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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2023-09-26周惠雯,顾佳赟

南洋资料译丛 2023年1期
关键词:本法各省市柬埔寨

2021年9月9日,柬埔寨王国第六届国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21年9月20日,第四届参议院第七次全体会议审核通过投资法框架与内容。2021年9月29日,柬埔寨王国宪法委员会在215/002/2021号决议中申明,本法符合宪法规定。《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旨在通过以下方式,设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和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框架,吸引和激励柬埔寨籍公民或外籍公民优质、有效投资,推动柬埔寨王国社会经济发展:

1.提升柬埔寨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多元化,抵御全球与区域危机;

2.加大资本流入、技术转移和知识流动,提高国内现代化水平与工业生产力,加强与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的联系;

3.建立一个透明、可预测、非歧视、具有竞争性且支持社会经济政策的投资优惠制度;

4.建立全面均衡且符合国家利益的法律框架,保障柬埔寨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所有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且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过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法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

投资项目:指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以及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指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产业支持型合格投资项目:指部分产品供应至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指不以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强化项目:指通过某种方式做大做强的合格投资项目,例如提高现有生产力、类似产品多元化、借助可提高生产力及保护环境的新科技、加强基础通信设施建设,或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指已经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但未获得所有税种优惠的投资项目。

工作日:指柬埔寨王国政府官方工作日的任一历日。

生产投入:指生产过程中转化或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和配件,不含石油产品和汽车配件。

柬埔寨籍法人: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五十一)以上股份的公司。

建筑设备:指为了提高质量、舒适度和便捷度,在建筑上使用或安装,且需要组装、生产或制造的设备,例如电灯、电线、光纤电缆、洗手盆、水龙头、浴缸、电梯和管道,不包含空调。个别特定领域投资项目或活动中空调的进口可享受特殊优惠,此项由《财政管理法》或其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注册证书:指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认可投资项目的文件。

投资者:指执行合格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资活动:指在柬埔寨王国开办、收购、出售、转让、扩大、合并的经营行为,投资活动需由相关责任单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书面批示。

投资项目注册申请:指为设立合格投资项目和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由个人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提交的申请。该申请可包含一个或多个项目,包括申请合格投资强化项目。

生产设备:指生产线上的常规机械、机器和工具,不包含车辆。个别特定领域投资项目或活动中车辆的进口可享受特殊优惠,此项由《财政管理法》或其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建筑材料:指建造初期或扩建过程中,在执行合格投资项目时使用的设备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

本条所述的建筑设备、建筑材料、生产设备材料的技术条件和数量应与投资项目一致。

申请人:指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提交投资项目注册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行政法规:指关于施行《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的行政法规。

第二章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柬埔寨王国政府的“参谋部”和一站式服务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发展合作、私人投资和经济特区工作。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主席由首相兼任,并根据需要设置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及若干成员。首相可自行授权至政府高级官员或柬埔寨发展理事会领导,由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首相管理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某方面工作,确保本法第四条规定的有效施行,依法管理和分配预算及人力资源。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成员需由国王谕令任命。

第六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架构如下:

1.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总秘书处;

2.柬埔寨发展合作委员会;

3.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总秘书处、柬埔寨发展合作委员会及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的秘书处,各由一名秘书长领导,并根据需要任命若干名副秘书长协理工作。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在必要时可依据行政法令增设组织架构或工作机制。

第七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在国家预算下设置独立预算,配备国家公务员与合同制员工。

第八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需由国王谕令批准。

第三章 各省市投资机制

第九条为提高对投资者的服务效率,各省市政府需根据王国政府决议代理私人投资审定及处理投资项目纠纷工作,设立各省市政府投资分委员会,由其发挥参谋作用。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的权利、权力、投资规模、组织与运作,由其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注册和执行

第十条有意执行合格投资项目、合格投资强化项目、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提交书面注册申请。

上述投资项目注册申请可通过信息技术平台操作。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投资项目时,需附上相关行政法规要求的若干资料。

第十二条在收到投资项目注册申请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将通过单一窗口机制对该申请进行审定。

本条第一段所述审核投资项目注册申请的单一窗口机制,是指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协调下,由驻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关机构和部门代表对投资项目注册进行审定。

如果所申请投资项目不在行政法规特别标注的负面清单上,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应在20(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须附上包含了已注册投资项目相关原始数据的条形码、二维码,或其他专业系统,以便进行相关注册及执行投资项目。

负责投资项目注册及合规审查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或投资商提供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出具的注册证书中条形码、二维码或其他专业系统里的现有资料。

第十三条获批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可自行执行。投资项目注册证书的获批需要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许可证书。

所有投资项目需接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通过单一窗口机制调节的监督和审核,确保投资项目具备获批注册证书的合法性和必要条件。

投资项目执行人需根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要求的实际进度表提交投资项目执行报告。报告模板的具体格式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制定。

如果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个人受投资项目执行影响提出异议,所提供的投资项目执行报告不能作为免除现场进行项目执行合规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的投资项目注册程序由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五章 投资保障与保护

第十五条如果柬埔寨王国政府在合理赔偿和补偿问题上具备有关行政规定与政策,当投资项目因武装冲突、国内战乱,或在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下蒙受损失时,投资者可在获得赔偿、补偿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解决方案上享受平等待遇。

外国投资者不因外国国籍受歧视,但《柬埔寨王国宪法》和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除外。

第十六条国家不得采取对柬埔寨王国投资者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七条国家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获批投资项目的征收或类似举措,但服务公共利益的案例除外,征收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非歧视;

2.合理、公平补偿;

3.遵守现行有关法律及程序。

第十八条王国政府不得控制投资项目的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投资者有权通过银行中介系统自由购买外汇,将外汇转移至境外,用于结算与其投资相关的金融业务,这些转移包括:

1.资本,包括原始资本;

2.收入、资本收益、股息、税收、执照收益、技术管理和支持收益、利息和其他投资收入;

3.全部出售、部分出售、解散投资项目执行公司所得收益;

4.进口结算、转移贷款本金和利息至国外;

5.因国家战乱、国家征收或没收给予的赔偿结算;

6.通过某种途径解决纠纷,例如法院判决或仲裁,由此产生的费用结算;

7.员工的其他收入和工资。

第二十条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受到柬埔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十一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可拥有投资项目用地所有权。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投资者拥有土地使用权,例如经济用地特许权,拥有永久租赁或定期租赁权。

第二十二条

本法定义的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1.在找不到柬埔寨籍技术人员管理和执行投资项目的情况下,有权雇佣外籍员工管理和执行投资项目,员工数量不得超过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雇佣外籍员工的核准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并非永久不变;

2.在执行投资项目期间,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权获得长期临时居留许可;

3.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外籍员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权申请长期临时居留许可;

4.本人及外籍员工有权领取劳工证和劳工手册。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应根据投资者申请,向投资项目有关人员出具投资者身份证明,用于申请长期临时居留许可、劳工证和劳工手册,以及符合现行法律程序的其他必要用途。

本条所述申领劳工证和劳工手册的特殊办法,需标注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和劳工部门的共同声明中。

本条所述申请长期临时居留许可的特殊办法和程序,由其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已注册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有权要求享受投资优待服务。

本条第一段所述享受投资优待服务的条件、程序和办法,由其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六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以下投资领域和活动可享优惠政策:

1.创新研发的高科技产业;

2.具有高附加值、创新性和高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和制造业;

3.服务全球和区域生产链的产业;

4.农业、旅游、制造相关的支持性产业,服务全球和区域生产链的产业,以及供应网络产业;

5.电气和电子产业;

6.零件装配与安装产业;

7.机械与机器产业;

8.内销或出口的农业、农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加工业;

9.优先领域中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工业园区、科技和创新园区;

10.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

11.经济特区发展;

12.数字产业;

13.教育、职业培训和提高生产力领域的投资;

14.卫生领域投资;

15.实体基础设施建设;

16.物流领域投资;

17.对环境、生物多样性管理保护和循环经济的投资;

18.对绿色能源及有助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科技领域的投资;

19.柬埔寨王国政府认为具有社会经济发展潜力的、本法未列出的其他投资领域和项目。

第二十五条本法第二十四条所述、未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领域和活动,在获批合格投资项目注册证书后,可享受全部或部分免征赋税和/或关税优惠。

本法第二十四条所述、未获得赋税和关税优惠的投资领域和活动,由行政法规列入负面清单。

第二十六条注册为合格投资项目的投资活动有权选择如下两种基础优惠政策:

1.选项一

根据投资领域与活动,免征3(三)年至9(九)年所得税,免税期从取得首笔收入开始计算。投资领域和活动,以及所得税免税期,由《财政管理法》和/或其他行政法规规定。所得税豁免期结束后,合格投资项目有权享受相比应纳税款总额递增的所得税优惠,具体如下:

—前2(两)年为25%;

—接下来2(两)年为50%;

—最后2(两)年为75%。

在免征所得税期间可免予预付所得税。

持有独立审计报告可免除最低税。

享受出口免税,但其他法律法规中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

2.选项二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有权通过特殊折旧扣除资本支出。

对于9(九)年内的各类实际支出,最高可享200%(百分之两百)的抵税。投资领域和活动、实际支出及抵税期限,由《财政管理法》和/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根据《财政管理法》和/或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投资领域和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可免予预付所得税。

持有独立审计报告可免除最低税。

享受出口免税,但其他法律法规中另行规定的情况除外。

除本条第一款的优惠政策之外:

(1)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以及支持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的产业合格投资项目,有权进口由柬埔寨政府承担关税、特别税及增值税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与生产投入;

(2)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有权进口由柬埔寨政府承担关税、特别税及增值税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生产设备。生产投入的优惠政策由《财政管理法》和/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经济特区的合格投资项目,同样有权享受本法所述各类合格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述的基础优惠政策之外,已注册为合格投资项目的投资活动还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购置柬埔寨境内合格投资项目的生产投入时,可免除增值税;

2.以下任一活动,在赋税基础上享有150%(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支出抵税:

(1)研究、开发与创新;

(2)向柬埔寨员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开发人力资源;

(3)为员工修建合理收费的宿舍和食堂、托儿所和其他设施;

(4)发展机械现代化,服务生产链;

(5)提高柬埔寨员工福利,例如为员工提供从住所到工厂、宿舍、食堂、托儿所和其他地点往返途中便利的通勤方式。

3.扩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项目,可免除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除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任何能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投资领域和活动,均可享受《财政管理法》规定的各种特殊优惠。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收购、出售与合并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项目的权利、特权与其他权利不得转让至第三方,收购、出售与合并投资项目除外。

第三十条如果投资项目的收购、出售或合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投资项目则不会因收购、出售或合并失去投资优惠政策和保障,所有义务也将存续。

第八章 投资项目吊销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投资项目应被吊销:

1.没有能力继续执行合格投资项目;

2.执行合格投资项目的法人被解散;

3.未履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4.根据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要求,吊销严重危害环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人民福利的项目,或根据投资者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针对本法第三十一条第1点所述的吊销情况,投资者需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书需由投资者或代理人签字,并说明无法继续执行项目的原因,同时附上其他证明材料。

针对本法第三十一条第2点所述的吊销情况,如果因清算被解散或公司自愿解散,投资者需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提交申请。

针对本法第三十一条第2点所述的吊销情况,如果法院判决解散,投资者需亲自向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提交申请,并附上法院最终判决书、关于解散合格投资项目执行人的文件,以及被吊销合格投资项目的利益关系说明。

针对本法第三十一条第3点所述情况,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可强制吊销该合格投资项目。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1点至第4点关于申请吊销或强制吊销的具体办法,由其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即使投资项目被吊销,投资者也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可根据现行办法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对吊销投资项目提出申诉。

如有申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需针对申诉作出裁决。

如果不满申诉裁决,投资者可向柬埔寨王国法院递交起诉书。

第三十五条在投资项目被吊销的情况下,投资者可将剩余资产转移至境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如果投资项目在5(五)年内曾使用过由柬埔寨政府承担关税、特别税及增值税的进口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与生产投入,投资者有义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些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与生产投入补缴税款。

第九章 纠纷及纠纷解决

第三十六条针对投资之者间因投资项目产生的纠纷,其中任一方可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的调解下,按照现行办法解决。

在收到调解申请书后的30(三十)日内,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对投资者及有关人员进行调解,以便达成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果上述调解失败,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通过双方同意的国内或国际仲裁;

2.通过柬埔寨王国法院。

第十章 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法生效后,王国政府将颁布《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实施办法》,全面有效地执行本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过渡条款

第三十八条以下法令继续生效,直至被新法替代:

1.《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的111号次级法令;

2.关于设立省市投资分委员会的79号次级法令(2021年6月8日);

3.关于修改《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的111号次级法令附件1第1节的34号次级法令(2007年4月23日);

4.关于组织和运作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60号次级法令(2016年4月5日);

5.关于修改《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实施细则》(2005年9月27日)的111号法令第15条的33号次级法令(2019年2月13日);

6.关于建立及管理经济特区的148号次级法令(2005年12月29日);

7.其他相关法规。

第三十九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需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签发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和运行的王令。

第四十条获1994年8月5日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03年3月24日NS/RKM/0303/009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鼓励和许可的投资项目,被视为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合格投资项目。

获1994年8月5日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03年3月24日NS/RKM/0303/009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及其他法律法规许可,但未被鼓励或仅享受投资保障的投资项目,被视为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仅享受投资保障项目。

在本法颁布前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各省市投资分委员会书面批准免征所得税的合格投资项目,有权享受继续免征剩余范围内的所得税。

第十二章 终则

第四十一条1994年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03年3月24日NS/RKM/0303/009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以及所有与本法相悖的法律法规予以废除。

第四十二条本法即刻颁布实施。

金边,2021年10月15日

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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