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基于环境分权和空间溢出视角
2023-09-26王玉爽
王玉爽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市 300071)
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国长久的价值追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也就是说,随着我国经济逐渐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往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很明显已经行不通。让环境保护成为经济发展的前置约束是我国践行绿色发展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之路。其中,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成为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键。推动绿色发展、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离不开合理高效的实施路径,离不开环境规制的推动与支持。中央政府、各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等相继出台并实施了系列环境保护与治理政策,环境规制的类型不断丰富,环境政策的体系不断完善。然而,现实生活中,依然有部分地区污水治理不达标、环保专项资金利用不合理。环境规制尤其是不同类型环境规制是否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起促进作用是一个重要议题,需深入考察。
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与环境类公共品的提供由政府主导[1]并据此形成中国式环境分权治理体系密不可分。中国式环境分权治理体系是在环境治理方面划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权责的基本参考依据。环境分权是中央和各地方政府进行环境治理的基础制度安排,决定了地方政府所拥有的环境事权大小和自主性强弱。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基础资源禀赋不尽相同,环境保护针对的对象涉及水、空气和固体废物等,在现有五级政府体制下,环境管理权力和责任的配置已成为环境规制推动绿色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和难以忽略的现实背景。一方面,环境分权体制赋予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权力,即可根据当地独特的经济社会条件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规制政策。另一方面,过度的分权会让地方政府拥有更多权衡经济发展和污染治理的空间,即增强地方政府利用职权的便利与企业合谋的可能性,成为制约环境规制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因素。在环境分权背景下考察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更具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环境分权制度的建立和环境规制的实施,极易在各区域的企业、民众、各级政府包括邻地政府之间形成共同协商、平等合作的系统性治理模式,即环境分权的存在和环境规制的实施可能具有一定的地区溢出效应,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不可忽视的空间效应。
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环境分权这一现实背景,探究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尤其是分析环境分权在此过程中的作用。环境政策体系日益丰富,除了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以外,包括治理投资型和市场引导型规制工具在内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正被不断推陈出新。因此,本文除考察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外,还引入绿色金融作为代表性的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以便更充分探究新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进而探索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之间是否存在空间溢出效应,为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提供更具现实意义的全新视角和合理依据。
一、文献综述
已有研究环境规制的文献众多,本文从环境规制的发展历程、环境规制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关系、环境分权的发展和影响三个视角梳理相关文献。
(一)环境规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环境规制工具体系随着国情的变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元并行的过程[2]。自20世纪80 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逐步建立和制定了较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与政策,以降低污染排放、提升环境质量[3]。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已经逐步构建了“四维一体”的环境规制体系[4],环境规制工具种类众多。如有学者将环境规制工具分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以及公众自愿型环境规制[5],费用型和投资型环境规制[6],事前激励型和事后惩罚型环境规制[7]等。随着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绿色信贷[8]、绿色金融[9]等市场型环境规制工具也被纳入环境政策体系中。由于环境保护存在不同的倾向和目的,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之间具有差异性,进而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明显差别[10]。因此,若忽略环境规制的异质性,仅仅利用单一指标对环境规制进行总量层面的分析,容易产生所谓的“一刀切”错误,不能充分认识环境规制的作用[11]。
(二)环境规制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可以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如在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地区,由于技术进步的作用,其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得到显著提升[12]。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无预期作用。黄庆华等[13]提出,在长期内环境规制不仅不能维持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持续提高,甚至还会增加污染型经济产出和污染排放。第三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且验证此种观点的文献最多。何凌云等[14]提出,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是我国实现绿色发展的微观体现。通过对微观企业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产生倒U 形影响。杨书等[15]提炼出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型治污环境规制,引入空间效应和非线性模型研究发现,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存在不可忽视的空间相关性。在考虑空间效应后,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依然存在倒U 形关系。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空间溢出效应不可忽视,二者之间为倒U 形关系,且具有明显的财政分权门槛效应[16]。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过程和结果并不一致。命令型和市场型两类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均具有不可忽视的倒U形影响,且二者的正向作用更突出[17]。蔡乌赶等[18]将环境规制工具归纳为三类,认为市场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作用是先促进后抑制,即倒U 形关系,而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尚未产生直接作用。吴磊等[5]基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三种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发现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无显著作用,市场激励型和自愿参与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存在短期内抑制、长期内转化为促进的作用。
(三)环境分权的发展和影响
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在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同时,环境资源又是公共品。那么,推动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职能、有效配置各层级政府之间环境保护的权力和责任成为解决此问题的关键[19-20]。由此,形成了起源于美国并由财政分权理论衍生出的研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权力划分的基础理论[21-22],即环境联邦主义理论。
环境分权由环境联邦主义理论演化而来。从各国管理与实践经验来看,环境分权主要通过行政科层制在各级政府之间完成环境保护权责的合理配置,是对环境事权的向下授权[22],即可将环境分权理解为地方政府在设计、执行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事务中所拥有的决策权和自主权[19]。国外学者对参与环境治理、推动环境保护采用分权还是集权进行了充分研究,环境污染的外溢程度和地区异质性决定着中央政府政策与地方政府政策的效果,影响环境事权的划分[23]。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与之而来的环境污染促使国内学者关注各级政府之间环境权责的划分问题。然而,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官员具有晋升权和在以经济发展水平为主要考核指标的财政分权背景下,我国形成了独特的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政府治理模式[24]。也就是说,由西方演化而来的环境联邦主义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语境下特定的制度背景。正如张华等[25]提出,中国式分权的特点赋予环境联邦主义理论不同的含义,可将其称为“中国式环境联邦主义”。实际上,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开始进行相应的环境分权改革。随着地方环保机构的不断设立和完善,初期的环境事务权力往往意味着向地方政府倾斜即分权程度更高[24]。随着环境保护问题的凸显,一方面,在分权体制下中央政府对环境保护宏观调控和监管如环保约谈和环保垂直管理等力度不断加强,环境分权程度开始下降;另一方面,对地方政府有效环境治理的正向激励也在不断增强[20,26]。
由上可知,环境分权是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之间对环境保护权责划分程度的体现,也是影响环境治理效果和绿色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内学者对参与环境保护、治理环境污染的过程应分权还是集权进行了研究。部分学者认为,环境分权对保护环境暂未起到预想中的作用。环境分权与环境质量之间呈显著负向关系,随着政府各行政层级的增加,环境分权程度变高,其环境治理效果反而变差[27]。环境分权与市场分割对碳排放的影响是反向的[26]。冉启英等[28]分析了财政分权、环境分权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直接关系与关联作用,认为当前财政分权与环境分权不利于绿色发展,中央适当集权对绿色发展有积极影响。但也有学者支持环境分权制度,认为相对于完全由中央政府掌握环境权责,环境分权有利于地方政府针对实际情况提供更好的服务[29]。同时,环境分权对降低我国的环境污染即对我国实现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目标有效[30]。白俊红等[31]提出中央政府可在环境政策制定权、“治霾”资金使用权两方面给予地方政府更大自由度,允许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设置人员岗位与环保机构。马本等[32]提出环境权力在各层级政府间的合理配置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石,经实证分析后认为,赋予县级政府过多的环境管理权力不利于污染减排,但扩大“市级分权”有利于污染减排。
综上,现有文献虽然已对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但仍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对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衡量仍集中于治理污染投资或者治污费用征收。事实情况是,随着环境保护进程的推进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在不断丰富创新。其次,在探究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时,鲜有文献将其置于环境分权背景下。最后,鲜有文献考虑环境分权背景下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空间溢出效应。因此,本文以对环境规制的成本—收益分析和中国式环境联邦主义理论为基础,进一步实证分析环境分权、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和空间效应。第一,将环境规制划分为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在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中,除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外,引入绿色金融这一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第二,将环境分权、环境规制和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置于同一框架进行理论分析,以判断环境分权对环境规制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关系产生的影响。第三,基于省级宏观层面数据,在实证分析中循序渐进,除研究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外,进一步采用空间模型验证空间溢出效应。通过厘清环境分权背景下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以期发挥环境分权和环境规制对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协同作用,为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新路径。
二、理论分析
(一)环境规制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
从微观视角看,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理论机制主要以成本效应和创新补偿效应为主。一方面,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可视为相伴而生的非期望产出。环境规制的作用就是将生产中对环境要素的使用和破坏成本内化于生产过程[14],即体现为企业生产成本的直接上升,这会挤占绿色创新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投入[15]。另一方面,波特假说认为,成本效应是从静态角度出发的,若基于动态竞争视角,一定程度的环境规制会促进企业自发进行技术创新活动,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减少污染排放。此过程中技术创新会带动环境规制成本下降,甚至还会产生收益,即创新补偿效应[14,33]。成本效应和创新补偿效应互相作用,最终体现到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中。
但从宏观视角看,各地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机制可能与微观层面略有差异。各地政府在发展过程中须以绿色发展为导向,兼顾经济、生态、民生三方面,考虑环境分权等环境事权方面的权责划分问题。因此,应基于政府部门在制定环境政策时所依据的主要衡量标准即成本—收益分析,判断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在成本方面,执行环境规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和设备资本[5],并可能对就业岗位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增加民生成本。在收益方面,环境规制能够有效治理区域内环境污染问题,有利于可持续性发展,对整体居民均具有正向收益。另外,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可能会引致技术进步,进而推动经济增长。若实施环境规制的成本小于收益,那么,环境规制可推动绿色发展,反之,则无益于绿色发展。
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在实施形式、实施内容和运行机理等方面均不同,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首要着力点为短期内对环境改善的即刻性以及强制性。但若使其长期有效执行,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成本和政策执行成本以完善监督工作。因此,当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成本过高或者出台时间过长时,就不利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包括治理投资型和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在短期可能会挤占生产性投资,其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作用和治理能力只能在长期体现出来。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作为以“污染者付费”为原则的政策工具,长期会促进企业提高污染治理投资的资金效率,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以绿色金融为代表的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给予各经济主体更自由的环境治理权,在污染产生的源头即生产端促使资金发挥应有作用,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促进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提高。但若无日渐成熟的监督体系,容易导致单纯追逐经济增长的情况,不利于绿色发展。
(二)环境分权、环境规制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
基于中国式环境联邦主义理论,以环境分权的优势和劣势论证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环境分权属于行政管理的向下授权,相较于中央政府,各地方政府在环境监管上拥有降低搜索信息成本和政策执行成本的管理优势[22]。第一,地方政府对本地的环境资源及企业排污治污的情况比较了解,掌握相关信息的成本更低。第二,地方政府环境执法针对性和有效性容易得到保障,若中央政府对各区域进行环境执法,会加大政府在人员投入和信息传递方面的中间成本。第三,随着各地方政府环保系统的完善,可将环境管理工作深入基层。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环境监管网络除可监督当地环境政策实施效果外,还可根据当地生态资源禀赋,制定并实施更适合本地真实发展情况的环境政策[34]。第四,环境分权会导致地方政府“争上游”的合作竞争,更高程度的分权会带来更高的环境标准,这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35],也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实现环境规制的自我创新,为丰富国家环境政策体系提供支撑[36]。
另外,环境分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第一,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很少考虑对相邻地区的影响,不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搭便车”、权责不清[1]等问题。第二,在晋升激励的作用下,各地方政府极易将“社会福利多任务委托”简化为“经济增长的单任务委托”[24]。短期内,各地方政府会抓住环境管理权下放的空间和时间,忽视环境保护,放宽环境治理标准,放松对环境规制实施过程的监管,出现“为增长而竞争”的局面。第三,中央政府对环境权责下放的程度越大,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中所受的约束越少,提高各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合谋”的可能性。这种激励机制的扭曲和中央政府约束力的不足会造成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污染防治绩效下降[20,25]。生态环境是一种公共品,当地方政府拥有环境事务自主权时,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各地区可能会打破生态红线,隐瞒环境污染以及治理的真实情况,导致环境规制失效[37]。
(三)事实分析
通过图1、图2可看出,中国式环境分权这一现实背景在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间确实存在,环境分权以降低地区经济规模影响后的省级政府环保机构人员数量占比测量。环境分权程度在2017年出现下降态势但始终保持在相对稳定区间。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虽偶有波动、整体处于较低水平,但基本保持上升态势。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在2009年之前基本处于下降态势,可能的原因是过于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环境保护,经短暂下降后开始上升,并在2017 年之后不断升高。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在2013年之前呈现类U形变化并在2013年达到顶点,经两年下降调整后保持相对稳定趋势。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始终保持温和上升态势。整体上看,将环境分权作为现实背景有据可依,而且各环境规制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时间交叠性和趋同性。因此,在环境分权背景下研究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是有必要的。
图1 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等变量变化趋势
图2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变化趋势
(四)空间溢出效应
各地方政府在推行环境规制的过程中,初期会呈现明显的模仿特征,形成“逐底竞争”。随着对各地方政府官员考核体系的变化,各地对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行为由“逐底竞争”转为“逐顶竞争”[38],使各地区之间的环境规制互相影响。同时,本地实施的环境规制可能会导致污染产业或污染物排放转移到邻近地区,对邻近地区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不利影响。但本地环境规制也可能会通过对环境质量的改善作用,促进清洁型企业发展和绿色技术创新的循环流动,即基于环境质量的正外部性、清洁产业和技术知识的溢出效应对邻近地区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产生正向影响[15]。另外,环境分权的局限可能会导致各地政府以“我污染、你治理”为发展导向[24]。这将加剧政府之间的博弈,导致“以邻为壑”式的污染排放。而环境分权的优势基础给各地方政府实施环境规制带来更宽松的环境,促进各地方政府就环境治理的沟通协同,提升区域之间治理合作的积极性,形成区域间平台式治理模式,产生正向空间溢出效应。
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非线性影响,且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作用方向不同。
H2:环境分权对环境规制影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过程存在调节作用。
H3:环境分权、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存在空间溢出效应。
三、变量说明与模型构建
(一)变量选取与测算
1.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ee)
测算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包括单一指标和综合指标等方法,其中利用模型测算综合指标较为常见,常用GML 指数方法[5]、超效率SBM-DEA 方法[16]等。本文采用基于非期望产出的超效率SBM模型测算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以资本存量(K)、劳动力(L)、能源消耗(E)、土地(F)为投入指标。其中,资本存量借鉴单豪杰[39]的研究,以永续盘存法计算,Kt=It+(1-δ)Kt-1,其中,Kt代表t时期资本存量,It代表t时期内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Kt-1代表t-1 时期资本存量,δ代表实物资本的折旧率,以2003 年各省份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除以10.96%作为各省份的起始资本存量;劳动力投入指标选取当年年末的就业人数与上年年末的就业人数的均值为本年就业人数;能源消耗包括各地区工业用水总量和折算为标准煤单位的能源消耗量[38];土地投入以各地区建成区面积表示。期望产出为各省份实际GDP。非期望产出为工业废水排放量(EF)、二氧化硫排放量(EX)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ES),并使用软件MaxDEA7Ultra 测算绿色全要素生产率。
2.环境分权程度(ed)
国内学者对环境分权的衡量采用单一指标[40]、多重指标[24]为主。本文参考陆凤芝等[40]构建和衡量环境分权指标体系的方法,对环境分权进行如下测算,并在测算公式中乘以经济规模缩放因子[1-(GDPit/GDPt)],对环境分权指标进行平减。
其中,edit表示第i省第t年环境分权程度;LEit表示第i省第t年各地环保系统人员数;LPit表示第i省第t年人口数;NEt表示第t年全国环保系统人员总数;NPt表示第t年全国人口总数;GDPit为第i省第t年地区生产总值;GDPt为第t年各省生产总值之和。
3.环境规制强度(lnoer、mer1、mer2)
本文主要研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lnoer)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mer)。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往往通过政府出台强制性的政策、法规、命令以管控各主体,最终达到治理环境的目的[41]。考虑到数据可得性,采用各省份当年颁布的环境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数之和衡量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并取对数(lnoer)。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mer)主要以排污收费、适当补贴和治理投资等为信号影响排污者的环保决策。实际上,地方政府会将所获得的排污费等收入投入到环境治理中,而以重工业为主的工业污染是引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完成额可较好地体现为解决环境污染所投入的资金,本文选用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完成额占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代表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mer1)。绿色金融作为对已有环境政策体系的全新补充[42],主要集中于对能源消耗低、排放污染少的绿色发展领域,如对绿色发展和绿色技术创新项目提供优惠和补贴[43],因此选取绿色金融代表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mer2)。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mer1)和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mer2)二者共同代表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mer)。绿色金融的衡量方法尚未统一[9,44],考虑到绿色金融在区域层面的资金用途和已有研究成果[44-45],本文从绿色信贷、绿色投资、政府支持、绿色保险四方面构建衡量绿色金融的指标并采用熵权法计算其发展水平,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绿色金融指标评价体系
4.其他控制变量
结合已有文献研究成果,除与环境规制密切相关外,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还受地区收入水平、产业结构、外商直接投资、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本文选取以下控制变量: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并取对数(lnrgdp):以各省份实际人均产出衡量;产业结构(industry):以各省份第二产业增加值与第三产业增加值之比衡量;外商直接投资(fdi):以外商企业投资总额与GDP 之比衡量;财政集中度(finance):以地区财政支出与GDP 之比衡量;人口密度(pd):以各地区年末总人口数与当地行政区域面积之比衡量。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本文选取2003—2020 年我国30 个省级行政区(未包括西藏和港澳台)的面板数据,相应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中国环境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各省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EPS(Economy Prediction System)数据库等。其中,测算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2018 年非期望产出即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量以2017 年和2019 年的均值补齐;因中国环境年鉴对各地环保机构人员构成情况仅仅披露至2015 年,故2016年、2017 年的各地环保机构总人数以披露的各地区执法人员总数替代,2019 年以各地区环保系统培训总人数替代,2018年以插值法补齐,2020年以平均三年增长率的方法预测补齐;因2019年未披露各地区当年颁布的环境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仅公布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数,为此以2018 年各地区当年颁布的环境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与2019 年处罚决定书之和衡量2019 年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2020 年以平均三年增长率的方法预测补齐。若仍有缺失数据则采用插值法补齐。为避免量纲问题,对非比值变量取对数处理,经济发展水平以2003 年为基期平减处理。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
(三)模型构建
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和环境分权等是影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因素。环境分权对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影响大多是以线性关系呈现[22],而环境规制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多半呈现非线性关系[17]。综上,建立如下模型:
为考察环境分权在环境规制影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过程中的作用,在模型(2)的基础上,分别加入环境分权与两类型环境规制的交叉项,构建模型(3):
其中,gteeit代表各地区绿色全要素生产率,erj.it为环境规制,当j=1、2 时,分别表示命令型环境规制(oer)和市场型环境规制(mer),市场型环境规制(mer)包括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mer1)和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mer2),i为地区维度,t为时间维度,λit表示个体固定效应,μi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it表示误差项,α0为常数项,α1~α8为各项回归系数。
考虑到环境分权、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可能存在的空间溢出效应,构建空间计量模型。因空间误差相关系数等因素的存在,有多种形式的空间计量模型。本文构建空间杜宾模型(SDM)如下:
其中,ρ代表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空间溢出系数,W代表空间矩阵,分别选择邻近矩阵(W1)、地理距离矩阵(W2)和经济距离矩阵(W3)。β1~β4代表各变量的空间溢出系数。Xit为系列控制变量。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
首先,对模型(2)回归,以判断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尤其是以绿色金融为代表的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因数据为短面板数据,所以利用豪斯曼(Hausman)检验判断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Hausman 检验的p值等于0.000,说明固定效应模型更合理。如表3所示,无论使用何种回归方法,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和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和显著性未发生改变,验证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表3 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其次,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之间,一次项系数为正,二次项系数为负,且均显著,说明二者之间呈倒U形关系。即当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使用强度超过某一拐点后,不仅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毫无益处,反而会抑制绿色发展。可能的解释是,短期内,当某一环保法规或者强制性环境保护政策出台后,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会关停部分污染生产或者开发活动。此时,最明显的变化就是环境污染得到明显改善,而对经济活动的冲击短期内并不明显。然而,当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强度超过地方政府、当地企业或者某一行业能够承受的合理程度时,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而且,当环保法规强制性过强过多时,会导致企业退出行业或直接关停,对经济增长带来冲击,进而不利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
最后,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一次项系数显著为负,二次项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短期内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产生不利影响,但长期内会产生正向影响,二者呈U 形关系。短期内,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压力,且对污染排放的效果不能即刻凸显,导致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不升反降,但工业污染治理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重工业的污染排放,随着投资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之间逐渐平衡,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进而有益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以绿色金融为代表的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一次项系数为正,二次项系数为负,呈倒U 形关系。这说明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在短期内确实发挥着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绿色发展的预期作用,但随着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力度的加强,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反而产生不利影响。可能的解释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金融将资金更多地投入或者补贴于绿色生产、绿色技术创新等生产活动中,在生产端既可促进经济增长又可实现污染物减排,直接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但随着力度加大、时间延长和监管体系的缺失,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出现不规则发展并流入非绿色生产项目中的情况,不利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提高。
(二)基准回归——考虑环境分权现实背景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向下授权,是否会影响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作用?为体现对环境分权这一现实背景的考虑,在实证模型中引入环境分权与环境规制的交叉项,构建模型(4)并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首先,环境分权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交叉项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环境分权整体上对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影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过程存在削弱作用。环境分权一方面会影响各地方政府对强制性环保政策的出台和实施速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各地方政府出现懒政、怠政和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放松本地环保法规的执行力度。因此,如果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实施强度处于促进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阶段,环境分权会削弱同等强度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当然,当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强度越过拐点,处于不利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阶段时,环境分权会减缓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不利影响。
表4 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考虑环境分权
其次,环境分权与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交叉项的系数不显著,表明环境分权对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影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过程无作用。工业污染治理投资包含对工业污染物和噪声等方面的投资[15],资金大多源于各地方政府补助和企业自筹,是各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实现绿色发展的自发性投入,与环境分权程度无关。同时,环境分权与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交叉项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环境分权对绿色金融影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过程起促进作用。具体体现为,环境分权使绿色金融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拐点值变大,延缓不利进程的到来。环境分权程度的提高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环境治理自由度,地方政府可依据绿色金融等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的特征给予更切实际的发展引导和更自由的市场环境,以使绿色金融充分发挥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有利作用。但当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强度越过拐点,环境分权会加重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不利作用。
(三)拐点分析
在未考虑环境分权前,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拐点为6.500,目前强度均值为7.078(>6.500),已过倒U 形曲线拐点。这说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已经不能发挥预期效果,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无提升作用,反而掣肘绿色发展。其中,仅有广西、贵州、海南、河南、湖南、江西、宁夏、青海、天津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强度依然小于6.500,处于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阶段,其他省份的强度均已过高。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拐点为0.633,目前强度均值为0.731(>0.633),已过U 形曲线拐点。这说明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可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发挥其对绿色发展的积极作用。其中,福建、河南、湖南、吉林、海南、黑龙江、辽宁的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强度尚未越过拐点,不利于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即绿色金融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拐点为0.658,目前强度均值为0.173(小于0.658),未过倒U形曲线拐点。这说明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促进作用,发挥了其对绿色发展的应有效果。另外,当前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的强度依然较低,还有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空间,以便更好发挥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
在考虑环境分权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拐点为5.000,小于未考虑环境分权之前的拐点6.500。广西、宁夏、贵州、河南和天津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强度不再利于绿色发展。这说明环境分权有负向调节作用。在已存在的环境分权现实背景下,环境分权削弱了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作用,加速拐点的到来。此外,因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实际强度均值为7.078,已过双拐点,所以环境分权的松绑效应开始显现。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即绿色金融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拐点为0.668,大于未考虑环境分权之前的拐点0.658。这说明环境分权这一现实背景延缓了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发展不利作用的到来,有利于其发挥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正向作用。
(四)稳健性检验
1.更换被解释变量
采用SBM 模型测算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将结果限制在[0,1]。结果如表5中列(1)、列(2)、列(3)所示,在更换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衡量方法后,其结果与前述一致。
表5 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替换被解释变量、更换实证检验方法
2.更换实证检验方法
因为更换估计方法后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ee1)范围为[0,1],为非负截断数据,属于受限因变量[5],残差项不满足正态分布。因此,采用Tobit模型实证分析更有效。利用Tobit模型做实证回归,由Tobit模型得到的回归系数与一般线性模型回归系数的解释不同,为便于分析,对回归系数转换以求得边际效应[35]。结果如表5 中列(4)、列(5)、列(6)所示,主要解释变量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方向未发生改变。
3.控制变量滞后一期
因在模型设定过程中选取的控制变量可能存在反向因果关系,所以将控制变量做滞后一期处理[32],并再次对基准模型实证回归。回归结果如表6列(1)、列(2)、列(3)所示,主要结论依然稳健。
表6 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控制变量滞后一期、剔除直辖市
4.剔除直辖市
因直辖市的经济规模、发展模式和实施环境规制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在总样本中剔除直辖市后对基准模型实证回归。回归结果如表6 列(4)、列(5)、列(6)所示,核心解释变量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系数依然显著,证实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五)异质性分析
1.经济发展阶段差异性
结合对图1、图2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还是各类型环境规制,均在2009—2013 年发生明显波动,这可能与经济发展阶段有关。因此,以2012年为节点,之前为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之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15],将样本分为2003—2011年和2012—2020年做异质性分析。具体结果如表7 所示,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系数不显著,但环境分权有负向影响。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呈倒U 形影响,同时环境分权有负向调节作用,这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无显著作用,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呈U形影响;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在高速发展阶段和高质量发展阶段均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呈倒U形影响,环境分权有正向调节作用,这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
表7 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融入环境分权交叉项、分发展阶段检验
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各区域、各主体均将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作为首要目标而忽略环境保护。各地方政府并不会强制实施环保法规,甚至会放松对企业、行业环境标准的管制,以谋取快速发展的机会。同时,各地方政府也不会将重心和资金投入在对工业污染的治理中。这与我国之前的粗放式发展不谋而合。随着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及对环境保护重视程度加深,各类型环境规制开始发挥政策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在不同阶段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正向影响始终存在,说明在实施环境规制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至关重要。
2.区域异质性
在环境分权这一背景下,探究各类型环境规制对不同区域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文献较少。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测算后发现,东部地区的浙江、江苏等是要素使用效率相对较高的地区,而其他地区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相对较低。那么在相应区域,各类型环境规制是如何影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是否与环境分权这一现实背景有关?基于此,本文将整体样本分为东部和中西部进行实证回归分析,具体结果如表8所示。
表8 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融入环境分权交叉项、分区域检验
由表8可知,在东部、中西部地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均呈倒U 形关系,同时环境分权有负向调节作用,这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在东部地区,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不显著,在中西部地区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呈U形影响,环境分权依然无明显作用;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在东部、中西部地区均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呈倒U形影响,环境分权有正向调节作用,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这说明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特征密切相关。在经济发展活跃度相对较差的区域,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和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影响系数的显著性更强,相应区域更凸显环保法规的直接影响。但在经济发展活跃度较高和市场化程度比较完善的东部地区,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能更充分发挥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
五、进一步分析——空间溢出效应
(一)空间相关性检验
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进行空间相关性检验。分别利用邻近矩阵(W1)、地理距离矩阵(W2)和经济距离矩阵(W3)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做莫兰(Moran)指数检验。在三种空间距离矩阵下,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大多年份的莫兰指数均显著为正,证明其存在不可忽视的空间相关性①。
(二)空间计量模型选择
分别对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所包含的工业污染治理投资额占比和绿色金融两种规制工具影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过程做LM、LR和Wald检验,以判断是否可使用空间计量模型(4)。如表9 所示,三种检验的p值均显著,说明模型(4)即空间杜宾模型(SDM)是合理的。
(三)回归结果分析
首先,在三种空间距离矩阵下,实证分析环境分权背景下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是否存在空间影响,结果如表10 所示。系数ρ为正且显著,说明各区域之间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不可忽视的空间溢出效应。就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和环境分权的本地影响而言,依然与基准结论保持一致,也从侧面证明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无空间溢出效应。各地方政府在实施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时,所制定的环保法规主要依据当地发展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当地所面临的特有环境保护问题。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集中于本地区关键环境问题,未推行适用性环保法规政策。
表10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空间影响
其次,在三种空间距离矩阵下,实证分析在环境分权背景下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包含的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是否存在空间影响,结果如表11所示。两类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本地影响的系数、方向未发生改变,系数ρ依然为正且显著。就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而言,在三种距离矩阵下,其一次项空间滞后项系数显著为正,二次项空间滞后项和与环境分权交叉项的系数均不显著。这说明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相邻地区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促进作用。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整体上已过U 形曲线拐点,即资金投入已转化成治污成果和治污能力。相邻地区间会互相搭乘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便车”,促进本地和邻近地区绿色发展。以绿色金融为代表的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其一次项空间滞后项系数和与环境分权交叉项的空间滞后项系数均显著为正,二次项空间溢出系数不显著。此结果在邻近矩阵(W1)、地理距离矩阵(W2)和经济距离矩阵(W3)下保持一致。这说明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相邻地区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促进作用,而且环境分权这一现实背景具有正向调节作用。以绿色金融为代表的市场型环境规制随市场发挥作用,而与区位限制无关。环境分权的程度越大,给予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发挥作用的自由度就越大,越能促进本地和相邻地区绿色发展。
表11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空间影响
六、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在推动绿色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背景下,结合中国环境分权这一重要事实体制,探究不同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十分必要。本文将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置于环境分权现实背景下,在总结已有环境规制分类的基础上,引入绿色金融作为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之一。同时,基于实施环境规制面临的成本—收益分析和中国式环境联邦主义理论,构建基本模型和空间计量模型,利用2003—2020 年我国省级宏观层面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论如下:
第一,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倒U 形影响,且目前规制强度已过拐点。考虑到环境分权这一现实背景,发现环境分权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加速拐点到来;以工业污染治理投资为代表的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U 形影响,且目前规制强度已过拐点,环境分权对此过程无影响;以绿色金融为代表的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倒U 形影响,目前规制强度未过拐点且仍有一段距离。环境分权在此过程中具有正向调节作用,利于绿色金融发挥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促进作用。
第二,在环境分权现实背景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存在时空异质性。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各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产生的影响与基准回归结果一致;而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和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未能发挥作用。在东部地区,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系数更显著,环境分权的影响也更强;而在中西部地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影响系数的显著性明显强于东部地区。
第三,就空间溢出效应而言,各区域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不可忽视的空间正相关性。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无空间溢出性。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和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的一次项空间溢出系数均为正,二者均促进本地和相邻地区绿色发展。环境分权对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的空间溢出性也具有正向调节作用。
以上结论经过更换被解释变量、更换实证方法和更换空间距离矩阵等检验后依然成立,证实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二)启示
第一,科学把握各类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非线性特征。就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而言,因其现在规制强度已过拐点,即处于不利于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阶段,所以各区域应适当减少环保法规出台或为完成短期绿色发展考核指标而盲目规定的环保标准,着力于盘活已有环保法规或针对实际存在问题再出台法规,对症下药,适当松绑,以发挥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正向影响。对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包含的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和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而言,可充分发挥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正向作用,但要注重区域异质性,促进其在东部地区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发展的有利作用,不断完善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实施体系和实施方式,既可加强其强度,又可根据各区域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政策,以规避对绿色发展的不利影响。
第二,充分发挥治理投资型和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空间作用。进一步探索各区域间就治理投资型环境规制的合作体系,形成跨区域的网络发展,促进区域之间对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的提质增效。同时,各区域之间应不断完善市场运行体制,避免市场分割,促进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在区域间更好运行,切实提升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的治理效益。
第三,可适当提高省级层面的环境分权程度,匹配实施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的环境治理督察工作。整体上,在省级层面,环境分权有利于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发挥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正向影响。虽然环境分权对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影响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过程有负向调节作用,但由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已过利于绿色发展的阶段,所以适当的环境管理权自由度会冲销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不利影响。此外,在下放环境管理权时,中央政府可做好环保监测和督察工作,既能让各地方政府合理制定环境政策,又可在纵向上对地方政府起到约束作用,以防范各地出现不利于绿色发展的现象。
第四,进一步发挥新型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作用,充分意识到市场机制引导环保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完善以绿色金融等为代表的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体系。市场引导型环境规制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区域均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具有正向作用,并与环境分权紧密契合,互相适应,是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关键,应结合全国统筹和地区特色,促使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成为推动绿色发展的主要路径。
注释:
①限于篇幅,此处未披露莫兰指数具体值,结果备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