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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权力的兴起、扩张及治理

2023-10-01李红权赵忠璐

江汉论坛 2023年9期

李红权 赵忠璐

摘要:数字时代引发了新的社会变革,尤以新兴权利和权力新形态为主要标志。数字技术开辟了新的政治空间,产生了新的权力基础。在数字技术与权利和权力的深度融合中,数字权力作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得以诞生,并进一步改变了原有权力的组织形态和法律形态。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数字权力具有高度私人化、高度弥散性与监管脆弱性的特性,相较于传统权力形态,其扩张倾向更为显著,由此引发了国家、社会、个体三个层面的危机。数字权力扩张的理论与实践现实,需要在把握数字社会权力动态的基础上重塑权力格局,以新的治理方式应对当下的权力变化与扩张后果。。

关键词:新的权力形态;数字权力;权力扩张;权力治理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守正创新与政党治理新形态研究”(22AZD023)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3)09-0113-07

借用卡尔·波兰尼的说法,我们当前正在经历属于数字时代的“大转型”。政治上的“大转型”首先体现在权力的变化上,即权力总量的增长与新型数字权力的出现。与亨廷顿所提到的现代政治体制与传统体制的权力总量差异一样,数字时代也遵循政治发展伴随着权力总量上升的历时性进程,拥有更多的权力。(1)与权力总量上升一般性的變化相比,数字权力这一新型权力的产生及其走向的影响更为深远。从现实看,作为撬动和影响着当代的“阿基米德支点”,数字权力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政治原则和政治想象,强势打破现有的权力框架并展示出前所未有的扩张趋势,正引起以新的社会和权力结构为特征的根本性社会变革。数字权力的扩张趋势产生了一系列关于数字权力扩张的后果,如何治理数字权力扩张成为学界探讨的新议题。

一、数字权力:一种权力的新形态

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作为个人或群体固有的属性,权力产生了对他人的预期影响。与影响力不同,权力与制裁、价值剥夺相关,暗含了强制力,达尔强调权力是A影响B在某些方面改变自己的行为或倾向的能力,(2)正是因为制裁的威胁使得权力和一般的影响力区分开来。权力依托于权力基础而存在,权力基础是多种多样的——财富、知识技术和力量,等等。可以说,谁掌握了权力基础资源,谁就拥有了可以强制影响他人行为的权力。

一般而言,权力总量始终处于上升中,政治在不断发展中掌握更多的资源,权力形态也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变化。在权力总量上升不变的前提下,每一时期都有某一权力基础占据主要地位,而这一权力基础也就成为了当时社会形态划分的重要标准。基于此可以发现,任何根本性的政治发展和社会变革,都起始于权力的变化。一方面,权力基础、尤其是新增权力基础连接着社会发展的新形态,另一方面,权力变化关乎着政治变动。社会发展由不同的动力推动,而掌握了这一动力基础的资源,就是掌握了下一社会的重要统治密码。农业社会中掌握着大量土地资源的地主阶级、工业社会中掌握资本的工业资产阶级,正是掌握了当时社会占据主要地位的权力基础,在此基础上与经济中存在的制度形式共同进化而建立了统治秩序。现今,以计算和通信为基础的数字技术将人们引向新的历史纪元——数字时代,在数字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以数字技术为权力基础的新的权力形态——数字权力出现,并开启了新一轮的政治和社会变革。

数字权力是数字时代的产物,其产生首先依赖于伴随数字技术而不断拓展的公共空间。福柯强调作为权力行使和运作的场,空间是各种关系存在和发生的物理前提。事实也正是如此,数字技术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其打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对空间进行了概念层面的重新释义,在现实之外打造了一个数字化的、虚拟化的公共空间。而在这虚实交织的多域融合空间中,作为一种关系的权力得以产生和存续,作为支配性力量的数字权力也在新的公共空间不断发展。数字权力的权力基础是数字技术,此时的数字不仅是单一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符号,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涵。除了传统可量化运算特征与较少意义上的文字属性,更多强调的是数字的信息功能,即数字与其他文字组合来表达语义。在此基础上,数字就实现了可在线编码,促进了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发展,通过重新定义信息促进了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共享;与此同时,还实现了技术的数字化,即在数字之上产生新的技术形成了一个技术集群或组合,并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3)从数字权力的来源看,与当前学界探讨较多的算法权力、数据权力和网络权力一样,数字权力也从属于技术权力,其权力基础都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一系列技术。但数字权力的涉及范围更广泛,更接近技术权力的本源,这是受数字权力的技术性权力基础——数字技术所决定的。数字技术是一个技术集合群,分布在整个数字过程的所有端,包含了采集、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管理与数据应用及一系列配套技术。可以认为,以算法和数据为支撑来源的算法权力和数据权力的技术基础就包含在数字技术之中。数字权力更加洞悉到了数字时代的技术本质,处于算法权力和数据权力的上位,是一种通过数据信息来掌控利益、按照技术赋能来分配的权力和技术的重新融合。(4)而将数字技术转到现实中,掌握了数字技术这一权力基础资源的平台和互联网公司就成为了拥有权力的主体,形成了一种数字时代融合了跨国公司和技术的超级权力。基于数字时代的数字技术特性与技术的前所未有的力量,将来源于数字技术的权力作为数字权力,在更好地体现社会发展特性的同时,也在更广泛意义上总结了数字权力这一新型权力。基于此,可以把数字权力定义为“依托于数字技术而产生,在数字空间并逐渐转向现实中的一系列支撑数字产生与流动、控制数字流向和流量并获取其他资源与权力的能力。”(5)

数字权力是数字时代依赖于数字技术而产生的新的权力形态,究其本质,数字权力是数字资本的崛起,具有资本属性。(6)数字资本逻辑因技术逻辑的介入而成为技术生产力,数据、算法、信息等第四次科技革命下的产物,渗透和参与到整个社会生产过程,直接或间接地操纵和影响着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秩序,数字正是掌握这些重要性日益凸显的生产要素,在技术赋权下不断壮大并具有了本体性力量,进而建构起了资本权力的统治力量。(7)权力具有扩张性并会引发一系列异化问题,数字权力也是一样,数字权力的出现及重要问题之一就是当前的扩张现象。数字权力的扩张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事实,而权力扩张的背后,真正映射出的是政治变化前景和整个社会变革的方向。数字权力扩张的普遍性后果就是后权力时代以平台组织为实体的数字威权的形成和超级权力的崛起,即“数字利维坦”的产生。(8)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已经认识到数字权力扩张的危害,在广义政治结构层面,强调数字权力的扩张引起了国家边界社会化,以空间权力取代了传统权力的层级形态,(9)为国家带来了挑战。同时,数字平台作为政治参与者强势参与到治理网络中,(10)引起了数字社会的数字社会治理结构的失衡和“治理赤字”。(11)对个体来说,数字权力的扩张导致了个人遭受永久性记录威胁,隐私权、消费权和其他正当权利也遭受到了侵犯(12)。面对数字权力扩张带来的一系列困境,学界认为需要从权力调整和权力规制等角度解决问题,同时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3)

二、数字权力特性与数字权力扩张倾向

扩张是权力的本性,数字时代,掌握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的互联网公司作为数字权力的实体掌握了社会進步的权力基础,能量愈发强大,潜藏着扩张的异化趋势。

(一)高度私人化

数字权力兴起于非公共领域并具有愈发严重的私人化倾向,这种数字权力主体的私人化权力倾向与数字权力自身公共性之间的张力,使得数字具有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交叠的特性,是数字权力扩张的根本所在。一般而言,传统意义上的权力具有公共属性,过去对权力主体的划分也是停留在国家—社会的二元分野上,这是因为传统的权力大多掌握在公权力主体中。有支配就有权力,数字权力是一种垄断加控制加技术的新型权力,这一权力的出现打破了权力只存于公权力主体中的现象。互联网巨头掌握着作为数据的基础架构与资源来源的数字平台,其对数字权力的权力基础具有无可比拟的支配和技术垄断优势,成为了掌握数字权力的主体。当前的互联网公司与标准石油等垄断公司之间存在一些相似之处,这些财富和规模空前的垄断组织随着国际秩序的出现和全球化的缓慢到来逐渐演变为跨国公司。而现下互联网公司垄断现象更加突出、数量更加稀少,是当之无愧的“数字巨头”,并且因为掌握着数字技术的核心和海量数据资源而直接掌握了权力基础,私人化倾向更加明显。这种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公司手中的权力是一种私权力的崛起。(14)

在现实层面,对于掌握数字权力的主体而言公私是模糊的。一方面,掌握数字权力的私权力主体在自身领域内享有管辖权,并且随着在这一领域中对相关规则的制定,数字权力私主体在自己领域实现了准监管角色。这种监管角色是相对而言的,也就是说作为非公权力机关行使了公权力行为,互联网公司这种监管角色的行使某种程度上使权力主体具有了准国家角色。另一方面,公共领域的权力行使与公权力主体的治理也不断依托于数字技术,导致数字技术及其现实中的实体与数字平台不断在公共权力中运作。掌握数据这类新型生产资料与技术的大型互联网公司不仅占有了权力,还通过对公共领域的渗入而不断对公共领域进行控制,这就为数字私主体介入公共领域提供了便利,在进一步打破了边界的同时加强了数字权力的扩张。

(二)高度弥散性

与传统的权力不同,数字权力具有极大的弥散性。随着数字技术与私人资本政治力量的不断交织,依托于数字技术而存在的数字权力最终突破了虚拟数字空间与现实社会的界限。在数字权力从虚拟向现实过渡进程中,高度弥散的数字权力在改变现有权力结构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权力的扩张。数字权力的高度弥散性体现在数字权力主体的弥散性与多元化:政府作为传统的公权力主体,以其背后强大的强制力占有数字资源,自然具有强大的支配力;而互联网公司作为数字技术的真正开发和运用者是一种私权力主体,同样拥有数字权力;甚至在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伴随着数字权力的行使与流动,其他机构或个体也产生了新的数字资源,同样有数字权力。数字权力的高弥散性,直接结果就是现有的传统以国家—政府为中心的权力结构被现在的多中心网络化权力结构所替代。传统的权力结构强调等级制度,一般而言,权力结构与各权力主体关系相对清晰,权力结构是垂直的金字塔式。科层制垂直的金字塔权力结构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的,但数字时代信息的无差别化传播撕裂了科层制的垂直性权力结构,使权力主体的界分弱化,以国家为中心的纵向权力模式逐渐转向横向权力模式,整个权力结构呈现出去中心化、多元化的权力结构演变趋势。

传统理论认为,权力在行使和作用过程中会受到空间距离限制,掌握权力的主体与权力的被作用对象之间的距离会直接影响权力的大小,这一点在垂直的权力结构中尤其明显。现今受数字权力的弥散性特性与权力结构的网络化趋势影响,权力的垂直距离被打破,特别是伴随全世界高覆盖、多领域的数字接入,掌握数字权力的权力主体链接到更多的权力作用对象。日渐网络化的权力格局也使数字权力的作用范围不再受物理世界的限制,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覆盖到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并涵盖其生活的每一个位置和时刻,(15)进而导致数字权力可以直接作用于每个个体,这在减少权力损耗的同时,无形中加大了权力的强制力。

(三)监管脆弱性

权力需要监管以防被滥用,但对数字权力的监管并不乐观。对数字权力的监管脆弱性主要源于数字技术本身的限制,以及大型互联网公司在数字市场上独特的业务范围所带来的追责困境。数字技术的复杂性与互联网公司对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的独占性是对数字权力低监管度的根本原因。技术不仅改变了交流的模式,也改变了控制内容的能力。数字技术的高覆盖度高流动性与高更新速度改变了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得在此基础上的数字权力也愈发不受监管。以信息储存为例,基于数字算法的存储器不是由信息组成的,而是使用通信中记录的信息(主存储器)来获取其数据,这些数据通常与原始信息所基于的数据不同,并且部分无法控制。同时,互联网公司比传统公司更能有效地使自己免受各种法律风险和潜在责任的影响。作为信息中介,它们还可以保护自己免受第三方在其平台上实施的侵权和犯罪行为的潜在责任,使问责主体很难界定。随着互联网公司在市场上成功摆脱监管,这些数字巨头更是将其在经济领域的做法复制到其他领域,在产生并积累巨大的政治经济权力储备基础上,利用自身的力量超越并挫败国家有效治理和监管它们的能力。可以说,依赖于自身的独特结构特征与对数字技术的掌握,互联网公司利用日益增长的权力来保护和推进其对日益集中的市场力量和资源控制的掌控,这导致了越来越强大的互联网公司有时会规避或干脆无视监管。

三、三重危机:数字权力扩张的后果

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发展,社会正在经历一个转型期,在数字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数字权力也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冲击。

(一)渗入私人领域引发个体危机

人民主权学说强调即使国家掌握最高权力,根本权力仍掌握在人民手里。这体现了公共与私人领域之间是有界限的,个体始终保留着私人空间。作为个体独立的、不受干预的自由空间,私人领域意味着个体存在着不受侵犯的堡垒,可以说私人领域是个体免于一切都置于公共权威的控制之下最后的“诺亚方舟”。随着数字权力的扩张,私人领域被无坚不摧的数字侵蚀和挤压,个人逐渐变为一个可以数字化的符号的人,大数据已经成为代表和评价个体的一种手段。可以说,数字从根本上改变了个人的权利、完整性和身份。作为个体的权利逐渐不能得到保护,独立、隐私等构成个人的要素都被摧毁,“数字人”也逐渐消解了个体的存在意义,社会意义上的个体不知何处,数字时代的“斯芬克斯之谜”上演,个体危机来临。

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各国都在加强数字接入,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互联网中,越来越多的人被数字化、符号化储存,数字之下无死角,个体毫无“绝对安全”可言。来自网络数字数据计算机的信息和信息计算正在无处不在地吞噬人类生命周期的所有领域,我们的整个生命,从出生到死亡,都被数字所记录。(16)随着数字技术的崛起,个人身份信息的数量和质量都发生了变化。随着每次信用卡购买、网络访问和手机日志创建新的数据,个人行为变得很容易跟踪。事实上,我们正处于“个人数据淘金热”之中,个人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新货币”,广告商、互联网服务商和政府都在积累越来越多的关于普通公民的个人数据,甚至在私营部门掌握的信息量增加的背景下,政府也有可能利用私营部门的数据仓库来增强公共部门的监控需求。

与无孔不入的数字渗透共存的是,数字一旦在线就永远存在,数字的永久性存在甚至导致了直至我们个体的死亡,我们无法消除和抹除其存在的痕迹,互联网用户在去世时留下的大量的在线数据成为死亡无法摆脱的“数字遗骸”。在数字权力扩张的背景下,数字平台借助自身自由优势对社会公众的个人数据信息进行广泛搜集和分析处理,从而将个体信息和数据附上价值意义,信息和数据主体失去了对这些信息数据的控制权。而数字交流几乎是零成本的且可以被无限储存,储存甚至是无限期的。(17)早在1995年欧盟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2014年,欧盟法院(CJEU)建立了“被遗忘的权利”,这项权利根源于现有的隐私概念,(18)体现了在数字时代个体对数字侵入私人领域现实的反击和思考。不过,这项权利仍然只是停留在期许层面上,这是因为作为损害来源的信息本身可能很难在诉讼中准确定位或证明。即使伤害可以被量化并追溯到特定的在线信息,许多司法管辖区也没有强有力的隐私法,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的规范层面上还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模糊权力边界引发国家危机

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的这一“政治性”特征使得其不断走向政治并拓展政治空间,而所有延伸出的空间也终将被纳入政治领域中。长久以来,作为最重要的政治主体和政治权威,无论政治领域如何变化,国家从诞生之日起就始终处于整个权力结构中的核心。这主要是由于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合法垄断暴力并占据最大的权力基础资源。然而数字技术创造出的网络空间已超出了國家控制的范围,对国家存在的基础发起了挑战,引发了国家危机。

数字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源根本上是包裹着“无门槛”“全普世”外衣的资本技术要素,是重要权力基础和重要战略资源,对数字的占有和控制意味着更多的话语权。随着互联网公司增强收集数据和控制信息传播的能力,来自于新的私营部门的威胁出现了。在新的数字空间中,空间得到了新的塑造与组织,国家作为传统权威,其对数字的使用和数字公共服务提供只能依赖于掌握数字资源的平台,数字平台而不是国家弥补了这一新的“非法空间”,掌握数字的互联网公司成为了肉眼可见的权力组织巨头,数字权力私主体在自己的领域通过规则制定与执行具有了准国家角色。数字技术使个人和团体能够做以前只有国家和大型机构才能完成的事情。(19)伴随着掌握数字资源的互联网公司的数字权力的扩张,这些“数字拥有者”越位行使国家职能并入侵国家边界,而数字权力进入国家领域后常常会失去属地主义的规范和约束,在权力集中的基础上成为能与国家相抗衡的权力主体,甚至造成了流动空间支配现实空间的状况,互联网公司成为可以超越国家的存在。在新公共空间中,由于国家力量介入的相对滞后,互联网公司通过自身的权力配置,提供公共规则,确定主体间关系,分配资源,采用协商、儒化或惩戒的治理方式,引导和塑造人们的行为模式。二者在数字领域的权力交叠和重合引发了国家权威在数字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日益被削弱,在某些场景中甚至处于缺位的状态,而数字的越位与国家缺位又进一步削弱了国家权威和地位,国家地位与权力之间的不对等导致了治理结构和治理工具不兼容,引发了国家治理无力。

数字权力的扩张也损害了国家存在的基础,引起了国家实体存在的危机。从国家构成要素看,韦伯强调国家存在的必要要素之一就是疆域,而今网络空间里各国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20)消解了国家存在的基础。传统上,世界被划分为我们称之为“国家”的领土实体,产生了按领土定义运作的行为者,即将世界划分为离散的、相互排斥的空间块,领土化——即获取、占用和占用开放空间——更是国家的行动方式。(21)但数字作为一个共享的全球基础设施,在现实意义上达到了地理层面的“历史终结”。数字空间的出现,使虚拟和现实时空平行共存、数字空间与现实空间交相呼应,整个世界的空间不断拓展与重组,数字更是越过物理国境,导致国家疆域边界发生数字转向,损害了国家存在的原有空间疆域基础。除此以外,数字技术作为一项新的技术发展,既能够产生以前无法获得的知识,又挑战人类的信息处理限制,在彻底打破信息垄断的同时,也打破了“权力神话”。某种程度上说,国家的存在还依赖于其对知识和信息的掌握,正如古代蒙昧时期,君权神授等神秘色彩及合法性就依托于知识和信息的垄断。在数字时代,数字的普及导致信息差缩小,依赖于信息存在的国家传统权威下降,当这种神秘被教育普及和普遍的信息传递去除,留下的就是赤裸裸的国家机器,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受到冲击。

(三)破坏市场公平引发社会危机

数字权力作为一种新的权力形态,虽然没有天然的强制力,但却由于自身掌握着数字权力的权力基础而逐渐掌握和拥有了技术上的强制力,其可以通过对技术的掌控来控制施用作用的对象。这一点在市场上尤为明显,不同于以往的市场,数字市场拥有的极端规模优势、网络效应和与数据相关的竞争优势等关键特征,使得现有的互联网公司少有竞争对手,或即使可能存在优势竞争对手,大型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仍能保持其市场地位。当这种优势被转移到商业世界时,掌控优势的互联网公司对规则的制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经济规则的制定。经济是社会的基础,经济领域决定的结果具有实际的分配和社会后果,经济市场上的垄断及规则制定会拓展到社会其他领域,加大社会贫富差距,进而引发社会层面的不平等。

过去很多针对数字鸿沟、数字不平等的学术研究已经证明了互联网接入和使用方面的个人资源差异是引发社会经济不平等的重要原因。(22)在当代知识经济中,对可转化为知识的信息的掌握是未来社会新的竞争方向和新的社会问题源头。作为一个新的权力主体,掌握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的互联网公司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影响要更加深远。互联网公司通过其数字技术设计和架构,以及对其合同关系的显著无约束的法律设计,在规模、范围和权力上进行了扩展,这些公司通过构建平台有效地充当了数字市场的基础设施,在调解在线交易和关系方面起着核心作用,在积累、分析和商品化数据以供自己使用以及将从数据中收集的数据或见解出售给其他方方面具有巨大优势,通过创建双边或多边市场,将买家和卖家、卖家和消费者以及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巨大商业关系网联系在一起,成为更多的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23)互联网公司的技术、契约和物理特征交互赋予了互联网公司竞争优势,依托于在线平台强大的网络效应巩固和放大了所有这些经济优势,真正实现了赢家通吃。这种对市场的高度控制力的直接结果就是数字权力集中在少数的数字巨头手中,对权力基础的垄断和相关数字资源的划分不均不再仅仅是技术和经济问题,此时的不平等是多层面的,以“信息不平等”这一用于指代数字时代背景下不断演变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排斥现象为开端,逐渐走向经济市场领域;互联网公司在剥削性经济逻辑的全面成功,使得这种自我强化的市场力量集中巩固了新形式的经济和社会组织日益增长的主导地位,这些经济和社会组织与模拟工业时代的经济和社会组织相抗衡,直至渗透到社会领域影响了社会分配,甚至产生了纲领性的社会后果。

四、重塑与平衡:数字权力扩张的规范与治理

数字权力作为新的权力形态出现,其扩张倾向引发了一系列权力困境,究其根源就是新生权力对现有权力结构造成冲击,引发了新一轮的权力平衡之争。当前新的权力变化尚处于初级阶段,这既是一个规范问题也是一个经验问题。

(一)扭转权力不对称,构建新的权力平衡

哈罗德·D·拉斯韦尔早就政治的本质作出界定,认为政治就是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权力及权力的归属就是对这一本质的最恰当解读。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漫长的权力格局重塑的开端,数字权力格局突破了以往国家—公民的二元结构,并增加了新的私权力主体互联网公司,因而需要综合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角色,扭转现今数字权力的权力与权力主体不对称的局面,通过对权力赋予和数字權力的重新配置构建新的权力平衡。

首先,引入传统公权力主体,为国家赋权。权力结构中需要一个权力中心,当下对权力分配的决定具有实际的社会后果。毫无疑问,涉及社会分配的权力需要掌握在公权力主体手中。换言之,需要明确国家在塑造数字社会方面的主体地位,通过加强国家对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等权力基础的掌握,对国家这一传统公权力主体进行赋权。重新讨论和划定国家这一传统权威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边界,通过对现今数字时代下国家的权力进行重新整合与研究以应对新的挑战。其次,明确互联网公司的角色定位,厘清互联网公司的权力边界。从本质上看,掌握数字资源的互联网公司是政治参与者,其在制定重要政治决策的同时,构建自由表达的全球基础设施,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在新的数字空间中,互联网公司作为私主体掌握数字权力基础,将其他权力主体排挤在之外,并在权力扩张中逐渐将权力渗透到其他领域之中,这种权力的不对称需要通过权力边界的限制来厘清,使其权力与角色地位相一致。当然,这种边界仍然可能是模糊的,边界需要在实践探索中逐渐找到理想状态,具体需要在广义上建立互联网公司权力的原则,以及可能的程序、方式、机制等。再次,需要加强对公民个体赋权,通过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应对数字权力。当前,受信息和制度不对称影响,个体权利被私权力不断冲击,与数字权力不断增长与扩张的倾向相比,对个体的权利保护远远不足。权力的存在与行使是建立在个体同意基础上的,这需要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加强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应对和抵御不断扩张的数字权力。一是加强数字赋权,在数字技术不断发展背景下,个体被融入数字流、信息流之中(24),传统的信息权隐私权等受到了新的挑战,这需要公权力介入,在保障信息数据交流共享中保护个体权益,寻求数字发展与个体权益的平衡之道。二是保障个体的自决权和自主权,个体享有最终的数字解释请求权,同时请求更正及退出权利,强调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

(二)制约私权力主体,形成多元监管合力

数字技术是中立的,但是数字权力并非是客观的,权力的行使与主体直接相关。存储大数据的平台是私有的,社交媒体和平台虽是公开的,但却依托于互联网公司而存在。掌握着核心数字技术、拥有数字权力的互联网公司作为私权力主体,是数字技术的具象化代表,更是监管的对象。限制所谓“数字巨头”的各种权力监管建议长时间以来一直充斥在公众讨论中,而今在互联网公司权力日益发展扩张的现实下,辩论的核心问题已从是否应该加强对互联网公司的监管,变成如何更好地实现监管以解决普遍而复杂的经济、社会、文化问题。当下亟需把对互联网公司的治理和惩治的重点落实到滥用权力的问题上,通过监管行动来加强对私权力主体的权力制约。

现有的单一结构的监管不能有效监管掌握数字技术的互联网公司,主要是因为在数字技术的生态系统中,技术开发与技术应用构成了一个分散的分布式网络,而以公权力为主导的监管框架并不能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多元主体局面。源于数字权力结构中多个决策者、政府和非政府行为者的存在,对私权力主体的监管也应具有多主体性质,通过搭建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等多方主体的监管框架实现多元监管合力,以集体行动共同制约在技术基础上衍生的权力,进而加强对滥用权力可能性的控制。首先,动员在数字技术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新兴社会力量与经济团体,争取公共权威和权力,反对私人领域平台日益强大的力量。社会力量通过经济治理和监管来动员国家力量,对抗私营企业和市场日益增长和集中的权力社会和经济监管。相比之下,以社会和公民监管的更广泛领域通常以事前禁止或规定性规则为典型,这些规则普遍适用于各种各样的行为,以防止分类形式的伤害。其次,传统的监管主体政府作为监管的主要力量,更多的是对技术滥用的威慑或补救,通过建立法律模式和制度结构处理新问题,属于一种“外部监督”。具体而言,政府干预需要围绕三个政策杠杆进行催化:实施全面的隐私和数据保护监管、否认中介责任保护,以及使用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三)加强规范性引导,促进权力正当行使

对当前数字权力扩张现象及其带来的一系列困境,根本上需要以规范方式约束和限制社会中复杂的权力。囿于数字权力的技术特性,还应在规范制定中尊重技术逻辑,把规则嵌入到代码中,通过法律和法规的相互作用,建立数字时代的规则,从而在规范约束上促进权力正当行使。就目前数字领域中制度规范缺失的现象来看,首先需要加强法律建设,使之成为治理数字权力扩张现象的基本依据。信息透明度缺乏和个人数据权力保护不足是数字领域中的两大问题,也是现今法律规范的薄弱环节。受“技术黑箱”影响,数据运作和流动过程中的透明度有限,为在技术基础上形成的数字权力异化提供了滋生空间。对此,需要以法律手段规范数字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健全数字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打破技术壁垒,提升信息和数字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数据是数字技术的重要资源,对数据的过度、非法收集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因而要明确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对数据采集的过程、使用主体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明确数据采集和使用主体在采集和使用数据过程中,如导致数据泄露以及不正当使用数据等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在政策层面,要严厉打击数据的非法收集和滥用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全社会的数据处于合法合理的使用状态。

为促进权力的正当行使,以法律和规则来规范权力必不可少,但与强制措施和警示惩罚等负面手段相反,突出对权力主体的正向引导,特别是对掌握数字权力的私权力主体的责任唤醒,也不失为促进权力正当性的一种有效选择。“特殊责任”原则是规范数字权力的另一条道路,这一原则强调作为数字权力的重要主体,具有超级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公司掌握权力的同时也应对其地位负有“特殊责任”。特殊责任原则是一个定义松散的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983年米其林一世的判决,该原则的实质在于,有市场力量的公司有义务注意其单方面商业行为的反竞争影响,同时对社会负有责任。对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权力主体的责任意识引导教育,通过提升权力主体的责任意识有效遏制权力的不当行使,提升权力主体行为向善,降低权力扩张的负面影响。

注释:

(1) [美]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王冠华、 刘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20页。

(2) R. A. Dahl, The Concept of Power, Behavioral Science, 1957, 2(3), pp.201-215.

(3) 高志亮:《数字,无尽的前沿》,载《第七届数字油田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2021年。

(4) 马长山:《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及其法治化展开》,《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5期。

(5) 唐新华:《技术政治时代的权力与战略》,《国际政治科学》2021年第2期。

(6) 蓝江:《数字时代下的社会存在本体论》,《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年第14期。

(7) 邓伯军:《数字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逻辑批判》,《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

(8) 颜昌武、叶倩恩:《现代化视角下的数字难民:一个批判性审视》,《学术研究》2022年第2期。

(9) 周尚君:《数字社会对权力机制的重新构造》,《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

(10) R. Gorwa What Is Platform Governance?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 Society, 2019, 22(6), pp.854-871.

(11) 王勇:《论数字社会的治权结构失衡及其补正》,《学术交流》2021年第6期。

(12) M. L. Ambrose, It's About Time: Privacy, Information Life Cycles, and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Stanford. Technology Law. Review, 2012, 16, p.369.

(13) 鲍静、贾开:《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原则、框架与要素》,《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3期。

(14) 杨学科:《数字私权力:宪法内涵、宪法挑战和宪制应对方略》,《湖湘论坛》2021年第2期。

(15) 郭哲:《反思算法权力》,《法学评论》 2020年第6期。

(16) R. W. Scholz, Sustainable Digital Environments: What Major Challenges is Humankind Facing? Sustainability, 2016, 8(8), p. 726.

(17) J. Lingel, The Digital Remains: Social Media and Practices of Online Grie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2013, 29(3), pp.190-195.

(18) 郑志峰:《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19) 黃卫东:《网络平台的行政规制:基于行政合规治理路径的分析》,《电子政务》2022年第11期。

(20) 王绍光:《新技术革命与国家理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年第5期。

(21) F. Debrix, Deterritorialised Territories, Borderless Borders: The New Geography of International Medical Assistance, Third World Quarterly, 1998, pp.827-846.

(22) P. DiMaggio, E. Hargittai, C. Celeste, et al. Digital Inequality: From Unequal Access to Differentiated Use, Social Inequality, 2004, pp.355-400.

(23) D. Cutolo, M. Kenney, Platform-Dependent Entrepreneurs: Power Asymmetries, Risks, and Strategies in the Platform Economy, Academy of Management Perspectives, 2021, 35(4), pp.584-605.

(24) 管兵、梁江禄:《数字赋权的层级效用》,《浙江学刊》2022年第3期。

作者简介:李红权,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117;赵忠璐,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117。

(责任编辑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