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分析
2023-09-29赵乐乐郑皓然孟艳玲
赵乐乐,郑皓然,孟艳玲
(河北工程大学,河北邯郸 056038)
0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已然成为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重点问题,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出台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如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已然成为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关注点。在这种情况下,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提出优化策略,对于提高我国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分析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含的主要类型
将我国现阶段的农业产业发展、我国农村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特征作为基础,可以发现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以下四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核心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村种植、种植以及养殖大户。
其一,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核心龙头企业。此类农业经营主体以企业的形式存在,且企业的规模较大,经营业务繁多,覆盖了生产、采购、加工、销售等诸多环节。核心龙头企业具备的价值,不仅仅为自身创造可观的收益,还可以促进所在地的农户、农业合作社同时得到发展,共同获得经济收益。
其二,农业合作社。此类农业经营主体属于新型的、具备典型特征的农业经营主体,通常为农村地区的村委会组织发起,当地农民自愿选择是否加入其中。其经营方式为合作社成员相互帮助,从而使内部的农民成员通过农业生产提高经济水平。
其三,家庭农场以及农村种植。此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农村地区的家庭,或者农村地区的个体农户,适用于适度规模的经营和生产,有着多样化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较为广泛。其中家庭农场可以进行规模较大的机械化作业,使农业生产的实际效率提升,农场的收入就是家庭的主要收入。
其四,种植以及养殖大户。此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单位也是农村地区的家庭以及个体,从事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是种植以及养殖大户的经营方式更加专业化,而且其经营规模更大,远超传统的农户经营规模。
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得到的机遇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第一产业的发展,而且加大了对于“三农”问题的重视力度,进而持续推动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在政策导向方面,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力,积极制定并且出台关于农地流转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使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得到集中化管理。在2015年以后,我国政府增加了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力度,不断颁布新的财政政策,站在财政资金扶持的角度,为各个农业经营主体当前的发展,提供资金、政策等一系列支持。为了鼓励农村地区的核心龙头企业持续发展,进而利用核心龙头企业带动农村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农户等提高农业生产实际效率,我国政府专门为部分农村地区以及农业产业,切实提供金融服务以及项目服务。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涉及农业产业发展的项目,提供基于项目资金和项目服务等一系列支持,对于发展潜力较大、发展前景良好的小规模农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以及帮助,保证其在得到帮助之后可以做大做强,带动当地农业经济蒸蒸日上的发展。同时实施核心龙头企业与农业合作社优先的政策,为其承接新型农业项目提供有效的帮助。
其次,重视金融服务的提供,在考察现状以后,适当地降低农业核心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以及普通农户的金融贷款门槛,如果有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急需发展资金,各地区的政府部门可以为其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仅如此,我国政府加大农业领域的技术投入以及人才引进的力度,其原因是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偏低,农业相关的产业技术落后,而且缺乏高水平、高素质的农业产业人才,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政府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人才层面的帮助,真正补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技术、人才两方面的“短板”。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资格定位不清晰以及抵押物不足
现阶段的农场、种植大户以及专业的农民合作社等融资资格定位存在很大的偏差性与模糊性,资质审查界定标准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而且在审查资质的时候极易被主观因素所左右,不能精准定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资格。从整体层面来看许多金融机构仍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个人认定进行融资活动,融资额度、范围与期限存在很大的滞后性[1],这就导致部分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农村地区的核心龙头企业,无法获得预期之内的金融服务,即使其可以通过融资行为获得一定的贷款,贷款的金额也比较小,难以为其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而且因为农业产业的环境特殊性,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多个方面的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规范性较差等问题,导致融资后的控制辨析难度加大。另外,由于受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抵押担保往往以固定资产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进行抵押的权益只有农机设备、土地相关权益以及农作物储存场所等,而上述固定资产的物权证件因为缺少政策支撑并不健全,所以现有的固定资产往往难以满足金融机构提出的抵押要求。而且,相关的农业固定资产变现能力差、使用寿命不长、抵押价值不高,进一步加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物权抵押难度。
2.2 金融+农业跨界整合针对性不强,服务体制不健全
目前来看,相关涉农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资产没有有效整合,诸如农业林权、机械设备以及预期收益融资等方面缺乏科学的产品设计,进一步加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产权固化问题,融资活动存在滞后性与偏离性。虽然部分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制定了一系列金融产品,但是因为在制定金融产品之前,并未充分明确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而忽视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持续发展中提出的迫切需求,导致当前推出的金融产品与实际情况存在显著的差异,大部分金融产品的实用性不强,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问题[2]。另外,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评估方面,缺乏专业的机构进行支撑,产权登记机构制度不规范、范围不明确,常常出现产权混淆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主要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形成的农村产权,因为我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现行制度,当前仍旧处于建设试行阶段,产权范围大多局限于各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内部交易,使得农村产权交易的处置存在较大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缺乏法律意义上的严格性与明确性。与此同时,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权交易退出机制不健全,融资活动抵押物的二次交易存在困难,其中动产抵押机构不明确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物再流通面临的主要困境,预期收益抵押鉴定标准存在很大分歧,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活动主体层面信息不足。
2.3 缺乏风险缓释机制,信用环境恶劣
目前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开展的一系列融资活动,还处于金融机构独立承担风险的不成熟阶段,由于金融机构需要面对较大的融资风险,导致融资信心不强,这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融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抵押担保融资较为传统,属于变现难、纠纷大的典当形式融资,使得融资风险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因为缺乏政府出台的融资保障体系,使得金融机构融资保险力度不强,风险缓释机制极度匮乏,难以对农村信贷资金进行全过程控制,进而衍生出各种社会诚信体系搭建的阻碍因素。这就直接导致以下问题产生:即使融资人员失信,也不会被相关执法部门严厉惩戒,由于失信所负担的成本较低,极易出现更多失信现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信用等级制度,并未得到全方位建设,现行制度之中存在漏洞;部分失信人员也就是“老赖”,本应当得到制裁,却拥有较大的生存空间;在产生各种主观因素以后,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选择“提桶跑路”,以此来逃避金融机构的债务。正因为上述问题在我国农村地区局部存在,使得融资信用环境恶劣,贷款的安全性不能有效保障。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优化策略
3.1 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
相关农业农村部门应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标准、管理制度、定级方法、财务指导意见等文件进行精确化制定,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活动能够以相关的政策制度为依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活动加以指导,提高融资活动的规范性与管理质量。相关发改部门需要着重注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誉等级划分、评估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金融机构的评级标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誉评估制度,将其作为融资活动开展的基础指标[3]。与此同时,利用乡村地区人际关系网络优势,加强乡(镇)、村之间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誉评估联系,整合多方面结果确定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并加强作为融资额度与范围制定的参考因素。政府部门应加强自身引领作用,从社会、民间等方面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规范度,提高金融机构的融资信心,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3.2 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针对性定制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目前的主要关注点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方面特点进行整合,从而切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针对性定制相关金融产品,实现融资服务的精准性与科学性。比如,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缺乏抵押物导致融资问题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金融机构对原有的抵押模式进行优化革新,从农业土地经营权抵押、农机设备抵押以及农业住房抵押等方面开发、拓宽融资途径,实现融资活动的多方面开展。在此期间,相关龙头农业担保企业需要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实现各类担保融资的针对化搭建,构建出政府—期货—保险—担保—金融等机构的市场化模式搭建,实现融资的多方面要素整合,对原有的金融机构风险过大问题进行缓释,从而可以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保证融资范围。比如在河北省邢台市,相关机构就利用改革试点等方式,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融资产品。目前为止,许多相关金融机构已经推出土地经营权抵押以及畜禽抵押等金融产品,并在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方面取得了一定突破,实现了融资抵押的多元化创新,做出了一定的大胆突破。
3.3 搭建融资综合服务平台
政府部门需要以各市县为单位,搭建出具有权威性与统一性的物权发证平台,平台中需要对农业林权、农业用地经营权、农业设备所有权等相关物权进行登记、办证,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产权边界明晰、核定,确保物权的合理性与全面性。另一方面,需要针对涉农专业物权价值搭建平台,对各种农业产权价值进行科学评估,从而夯实物权流转基础。银行等金融机构还需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完善融资操作平台,实现融资服务流程的科学化搭建。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抵押方面,需要结合各类登记平台的制度规定,对不动产与动产抵押实施分层次管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托搭建的产权抵押登记[4]。与此同时,还需要积极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处置改革试点,实现农村产权交易的便捷化、全面化,如果出现农业贷款逾期难以结清的情况,可以在相关的处置平台进行拍卖,用以偿还融资本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金融机构融资风险加以缓释,增强金融机构的融资信心,从而在根源上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
4 结语
综上所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活动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乡村振兴背景下,金融结构需要从原本的单一融资状态,向保险、金融、企业、政府等多方面因素捆绑的融资模式迈进,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因此,需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针对性定制金融产品、搭建融资综合服务平台,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为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