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分析
2023-09-29范小溪
范小溪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 广州 510220)
引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为了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特定范围的水域及陆域;随着与城镇化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问题及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专题调研,组织专家对划定方案进行技术审核,明确划定原则,调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的问题是优化水环境分区管理的重要前提。
1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原则
1.1 严格划定的依据
以广东省为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应以《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48号,2021年10月21日)等法律法规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DB44/T749-2010)、《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及等规范文件作为依据,合理划定保护区范围。
1.2 保护优先,防治结合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主要是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及保障用水安全。保护优化,防治结合是划定工作最基本的原则,以广东省为例,根据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结果,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主要为生活面源污染、交通穿越问题、旅游餐饮、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完成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1.3 分级划定,水质达标
根据取水口用水需求及水质安全,保护区划定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核心区域,以保证取水口水质安全;二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围划定的范围,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满足水质要求,同时保证在出现污染事故时有足够的应急时间和缓冲地带;准保护区是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的范围,预防二级保护区上游的污染风险,同时保证有足够的应急时间和缓冲地带。
不同类型及不同等级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行不同的水质标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相应标准,其中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超过 Ⅱ类水标准要求,二级保护区不得超过Ⅲ类水标准要求,准保护区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的要求;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相关限值要求。
1.4 因地制宜,科学定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要结合当地水资源保护规划、供水规划等各项相关规划,同时考虑人类活动的污染问题[1],包括农村面源,工业污染物以及交通运输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若不能满足保护区规定的水质要求时,应及时扩大保护区范围,加强污染治理;如水源地水质达不到相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且经论证明确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时应启动建设新取水口,取消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保护区等工作。
2 划定方案中存在的问题
2.1 饮用水水源环境现状
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所在地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周边城乡土地使用现状及规划情况,以及水源地规划、水功能区划或生态功能区划等情况分析不全。二是缺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状况,划定方案未说明各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河流90%的河流流量条件和相互的水力联系,未论证取水后对河流生态流量的影响程度。三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状况调查评价不充分,如作为饮用水源地划定的水质现状调查,监测点位基本项目采样频次偏低,未进行80项特定项的监测。四是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及上游污染源调查不全或缺失,如未说明水源地内现有建筑物的数量、功能及其给排水状况,水源地内污染源强条件调查不充分。五是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风险分析不全,未识别道路、铁路等穿越水源地的潜在风险,缺失周边生态项目用地的风险分析内容。
2.2 保护区划定调整与定界论证不合理
初步划分(调整)结果及分析不全,保护区水质要求、水域长度与宽度、陆域长度与宽度划定和定界不合理,未说明原因,如一级保护区上游二级保护水体的长度小于2 000 m。保护区定界的技术说明不充分,如保护区划定范围图件编号说明与附图编号不对应,涉及多水源多取水口的水源地未分别说明。
2.3 划定及调整方案可行性分析不完善
水量水质的可达性分析不充分;未分析水资源相关规划的相符性,未分析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量需求;缺失水资源论证内容,应最少考虑取水量与90%保证率最枯月径流量的关系。
2.4 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要求不到位
主要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及整治措施不充分或缺失。如农业污染源整治措施所述的“以生态型、效益型农林产业取代传统型农林产业,尽量减少选用传统的化肥和农药,多使用易降解、低残留的微肥及有机肥,以及易降解、少毒害的农药品种,以大力控制和减少农业污染。保护区可建设生态、景观和经济效益良好的植被”不符合水源保护要求;没有对一级保护区内水田排水、现有原住民环境整治提措施或搬迁建议,二级保护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无措施要求;没按照地下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水源地提出相应的规范化建设措施。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存的环境管理问题
3.1 环境保护工作执行力不足
我国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已有规范要求,但往往因为管理部门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导致许多措施难以落实,甚至不按照规定进行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2]。例如工程措施受资金、用地、施工条件等多种因素制约,影响已批复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及时生效;因需要使用爆破施工受村民阻扰,改为顶管施工工艺后推进较为缓慢;村民以取水口迁移工程的钢板桩施工振动和噪音,造成虾苗死亡为由要求停工,现场施工断断续续,存在较大阻工隐患;部分取水口迁移工程受连续暴雨天气、汛期等原因,导致现场停工多天;部分施工标段地质情况复杂,施工难度大,影响施工进度。
3.2 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不完善
水源地规范化设施是保障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的重要措施,规范化建设工作量大且需要较大投入。由于经费不足,导致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整治工作较为缓慢,部分地市保护区的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隔离围网等设施建设与维护不完善,由于隔离围网日久失修或者人为损坏,导致周边居民可到水源保护地进行游泳,垂钓、游玩等活动,破坏水质安全;存在原本在保护区内的村庄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不到位等问题,加大了水源水质被污染的风险。
3.3 保护区内污染问题仍存在
根据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水利部印发的《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广东省2018年在全省范围进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对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全面排查,共发现问题1 052个,其中一级水源保护区问题580个,二级水源保护区问题472个。其中涉及工业企业350家,生活面源污染问题286个,交通穿越问题91个,旅游餐饮110家,农业面源污染问题77个[3],发现的问题由所在地的地市或县(区)政府分别采取完善管理措施、拆除或搬迁、调整水源地、纳入土地整备进行处理处置、关停搬迁、整改完善等措施,2019年年底已完成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据调查,全省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仍有7%水质不达标,主要问题是生活面源污染、工业企业污染。
3.4 监测能力不足
水质监测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准确地反映水源水质现状及未来趋势的重要途径,为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及规划等提供依据,在水质保护、水污染控制以及维护水环境健康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若不能及时掌握水质监测情况,容易导致用水安全问题。
我国水质检测体系已经比较成熟,水质检测技术包括采样技术、测试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等,监测机构的人力配备、仪器设备、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均可能影响监测准确率和时效性。自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现有县级监测能力较弱,工作任务与人员、仪器配备不匹配,难以满足正常的监督执法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的需要。
3.5 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建设不足
目前,饮用水源水源结构单一,大部分没有设置应急水源,出现强降雨、台风、山洪等可能影响主水源正常供水的情况时应急能力不强;个别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供水规模较大,达到县级集中供水规模,但目前按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风险防控等级不足;个别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河流水系发达、连通性复杂、水源取水口较集中、水道航运繁忙,突发环境风险事故的概率较大;此外,水源地保护与监管工作涉及生态环境、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水源保护工程管理、供水量与水源水质管理均属不同管理部门,若没有互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和保障体系,应急响应及应急措施工作难度较大。
4 环境保护措施及建议
4.1 完善政策保障体系,落实批复要求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监督,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禁止一切污染水体的项目建设,加快推进饮用水源地农村面源、工业污染等问题[3];进一步督促指导加快省政府批复要求落实,倒排工期高效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工作的实施。
出台地方性法规,推动落实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印发分级管理名录,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适时出台适应广东省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相关指引;进一步强化各地市乡镇及以下级水源地监管能力建设,理顺各管理机构职责,明晰各管理机构的权责关系[4]。
4.2 加强水源地基础设施及规范化建设
各地水务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强新建集中供水工程涉及的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梳理掌握水源保护区的基本信息,明确保护区各级的保护范围;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措施的建设,包括在保护区设置标志牌、隔离防护网、界桩隔离等,加强与水利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集中式、分散式水源地以及“千吨万人”水源地的分类界定原则,降低实际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工程中的难度,并进行责任区划分[5]。
4.3 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测能力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测及管理,各地环境监测站通过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监测频次要求,进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工作。也可由当地水质监管部门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测,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测全覆盖。利用互联网手段与自动监测技术,完善水质监控体系,开发建设“水质监测”APP,实时监控自动水站监测数据。水资源监测站的建立应制定相关标准,
4.4 强化水源地风险防控
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乡镇及以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基础信息调查,对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排查,全面掌握水源地环境风险源、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建立、风险源防控等情况。可建立环境管理应急物资库,选定相关企业或组织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供应的合作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警示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形成常态化管理制度;重点区域可设置视频监控。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与水源保护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合作,做到资源共享,强化区域水源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4.5 提升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工作,重点针对已划定保护区的水源地的标志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视频监控等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建立“一源一档”,并制定整改方案;可通过联合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行动,发挥河湖长制监管作用,提高日常监督巡查频次,及时排除污染隐患,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引进第三方技术力量,充分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技术等高新技术手段,督促落实问题整改;加大水源保护区巡查执法力度,防范于未然,将污染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执法人员水源巡查进行APP培训,实现巡查执法智能化、精准化,为水环境监管保护提供数据支撑。
5 结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水源水质与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问题。目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划定方案不合理、规范化建设不完善、监控能力不足、面源污染等相关问题,需要主管部门去统筹解决。通过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加强水源地规范建设、强化水质监控及风险防控等多种措施,能够有效提升水源保护区环境工作效能、改善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障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