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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府如何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2023-09-26郑备军

人民论坛 2023年17期

郑备军

【关键词】自占 案比 貌阅 户牌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自行登记——自占

在经济普查的方式上,秦王政十六年(公元前231年)之前主要通过基层官吏逐户统计上报来实现。统计内容涉及户籍、土地、税赋等信息,《管子·度地》中记载:“令曰: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这意味着,春秋时期的齐国是在每年年底时核验人口数量与土地耕种情况。“比地”是将今年农田的耕种情况与往年已经登记在案的信息进行比对,“定什伍口数”则是基层管理制度的构建,是国家实现税赋征收的重要环节。齐国对于各项生产资料的掌握,是其有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前提条件,也是齐桓公时期能够“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重要背景。

随着战国时期秦国的快速扩张,通过基层官吏逐户进行登记已不能满足国家治理的需要。秦王政十六年颁布政令:“初令男子书年。”(《史记·秦始皇本纪》)与此对应的是《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中喜的记载“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终。自占年”。这是首次在史料中出现“自占”这一概念,即百姓需要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信息登记与核对,倘若瞒报则处以重罚。目前学界大致认为“自占年”是百姓主动向官府申报年龄。但也有学者认为,“自占”是去官府核对并更新已有的信息。这种自行前去官府登记的方式与之前基层官吏上门登记形成了鲜明对比。

通过《商君书·去强》可以得知秦国经济普查的大致内容,其中包括人口数量及其构成、牲畜存量、饲草存量、粮食存量等重要的生产资料信息。由此可以推断,当时的秦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经济普查制度。秦国通过对各项生产资料进行有效的掌握,为其统一六国提供了坚实基础。而刘邦之所以能够在楚汉争霸中脱颖而出,也与萧何在咸阳秦宫中掌握了秦国“天下阸塞,户口多少,强弱处,民所疾苦者”(《汉书·萧何传》)是分不开的。

秦国“自占”这一普查方式在汉代得到了延续。经过秦末战乱,大量人口脱籍,汉初需要对这些脱籍人口进行重新登记。《汉书·高祖本纪》记载:“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由此可见,没有登记户籍的“无名数者”需要在政令发布的三十天内自行前去官府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则有严厉罪责。从西汉《二年律令·户律》中可以看到,“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產为占者,吏以口比定其年”。可见,西汉的人口普查是由个人自行去官府登记的,如不能到场者,则由家人代为登记,官吏负责核实信息。如果信息不实,则会受到相应处罚,如“不实三岁以上,皆耐”,所谓“耐”即剔除胡须,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传统观念下,“耐”是较为严厉的羞辱性惩罚。而将男性登记为女性以躲避徭役是当时较为常见的一种瞒报方式,处理方式则是冠以重罪,即所谓“民占数,以男为女,辟更徭,论为司寇”。在登记结束后,造册由乡部的啬夫、吏、令史共同核对,造册一式两份,一份保存本乡,一份上交县廷。而造册的内容又有民宅田园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可见当时的经济普查内容亦相当丰富。

与此同时,汉代的商业普查也同样广泛采取“自占”的方式。《汉书·食货志》记载:“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换言之,当时的商业普查主要采取自行登记的方式。对于瞒报情况也有具体规定:“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这意味着工商业者如果“自占”时瞒报信息,将会处以罚款以及充军的重罚,揭发者则有重赏。

由于百姓“自占”常与税赋徭役等义务捆绑,所以极有可能出现信息虚报瞒报等情况。如《文献通考·田赋考》就记载了东汉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帝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又户口年纪互相增减,乃下诏州郡检覆。”这则史料一方面体现出了东汉时期的土地普查方式也主要为百姓“自占”,另一方面反映出了“多不以实自占”的信息瞒报问题,以至于汉光武帝需要下令“检覆”。而次年,就有“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的后果。

由于“自占”所产生的信息瞒报问题较为严重,所以秦汉时期常与“自占”相配套的是严刑峻法。“自占”这一普查方式对于官府而言较为节省人力物力,因为基层官吏只需定点办公,而无需四处走访。但反过来看,“自占”需要百姓在指定时间内自行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对于体弱年迈者而言尤为苛刻,所以才有汉代张迁碑文中“八月算民,不烦于乡;随就虚落,存恤高年”①的记载。由于这种普查方式在信息技术不发达的历史时期产生了诸多弊端,以至于后世逐渐废除。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自占”这一普查方式或许可以发挥新的作用。

按户查验——案比与貌阅

案户比民,或称案比,意为挨家挨户核查信息。每当案比时,基层官吏通过将本人年龄、肤色、相貌、财产等信息与已经登记在册的信息进行比对,来确认登记的信息是否有误并及时更新。

由于案户比民的基层执行者容易出现以权谋私的现象,所以才有《北史·裴蕴传》记载的“或年及成丁,犹诈为小,未至于老,已免租赋”,即出现大量谎报年龄来躲避税赋的现象。所以隋朝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貌阅”制度,即在造册时增加相貌描述来减少瞒报现象。

《隋书·食货志》记载:“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隋朝采取的“大索貌阅”政策,使得大量隐匿人口重新登记在册。唐代李贤注《后汉书》中记载“案验以比之,犹今貌阅也”,这意味着唐代时的“貌阅”已然成为了“案比”的代名词。

《唐律疏议·户婚》记载:“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不觉脱漏户口者……一口笞四十。”由此得知,唐代的“里正”是“案比”的主要执行者,在其辖区内每发现一人脱漏户籍,里正都需要挨四十板子。《唐六典·尚书户部》记载:“百户为里,五里为乡……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查。里正兼课植农桑,催驱赋役。”这表明唐代的里正具有多重要务,是贯彻国家政令落地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自占”制度没有施行前的秦国户口登记中,里典同样作为户口登记的实际执行者,这一点在《里耶发掘报告》中亦有验证。而根据《宋刑统·职制律》的记载:“里正坊正职在驱催,既无官品。”这意味着里正并非正式官员,其工作性质,大致相当于今天的“村长”或“社区主任”。

自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开始,每年农历十一月都会进行全国范围的人口与粮食库存普查,此后成为惯例。史料记载:“于辛酉年编审后,将各府州县户口确数并各项仓谷实数,俱于每岁十一月缮写黄册具摺奏。”②其中还提到:“毋庸逐户挨查细造花名清册以免纷扰。”由此可以推测出,清乾隆年间开始推行的全国年度普查并非直接逐户进行,而应是通过“十家牌法”的户牌信息进行。

自占与案比相结合——户牌

咸丰七年(公元1857年)江西省婺源县流传至今的一件“奉旨编查保甲一家门牌”中,除了注明第几甲第几牌第几户,还有岁粮几亩,家庭成员,雇工人数,左右邻居等信息。该“门牌”还标记有“悬挂门首毋违”或“悬挂门首以凭查核”等字样。此外,保甲门牌还具有烟户等具体分类,以方便官府进行细分管理。结合咸丰年间的史料:“各户散给门牌填写户口实数,悬挂以备互相稽查。”③可以推断,户牌应是由各户自行填写后悬挂大门以备官吏随时查验。

户牌制度早在宋代就已经出现,南宋法律汇编《庆元条法事类》中的《失火》条规定,“诸州、县、镇、寨、城内,每十家为一甲,选一家为甲头,置牌具录户名,印押付甲头掌之”。虽然此时的户牌主要为防火治安所设,但十家为一甲的基层管理体系为后世的“十家牌法”开辟了先河。南宋《黄氏日抄》记载,“每十家结为一甲,轮月递充甲首”。可见,户牌制度与保甲制度是相得益彰的。

明代名臣王阳明所推行的“十家牌法”,则是宋代户牌制度的延续。“其法每家各置一牌,备写门户籍贯……揭于各家门首,仍编十家为一牌,开列各户姓名,日轮一家”,在户牌的内容上,则有“丁中多寡之数,有无居住暂宿之人”等信息(《皇朝经世文编·保甲下》)。由此可见,“十家牌法”主要以十户人家作为一个单元,每天轮流由一户人家值守,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如此一来,信息获取的准确性就大大提高了。此外,《政学录·乡甲至要》中还有这样的记载:“户籍钱粮等项,俱要逐一查审。”在查审过后,则“十家编排既定,照式造册一本,留县以备查收”。其中的“户籍钱粮”逐一查审,则具有一定的财产登记特征。

在编查造册的方式上,清雍正年间大致延续了明代“十家牌法”的信息登记方式,史料记载:“十户为一牌,一户稽查一日,即有九日安闲,周而复始,联络守望,百姓称便。”④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时任直隶巡抚的李绂在写给雍正皇帝的奏折中写到:“编审五年一举,虽意在清户口,不如保甲更为详密,既可稽查游民,且不必另查户口。”⑤李绂建议加强保甲制度以提高针对游民的管理,认为这样做要比五年一次的清查户口更为有效。

户牌除了用于户籍信息的统计,也被广泛用于商业统计。根据清嘉庆年间的史料记载:“各店铺、寺院、戏馆、居楼一律编次清厘,给牌造册,按户钩稽。”⑥由此可见,店铺、戏馆这一类经营场所同样需要“给牌造册”。另据咸丰元年(公元1851年)陕甘总督舒兴阿奏报的《保甲章程清单》记载:“无论绅士、吏役、僧道、兵民、客店、歇家一体编造,悉由牌甲保正以次稽查经理。”这意味着“客店、歇家”这一类营业场所也由牌甲保正稽查,与其他户籍类型“一体编造”。编造后,“门牌应令陆续更换务与各厅州县存案底册逐一校对清楚……每至季底保正赍簿呈官,即于底册内逐加更正”。據此,我们可以得知门牌需要每年更新,并且需要各级官吏逐一校对。至此,清代已大致形成了百姓自行填写、邻里相互监督、各级官吏核查的普查方式。

我国大范围的经济普查自古有之,虽然普查的方式与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但在普查方式上大致不离百姓自行登记、各级官吏核查、邻里相互监督这三种。发展到明清时期,普查制度已经与基层治理高度融合,有效提高了信息获取的准确性。

(作者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注释】

①高文著:《汉碑集释》,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90页。

②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辑,第342页。

③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咸丰朝奏折》第4辑,第135页。

④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辑,第713页。

⑤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5辑,第911页。

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档折件》,编号:050527。

责编/周小梨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