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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和现场帮扶指导中常见问题及建议

2023-10-05蒋心科刘运涛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3年15期
关键词:监测数据监测点污染物

蒋心科,高 年,刘运涛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重庆 永川 402160)

引言

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组织环境监测活动,该项监测活动有助于排污单位掌握其污染排放状况和了解污染物对外环境的影响情况。2013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1]文件,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监测,自此揭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序幕。2017年4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2]发布,紧接着钢铁及炼焦化学工业、火力发电及锅炉、食品制造、电镀工业、涂装等多个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继实施,对排污单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发布和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等提出了更细致的技术支持[3]。2018年《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发布,将自行监测方案编制作为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排污主体法律责任和自行检测的企业范围。截止目前,已发布73个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43个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及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

1.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及注意事项

1.1.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础信息;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类型(噪声、固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治理工艺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污去向;环境管理类型(重点、简化);自行监测方式(自测、委托);自行监测点位、频次、指标;执行标准代码及排放限值;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设备;样品保存方式和方法;自动监测设备基础信息;质量管理措施与要求;自行监测数据公布(公布内容、公布时限、公布方式、保存时限、方案变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资质情况等。

1.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排污单位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中,必须详细标明排污单位建设时间、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时间、竣工验收时间、所属行业、各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废水是否涉及一类污染物排放、锅炉信息(型号、安装时间、燃料、烟囱高度)等。

(2)自行监测点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中,具体内容包含企业整个厂区的平面设置图、监测点位平面设置图、污染物受纳对象、污染物处置设施位置及名称),监测点位在污染物排放断面上的位置分布与数量、废气采样口高度及直径等。

(3)自行监测指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中所有监测指标应通过文字描述和EXCEL表格等形式进行标注。监测指标同点位应一一对应,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来源、污染物排放限值、常规污染物监测指标、有毒污染物监测指标、一类污染物监测指标等。具体监测指标参见各个具体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4)自行监测频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中监测频次应与监测指标、监测点位一一对应,每个监测点位的每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都应准确标注(不定期、小时、天、周、月、季、半年、年等)且符合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2]。

(5)自行监测采样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中,对每种监测指标都应标注其选用的手工或自动采样方法。采集废水混合样品的,应注明混合样采样个数。废气颗粒物采样,应标注每个监测点位设置的采样孔和采样点个数。非连续废气采样的,应注明每次采集的样品个数[2]。

(6)自行监测分析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中,每种监测指标都应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浓度、标准规定、干扰物质及检测出限等,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标注其检出限、方法名称、来源依据等内容。

(7)自行监测方案的更新。当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或监测管理要求发生变化,已有监测方案不能满足说清楚污染物排放状况时,需要根据最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变更并于变更后的5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8)自行监测质量管理措施与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证明其自行检测获取数据的准确性[4]。排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设置监测机构的,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具体描述:监测机构、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手工原始记录、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持证人员、环境检测仪器和自有实验室内部环境等。

(9)自行监测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自行监测年度报告中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阐述: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上一年度自行监测频次、污染物浓度分布、排放达标和超标情况;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环保治理设施全年运行天数;排污单位为实现减排并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1.2 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及注意事项

1.2.1 自行监测涉及的主要内容

排污单位自行检测中主要涉及内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口标识;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成率;检测机构能力满足情况;监测人员能力满足情况;实验室环境及设施满足情况;仪器设备档案及检定/校准情况;原始记录填写及保存情况;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站房配置满足情况;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及校准情况;自动监测标准物质及耗材使用和记录情况;自动设备故障和处理情况;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数据记录情况;自动监测设备标准参数情况。

1.2.2 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注意事项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过程中,必须对各个污染物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注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以确保监测过程及任意时段的污染物达标排放。

(2)排污单位自建实验室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做好相关原始记录存档及备查,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五年。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选取的受委托单位应是经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已监测项目无需手工监测。

(4)废水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在车间排口进行环境监测分析。部分排污单位应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同步进行雨水和周边环境质量(土壤、地下水等)监测并发布自行监测数据。

(5)自行监测结果(报告)获取后,排污单位一定要对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完成率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对外公布,发现缺漏项时及时进行补充监测。公布监测数据时要注意监测数据的选取,避免监测数据的错选漏选。

(6)排污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形成上一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对外进行公开。

(7)排污单位针对自行监测工作应设置专职人员岗位,定期检查自行监测数据发布情况,防止遗忘式报送。

(8)排污单位因停产未自行检测时,应及时发布未监测说明,同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形成停产报告文字材料盖章上报。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应及时在污染源数据发布系统备注和手工监测补充数据,防止监测数据断档缺失。

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帮扶指导

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现场帮扶指导的共性问题

2.1.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感不强

部分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主体责任认识模糊,认为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未主动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获取省级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平台账户,同时未在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填报、监测方案上传、监测点位、执行标准及排放限值设置并根据国家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的要求,做好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

2.1.2 排污单位环保专业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素质低

现场帮扶指导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因效益问题,对环保专业人才不重视,流动性大,产生自行监测工作交接不畅通,工作不够系统,对监测数据发布与审核不严瑾,实际自行监测过程中常有缺项目、缺点位情况发生。

2.1.3 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和编制不全面、更新不及时

现场帮扶指导中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存在基础信息不全,执行标准和限值不清;存在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不全,监测频次不够,不能满足自行监测指南及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存在环境监测设备、样品采集及分析方法、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选取错误;存在质量管理措施与要求粗放,过于笼统,无实际可行性。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执行标准及限值变更后,监测方案未及时更新等。

2.1.4 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和发布问题

现场帮扶指导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知道需要自行检测,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自行监测,但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录入和校对审核发布流程不熟悉,出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只填报在本地电脑端,未校对审核向公众发布;部分排污单位存在迟报、漏报情况;公开的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不一致情况时有发生。存在实则浓度和折算浓度、排放速率等专业术语混淆不清,数据发布随意选择等问题。

2.1.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数据发布问题

现场帮扶指导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我责任感不强,为图省心,将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全部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但不履行督促、检查职责。时常出现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后,监测报告出具不及时,出具后监测数据不对外发布或发布不全,发布不及时等。

2.1.6 自行监测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现场帮扶指导中发现,部分自建实验室的排污单位监测分析人员为化学分析或环境相关学历人员,但未持有分析能力证书,排污单位环保管理人员未持有省级环境部门颁发的《企业自行监测人员培训合格证》或没有双认持证。

2.1.7 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系统问题

各地区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对接不及时、不全面。新办证企业、注销企业、已变更为登记管理企业名单不能及时对接更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与省级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系统中,企业基础信息、监测项目、频次、方式、限值等同类信息不能互联互通。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系统,目前不具备数据发布跟踪警示提醒及部分统计功能,不能给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监测管理人员提供智能化服务。

2.2 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的建议

2.2.1 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宣传

自行监测是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的产物。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应大力通过新闻、报刊等多样化形式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政策宣传,让企业业主和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信息,特别是基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窗口,在办理国家排污许可审批时,务必履行告知义务,让企业充分了解国家自行监测政策。

2.2.2 增强排污单位责任意识

排污单位是自行监测的第一责任人,排污单位须安排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及自行监测管理工作,按照该企业自行监测最低频次定期检查数据对外公开情况,确保自行监测数据公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2.3 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是判定排污单位环保治理实施运行状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依据[5]。排污单位应通过多途径、多手段进一步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强化监测方案编制的准确性及一致性,对监测项目、监测点位、监测频次进行细化落实跟踪提高完成率,对自有实验室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具备溯源能力,定期检定和校准分析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全面;定期选派监测和管理人员参加各类监测管理和技术培训;对第三检测机构建立检测评价制度,将其出具的监测报告质量、出具时限、现场监测人员素质及熟练程度、平台数据代发布时限、价格等纳入检测机构评价体系,择优选择第三检测机构。

2.2.4 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质监、公安等部门等对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及自动监测运维服务机构通过现场检查、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进行服务质量控制,充分利用外部行政力量监管,进一步规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杜绝第三方检测机构违规操作、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行为的发生。

2.2.5 提高自行监测在环境信用评价中的分量

自行监测数据除用于排污单位自证守法,也可用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环境数据与容量统计,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基础服务,还可用于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提高自行监测在环境信用评价中的分量,有利于提高排污单位环境自律意识和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倒逼排污单位主动减排、清洁生产、主动信息公开,从而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机制。

2.2.6 进一步优化污染源数据发布系统

建议各地区对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系统进行升级,实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植入数据发布跟踪警示提醒及部分统计功能,通过红、黄、蓝、绿状态灯,帮助相关人员了解企业自行监测及数据公开发布情况,提升自行监测工作方案发布率和监测数据发布率。

2.2.7 理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

建议将自行监测管理工作由生态环境监测部门调整到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更直接、更全面的执法监督更有效的推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

3 结语

通过排污单位自觉履行法定监测义务和社会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加强现场帮扶指导和业务培训,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要求,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多方合力,持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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