报认定、归口建档、保护传承、推广传播等方面的后续工作。基于上述认识和当代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结合相关政策所确定的重点保护、推广和传播等有关措施的实施,对本土化概念的应用性作出如下解读。

第一,“体育属性”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有属性,亦是其区别于其他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追求身心健康、提高竞技技能、发挥教育价值为主要目的,是依托人的身体运动进行的一种独具民族地域特色的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因此,在甄别、分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可依据其特有的“体育属性”进行合理归档。同时,在后续的保护传承与推广传播工作中,亦可借助其特有的“体育属性”,以学校和民间协会组织等作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推广的重要场所,深入挖掘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娱乐、竞技和教育价值,并尝试将其融入学校体育教学与民间传承实践中,在达到保护传承和推广传播目的的同时,发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育育人功能。尤其是历史悠久、体育特色鲜明的传统武术、华佗五禽戏、八段锦、地域性舞龙与舞狮以及少数民族中不同类型的传统摔跤等代表项目,因与中华传统文化联系紧密,加之其不受场地环境限制、便于开展、易于入门的特性,较为适合借助学校和民间协会组织等平台进行推广和发展。

第二,“无形性”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关注的对象主要是我国各族人民特有的身体运动过程,以及蕴藏在这一过程中的技艺形式、社会特征、风俗习惯、思维方式和审美情趣等无形性因素,而并非作为结果的有形性产物。目前,面对传承人严重流失、断代等现实问题,我国现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心是按照《遗产法》的要求,参照第1~5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工作。在此基础上,为确保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因素在后续传承及推广过程中得以完整展现,应综合运用电子数据库、口述史、纪录片等数字化保护手段,更为生动鲜活、细致翔实地进行记录。譬如在文化和旅游部支持下,由国家图书馆中国记忆项目中心承担的“中国记忆”项目,为国家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技艺的保护、传承做了大量工作(崔乐泉,2021)。通过影像技术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存储,确保其易受忽视的特殊制作工艺和特定操作技艺(如特定节庆中龙舟、弓箭、陀螺等实物的制作及使用)被多角度、多细节地记录下来,这无疑将对日后归档、还原、传承及推广相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所助益。

第三,“活态性”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状态。在历史进程中,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通过不同身体运动技艺的展演、传播不断地得以再创造,并仍处于传承之中的鲜活、动态的文化形态。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更多关注于记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下的存在状态,但还应重视其在传承过程中被不断创新的活态属性。以2006 年被列入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北京“聚元号弓箭制作技艺”为例,以往弓的主体内胎为竹,外贴牛角、内贴牛筋,弓弦采用棉线制作。但随着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用于制作传统弓的原材料在得到改良的同时,其制作技艺也愈发精湛,其创新特色更为凸显。再如体育类非遗中的传统赛马与马上技巧类、传统水上运动类、传统冰雪运动类等项目中涉及的具体实物(如马具、龙舟、冰鞋、雪橇等)的特殊制作工艺,也随社会文化的发展与工匠技艺的迭代得以优化。有鉴于此,后续我国在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保护和推广工作时,可以5 年或10 年为一个时间节点,对各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新摸排及存档,以期不断丰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历时性的活态变化,提高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质量,为其推广与传播提供基础条件。

第四,“各族人民”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主体,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形式存在,创造、享有和传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和维系认同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个体经验的重要载体,更是群体记忆和民族、国家文化认同的生动体现。在中华民族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多数项目的创造主体呈现出不同的民族性,是多彩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体现。如维吾尔族的达瓦孜、蒙古族的搏克与驼球、布依族的高台狮灯舞、达斡尔族的传统曲棍球竞技、满族的珍珠球、塔吉克族的马球竞技、鄂温克族的枪枢与挠羊赛、彝族的摔跤以及朝鲜族的摔跤、跳板和秋千等民族性特色项目,可在推行加强传承人管理、明确传承人工作、规范传承人行为等单体式保护和传承手段的同时,积极倡导全民参与、全民行动,通过各类政策鼓励各族人民成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进而让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融入当地民众的日常生活,使其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4 结语

社会形态的演进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在为人们带来丰富物质享受的同时,也使得承载着众多文化记忆和民族特征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征程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精粹,对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实现体育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价值。鉴于此,本研究为明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边界,避免其与相关概念的认识模糊和概念混用,在梳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话语体系及传统体育与游戏既有认识的基础上,兼顾我国对非遗概念的转译与实践及中国传统体育的历史生成和社会文化内涵,尝试性地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出本土化界定。在理解和把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基础上,以此为据推进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开发利用以及在世界范围内的合作交流,也是本文的题中之义和现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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