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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数据资本资产定价的研究对象与方法

2023-10-01姜奇平于小丽

互联网周刊 2023年18期
关键词:所有权定价要素

姜奇平 于小丽

从资源配置角度,将数据要素定义为作为中间产品投入,并具有从最终产品中获得剩余回报的数据,以此区别于作为最终产品的信息、知识和内容。数据要素具有主体与权利属性,以授权主体作为产权主体,因此具有剩余索取权,这使其有别于只具有客体属性的数据资源。这是讨论数据要素的资本资产问题的前提。

数据要素的价值包括成本价值与实现价值,数据要素只有在最终产品中才能实现其资产的全部价值,最终产品可以是关于资产的服务(如云服务)、使用(如资产复用)、应用(如增值应用)、利用(如再开发)等。当把数据要素定义为中间产品投入时,意味着出现三个主体,一是平台方(中间产品提供方),二是应用方(中间产品需求方与最终产品提供方),三是消费方(最终产品需求方)。

我们可以认为数据要素资本资产定价过程,同时是这样一个价值实现过程:首先,由数据资本的所有者付出成本,生产(形成)数据要素;其次,将数据要素作为中间产品(引致效用),投入全生命周期中的下一个阶段(流通与使用),这一过程是所有权人在对于数据要素的效用,在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之间权衡的结果;最后,中间产品投入形成的最终产品,将引致效用(间接效用)转化为直接效用,完成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在价值实现中,数据要素的生产价值转化为实现了的利用价值。数据要素的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在投入应用之前在单边市场进行交易,贴现价值,但风险极大(随机贴现因子β较小),这更接近天使投资;也可以选择随价值实现过程,以空间贴现方式从最终产品收入中分成,这更接近平台上市。

一、数据要素定价中的“测不准”问题

数据要素的价值包括生产价值与实现价值。生产价值是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采集、加工、制作等前期环节中,由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决定的价值;而实现价值是在数据全生命周期中的服务、使用、利用、再开发等后期环节中,由资产全部完成的收益决定的价值。前者是存量价值,后者是流量价值。数据要素资产定价的主要困境是存量价值确定,而流量价值不确定,或者说,用传统资产定价方法测不准。

在数据要素的市场交易中,生产价值与实现价值的矛盾充分暴露出来。传统单边市场(如贵阳大数据交易市场)场内交易的特点是,把数据要素仅当作由成本价值决定的商品来交易,交易标的只是数据的存在状态,只具有生产价值即基本价值。这种价值相对其完整的收入如把“使用价值创造的价值”包括进来产生的实现价值而言,是不完全的。这带来了不同于传统要素交换的特殊现象,即场外交易的活跃。场外交易实际承担的功能,是按数据的过程即根据价值的实现来为要素定价。

区别是明显的。把数据要素当作商品而非资本品进行交易,交易的是数据的状态价值即生产价值,买方一般对数据要素商品的状态价值这种基本价值的估价是极低的。在拼多多、淘宝上,几十个G的数据可能只卖8元到20元。我们称这种价格为状态价格。状态价格在这里主要是由重置成本决定的。

而这些数据一旦与价值生成过程结合起来,例如与具体场景确定价值实现的应用结合起来,往往具有成百上千倍的价值,但在商品交易中确定这种价值,是极不确定的。这说明,数据要素的资产定价是一个综合的过程,需要同时考虑重置成本与收益变化。仅从重置成本定价,对其生成价值必将是测不准的,会带来全面价值确定上的极大的不确定性。相反,如果抓住数据要素价值生成的流量变现特征,可以在随机贴现因子之外找到极简的定价方法。实践证明,数据只有在应用中通过流量变现,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和作用。这启发人们,对数据要素进行资产定价,需要有新的方法,即把流量空间的贴现作为确定价值实现的主要方法。

根据现有问题确定新的方法,出发点在于如下认识:数据即数据之流,不仅有状态的价值(存量价值),而且有过程的价值(流量价值)。想把流动的事物变为静态、孤立的“物”来变卖,注定会遇到实现价值测不准这一根本难题。作为状态的数据,即以符号、文本形式加以固化、物化的数据,只有与人的活动即在具体场景中对数据的利用、使用和流通、应用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变化之流(价值生成之流),才构成完整的价值循环(生命周期)。这决定了作为流量数据的数据要素,需要结合流量变现来定价,结合应用过程中的价值实现,来确定其全部资产价值。

二、数据要素定价的研究对象

(一)区分要素定价与资本定价

1. 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据资产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与实体资产的不同数据资源、数据要素、数据资产,这些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数据处于客体存在,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对象化产物,都只处于原料、成本状态。只有与主体因素结合,才能转化为数据资本。数据要素只有与活的劳动(无论生产活动与消费活动)结合,转化为销售收入,才被视为创造价值,成为经济意义上的数据资本。

数据要素是否创造价值?应该说,数据要素是创造价值的条件,创造价值与分享价值,只能是主体的行为。数据要素可能以多种方式与主体相联系,一是作为数据要素的所有权人,例如授权者,则数据要素的部分价值归属于所有权人的价值,这是归属权价值;二是作为数据要素的内容构成,如用户数据中的个人信息本身是有价值的,这是数据的使用价值,不一定是使用权价值;三是作为数据要素的使用或价值实现机会,如应用活动所创造的价值,这是与剩余索取权联系的使用权价值,其中又可细分为所有权人的使用权与非所有权的使用权如用益物权;四是作为数据要素的价值实现条件所包含的价值,如流量中的交互所带来的互补价值,即一加一大于二的部分。

关于数据资产一个最低限度的理论基础概念,是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是指知识产权人一旦把产品销售或交付给新的所有者,就必须放弃对产品的某些控制权。我们说这些权利已经用尽,是因为权利人无法再控制新的所有者对该产品的许多使用方式[1]。”传统资产定价较少涉及权利用尽,是因为实物随着所有权转移,使用权也完全归新的所有權人拥有。原所有权人不能再控制卖出的东西的使用。而数据要素不然,其价值的主体部分可能是在“销售”(实际是通过许可,转移使用权)之后,与经营、使用结合才产生出来的。数据资产的“销售”并没有转移所有权。“销售”只是同一所有权下诸多使用权的权利束进行分割的过程。数据要素的经营、使用过程中,本身还在发生着权利交易。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交易之后,还有一个使用权进一步交易的过程。这是过程,而不是状态,在实质性地决定资产定价。举例来说,脸谱平台上有数亿用户,许多的应用,数万亿条用户数据。流量数据由平台、应用、用户三方授权,其中,数亿用户构成的交互关系(流量),是平台的主要数据资产。如果单卖关系链,可能只是一个数据表。针对关系链的所有权交易门槛是相对较低的,用户可能免费享受流量的好处,应用方则付出一个会员费,但真正的交易机会是在随后出现的。在中间产品转化为最终产品过程中,交易合约不是格式合同,每个实际产生销售收入的交易(无论是通过广告还是应用服务收费),是在这一流量与用户数据、具体应用结合时,具体达成的,是场景化的。在这一过程中,平台方仍然可能参与经营(这与交易所交易明显不同),例如提供基础性的收费服务,如利用大数据服务帮助应用方提高客流转化率。在这一过程中,平台有权利向双边市场中的某一方或多方,收取数据资产的使用费,这是数据资本的产权方未用尽的使用权。在围绕同一资源使用权的交易完成之前(其价值可能占总价值的90%以上),仅仅通过达成所有权的交易,是无法穷尽数据要素的价值及其权利的。

对数据资本来说,不同于实体资本的主要之处在于:第一,实体交换中的“销售”(购买)是同时交换所有权与使用权,而数据交换中的“销售”(购买)只转移使用权(许可使用),不转移数据本身所有权(如版权),“销售”中转移的所有权不是数据本身的所有权,只是数据载体(如光盘)的所有权;第二,需要处理“首次销售”定价与衍生服务定价的关系,例如划分版权与“权利用尽”的边界。

此外,交换的数据资本品分为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最终服务)。中间产品定价,在此指将数据要素直接当作要素商品交换,不考虑增值。只不过这里的商品是特殊商品,是资本品,其定价方式以直接定价为主,主要通过单边市场完成交换。

其中,根据中间产品定价是否包含增值(剩余),又可进一步分为产品贴现与非贴现两种。非贴现,相当于拿要素这种中间产品直接当最终产品(商品)销售,此时定价适合成本法,直接定价,成本之上的要素潜在收益不计入价格;贴现,相当于同时考虑要素的成本与收益,将要素潜在收益(增值)贴现为现值,一并计入价格,这时的定价原理与期权定价类似,属于间接定价中的一种。但对数据要素来说,由于风险极大,按期权定价,往往难以估算时间贴现。市场一般用风险投资方式定价,而期权主要用于经理人。

2. 数据资本资产定价与数据要素定价的联系与区别

数据资本资产定价与数据要素定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数据作为资本,是数据要素的存在形式之一,作为要素,数据与资本、劳动、土地、技术是并列关系。但从市场化定价角度看,数据作为要素交换与作为资本交换,又有所不同。不同在于,数据可以作为要素商品,在不考虑贴现因素下定价。此时的要素,实际是当作一般商品来对待的。例如,在淘宝上,几十个G的数据,可能只值十几元,交换的只是其潜在价值,没有完全实现出来的价值。数据的要素性质仅表现在,购买者把数据当作商品买回去,但作为要素进行再投入,要素的原产权人对出售后的要素再无剩余索取权,法律上称为“权利用尽”。数据资本资产定价却不同,一定要考虑其潜在价值(本金)与实现价值(利息和剩余)。因此要素作为商品定价与作为资本定价是有重大区别的,这好比M1与M2的区别一样大。

从实务来看,作为商品定价时,市场的定位是单边市场,也就是类似贵阳大数据市场那样的商品市场;而作为资本定价时,市场的定位是双边市场,可以是平台,也可以是风险投资市场那样的资本市场。现实的困境是,希望将数据要素作为数据资本来交易,但现实中的资本市场又没有发育成熟。作为一个基础理论问题,我们先要搞清数据要素作为商品定价与资本定价的不同。这样才能避免现实中把资本市场办成商品市场,还以为是资本市场的认识与实践双重错位。

我们注意到,即使是风险投资市场那样的资本市场,也不是进行直接交易数据要素本身的地方,而是把数据要素与人的行为(创始人)打包在一起交易的。其中的理论含义是把数据要素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潜在价值与价值实现能力当作完整的标的,以生态为单位,具体来说是以平台企业为数据资本的载体来进行统一交易的,表现为以数据资产为主要资产的使用单位的市值为定价形式,完成传统资本在不同数据资产单位间的流动,从而间接为数据资本定价。国内为什么有些人脱离实际希望以对待期货的方式,把数据要素与数据要素使用及使用者分割开进行交易,这是在变相进行非常传统的衍生金融交易,把交易的重心放在传统资本上,而非数据资本服务上。

3. 数据要素中资产的生态构成

界定生态由平台方企业与应用方(个人或企业)共同构成,依合约形成合作关系。简化生态中的要素仅为数据要素。

数据要素即数据资产,其中,要素分为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均以数据要素形态存在,例如主体作为流量的持有者而存在,形成数据化的资本要素与数据化的劳动要素。

界定生态数据要素资产,是生态之中的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之和,与企业不同,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对应不同的要素所有权人。对应不变资本的要素所有权人是平台方(企业),对应可变成本的要素所有权人是应用方(个人或企业)。这意味着,生态的可变成本,不是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而是由应用方(生态的“工人”)自己承担的投入。不排除应用方自身也是企业,也有自身的不变成本与可变成本投入,但这种投入加在一起相对于整个生态,只相当于可变成本的部分。因此要注意生态可变资本与企业可变资本,生态不变资本与企业不变资本在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一个产权上的集合概念,是由不同产权主体形成的联合体,彼此是合作关系,在这个意义上生态与虚拟企业、虚拟企业联盟是同类概念,不同仅在于内部结构是否存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后者是产权上的个体概念,以同一产权主体为同一单位,内部子集彼此是雇佣关系,包括委托代理关系。

生态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之和,相当于生态水平上的资本与工资之和,分别对应生态中的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与会计意义上的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有所不同,流动资本既包括不变资本(部分),也包括可变资本(全部)。

明确了这种区分后可知,数据要素或数据资产定价问题,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个问题集合。需要首先把数據要素定价,分解为数据要素之中资本资产要素(平台方要素)与劳动资产要素(应用方),区别看待。生态从产权角度,可视为生态双方以资产(主要是平台资产)的使用权(转让与使用)为纽带建立的以使用权为边界的利益共同体,即双方同属同一个使用权,但分属不同所有权。

发生在生态(平台+应用)中两要素之间的交换,本质上是数据要素使用权交换,作为数据要素所有者(所有权人)的平台方代表生态的“资方”,承担的是生态的固定成本要素(即使平台企业内部可分出可变成本如工资);作为数据要素使用者(使用权人)的应用方(APPs)代表生态的“劳方”(大多应用方也确实以活劳动为主,即使带有自身的固定成本),他们之间的要素交换,双方根据最终产品与服务(以下统称最终产品)净收入(总收入-投资成本+投资回报),平台方以数据要素的使用费(包括固定的进入费与不固定的窄义使用费)形式扣除生态固定成本投入(如平台基础设施投入)后获取投资回报(目前市场行情是30%);而应用方扣除生态可变成本(以时间、精力为主)按比例分成(目前市场行情是70%)作为回报(要素收入)。这种要素交换与工业时代企业要素交换的一个明显不同在于:不是要素一方获得全部剩余,而另一方只取工资,而是双方各承担成本,各分享各自的剩余。因此可以认为双边市场的主导属性是市场,而不是企业。

这时带来的不同于实体资本定价的特殊问题是,数据资本在要素交换中,既不同于市场(单边市场)定价,又不同于企业定价(以雇佣制为前提确定要素价格),而是一种新型的生态定价。

生态定价中的数据资本定价指中间产品按最终产品定价。对数据来说,产品与服务不做区分。就数据的购销不转移所有权而言,所有产品都是服务。此时,中间产品定价是不确定的,能确定的只是成本价格,而收益价格不取决于中间产品本身,而取决于最终产品所获收入的多少。这个收入是以它为中间投入的最终产品的总收入,而最终产品的总收入具有不确定性。这意味着,中间产品的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成本法确定的成本价格,这是相对确定的,但只是潜在价值;第二部分是由收益法确定的,从总收益中获得的分成部分,来源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不确定性是因为,哪些最终产品的中间投入能获得回报,哪些不能,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中间产品收益是总收入減去平台、应用双方投资成本之后的投资回报的某个合约分成比例。直到总收入得到确定,即最终产品实现价值后,中间产品的回报才得以最终确定。

4. 资产组合定价上与金融资产、实体资产的联系区别

数据要素是资产组合,其定价是资产组合定价,与金融资产组合定价相比较,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数据资本资产定价是与数据要素定价相联系的,要在建立数据要素定价结构的基础上,从总定价结构中加以析取。生态要素的价格结构,可以视为由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的关系构成。

要素定价不同于商品定价(最终产品定价),属于中间产品定价。就生态而言,需要对数据要素定价进行内部构成上的区分。区分标准,首先是根据定价中的收费模式是产品还是服务,分为按产品定价与按服务(使用)定价。数据要素整体定价不同于实体要素的一个特殊性在于,完整定价要将价值生产与价值实现(包括流通、使用)结合起来。按产品定价,是与实体定价一样,只根据价值生产定价。购买销售完成后,使用收益如何,不再影响定价;按服务(使用)定价在实践中称为云模式,如SaaS,往往是产品免费,按服务(使用)收费,要联系收益(从购买方指使用效果,从销售方指服务效果)收费。

按最终产品(最终服务)定价,对数据资本来说,属于要素交换,突出增值“贴现”,其定价方式只能是间接定价。所谓间接定价,就是通过对最终产品的定价,间接为中间产品定价,是要素定价的一种基本方法。在现有理论中,要素交换(如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之间的交换),是通过企业(合约)完成的。张五常视企业为一种特别的合约,即交换要素而非商品的“市场”。而数据要素的交换,并不在企业内部完成,可以在直接定价的单边市场完成,也可以在间接定价的双边市场完成。

对数据资本来说,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提供者不是同一产权主体(所有权人),例如平台方是中间产品(数据资本)所有权人,应用方是最终产品(APP)所有权人(同时是中间产品的使用权人),间接定价的“间接”就是指跨所有权定价,也就是一个所有权人的财产定价,要取决于另一所有权人的财产定价,条件是双方交换了财产的使用权。因为也可以认为,平台方在交换中,也交换了应用方人力资本的使用权。

以生态合约为基础的双边市场定价,其增值贴现的方式不是期权那种时间贴现,而是下面重点分析的空间贴现,即在同一时间,集中的平台方数据资产所有权人与分散的应用方数据使用者结合,根据最终服务与使用效果确定生态收益,在生态收益中再根据合约确定数据资产收益。

(二)资产组合:调和货币化与收入化定价的矛盾

在数据资本资产定价中,区分Capital 和Asset概念有特别的意义。而对传统资本资产定价来说,区分Capital与Asset没有特别的必要。

数据资产定价可以视为一类特殊的资产组合问题。它是资本所有权定价与资本使用权定价的组合。前者是货币化资产定价,特指把具有一定实现潜力的价值,贴现为现值来定价;后者是收入化资产定价,是指把资产的当前价值与其在未来销售收入中的价值实现联系起来定价。货币化定价估值的是价值存量,收入化定价估值的是价值流量。前者力图把流量化为存量来定价,后者力图把存量展开为流量来定价。

在一般研究中,人们对货币资本与资产并不做严格区分。但有两个学派例外,一个是凯恩斯学派,坚持用交换价值来定义资本,而反对用使用价值定义资本,因此其资本特指货币资本。对资本的关注完全聚焦于所有权转移,而基本不关心所有权转移后,发生在使用(经营)中的价值变化,认为所有的使用都是同质的、无差异化的,无须离开市价另外估价(如场景化定价)。另一个学派是奥地利学派,坚持用使用价值来定义资本,而拒绝用交换价值定义资本。在他们看来,资本就是其使用价值(资产、生产资料),即迂回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同样数量的货币资本,在不同的使用(经营)迂回中,结果千差万别。因此重要的是资产评估,而不是货币资本套利。

在传统CAPM中,货币资本与资产的区别导致的定价中的矛盾,显露得并不明显。但对数据资本资产来说,矛盾却突出起来。资本定价与资产定价,可能结果不同。前者表现为货币化定价,侧重将收入流量贴现为现值,强调状态价值;后者表现为资产化定价,侧重将存量状态置于经营、收入之流中,突出过程价值。

表现在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化思路上,一种思路坚持以货币化的方式(单边市场的方式)实现市场化,相反思路主张以平台化的方式(双边市场的方式)推进市场化。用数学方法对两种思路进行标准化,认为在资本资产定价上,前者属于时间贴现,后者属于空间贴现,时间贴现与空间贴现互为特例与推广形式。时间贴现更加满足于数据要素与传统资本资产(如金融资本)一致性的方面,空间贴现则更体现数据要素不同于传统要素的特殊性方面。

以货币化的思路对数据要素进行资产定价,其实践形式是以用金融市场的办法,以数据交易所方式对数据要素进行直接交换。优点是有金融资产交换先例可循,照猫画虎,简单易行,但存在场内交易不活跃这一难题。近年来,我国上马近80个数据交易所,但第三名交易量已在1亿元以下。市场在用脚投票,不认同把数据资产当金融资产运作的方式。

究其缘由,在于这种思路的理论实质是基于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估值合一(租与买折合现值相等)的观念进行资产估值。这一观念不认同“数据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充分发挥与实现价值”这一简单道理。默认依交换价值定价与依使用价值定价,在现期收入上没有区别。因此其隐含的资产定价思路,实质变成了对数据要素的现值货币资本定价,而忽视了数据要素在过程价值变化上的资产特殊性。

以使用权定价的思路对数据要素进行资产定价,是按资产定价中“资产”这个词的原意定价,实质区别在于内生经营因素(要素使用价值与使用权)来定价。

按照新的思路,可将生态中平台与应用的要素组合,视为一类特殊的资产组合,即同一个生态资产与众多生态人力资本的资产组合。生态均衡(均衡点e*)的本质,就是从实体均衡点(f,代表实体平均成本)出发,以f作为均值的起点(以中间产品为起点),经过无数空间离散的APP来分散风险,最后在作为终点(最终产品)的均衡方差处,形成新的稳定均衡(e*)的过程。

在此假设,平台资本是风险回避的。对应实践是,平台方之所以向应用方开放(即有偿共享)生态固定成本,是希望将所有应用风险记在应用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其中应用无效的风险因资产复用被冲销;相反,如果平台资产不是风险回避的,它将封闭经营,即由平台方直接经营APP,将生态中统分两层,统一于同一个所有权(两权合一),将生态还原为企业,将外部范围报酬递增还原为内部范围报酬递增。

与纯资源配置分析有所区别,这里的风险还包含了社会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如权力、心理、情绪、意向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作为一个实际问题,体现在合约分成比例中,它不是唯一最优的,而是情境最优的。

三、数据要素与传统要素定价方法的不同

数据要素与传统要素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数据要素主要以流量方式存在,而传统要素常以存量方式存在。数据要素资本资产定价与传统要素资本资产定价的一个重要不同,在于它需要将自身从存量(中间产品)转化为流量(最终产品)贴现。因此贴现的关键在于流量空间贴现(以下简称“空间贴现”)。流量变现的实质是数据在使用中充分实现价值,从资产定价角度说,流量变现是数据作为要素的特殊贴现形式。从资产定价的收益法角度讲,流量空间是指总销售收入(最终产品总销售收入)的分成空间,对双边市场来说,主要是使用费的收费空间。

由于数据要素的特殊性,数据资本资产定价的一个总的改进方向是,从根据成本定价转向根据收益定价。基于按使用效果收费的实践,这里的根据收益定价,从按使用定价转向根据使用效果定价。

现有数据交易市场在实践中效果不理想,而数据要素市场化又亟待推进。这是当前数字经济发展遇到的一个突出矛盾。从矛盾背后暴露的问题看,存在着迫切的理论需求,建立符合数据要素规律的数据资本定价理论。本文试图结合间接定价理论,建立一个数据资本定价模型。

数据资本是数据要素之一,数据要素的分析单位是共同体,即以使用权分成合约为单位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以合作制区别于企业,以风险分担、利益分成机制区别于雇佣制。数据要素作为流量,不可直接以实物方式呈现,而呈现为共同体的流量。流量是数据要素投入产出过程中数据要素投入的对应物,等价于数据要素。流量主要由共同体中各利益相关方——平台方、应用方和消費者三方授权的形式形成。为方便起见,假定另外两方数据要素的产权对应的收益分别出清,其中总流量中归属消费者的部分,通过平台免费服务形式,以消费者剩余方式出清;归属应用方的部分,通过最终产品净收入中按比例分成(现实行情一般为70%)归属应用方的部分出清,这部分收入在理论上定性为共同体可变资本的分成。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可变成本的成本(工资),而是成本加成。而作为本文分析重点的数据资本,特指平台方数据要素(共同体的资本方),在理论上定性为共同体的不变资本,其收益通过与应用方的分成合约规定。

数据资本资产定价,要解决数据资本的价值与价格不匹配的问题。资产定价的问题,本质是将一个现值与一个未来的销售收入相连。价值与价格不匹配就发生在现值与未来值不匹配之上。

从资源配置角度,将数据要素定义为作为中间产品投入,并具有从最终产品中获得剩余回报的数据,以此区别于作为最终产品的信息、知识和内容。数据要素具有主体与权利属性,以授权主体作为产权主体,因此具有剩余索取权,这使其有别于只具有客体属性的数据资源。这是讨论数据要素的资本资产问题的前提。我们可以认为数据要素资本资产定价过程,同时是一个价值实现过程。价值实现过程,可以采用空间贴现方式,从最终产品收入中分成。

所谓空间贴现,就是将时间上的现期—未来,转化为空间上的平台—应用。以平台—应用构成一个双边市场,这是一个具有企业分层功能的市场,数据资本以平台的固定成本投入为代表,作为中间产品,以有偿共享(按平台重资产与应用轻资产结合的使用效果收费)方式投入应用(APPs)。这时,确定的平台固定成本投入(数据资本的中间产品价值)与各不相同的使用效果(每个APP实现了的不同的最终产品与服务定价收入)相结合,形成一对一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组合,将这个组合作为一个集合,就构成了数据资本的定价。这不是一个先后过程,而是一个统分结合的同时过程,因此与期权定价不同,它直接以数据要素的现实定价,而非期权中的未来定价,由中间产品的使用(应用)所形成的最终产品定价,作为中间产品估值的结算依据。

分析可以遵从消费资本资产定价(CCAPM),将需求分析与资本分析结合为一体。假定数据要素的主体是“一个人”(共同体),资本的生命周期是从投入中间产品到产出最终产品的全过程(全生命周期)。视这一过程为一个总的消费选择过程,即这“一个人”以总效用最大化为目标,权衡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的机会成本。平台资本代表对未来消费的选择,意味着这“一个人”中未来消费的人格化代表,将最终产品转化为中间产品,停止眼前消费,以获取未来更大消费;应用方代表对当前消费的选择,将中间产品转化为最终产品,意味着这“一个人”中当前消费的人格化代表(应用方是供方,消费方是需方),从生产资料中不断转化出生活资料,把资本的潜在价值转化为增值后的实现价值。二者的比例关系,决定了数据要素资本资产的定价。如果资产定价高于均衡水平,等价于平台应用分成比重向平台倾斜,对应共同体较低的风险预期(平台较高的无风险收益预期);如果资产定价低于均衡水平,等价于平台应用分成比重向应用倾斜,对应共同体较高的风险预期(即应用方高风险、高收益)。

要素交换中的要素定价,通过商品交换计价。流量是人力资本中的不确定部分,由三方授权形成,具有资产互补性,依赖关系与互动,难以明确彼此界限。可根据收益法,与风险成正比确定剩余分割。生态合约等价于所有权人向使用者按效果有偿租赁的市场合约。按效果中内生了流量中的资产外部性。须区分有效与无效,分别计费。

从广义交易概念角度,可以区分数据要素的两种市场化方式,一种是以市场为合约形式的交易,一种是以企业为合约形式的交易。将企业视为合约,是张五常的典型观点。相应地,存在两种资产定价方式,即市场的方式与企业的方式。前者视资产为最终产品,对资产直接定价;后者视资产为中间产品,对资产间接定价。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将使用(经营)作为定价的外生变量,将使用权价值并入所有权价值计算,主要在所有权交易中完成定价,而将资产在使用中产生的未来的潜在价值,以时间贴现方式并入资产所有权的当前价值;后者则同时依靠交易与经营共同定价,以空间贴现方式将使用作为定价的内生变量,将中间产品空间集中投入与最终产品分散产出,显化潜在价值,将经营效果作为资产定价的内在要素。市场与企业两种合约的核心区别在于,市场合约外生外部性,没有产权成本;企业合约内生外部性,具有产权成本(及收益)。

在实踐中,两种市场化方式可以分别通过单边市场、双边市场两种实际存在的市场来实现。

单边市场本质上是一个科斯型的市场,即原子式的市场,每个市场主体像一个独立的原子,通过明晰所有权边界,将粒从波的状态中摘出来,将以外部性为代表的不确定排除,交易对象是流动性水平确定条件下作为状态存在的确定的财富。定价方法是将最终产品与中间产品同样当作最终产品定价。我们称之为直接定价。

而双边市场本质上是一个反科斯型的市场,即关系式的市场,把粒还原到波,对数字经济来说,就是在互联互通的交互关系中定价。例如,梯若尔以进入费或使用费方式对流量外部性加以“变现”即内部化。网络交互意味着对应所有权的利益,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模糊状态即外部性状态,必须区分最终产品直接定价与中间产品间接定价,其中,将中间产品如人力资本、数据资本的潜在估值转化为现实估值(贴现),需要引入间接定价机制。

双边市场本质上就是对数据要素进行贴现的间接定价机制,以数据流量作为外部性的载体,建立起佣金(一加一等于二时的中介收入)之外流量变现(一加一大于二时的生态——报酬递增——收入)的定价机制。

数据资本资产与一般资本资产的核心区别在于具有影响定价的流量外部性,以市场化方式将外部性加以内部化,是数据资本资产定价的特殊性所在,也是不同于一般资产定价的难点所在。根据梯若尔的理论,依能否内部化外部性,将市场区分为科斯型市场(单边市场)与反科斯型市场(双边市场)[2]80。梯若尔明确指出:“科斯定理无效是‘双边性的必要非充分条件”[2]76。本文将这一理论引入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将数据资产的单边市场定价机制与双边市场定价机制,分别归结为时间贴现与空间贴现,认为二者存在特例与通则的转换关系,从而为辨析实践中偏于金融化的数据交易所定价机制与偏于数据特殊性的平台定价机制,提供了理论与政策分析的框架基础。

参考文献:

[1]亚伦·普赞诺斯基,杰森·舒尔茨.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M].赵精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35.

[2]让·梯若尔.创新、竞争与平台经济[M].寇宗来,张艳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作者简介:姜奇平,研究员,研究方向: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互联网产业经济;于小丽,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数字经济分配制度、国民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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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术中“七大要素”的辩证关系
基于分层Copula的CDS定价研究
动产所有权保留
日本法中的所有权保留
也谈做人的要素
帮爸爸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