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晋简与中古时期财政年度变革*
2023-10-02张荣强
张荣强
财政年度作为现代财政学的基本概念,古代可称之为上计年度或计帐年度,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中央与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在每年编制计簿时遵循的财政收支起讫时间。根据传世文献记载,中国古代先后采用过两种财政年度,一种是秦汉时期的“计断九月”,即以当年十月初至来年九月底为一财政年度;另一种是至迟唐代就已实行的“岁终为断”,即以当年正月初至十二月底为一财政年度。我讨论过中国古代财政年度变化的原因,提出“计断九月”是黄河流域粟作生产在当时经济结构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必然反映,“岁终为断”则与江南稻作生产以及江南经济地位的上升密切相关;①张荣强:《从计断九月到岁终为断——汉唐间财政年度的演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并根据湖南长沙出土的走马楼吴简,指出早在嘉禾年间孙吴就已经采用“岁终为断”的财政年度。②张荣强:《长沙吴简〈竹木牍〉所见的财政年度》,《文物》2022年第12期。这就有一个问题:西晋灭孙吴再度统一全国后,当时的统治者是继续沿承秦汉旧制,还是改弦更张,转而采用孙吴新制呢?2004年2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郴州苏仙桥发掘了一批晋惠帝时期的木简,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
根据考古工作者介绍,这批郴州简总共有909枚,大部分内容反映的是晋惠帝太安年间桂阳郡的上计情况。我们从张春龙公布的部分简文中,可以见到以下记载:
1-73 大安二年七月癸酉朔廿日壬辰桂阳大守臣君
1-66 丞臣滕预顿首死罪上
1-67 尚书臣君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谨案文
1-54 书谨表
1-68 桂阳郡上城邑户口田租绵绢贾布计阶上书
1-70 付御史台大尉司徒司空府江州治所谨副言
1-71 城邑户口田租乡亭邮驿米谷绵绢贾布
1-72 上左民曹吏部属臣潘兴邓叹区鉴黄勉黄厚
2-57 伏遣上计掾赍谨上臣君诚惶①本文所引郴州晋简皆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处:《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长沙:岳麓书社2009年,第93—117页。相关简文的编联,参见孔祥军:《西晋上计簿书复原与相关历史研究——以湖南省郴州苏仙桥出土晋简为中心》,《中华历史与传统文化研究论丛》第1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39—177页。
桂阳郡在西晋太安二年(303)七月二十日派遣上计掾赴洛阳呈报计簿,也就是说计簿在此前就做好了。这显然和秦汉地方上计中央的时间不同。秦汉“计断九月”,县级机构只有等计簿制作好后才能上计郡国,《续汉书·百官五》记县道“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②《续汉书·百官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2—3623页。县道上计郡国的时间在十月或稍后,郡国入计京师的时间显然更晚。③汉代上计时间非常紧张,按照规定,从县级机构十月初造计簿,到十二月底郡国上计吏必须赶到京师,总共只有两三个月时间,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会提前编造计簿。东海尹湾汉简记载“况其邑左尉宗良九月廿三日守丞上邑计”(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97页),表明况其邑完成计簿的时间要更早。悬泉汉简就记载了敦煌郡十一月上计中央的一些实例:
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乙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县、河津,遣助府佐杨永视事,上甘露三年计最丞相、御史府,乘用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十一月丙辰东
(Ⅱ 0213②:139)④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一)》,《陇右文博》2006年第2期;又收入张俊民:《悬泉汉简:社会与制度》,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21年,第15页。
河平元年十一月丁未朔己未,敦煌大守贤、守部骑千人爱、行丞事友上计丞相府,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六升
(Ⅱ T0313②:1、10)⑤张俊民:《悬泉汉简:社会与制度》,第24页。按:张俊民先生是悬泉简的整理者,此处引用的简文目前尚未正式公布,仅见于张先生的这部著作。
阳朔二年十一月丁卯,敦煌大守贤、长史谭遣行丞事守部候强奉上阳朔元计最行在所,以令为驾,乘传奏卒史所奉上者,以次为驾,如律令。五月□
(Ⅱ 90TXT0112③:108)⑥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悬泉汉简(贰)》,上海:中西书局2020年,第256页。
第三例简文中,阳朔二年(前23)十一月戊辰朔,此月无丁卯日;而阳朔二年呈报元年计,也不合制度,故此“二年”当为元年之误。阳朔元年十一月甲辰朔,丁卯是24日;甘露三年(前51)十一月乙巳是25日,河平元年(前28)十一月己未是13日。敦煌距长安4300多汉里,上计吏乘传路上走30多天,完全可以在正月旦元会前赶到京师。⑦悬泉汉简I 90DXT0112②:18:“建平四年五月壬子,御史中丞臣宪承制诏侍御史曰:敦煌玉门都尉忠之官,为驾一乘传,载从者。御史大夫延下长安,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六月丙戌过西。”(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悬泉汉简(壹)》,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第132页。)忠受中央派遣出任玉门都尉,五月壬子从长安出发,六月丙戌到达敦煌悬泉置,路上一共走了34天。在“计断九月”的时代,七月尚未开始制作计簿,又怎么能携带去上计呢?对比秦汉与晋惠帝时地方赴京上计的日期就可以看出,西晋统一后采用的财政年度不会是“计断九月”,只能是“岁终为断”的日历年度。⑧虽然西晋太安二年正值八王之乱,但当时战争主要是在洛阳及其周边地区展开,郴州并未受到多大波及。我们在郴州简中也见到此前上计吏完成上计任务后,从京师携带回来的皇帝五条诏书,这说明当时上计工作仍在正常进行。退一步说,即使战乱会影响各地上计,也只能使地方上计时间推迟而非提前。
户籍编造日期与计断时间有着密切关系。史籍中没有西晋编造户籍的相关记载,但我们目前见到三件十六国时期的纸本户籍,《前秦建元二十年(384)籍》标注的造籍时间是在三月①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76—179页。,《西凉建初十二年(416)籍》在正月②录文参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5页。,《北凉承阳二年(426)籍》是十一月③录文参见T.Yamamoto and Y.Dohi (eds.), 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Supplement:(A)Introduction& Texts, Tokyo: The Toyo Bunko, 2001, p.9。。东晋时期一共进行过四次土断,除第一次史籍只说“咸和中”,其余三次土断分别是在咸康七年(341)四月、兴宁二年(364)三月和义熙九年(413)三月。我们知道,所谓“土断”就是将北来的侨流民众著录到寄寓地的户籍上,所以史籍也将土断与“实编户”“大阅户人”④《晋书》卷7《明帝纪》、卷8《穆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3、208页。等编造户籍的过程联系起来。这些户籍的编制时间与孙吴一样,都是在岁末年初这段时间,由此亦可佐证西晋财政年度发生的变化。
这就产生了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古代中央对地方的考课都是在日历年度结束即岁终时进行,秦汉计断九月,郡国做好上计簿后能够在岁末赶到京师参加考课和元日朝会;西晋以岁终为断,又是如何在岁末上计中央的呢?其实这并非西晋一朝,而是此后所有王朝共同面临的问题。我们不妨看一下唐代的解决方案。唐人习惯将当时的朝集制比附为汉代的上计,但学者研究指出,唐代朝集使的任务实际上只是携考簿入京应对考课和参加元会。⑤曾我部静雄:《中国社会经济史の研究》第6章《上计吏と朝集使》,东京:吉川弘文馆1976年,第371—403页;渡边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と仪礼》第2章第3节《元会仪礼の展开——第三期·隋唐期》,东京:柏书房1996年,第163—193页。唐代官员的考课也是一年一考,“凡应考之官家,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各于所由司准额校定,然后送省。内外文武官,量远近以程之有差,附朝集使送簿至省”。⑥《旧唐书》卷43《职官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822页。无论京师还是地方的官吏首先要自书考状,注明自己这一年的功过业绩;到了来年年初,地方官员要携带写好的考状赴州参加考课,州刺史负责评定等级、初步拟定考簿后,再交由朝集使赴京参加尚书省统一组织的中央考课。由于唐朝幅员辽阔,各地赴京师路程远近不一,朝廷对地方完成考簿的时间做了具体规定:“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内,八月三十日;三千里内,七月三十日;五千里内,五月三十日;七千里内,三月三十日;万里内,正月三十日已前校定。”⑦李林甫等:《唐六典》卷2“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条,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2页。李方根据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考课文书,指出这一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参见李方:《唐代考课制度拾遗——敦煌吐鲁番考课文书考释》,韩金科主编:《'98法门寺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至于朝集使进京的时间和此后参加考课的安排,据《唐六典》卷3 “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凡天下朝集使“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篚于殿庭”。就唐代考课的整个程序看,从官员自书考状“具录当年功过行能”,到上级机构“岁终,录其功以为考课”,⑧李林甫等:《唐六典》卷23“将作都水监”,第599页。再到诸州朝集使携带拟定的考簿经过数月跋涉入京,尚书省岁末举行的考课也只能是对官员上一年功过业绩的评定。
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京师诸司,皆以四月一日纳于都省。其天下诸州,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联署封印,附计帐使纳于都省。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史对覆,若有隐漏、不同,皆附于考课焉。
开头一句话明确指出,唐代包括上计文书在内的公文书都是“岁终为断”。这里“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史对覆”,似乎说的只是尚书省与在京诸司覆核计帐的时间,实际上参考依据唐令而来的日本养老令,当时诸州计帐使是与在京诸司一起接受尚书省审核。这就是说,诸州计帐也必须在五月底前送至尚书省。下引大津透复原的《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也可以证实这一点。州计帐经尚书省校核无误,就转交户部,参据北宋天圣令复原的唐代《赋役令》规定:
诸课,每年计帐至户部,具录色目,牒度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若须折受余物,亦豫支料,同时处分。若是军国所须,库藏见无者,录状奏闻,不得即科下。①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74页。
所谓户部“具录色目”,《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一)A’ 24—31行说的比较详细:“[诸州]所申计帐…… [五月卅]日以前申到户部,户[]应支配丁租庸调数,七月[ ]到度支,不须更录。”②大津透:《唐律令制国家的预算——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试释》,原载《史学杂志》第95编第12号,1986年;中译文收入《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之《六朝隋唐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42页。户部司依据诸州呈报的计帐编制出全国计帐,据此推算出全国当年的租庸调等赋税收入,再交由度支安排来年国用计划。我们可以从《通典》卷6《 食货六·赋税下》考察天宝年间测算当年赋税和支配来年国用的过程:
按天宝中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大约高等少,下等多,今一例为八等以下户计之。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为率。自七载至十四载六七年闲,与此大数,或多少加减不同,所以言约,他皆类此。其地税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两汉每户所垦田不过七十亩,今亦准此约计数。课丁八百二十余万,其庸调租等约出丝绵郡县计三百七十余万丁,庸调输绢约七百四十余万匹,每丁计两匹。绵则百八十五万余屯,每丁三两,六两为屯,则两丁合成一屯。租粟则七百四十余万石。每丁两石。约出布郡县计四百五十余万丁,庸调输布约千三十五万余端。每丁两端一丈五尺,十丁则二十三端也。其租:约百九十余万丁江南郡县,折纳布约五百七十余万端。大约八等以下户计之,八等折租,每丁三端一丈,九等则二端二丈,今通以三端为率。二百六十余万丁江北郡县,纳粟约五百二十余万石。大凡都计租税庸调,每岁钱粟绢绵布约得五千二百三十余万端匹屯贯石,诸色资课及句剥所获不在其中,据天宝中度支每岁所入端屯匹贯石都五千七百余万,计税钱地税庸调折租得五千三百四十余万端匹屯,其资课及句剥等当合得四百七十余万。其度支岁计,粟则二千五百余万石,三百万折充绢布,添入两京库。三百万回充米豆,供尚食及诸司官厨等料,并入京仓。四百万江淮回造米转入京,充官禄及诸司粮料。五百万留当州官禄及递粮。一千万诸道节度军粮及贮备当州仓。布绢绵则二千七百余万端屯匹,千三百万入西京,一百万入东京,千三百万诸道兵赐及和籴,并远小州使充官料邮驿等费。钱则二百余万贯。百四十万诸道州官课料及市驿马,六十余万添充诸军州和籴军粮。③杜佑:《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10—111页。
朱雷指出“天宝中”实际是天宝十四载(755),同时详细分析了唐代依据计帐“量入”的过程和方式。④朱雷:《唐代“乡帐”与“计帐”制度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78—186页。朱先生认为推算赋税收入的过程也是由度支司完成,这点恐怕不确。简要地说,这段文字以“其度支岁计”为界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是户部司推算天宝十四载全国赋税收入的过程,后一部分是度支司计划天宝十五载国用的工作。唐代前期的赋税项目主要有租庸调和户税、地税,租庸调以丁身为本,户税按户等交纳,只有地税依据的耕田数似乎和户口数无关,但也可以借助每户平均垦田数推算出来。所以说,唐代的户部司一旦掌握了当年计帐中的户口尤其课户、课口数,就可以推算出全国大概的赋税收入;然后负责安排全国财政支出的度支司根据赋税收入,再加上在京诸司以及其他部门上报的财政收支报告,编制下一年的国用计划,最后经尚书省长官和尚书户部长官同意后,在十月三十日之前上报皇帝批准颁行。①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1编第1章《唐前期的财务行政》“支度国用(预算)”一节,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5—54页。如果不考虑财政支出,唐代与秦汉时期财政体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的各项财政收入并非是等到租税特别是田租征缴完后才算出,而是预估出来的。当然,这种预算收入不可能也不必与实际结算数额严丝合缝,只能示其大概,所以上引《通典》这段话大凡提到数字时都用“约”,并且只精确到十万位,万位及以下数字就忽略不计了。
唐代利用年初所造计帐就可以做出当年收入预算,西晋能不能做到这点呢?我们知道,魏晋时期的户调是从汉代的口算赋演变来的,汉代上计簿中本身就记载有下一财政年度预征口算赋的数据。《汉书·高帝纪》记汉高祖四年(前203)“八月,初为算赋”,官府在每年八月编造户籍的同时,要在此基础上编制用于下一财政年度征收人头税的籍簿,走马楼吴简就有一类结句简作“凡口若干事若干,算若干事若干”的户口簿。青岛土山屯汉简《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中有:
选取2016年7月~2018年5月在我院接急诊PCI术治疗的急性心肌梗死伴泵衰竭的高危患者28例作为研究对象。入选标准:所有患者均符合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诊断标准、泵功能衰竭Killip分级Ⅱ~Ⅳ级者;行急诊PCI术者;排除标准:肿瘤,肝、肾和血管等严重器质性疾病者,有心脏手术史者。依据护理方式差异将其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其中,试验组男14例,女6例,年龄46~81岁,平均年龄(62.1±3.6)岁;对照组男21例,女7例,年龄45~80岁,平均年龄(65.1±2.7)岁。
复口三万三千九十四
定事口九万九千一十,少前五百 四
凡筭(算)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八,其千七百七十九奴婢
复除罢 (癃)筭(算)二万四千五百六十五
定事筭(算)四万四千三,多前六百廿二口②青岛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黄岛区博物馆:《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2019年第3期。
这里的“事口”“事算”等用语与吴简中的表述完全一致,《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中这些数据也应该来源于“凡口若干事若干,算若干事若干”类帐簿。《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登载的这些口算数额只能是根据当年八月造籍的户口数据推算出来的结果,因而也是预计,不是实征的。③汉代上计簿中除了记载下一财政年度口算赋的预征情况,也记载本财政年度的实际征收情况。如东海尹湾汉简《集簿》中就有“一岁诸钱入二万万六千六百六十四万二千五百六钱”,其中显然就包括了口算赋的收入。西晋太康元年(280)颁布户调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实际操作中遵循“九品混通”的原则,户等高者多缴,户等低者少缴,平均缴下来每户达到规定的数量即可。和唐代一样,西晋完全可以根据户数推算出全国的户调收入。郴州苏仙桥晋简的桂阳郡上计材料中,也记载了属县征纳户调的情况:
1-65 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永康元
2-363 年永宁元年二年户调绵绢贾
1-24 定余三万九千四百廿八匹六寸二分半
1-31 其出一百六十四依丙寅诏书雇募市银贾
1-44 今年户调绵绢贾布一万七千六百七十三匹别收责
走马楼吴简有“田亩钱米贾布”一说,是指民众将佃种土地应缴纳的钱、米折成布缴纳;这里的“户调绵绢贾布”意思与其差不多,也是指将户调规定的绵、绢折成布。从走马楼吴简记载看,临湘民众向官府纳布的时间通常是在八月之后,北朝以及隋唐官府征收户调的时间也在每年的八、九月。前已指出,桂阳郡太安二年上报计簿的时间是在七月,如此,“今年户调绵绢贾布一万七千六百七十三匹别收责”应该是预计而非实征数额。
再看田租。西晋占田课田制规定,“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①《晋书》卷26《食货志》,第790页。看起来是按丁征收田租;但《初学记》卷27 《宝器部·绢》引《晋故事》说“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亩收租四斗”,②《初学记》这条佚文讹误较多,周国林对此做了订正,西晋郴州简证明这一释读是正确的。参见周国林:《曹魏西晋租调制度的考实与评价》,《华中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增刊。又似乎是按田亩收租。如果计丁收租,就和唐代情况一样;而按亩征税,也未尝不可在作物收获前就做出预算。郴州苏仙桥晋简也著录了桂阳郡下辖的耒阳县的田租情况:
1-53 县领水田八百一十八顷一亩六十步
2-387 今年应田租者八百四顷五十六亩六十步定入租谷三万二
1-30 千一百八十二斛五斗依丁亥诏书稻穬一斛
1-20 入米四斗五升合为米一万四千四百八十二斛
1-32 一斗二升五合别收责输付耒阳氐阁
“今年”是太安二年。③孔祥军:《西晋上计簿书复原与相关历史研究——以湖南省郴州苏仙桥出土晋简为中心》,《中华历史与传统文化研究论丛》第4辑,第139—177页。耒阳县有田80456.25亩,需纳租32182.5斛,每亩收稻4斗。水稻成熟时间在九月之后,此处登载的“今年”田租额不可能是征收上来的实际数额,只能是根据垦田数和每亩税额测算出的结果;官府在实际征收田租的过程中,也一定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逋欠行为,民户不可能悉数按时交纳。简文中特别注明“定入”,意义也在于此。
事实上,西晋计簿中登载预征田租额的做法也是江南旧规。前面说过,秦汉“计断九月”是以粟作生产为标准制定的,这一时期北方地区的上计簿如东海尹湾汉简《集簿》中有“一岁诸谷入五十万六千六百卅七石二斗二升少□升,出卌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一石四斗□□升”的记载,④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释文”第77页。这里的“谷入”自然是当年实际征收数额。南方上计簿遵循“计稻后年”的规定,含义就不一样了。不过,我们注意到,汉代江南上计簿中也登录了当年田租额的情况,《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中就有:
提封三万五千五百六顷廿七亩
其七千七百九十八顷六十六亩邑居不可貇(垦)
八千一百廿四顷 二亩奇卅二步群居不可貇(垦)
千七百卅九顷 亩奇廿步县官波湖溪十三区
可貇(垦)不貇(垦)田六千 顷九十八亩奇六十八步
貇(垦)田万一千七百七十五顷 一亩
它作务田廿三顷九十六亩
凡貇(垦)田万一千七百九十九顷卅七亩半
其七千一百九十一顷六十亩租六万一千九百五十三石八斗二升灾害
定当收田四千六百七顷七十亩租三万六千七百廿三石七升
百四顷五十亩租七百卅一石五升园田⑤青岛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所、黄岛区博物馆:《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2019年第3期。
堂邑治所在今南京市六合区西北,直到现在当地农作物仍是以水稻为主。⑥《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中也有“民种宿麦七千四百二顷五十九亩,多前百顷”的记载,当地现在还种小麦。简文说当年堂邑县受灾田地719160亩,免除田租61953.82石,每亩纳租约8.6升米;如果按照定收田的田亩总数和交租总额计算,每亩租率八升,两者相差无几。《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的各项数据截止到当年九月底,此时当地的水稻刚成熟,民众还来不及交租;对照“元寿二年十一月见钱及逋薄(簿)”列出的各种逋欠税钱,就会清楚“定当收田四千六百七顷七十亩租三万六千七百廿三石七升”登载的,只能是元寿二年额定而非实征的田租数额,①秦汉时期除了县道秋冬之际的上计外,每年五月也要向郡国汇报当地的垦田和田租数额。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规定:“县道已豤(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2页。)律文只提到呈报垦田和户口数,但根据里耶出土的《迁陵卅五年垦田租簿》:1迁陵卅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2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3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8-1519正)1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2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卌一石。3贰田廿六顷卅四亩,租三百卅九石三。4凡田七十顷卌二亩。·租凡九百一十。(上栏)1六百七十七石。 (下栏) (8-1519背)(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5—347页。)走马楼西汉简中也有《都乡七年垦田租簿》:1都乡七年垦田租簿2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率亩斗三升,奇十六石三斗一升半。3凡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4出田十三顷四十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蛮夷归义民不出租。5出田二顷六十一亩半,租卅三石八斗六升,乐人婴给事柱下以命令田不出租。(上栏)1凡出田十六顷七亩,租二百一十八石五斗六升。2定入田卌三顷九十五亩,租五百七十八石一升半。3提封四万一千九百七十六顷十亩百七十二步。4其八百一十三顷卅九亩二百二步可垦不垦。5四万一千一百二顷六十八亩二百一十步群不可垦。(下栏)(原释文参见马代忠:《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初步考察》,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释文校订参见高智敏:《秦及西汉前期的垦田统计与田租征收——以垦田租簿为中心的考察》,《简帛研究二〇一七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同时上报的还有应予征收的田租数额。我们在走马楼吴简中也见到了嘉禾四年五月,临湘县诸乡上报当年种植粢田亩数以及应纳租额的帐簿。但五月时节,江南的水稻播种不久,北方的粟还未秀穗,所以上举两份“垦田租簿”中均没有记载当年农作物的受灾情况,此时上报田租数额的意义到底有多大,不太清楚。长江中下游地区通常夏伏季节(公历的7、8月份)干旱少雨、蒸发量大,此时对稻作物的危害最严重,孙吴《吏民田家莂》中就经常有“旱败不收”的记录。按照《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记载,堂邑县当年受灾农田达到719160亩,约占全县垦田总数1179937.5亩的60%,如此大规模的灾害显然是当年伏旱造成的后果。由此看来,该《要具簿》登载的大量农田受灾获得蠲免后应征的田租额,应该是堂邑县在水稻向熟待收时的统计,而非五月的调查结果。简文中的“当”字也说明了这一点。
古代官府本来就是根据上一财政年度末编制的户籍来征发徭役。《管子·度地》篇引战国时期的一条令文:“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这是我们目前所见最早的造籍法令,所谓“秋岁末”指八、九月,也就是战国时期的财政年度之末。官府在编造户籍时,要将符合应役的人群统计出来,制成专门的帐簿供下一年征发徭役。西晋郴州简中就有“口八治民”“口十四郡县医工”“口廿三酒工”“口九十七南戍武吏”此类记载,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处:《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第93—117页。这些承应的是比较固定的职役,而对于大量不承担职役的丁男,官府会在下一年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科派徭役。我们可以在《西魏大统十三年户籍》B卷部分以及唐代计帐中见到这方面内容。
以上,我们结合郴州晋简分析了西晋统一后的户调、田租和徭役情况,意在说明这一时期上计簿中著录的赋役数据本身就是预算而非实征,中央财政机构汇总后就可以编制出下一年的财政调配计划。
西晋财政年度发生变化,不仅是接受孙吴新制的结果,③需要说明的是,孙吴创设的符合稻作生产的“岁终为断”这一财政年度,完全可以容纳黄河流域田租收入记录。也与当时财政预算体制的发展有密切关系。黄惠贤指出,魏晋时期中央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变化就是度支尚书的设立,相较于秦汉时期以大司农为代表的主要服务于京师、宫廷的保守型管理制度而言,度支尚书代表一个面向军国大事、统筹全国财政收支管理的新体制。④黄惠贤:《魏晋南北朝时期财政管理制度的变革》,《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5期。度支尚书始创于曹魏初期,《晋书·司马孚传》说“魏文帝置度支尚书,专掌军国支计”,①《晋书》卷37《司马孚传》,第1082页。但陈明光根据《北堂书钞》卷60所引朱凤《晋书》指出,度支尚书在曹魏时期实际上只主管军费特别是军粮调度安排,到西晋时期才成为负责全国财政支出和物资调配的最高财政长官。②陈明光、王万盈:《中国财政通史》第3卷《魏晋南北朝财政史》,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9、293页。西晋初年的杜预、张华先后出任度支尚书,从两人本传记载来看,其时度支尚书职掌大体不出唐代“掌天下租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途之利,岁计所出而支调之”的范围。③《新唐书》卷46《百官志》,第1193页。除了度支尚书外,魏晋时期还有一个重要的财政管理机构。上举郴州简说桂阳郡将上计簿正本呈报“御史台,大尉、司徒、司空府,江州治所”,副本上“左民曹、吏部”,④张文强撰文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受计由尚书省不同尚书曹分掌,如西晋时期户口归左右民曹,垦田归左右民曹及屯田曹,赋调归度支曹等。参见张文强:《魏晋北朝考课制度述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5期。从郴州晋简记载看,当时尚书省受计的只有左民曹和吏部。前者做法是承袭东汉旧规,后者显然属于魏晋新制。呈吏部是为了考课,呈左民曹呢?汉代尚书郎有四,其一就是民曹,蔡质《汉旧仪》说东汉时期的民曹“典缮治功作,监池、苑、囿、盗贼事”,⑤《续汉书·百官三》,《后汉书》,第3597页。似乎主要负责工程建设;此后曹魏改民曹为左民曹,晋惠帝时又增设右民曹,但史籍皆未记其职掌。东晋南朝的左民曹职责很明确,“掌户籍,兼知工官之事”。⑥李林甫等:《唐六典》卷3“户部尚书”条,第63页。从郴州简记载看,至迟在西晋时左民曹就已经负责全国的户籍、租调收入事宜了。由此看来,西晋时期实际上也存在着执掌财政收入的左民尚书和负责财政支出的度支尚书两套中央财政管理机构。西晋编制财政预算的过程想必与唐代一样,也是由州郡通过上计簿将地方财政收支情况(收入是预算来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呈报给左民曹,左民尚书据此测算出当年全国的财政收入后,再转交度支尚书编制来年财政预算。只不过西晋州郡上报的计簿内容比较繁杂,不仅著录户口、赋税等财政内容,还包括邮驿、吏员设置、地方特产等民政信息;但此时上计簿分送左民曹、吏部,在反映当时的上计簿仍兼具上计与考课功能的同时,也暗示出两者的分离趋向。
“唐代南朝(江南)化”是中古史研究领域的一个经典命题。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财政篇》最早提出这一说法,并将其归结为南朝社会经济较北朝发达的结果;⑦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156—174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着眼于魏晋之后南北方历史发展路径的差异,认为这是北方胡族固有制度、风习消解融入华夏制度文化后的必然走向。⑧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中国封建社会的研究和前期的变化》,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73页。牟发松继承并引申唐先生观点,进一步将北朝仿效江南制度文化的源头追溯到了北魏孝文帝改革;⑨牟发松:《从南北朝到隋唐——唐代的南朝化倾向再论》,《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王素继而指出在西晋平吴后颁布的户调式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江南地区的内容。⑩王素:《长沙吴简中的佃客与衣食客——兼谈西晋“户调式”中的南朝化问题》,《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中国历史上的南方和北方,无论地理环境、族属人群还是生产方式、社会风俗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在古代社会早期,立足于黄河流域的统一王朝制定中央政策时主要视北方情况而定,此后,随着江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地位上升,中央政策的地域倾向性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由于“岁终为断”完全可以容纳北方粟谷的成熟时间,在此情况下,汉代江南地区基于稻作生产采用的田租预算方式和孙吴因此创设的岁终为断的财政年度,共同构成了西晋统一后全国财政预算体制的基础性来源。西晋财政年度“江南化”是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变动在中央政策上的必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