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吸纳、融入性协同治理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
2023-09-24陈勋
陈 勋
提 要:面对现代社会风险与复杂性叠加的情况,乡村治理模式由精英治理到多元共治再到治理共同体演进,以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对抗碎片化、个体化、多元化的挑战。鉴于乡村精英流失、具备资源汲取及整合能力的权威性力量衰弱,国家通过政策、项目、制度、组织、文化(荣誉、情感)等多元方式吸纳被冠以“新乡贤”的新时代复合型精英回归,将促进其融入乡村发展与治理作为实现共同富裕和治理有效的重要举措。乡贤作为重要治理主体与关键行动者,通过公共参与和协同治理、文明传承与人文教化、道德垂范与共享价值体系重塑、共同体意识培育与公共性再生等机制,促进了乡村参与共同体、精神共同体、伦理共同体、建设共同体等不同形式共同体的重塑,在治理共同体建构中发挥了重要的“链条”作用。治理共同体建设须遵循系统性、协同性原则,围绕“结构—行动—意识”三个维度,将多元主体激励与协同、组织合作机制建构、公共性培育作为重点。
引言
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通过加强治理理论与制度供给,不断优化升级治理理念和战略,实现了一系列治理理论突破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①《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党的二十大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角度,强调“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②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凸显了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安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实现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的基础。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筑实现我国基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平台,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与乡村实现有效治理的必由之路,也是国家宏观治理战略升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共同体的本质是一种社会结合形态与联结方式。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围绕社会治理和为了进行社会治理,相关各方基于某种信任、共同理念而形成的具有合作取向的群体形式。③参见王思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与社会工作的促进作用》,《社会工作》,2020年第2 期。它强调各种治理主体、关系、要素、资源的整合凝聚与有机团结。将“社会治理”与“共同体”组合使用,代表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目标。④参见郁建兴:《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路径》,《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1 期。近年来,在致力于治理共同体建构的改革实践中,鉴于乡村精英流失以及对传统治理方式、资源的回归借鉴,“乡贤”这一带有浓厚道德与文化色彩的传统社会角色又重新回到历史舞台。国家多个重要政策文件相继(如:2015年至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培育“乡贤文化”、发挥“新乡贤”作用。当下的“新乡贤”⑤与古乡贤比较,新乡贤除产生环境、权威来源、治理空间和机制等方面差异较大外,还呈现以下特点:其一,身份的复合性。其出身与职业已呈多元化趋向,不再局限于同质化的文化和身份阶层,是社会的复合型精英。其二,行为的公益性与志愿性。其三,不局限于乡村“在场”。新乡贤可以是本地贤达能人,也可以是异地的在外乡贤,还包括居于本地的非本乡本土人士。,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拥有较强资源支配能力,且热心当地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的复合型精英及贤达之士。党的十九大以后,各地积极实施“乡贤回归”工程,纷纷成立各类乡贤组织(如:乡村振兴理事会、乡村振兴共建委员会、乡贤参事会、乡贤工作室等),出台招引政策,搭建各类平台,充分发挥其“领富”“帮富”作用及“辅治”功能。现今,这些被统称为“新乡贤”的新时代复合型精英,依旧是实现乡村现代化发展与共同富裕的强大依托和重要增长点。2019年至今,浙江一直实施开展的“两进两回行动”“我的村庄我的梦”新乡贤带富工程等,以及在地方积极探索的乡贤引流工程,如:德清“百贤百企兴百村”行动、义乌“千名乡贤助共富”行动、金华“万名乡贤助共富”工程、温州“乡贤助乡兴”等,无不将乡贤作为拓展共同富裕增量资源、激发共同富裕新动能的支点。在高质量推进未来乡村建设和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乡贤依然将担当重要角色。
一、精英吸纳与共同体治理:类型及演化
“共同体”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最早是由滕尼斯(F.Tonnies)在《共同体与社会》中提出的。其原义指人们基于共同生活、身份认同、利益共享与频繁互动,形成的拥有共享价值与规范、共同记忆与情感、集体意识与集体行动倾向的亲密社会生活形式。而后“共同体”概念被拓展运用于经济、政治、管理等领域,共同体谱系得以丰富,内涵却日渐“功能化”与“工具化”,被“精简”为基于某种相互依存性关系,拥有某种共识而拥有共同行动的群体形式。传统意义上的“共同体”也一度成为“想象的、价值性的共同体”。
共同体表征的是社会团结的某种关系特质。尽管我国学界在村落共同体的界定、类型、性质及演化问题上存在争议,但不能否认的是,我国乡村社会总是以某种类型或性质的“共同体”形式存在,如:家族共同体、生活共同体、地域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等,且至今仍存留传统“共同体”概念中的一些特质与惯性,如:特定的有区隔的地域空间、相对密切的交往互动、一定的生活互助性和伦理共同性等。回顾历史,村落共同体的形态及特征在不断演化变迁,但不管何种类型的共同体,精英都是重要的治理主体和关键行动者,国家权力几乎在任何时期都不遗余力地吸纳社会精英以辅助治理。当然,不同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的精英吸纳与治理模式呈现不同特点,近代以来乡村精英结构与治理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乡绅与乡绅治理
乡贤,旧时又称乡绅,指在本乡本土内品行、道德、学识出众,在乡村公共事务中有所担当的德高望重之人。德行、声望与知识权威,是传统乡贤的基本特征。在构成上,主要有辞官回乡的退休官员、居乡的在朝官吏、科举功名之士及闲散文人等。清末以前的传统中国社会,国家通过“文化吸纳”,借助士绅实现对乡村社会的间接控制与治理。他们是乡村社会建设、风习教化、乡里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在地方学务、地方公产、地方公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①参见王先明:《乡贤:维系古代基层社会运转的主导力量》,《北京日报》2014年11月24日。乡贤以基层治理主导者的身份成为链接国家与乡民的中介,在传统乡村的“双轨政治”②费孝通用“双轨政治”来描述传统中国集权官僚体制与地方自治并行的政治生态结构。具体指“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皇权,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二者平行运作,互相作用,形成了‘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历史证明,吸纳官僚体制外的精英阶层辅助国家治理,分摊公共投入与公共治理责任,是一种成本低廉又绩效显著的治理方式,降低了国家官僚体系成本,也成为传统乡村社会秩序得以长久延续的重要保障。清末到民国,国家政权试图加强对乡村的直接控制以汲取更多资源,士绅出现了明显分化和部分“劣化”,最终乡村逐渐被劣化的乡绅所控制,乡绅阶层进入“劣绅”时代,并开始脱嵌于乡村社会。
(二)党政干部与干部治理
自20世纪农民革命年代始,乡绅就被贴上封建旧秩序维护者与代言人、“土豪劣绅”等标签遭到批判和打击。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破四旧”等一系列社会主义改造对传统村落共同体进行了重塑,从根本上变革了乡村社会结构与权力结构,也从经济基础、政治权威、文化根脉上釜底抽薪,瓦解了乡绅阶层的存续基础,乡绅最终在乡村权力结构中消失,退出历史舞台。新建立的“政治共同体”——人民公社,通过“政社合一”实现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的全面渗透和控制,形成了高度政治化的全能型一元治理模式。原有的乡村精英阶层历经各种阶级斗争被压制甚至消灭,精英评价标准由革命的政治意识形态标准替代,乡村精英结构单一化,且被政治“定制”,以“政治吸纳”形成的党政干部群体为主体。从土地改革到人民公社体制结束,以党政干部为代表的政治型精英构成了村庄精英的基本形态。③参见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 ——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89 页。同时,“全能主义”治理形态和“总体性”社会形态大体满足了社会动员与社会整合需求,国家与“行政”基本停止了对社会其他精英的吸纳。
(三)能人与能人治理
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转型催生了各类掌握优势社会资源的精英,最典型就是私营企业主等新兴经济精英的崛起。面对经济能人①从构成上看,主要包括农村私营企业主、乡镇集体企业管理者、农业专业大户和农村个体工商大户。民营经济、私营经济发展造就了大量商人、企业家群体的诞生,他们成为后来“新乡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个时期他们主要以经济能人的身份出现,并没有以乡贤的身份及属性嵌入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群体,国家建构了相应的吸纳机制(如: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其进入农村社会政治体系提供了合法渠道和公平竞争机会。他们通过“制度吸纳”,凭借经济社会资源优势成为乡村主政者,形成了“经济能人治村”现象。“能人治村”是对传统“乡村能人政治”——乡绅治理的传承与超越,突破了人民公社那种一元集权治理模式,实现了农村基层社区管理模式的创新,拓展了村民自治的形式。②参见卢福营:《乡村精英治理的传承与创新》,《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2 期。但“能人治村”是把双刃剑,它归根结底是村庄少数精英执掌公权力、主导公共事务,普通村民对公共权力运作的参与和影响相对较弱。治理的绩效也主要依赖精英个人品性及能力,精英个人意志突出,权威规制缺乏,治理的民主性、稳定性、连续性不足。这种带强烈精英主导特点的村治模式只能说是一种能人政治或精英民主,制约了广泛的公共参与和基层民主拓展,甚至导致了村级民主的部分退化,影响了乡村治理的长期效能。所以,单纯的能人治理尽管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需要农村快速发展致富的特定历史时期具有一定合理性和绩效,但绝非中国乡村治理的理想模式。
(四)复合精英与多元共治
改革开放后迅速崛起的经济精英改变了集体化时期被政治精英独家垄断的乡村精英格局。随着社会改革与转型持续深入,乡村社会自主性增强,精英群体再度发生分化,宗族长老等传统道德权威回归,群团组织负责人、宗教领袖等逐渐涌现,呈现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多元精英并存的格局。乡村精英成为特性与来源多样化、职业与权威多元化的复合型精英。此时,伴随现代社会治理复杂性和风险性大增,传统的精英治理模式与单一的行政主导模式均不足以应对新时期的治理任务和治理需求,大量乡村精英流失也使精英治理在很多地方无法维续。鉴于此,国家与社会通过多元、复合的途径吸纳精英、公众、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共治,多元主体借助协商民主、协同治理等平台进入乡村基层权力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了多个治理主体协同合作的多元共治模式。
多元共治模式以多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各司其职,各取所长,实现共建共治共享为特征。该模式大力拓展基层民主,提升治理效能,也极大规避精英治理可能产生的民主萎缩和治理风险,具更强的包容性和民主性。但“多元共治”治理格局的确立,社会不同阶层的治理资源和建构力量被成功吸纳,治理体系内部仍面临各治理主体和要素的激励、组织、协同整合不足以及治理的碎片化、治理生态恶化等问题,对治理模式提出了进一步向“治理共同体”演进的要求,即通过“共同体”理念和形式来强化治理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用“共同体”思维和精神改良治理生态,强化社会基础支撑。
二、共同体治理之困与治理共同体建构
传统村落与集体化时期的村庄均呈现较强的共同体属性,社会整合与协同合作的结构性特征明显,各社会要素间表现出结构化的强关联性,共同体内聚力强,内部秩序稳定性高。改革开放后,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推进,传统村落共同体与被政治建构的“共同体”存续基础瓦解,大大增强的开放性、流动性、异质性使乡村社会呈现弱共同体特征。共同体功能弱化甚至解体,附着于其上的共同精神与文化的消解,凸显了社会整合压力与应对社会冲突的无力,共同体治理也因共同体特性变化面临碎片化、个体化、多元化的挑战。“共同体”视阈下的乡村治理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共同体建构与治理主体的结构性缺失
工业化与城市化吸引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出以寻求更多发展资源与机会。问题还不仅是村庄精英流失,资源被虹吸进城市,而是在一些乡村可能连基本的建设人才都难以保障,陷入“无人建设与治理”的尴尬境地。传统的在村精英逐渐老化,很多村庄出现了精英断代,精英循环与演替中断。留守村庄的其他人群多是“老弱病幼”,无心抑或无力参与村治。
(二)共同体整合能力弱化
随着传统村落共同体的衰弱,原有共同体对个体的归属、庇护、控制体系也一并消解。乡村宗族组织的解体、宗族力量的削弱、宗族意识的淡化,以及近亲血缘群体、传统乡村通婚圈与熟人社会的瓦解给乡村传统内生秩序的稳定、乡规民约的遵守等带来了挑战。①参见李斌雄、孔希宇:《新乡贤传承和引领乡村核心价值观的机制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8年第5 期。在现代化力量的冲击下,曾经礼让、温情、自成一统的村落熟人社会,已演变为“半熟人社会”甚至是“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容易产生道德互信、道德自觉与道德自律,而开放、流动、异质的现代“陌生人社会”,会降低人际信任,削弱道德他律,容易引发道德失范与治理失序。
(三)共同体意识与公共性衰弱
市场化、城市化带来的人、物与货币流动,消解了原有村庄社会整合的基础,村民与村庄间的组织性依附减弱,社会原子化加剧,共同体意识严重弱化。个体意识的觉醒与个人主义的膨胀,导致村庄公共建设与公益事业常常无人问津,村庄成员对村庄治理漠不关心,集体行动困难。一些乡土精英长期在外发展,既无带领乡民致富的志向,亦无意愿参与村庄治理,生活面向与利益根基均已脱嵌于乡村。因生产生活方式变化、社会流动增强,共同体内人际疏离感逐渐增强,村庄公共性大大消解,村庄内部很多传统的善治资源,诸如合作、互助、互信等都在急速流失。
综上,现代乡村社会共同体遭遇的重构困境与治理困境,促使治理共同体建设成为时代之需。治理共同体是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形式,同时又是实现社会共同体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手段。共同体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与关联的结合,强调“共有”与“协同”,是一种物理性、意识性与情感性的叠加。社会治理话语体系中出现“共同体”,实质是希望通过强调治理场域内信任、认同、归属、协同、获得、安全等旨归,来对抗市场化与现代性裹挟的个体性、开放性、流动性、异质性,抵御自主、竞争与分治思维对集体和公共的切割,以实现协调与整合的治理状态。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围绕社会治理,相关主体基于共同价值认同与治理目标取向,建立互信合作关系,进而形成一定共同理念和协同行动的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既蕴含社会治理的行动取向,也内涵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应是“价值性—工具性”相统一的共同体。其建构不仅是治理结构、制度、规范的建构,还应是公共意识与公共行动的构建。碎片的、分散的治理框架与治理体系不足以形成治理共同体,多元共治格局仅是构筑了基础性治理架构,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遵循系统性、协同性原则,从“结构—行动—意识”三维建构逻辑着手,实现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生态的“共同体式”重构。
“结构”指向的是参与主体问题。要构建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格局,探索新的多元化组织形态与载体,动员引导多方主体进入治理版图,成为体系化的乡村治理和建设者。当然并非所有治理任务都需要吸纳所有主体共同参与,不同的任务目标可选择适宜的治理主体结构。共同体强调的是多元治理主体在权责一致基础上的有效协同互动,以协同、聚合为途径重塑治理关系,型塑治理有机体。因此,要以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原则,明确治理主体间的地位、作用、权责,通过特定机制联结成完善又统一协调的治理体系。
“行动”指向的是参与机制与平台问题。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目标取向应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和面向共同富裕的乡村振兴。共同体内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与共治不必然是自动发生、自然有序的。既要有协同治理与公共参与平台的搭建,确保其有效参与,也要有责任约束与行为监督,避免行动主体间过度博弈产生内耗。根据协同治理理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依存性是前提基础,但关键还要有共同的规则规范用以协同多元主体的行动。因此,必须对共同体内各种治理主体、公共事务、社会生活进行有效组织和规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有效治理体系,完善多元主体互动合作机制建构,确保各治理主体在价值目标与具体行动上的整合协同,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意识”指向的是治理生态问题。要大力培育乡土社会公共性的再生产机制,增进共同体意识,夯实治理共同体建构的社会基础。引入“共同体”概念,目的就是想通过“将多元主体的公共性、公共意识和公共责任嵌入治理共同体这一制度性关系和组织体系”①应小丽:《以共同体思维与合力推进乡村有效治理》,《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3月24日。,来统合原子化的、异质化的个体与多元价值,在自我和个体之外建构并强化集体的存在,在社会整合与社会基础层面真正优化治理生态,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基础性支撑。
三、重返“共同体”:乡贤回归与融入性协同治理
纵观历史沿革,除人民公社时期由国家行政权力对乡村实施一元化治理,产生了特殊的“精英排斥”与“精英特制”外,国家治理体系一直以各种方式和途径吸纳社会精英进入治理版图,区别只在于吸纳力度与方式不同。亨廷顿指出,“一个正在进行现代化的制度必须有将现代化造就的社会势力吸收进该体制中来的能力”②[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29 页。。吸纳,意指通过特定渠道、机制与平台,将外在资源纳入特定组织或场域,将其消化、同化直至融为一体,实现整合与为我所用。当下政府推动的乡贤回归本质上是一种“精英吸纳”,即通过体制吸纳、项目吸纳、政策吸纳、组织吸纳、文化(荣誉、情感)吸纳等多元方式,将精英的才智、信息、资源及权威吸纳进多元共治格局,提升共同富裕目标下的乡村治理效果。回归后的乡贤通过建构乡村参与共同体、精神共同体、伦理共同体、建设共同体等不同共同体形式和子系统,在引领物质与精神双重富裕、推进治理有效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显示出了对促进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明显绩效。治理共同体本身就是多元性质与功能、不同形式与类型的共同体叠加复构的一种复合统一体。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乡贤不仅以新的身份及特质重返乡村共同体,也为乡村重返更纯粹的“共同体社会”提供了更多可能。
(一)公共参与和协同共治,助力乡村参与共同体建构
传统的“乡绅治村”是乡贤回归并参与治理的历史文化基因,乡村现代化发展与治理水平提升使乡贤治理成为现实需求。倡导乡贤回归与乡贤文化,是解决人才、资源、资金、信息回流支持乡村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乡贤自身寻求归属感和荣誉感,实现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内在要求。回归后乡贤的公共参与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被“体制”完全吸纳进村民自治框架,担任村主职干部,或进入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村级权力组织。浙江有的地市村社换届后,新乡贤任村社书记占比达13%。在治理精英短缺的乡村,这无疑大大充实了村庄治理力量,优化了乡村干部队伍结构。还有一类是相对松散型的公共参与,通过专门的乡贤组织或协商议事平台参与村庄建设和治理。这种相对松散型的参与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议事参事的顾问型组织,如:乡贤研究会、乡贤参事会、乡贤理事会、乡贤顾问团等。他们通过这些组织和平台参与公共议题讨论,就村庄公共事务建言献策,充当参谋智囊团角色,或直接捐资捐物支撑乡村建设。政府也通过荣誉肯定、政策扶持、平台搭建、加强配套与组织保障等,鼓励支持乡贤返乡参与村庄治理与发展。这类乡贤有可能是“在乡”乡贤,也可能是“离土”乡贤,他们通过线上交流或不定期返乡的方式实现协同共治。二是致力于矛盾调解、促进和谐的亲善型组织,如:乡贤调解室、乡贤评理堂等。随着利益格局与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传统的人格权威(老人、长辈等)与公共舆论的约束弱化,妥善协调多元利益关系,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乡贤借助本土话语、民风礼俗、宗族伦理、传统道德等“地方性知识”,利用自己的声望、资源优势及相对中立的身份进行矛盾纠纷调解,往往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温州,这种新乡贤调解组织已有255个,近年来累计调解矛盾纠纷近2.2 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0%以上。三是经济合作组织和趣缘社会组织。乡贤利用自身社会关系与资源,组建了一些农业合作社、商会、文娱兴趣团体、志愿社团等经济或趣缘社会组织,增强了乡村组织化程度,拓展了共同体内部的公共参与和公共交往。
近年来,各地均有大量乡贤助力乡村共富与善治的典型事例。被评为2021年浙江“最美乡贤”的郑超豪就是典型代表之一。他先后成立崇德书院、崇德和合之家、“贤调志愿团”、新乡贤参事会、瑞安新乡贤学院等机构和组织,发起创立十余个民间慈善基金,长期致力于推进以“贤政、贤智、贤资、贤调”为内涵的“贤治”。在其感召带领下,大批热心公益的乡贤得以凝聚,其老家沙洲多年来也是好人好事不断涌现,被评为“浙江省慈善村”。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乡贤们通过组织引领其他社会成员的公共参与和交往互动,营造了关心村庄事务、热心村庄公益、积极参与村治的共同体氛围,有利构筑新时期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奉献的乡村参与共同体。
(二)文明传承与人文教化,助力乡村精神共同体建构
文化与文明是一个国家、民族传承发展的精神根脉,也是共同体精神培育的纽带。共同体内成员共享的文明与文化认同、集体记忆与情感共识构筑了乡村社会共同体的精神层级,构成了乡村精神共同体的主要内涵。新乡贤在民间人文教化、接续共同体记忆、地域文明传承方面有着独特功能,是乡村精神共同体重构的重要机制。近年来,浙江很多地方都非常重视挖掘本地乡贤文化,将乡贤文化作为弘文励教的重要精神资源,同时也作为对新乡贤在精神与文化层面的招引举措。如:开展古籍整理与文物保护,通过修建乡贤馆、乡贤祠、乡贤园、乡贤街、乡贤广场等,将古今乡贤绘像于墙,将史料、文物、嘉言懿行等汇集其中,作为镌刻乡贤文化历史记忆的物质载体,垂范教化后人。全国首家以“乡贤”命名的区域性民间文化学术社团——上虞乡贤研究会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浙江上虞有着“中国乡贤文化之乡”之称,其乡贤研究会不光重视现代乡贤联络,还相当重视传统乡贤文化研究、乡贤精神弘扬传承及对青少年的教化功能。他们提出“让上虞的子子孙孙都记住乡贤,让上虞的子子孙孙都争做乡贤”的目标和口号,2017年起长期开展新乡贤培育“青蓝工程”,旨在涵养青春家国情怀,推动乡贤精神薪火相传。截至2022年底,浙江全省有1000 多家新乡贤联谊组织,村级以上的乡贤馆超过3000 个。
传统文化是村庄共同体生成和维续的基本条件,也是凝聚共同体的重要因素。现代化进程中乡村边缘化、空心化和社会分化曾一度造成了传统村落文化传承与共同体记忆的断裂。吸纳乡贤回归,重建乡贤文化有利传统文化资源和乡土文明的保护传承,也有利于接续共同体记忆与精神,提升文化认同,增强文化自信,促进精神富有。乡贤文化中的重要构成要素——“乡愁”和“乡情”,是构筑乡村社会文化、凝聚村庄共同体的重要基因之一。传统乡贤文化承载着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同时又是“一个地域的精神文化标记,是连接故土、维系乡情的精神纽带”①李宁:《乡贤文化和精英治理在现代乡村社会权威和秩序重构中的作用》,《学术界》,2017年第11 期。。虽然传统乡贤文化不再适应现代乡村发展需求,但可以在对其合理扬弃的基础上,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现代文明新内涵予以重建,助力乡村文化复兴。乡贤文化其实并没有因乡贤的一度退出而消失殆尽,而是一直深藏于乡土记忆中,有待唤醒、激活和更新。不断被城市化裹挟的乡村迫切需要能强化集体记忆和共同体认同的物质与精神载体,乡贤及其乡贤文化可以较好地承担该使命。很多村庄的乡贤史就是村庄的发展史,抑或是重要构成部分。乡贤文化与乡贤精神的挖掘、传播过程,很大程度就是优秀传统文化与乡土记忆被传承和唤醒的过程。
(三)道德垂范与共享价值规范体系重塑,助力乡村伦理共同体建构
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应覆盖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公共行政的治理和乡村生活领域的治理。其中生活领域治理的核心内容是乡村价值伦理规范的重构。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等一系列运动摧毁了士绅、宗族等传统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与文化整合机制。改革开放后,国家悬浮型政权形式让基层组织对村民的约束力走向式微。传统权力结构对个人价值与行动引导规范的作用渐渐降低,加上现代社会自组织缺位,个体日渐从集体与体制中脱嵌,农村社会开始步入个体化时代。②参见吴理财、王俊:《个体化转型下农民谋利型抗争的行动逻辑》,《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 期。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理性下的逐利逻辑与交易法则也冲击着原有村落共同体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淳朴乡风。很多人在对个人价值与利益的追求过程中抛弃了仁义、礼让、孝慈、诚信、互助等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规范,表现出功利个人主义的畸变。近年来,乡村社会出现的道德滑坡、价值扭曲、宗教迷信盛行等,与乡村传统文化(精神)的破坏及价值伦理的异化有着根本性关系。因此,重建异质性、流动性、开放性社会条件下的乡村伦理共同体,是推进社会整合,提升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
中国传统村落共同体道德教化的途径除了制度性、系统性的教化,如:私塾、乡校、书院,还有宗族家规、乡规民约、戏曲文艺、民俗礼俗(祭天祭祖)、宗教信仰等。古乡贤就是民间教化机制中的重要构成要素。传统乡贤文化本身就蕴含了道德垂范、崇德向善的精神力量。很多古乡贤本身就是道德表率,在传统价值观传承和引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州县均建有乡贤祠,供奉历代乡贤人物加以颂扬,以激励后人承继先贤精神,端正德行,立志贡献地方和国家,发挥道德教化功能。认同国家意识形态的乡村文化精英的广泛存在与社会教化的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转,是传统乡村治理的重要历史经验。①参见吴家虎:《内生权威融入式治理:体制型乡贤治村的时代价值与完善路径》,《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4 期。
现代乡村伦理共同体的重构需要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道德伦理精神,也要建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现代道德规范体系。乡贤既是乡土传统优秀道德与精神的传承者,也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②《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63-164 页。。乡贤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重塑价值伦理、涵育乡风的重要精神力量。同时,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价值伦理导向应该建构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础之上,注重倡导公平正义、诚信友善、互信合作、敬业奉献等。新乡贤以资财专长造福桑梓,以人文道德教化乡民,以正论劝解化解纠纷,传承和引领着敬业、奉献、友善、互助的乡村核心价值观。这些从乡村走出去求学、致仕或经商的精英,带着资金、技术、经验、学识反哺桑梓、泽被乡里,通过言传身教为乡民树立了榜样,成为道德教化的楷模。他们因和本乡本土有着各种联结或关系,比其他精神偶像更具亲和力和乡土性,更易激发共同体成员的共鸣与见贤思齐心理。乡贤的懿行善举与良好道德风范将铸造一种乡贤精神,并通过渗透到乡村生活,熏陶、教化村民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帮助共同体成员提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涵育奉献友善、崇德明礼的文明乡风,抵御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的侵蚀。具有显著情感性和道义性特质的乡贤,用特有的人文道德力量推动新时期乡村道德信仰、道德理想、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重建,发挥了强大的伦理道德教化作用,能有力促进新时期乡村伦理共同体的重构。
(四)共同体意识培育与公共性再生,助力乡村建设共同体建构
公共性是维系公共生活的基本结构与法则,促成公共行动的基础要素。所有乡村建设与发展都离不开公共精神的支撑和公共行动的成就。传统农耕社会是个具有较高公共性的共同体。计划时代国家权力的渗透与经济社会变革,瓦解了传统乡土共同体,村庄内部链接松散甚至断裂,原本依附于共同体的个体在现代性塑造下经历了一个“脱域化”过程。原子化后,社会整合与共识性认同、集体化行动变得困难。③参见吴理财、王俊:《个体化转型下农民谋利型抗争的行动逻辑》,《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 期。共同体的式微势,必带来公共意识与公共精神、公共参与和社会合作的衰弱。伴随集体意识衰弱的是个体意识的觉醒和增强,个体开始寻求有别于集体的自我价值重构。在该过程中,极端的个人主义、过度的工具理性、功利化的人际关系、片面的效率取向使很多村民变成了“无公德个人”④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66 页。。在很多乡村,村民对村庄公共事业与公共活动持冷漠和观望态度。因此,无论是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还是促进乡村内部整合与治理,推动乡村公共性重建都势在必行。
村庄公共性的重建需要国家层面增强公共服务与公共资源输入,也需要地方文化、集体行动、公共精神的重构。乡贤对公共性再生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引领公共建设、维护公共秩序、激活公共精神三方面。乡贤们通过主动参与村庄发展与建设,以己带人,引领更多村民关注村庄公共事业,有助社区公共精神复兴,增强村民合作互助意识及能力。乡贤在很多公共建设领域承担了集体行动初始的组织成本与经济成本,并用利他精神持续推动和维系着集体行动。①参见曾凡木:《制度供给与集体行动:乡贤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路径分析》,《求实》,2022年第2 期。成员们因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共同责任而互信互助、互动合作,有利激发共同体意识,对塑造共建共享共富的新时代乡村建设共同体有着积极的凝合作用。治理共同体的实现有赖于多元治理主体间多重网络的再组织②参见王诗宗、胡冲:《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路径:多重网络的再组织——基于舟山市“东海渔嫂”案例的研究》,《治理研究》,2021年第6 期。,乡贤无疑是共同体内部多重组织网络的重要接点。乡贤纪念馆、乡贤参事会等实体场馆和组织为公共性再生产提供了实质性物理平台和载体,乡贤个体的奉献精神与公益行动,更在精神层面滋养了乡村公共性。他们助推乡村建设发展,助力化解乡村矛盾,增进村庄和谐,其公共行动与公共价值的展示过程也是公共性培育与再生产的过程。
温州永嘉著名艺术村箬溪村的蜕变就离不开北大博士后、青年画家周建朋的回归助推。箬溪村在艺术家乡贤周建朋的推动下,成立了由20 多名艺术家、企业家、退休干部组成的村乡贤参事会,成员们又各显其能,孵化成立了8 支志愿队伍,如:负责环境卫生的“半边天志愿团”、制作手工扇子的“银发文创团”、出谋划策的“荣誉村民团”等。在乡贤们的感染带动下,村民们纷纷参与到“艺术乡村”建设中,最终成就了“半村烟火 半村丹青”的箬溪艺术村,成为“艺术乡建”实践的典型。乡贤在很多地方的乡村建设和治理中都扮演了价值引导者和行动引领者的角色,对增强共同体成员的互助合作精神和参与奉献意识,涵养集体观念与公共精神,构建共享共富的乡村建设共同体发挥了重要作用。仅2022年,温州就招引了5487 名新乡贤回乡建设,新增投资额1000 万元,新乡贤助力共富项目80 个。金华市金东区的新乡贤回归项目对招商引资的贡献率达65%;许多县乡新增税收的贡献率50%以上都依托新乡贤。
余论
将“共同体”理念引入治国理政实践,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更是体现和增进民众对中国式现代化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平台。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我们要通过精英吸纳,唤起更多的新乡贤回归,实行融入性协同治理,重构乡村共同体,进一步探索这一过程中新出现的各类问题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