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立遗嘱表示死后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孙子,结果
2023-10-02叶青
叶青
老人因病去世,遗留的房产引发纷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周怀仁老汉,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周耀强、周桂芝。平时,周怀仁和妻子吴永梅虽然在经济上实行AA制,但两人感情很好,一家人相处融洽。
2012年,已经退休的周怀仁在柳北区购买了一套63平方米的房子。办理房产证时,为方便外孙就近入学,他把女儿周桂芝添加成了共有人。
2020年6月18日,感觉时日不多的周怀仁,邀邻居郑雄伟和王兴明作证,立了一份文字遗嘱,声明死后自己的房子归孙子周小宝所有。但为了不引起家庭纠纷,他立遗嘱的事情只告诉了儿子周耀强和孙子周小宝,并嘱咐他们不要告诉吴永梅和周桂芝。
2021年6月25日,周怀仁去世。处理完他的后事满100天后,吴永梅召集儿女前来协商房屋处置事宜。周耀强拿出父亲生前立的遗嘱,提出按遗嘱来办。
吴永梅和周桂芝看到遗嘱面面相觑,继而有些生气—— 这么大的事儿,周怀仁和周耀强都瞒着她们!
2022年6月,吴永梅和周桂芝将周耀强以及第三人周小宝一并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她们二人和周耀强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她们提出,周怀仁与周桂芝系房屋的共有人,也就是说,63 平方米的房屋,周桂芝和周怀仁各占一半,即每人31.5平方米。而周怀仁与吴永梅是夫妻,周怀仁去世后,吴永梅要先分得周怀仁房产的一半份额,也就是15.75平方米。余下的15.75平方米,才属于周怀仁的遗产,由吴永梅、周耀强和周桂芝3名法定继承人平分。
周耀强不认同母亲的观点,提出父母在经济上一直实行AA制,涉案房屋是由父亲周怀仁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证上之所以有共有人周桂芝,是要方便周桂芝的子女就近入学。父亲周怀仁立有遗嘱,将其所占房屋的份额赠与第三人,即他儿子周小宝。因此,母亲吴永梅和妹妹周桂芝无权分割房屋。
周耀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证明周怀仁已将房产赠与周小宝。
法官仔细看了遗嘱发现,虽然上面有签名、捺印,但由于字迹不清,无法确认。
在举证质证环节,郑雄伟、王兴明作为证人,出庭接受了质询。王兴明向法官讲述遗嘱见证过程,称他根据周怀仁的口头陈述,将遗嘱打印成书面形式,主要内容为:本人百年归寿后,登记在本人名下与周桂芝共有的房屋,本人的份额由周小宝继承……以上遗产处置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郑雄伟对法官说,他见证了周耀强立遗嘱的全过程,也了解其遗嘱的内容,觉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就和王兴明作为见证人签字摁了手印,但未就遗嘱见证过程制作笔录。
王兴明也表示,遗嘱上确实是周怀仁签的名。
周小宝补充,他爷爷周怀仁立遗嘱时,他已知道遗嘱内容。
受遗赠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周耀强提供给法庭的遗嘱来看,遗嘱人的名字和时间书写均不能清晰辨认,而且周耀强也未能提交立遗嘱过程的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加以佐证该遗嘱系周怀仁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法院确认该遗嘱无效。
但实际上这份遗嘱应为遗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周小宝自称在周怀仁立遗嘱时已经知道了受遗赠,他就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告知有继承权的奶奶和姑姑遗赠内容,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是,他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这样做。因此,应视为放弃。
另外,因为涉案房屋系周怀仁与周桂芝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故此,周耀强辩称房屋是周怀仁全额出资购买,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并确定周桂芝与周怀仁对房屋各占50%的份额。
还有,涉案房屋系周怀仁与吴永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周怀仁占有的房屋份额分出一半给吴永梅,余下的才是周怀仁的遗产,由吴永梅、周桂芝与周耀强平分。
综上,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于2023年5月中旬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吴永梅和周桂芝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点评:
遗嘱和遗赠是两种不同的遗产继承方式
(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丽琼)
都说隔代亲,有的老人疼爱孙子辈,会在暮年时立下遗嘱,将名下的财产留给孙子女继承。而拿到遗嘱的孙子女,很多会想当然地认为祖辈的房产就归自己了。殊不知,祖辈立遗嘱把房产给孙辈,虽然形式上是遗嘱,但本质上应是遗赠。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嘱和遗赠虽然都是通過遗嘱来处分财产,但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中的受益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赠中的受益人,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即告知有继承权的其他人遗嘱内容,明确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过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
本案中,周小宝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表示,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他爷爷的房屋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