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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研究的未来方向:企业廉洁合规及其协同治理

2023-09-22郑崇明黄志球

党政研究 2023年5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合规腐败

郑崇明 黄志球

一、研究问题:腐败治理鲜见围猎者

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是人类社会健康肌体上的毒瘤。在任何社会中,如何有效地遏制腐败都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课题。自1978 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迈向市场经济的制度转轨,腐败现象不断滋生并呈现出向社会各行业领域蔓延的态势。腐败对中国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和秩序的侵害是全方位的,腐败是经济发展的障碍、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并导致政府效率下降;对全社会而言,腐败不会创造新的社会财富,而只是将大量的社会财富从广大消费者转移到少数垄断生产者或将大量的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转移给少数腐败分子、特殊利益集团及其利益相关者身上,在加剧社会不公的同时,也对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福利产生了巨大危害,并对中国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构成巨大隐患。

洪源远认为,中国的腐败集中表现为“小微贪腐”(petty theft)、“巨额窃取”(grand theft)、“速度钱”(speed money)和“特权交易”(access money)等四种类型。具体而言,“小微贪腐”是指基层官僚中的窃取、滥用公共资金或敲诈勒索行为,“巨额窃取”是指控制国家财政的政治精英挪用巨额公共资金的行为,“速度钱”是指企业或公民向官员支付的小额贿赂,以绕过障碍或加快办事速度,而“特权交易”是指商业行为者向有权有势的官员提供高风险奖励,这不仅是为了速度,更是为了获得独家的、有价值的特权。〔1〕在这四种腐败类型中,最典型的是“特权交易”,亦即通常所讲的官商勾结,并集中体现在行贿受贿上。公婷等基于2000—2009 年的腐败案件报道数据的分析,发现中国的腐败规模处于上升状态,政府采购、工程承包成为腐败高发案件领域,土地腐败案件更为突出。同时,处、厅局级干部成为腐败的高危人群,不仅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的主体,还是索贿案的主要查处对象〔2〕。据2018 年官方公开通报的过去三年被审判的副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96 名官员中,有94 人犯下受贿罪,平均受贿4800 万元〔3〕。官员受贿的背后往往是不法商人的围猎行贿。在查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中,总能看见企业的身影,围猎公职人员的现象成为党政机关廉洁风险防范的短板。然而,在腐败治理中,关于行贿的研究更多在法学领域,而鲜见于政治学和公共管理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特权交易的研究。从实践层面来看,尽管政策制定者提出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以及行贿受贿一起查的行动,但这也才刚刚起步。因此,腐败治理需要把企业纳入其中,这就需要回答为何纳入、如何纳入的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做一个简要的探讨。总之,在党政机关廉洁风险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当前社会领域的腐败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彻底胜利,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在企业廉洁合规方面的工作还需不断深入。

二、文献回顾:腐败治理“三缺一”

20 世纪70 年代末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腐败与反腐败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国家治理、政权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议题。面对改革开放以来趋于严峻的腐败形势,来自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们纷纷介入廉政研究,从不同的学科视角和逻辑进路出发,对中国当前的腐败与反腐败问题进行探索,这些研究围绕中国转型期腐败的成因与表现、惩防腐败的价值理念、制度建构,以及惩防策略与对策等几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聚焦腐败治理如何有效的问题。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给治理腐败开出的药方中,强调腐败问题的治理主要依赖三种途径:建立有效的透明化的政治系统;强化打击腐败的行动;以及支持积极的公众参与。这三种途径实际上可以简化为两类途径,前两种途径是自上而下国家中心主义途径,包括领导者的政治意志(反腐败的承诺和决心),抑或是独立且有强制能力的反腐败机构和制度设计〔4〕;后者则是自下而上社会中心主义,该途径强调在反腐败中重新找回公众参与,其核心是要加强公众直接制约公共权力的既有制度和渠道,同时也要设计和提供新的制度和途径供公众发挥社会监督的能力。

国家中心主义腐败治理模式强调国家和政府拥有坚定的决心和信念,建立相应的反腐败制度及专业反腐败机构并强化其职能,强调通过正式制度来约束公共权力,压缩腐败空间,使其最大化地输出打击腐败的功能〔5〕。中国现实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执政党在反腐败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当代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核心力量,并将其反腐意志贯彻到一系列反腐败机构上,强化反腐败机构力量对腐败的查处力度。专门的反腐败组织构成了各种反腐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保障,各类具有反腐败职能的组织进行有效协调配合是实现廉政的重要条件。中国共产党成立了反腐“三驾马车”,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机关、检察院以遏制腐败,其中纪委负责监督、调查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情况,监察机关负责监督、调查政府公务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检察院的经济检察部门负责办理上述人员构成经济犯罪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在各级反腐败工作中扮演着协调的角色。〔6〕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通过机构改革增强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力〔7〕,进一步强化了纪委的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此基础上,中央提出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建设构想,深入推进廉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见中国的反腐败具有显著的国家中心主义特征。

既有的反腐败研究讨论较多的是自上而下或宏观层面的反腐败举措;对自下而上的社会反腐,即探讨腐败的社会基础的关注相对缺乏。而社会中心主义认为,人的行为受社会环境的制约,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反腐败的成效〔8〕。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强有力的公众监督,其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是纵向的外部约束机制,其诉诸的是全体人民对国家的监督和制约〔9〕,比如市民在反腐败中的角色,社会组织如何参与,市民对反腐败力度、措施和效果的满意度以及社会对腐败的容忍度等等〔10〕。而这恰恰是当前国际清廉国家或地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问卷调查,肖汉宇等发现香港市民对腐败的容忍度总体上很低〔11〕。而来自香港廉政公署的年报发现,香港市民的举报率常年维持在80%左右。降低腐败容忍度是提高公众反腐败参与意愿和实际行动的关键。近年来,倪星教授围绕腐败容忍度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发现反腐败力度〔12〕,反腐败绩效,腐败感知水平,反腐败信心,举报的便利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行贿经历和索贿经历〔13〕,个体特征〔14〕,公众的社会信任度〔15〕,公众的社会阶层地位〔16〕等对公众的腐败容忍度有着显著的影响〔17〕。这些研究不仅从社会中心主义的角度呈现了社会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及其变化,而且与国家中心主义的反腐败成效形成了积极的印证。同时,社会中心主义层面的反腐败路径也引起了实践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广州、深圳等地的纪检监察部门也开始通过廉情测评的方式来测量廉洁水平,改进实际工作。

当然,最好的方式是在反腐败工作中实现自上而下同自下而上的结合,社会中心主义与国家中心主义形成有机互动。

公婷等基于香港经验认为,反腐败的成功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多维度的治理、全方位的参与和深层次的预防〔18〕。其中,多维度的治理包括自上而下的治理机制和自下而上的或是社会层面的治理机制。前者主要是指独立高效的反腐败机构,后者则是指由民众参与或主导的各种反腐败机制。全方位的参与强调不同的参与者在反腐败过程中的角色,赋予不同的群体特定的反腐败角色,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强化。只有当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有效地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参与到反腐败过程中去,反腐败才能够获得有效持久的结果。而深层次的预防则深入到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以及角色认同层面,倡导塑造反腐败的规范与价值。

然而,我们发现,不管是国家中心主义途径还是社会中心主义途径,反腐败几乎都没看到市场主体的身影。在特权交易占重要比重的腐败行为中,市场主体显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成功的反腐败需要多维度的参与。为此,我们试图建构一个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分析框架,在国家中心主义与社会中心主义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廉洁合规及其协同治理的研究,补齐腐败治理“三缺一”的短板。

三、腐败治理: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分析框架

每个社会都包括以某种独特的方式互动的四个领域,即私人、市场、公共和国家领域,其不同的组织方式也意味着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呈现出总体性国家的特征,国家通过计划经济几乎完全取代了市场,并实施严密的社会控制〔19〕。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逐渐取代计划经济,发展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增长。然而,市场的激进发展导致的环境污染以及扩张到教育、医疗等基础性民生领域带来的社会问题引发了来自社会对市场扩张的反向运动。而来自社会领域的利益群体要求政府至少应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总的来讲,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和社会从国家领域中的游离形塑了当前的国家、市场与社会的治理状态。〔20〕这为建构国家、市场与社会的腐败治理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益的分析思路,即国家、市场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对于腐败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文献评估中,我们已经对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的腐败治理途径进行了分析。当把市场领域加入进来后,基于权力-资源的维度,可以发现,在上述所指的特权交易类型中,处于核心位置的是国家及其官僚体系。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国家通过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独享垄断了市场所需的各种稀缺资源。另一方面,市场机制有效性的发挥需要通过公平的竞逐来获取资源。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往往成为了不法商人围猎的对象。与此同时,由于特权交易信息的高度不对称,社会公众几乎很难通过有效的渠道来感知这个“黑箱”,即便公众对腐败有着很低的容忍度,也很难对特权交易型腐败形成压力。因此,仅仅考虑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的途径对于有效的腐败治理是不够的,必须要把市场引入进来。

从多中心治理理论来看,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是许多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多元共治,被认为是协同治理的理想状态〔21〕。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市场、社会等都是腐败治理的重要主体。其中,国家通过建立相对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强化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社会通过对廉洁价值观的型塑,降低腐败容忍度,强化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而市场则需要通过廉洁合规建立起与国家之间的亲清政商关系。

多中心理论所倡导的不仅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更在于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腐败治理同样需要形成国家、市场与社会良性互换的协同治理。换言之,国家、市场和社会行动者可以通过制度化的互动,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公共事务,形成共同的目标,凝聚共享的价值观,建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制度〔22〕,从而达成良好的廉洁治理。在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协同治理中,国家与社会主要通过国家中心主义与社会中心主义两种腐败治理途径相互融合。市场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主要基于委托代理,通过股东对企业的监督来促进企业的合规治理。此外,行业性的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也对企业的合规治理发挥着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其间发挥作用的一方是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另一方则是来自社会对企业评价的声誉机制。而国家与市场之间则主要通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合规行为。

在中国语境下,企业的廉洁合规还需要国家党政机关,尤其是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行动,积极引导企业弘扬廉洁合规精神、诚信经商理念,引领企业树立廉洁合规意识,助推企业建立健全廉洁合规制度,让廉洁合规成为企业的共识,使守法经营、廉洁合规、诚信阳光、公平公正成为企业共同愿景。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通过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商新生态〔23〕。在此基础上,最终建构起国家、市场与社会多重主体良性互动的腐败协作治理体系。

四、新的方向:加强企业廉洁合规及其协同治理研究

廉洁合规是一个复合词,其中合规来源英文单词“compliance”的翻译,最早出现在金融领域,后来又不断扩展到社会、环境、反腐败、反垄断、反欺诈以及防扩散等各个领域。其中,企业合规是指企业的运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和规范。而廉洁则主要运用于公共部门,强调对公职人员的职业要求的行为约束。

经过多年发展,企业合规是国际通行做法(如图1 所示)。早在1977 年,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标志着企业廉洁合规管理的正式兴起,奠定了美国现代反腐败反贿赂法律体系,而且具有公认的全球影响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企业合规建设日益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内容。1999 年,世界银行将企业合规号召转化为具有操作性的实质性约束,开始实施黑名单制度,不给任何涉嫌贪污受贿的国际公司以投标资格,并禁止其参与由该行资助的所有工程项目。2004 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巴塞尔协议》。2010年,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正式生效,经合组织颁布《内控、道德与合规最佳行为指南》。2011 年,英国《反贿赂法》正式生效,将公共领域与私营领域的贿赂行为合为一体,规定综合性的罪名。此外,加拿大、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均制定了类似的法律。而国际标准化组织先后发布了ISO19600:2014 《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和ISO37001:2016《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和使用指南》,并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对企业在面临合规管理方面应当遵从的操作做出了详细的指引。

图1 全球企业廉洁合规管理发展脉络

随着全球化进程多维挑战的不断出现,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的合规与反腐败调查等挑战逐渐增多,如何能够有效加强我国企业的应对机制构建、提升我国企业在廉洁合规管理层面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已经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有效应对西方国家对我国企业实施的以人权、劳工、环境、知识产权、反腐败等领域的合规管理的长臂管辖,中国先后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关于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五年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廉洁合规系列政策法规,初步形成了中国企业合规的治理体系(如图2 所示)。事实上,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持续惩治国有企业腐败问题,将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国际规则有机融合,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打造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4〕。

图2 中国企业廉洁合规发展进展

可见,企业廉洁合规正在成为当前腐败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企业合规建设有助于推动体制内外反腐工作的贯通,从而弥补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两种腐败治理路径的短板,形成国家、市场与社会在腐败治理中的相互协作与相互促进。

然而,企业廉洁合规治理才刚刚起步,即便在法学领域,相关研究也不多见。笔者有幸参与深圳市A区纪委监委开展的企业廉洁合规治理课题,有机会近距离观察企业廉洁合规建设状况。A区是深圳较早开发开放的城区,具有高度市场化、外向化的特征。在启动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当口,A区企业“走出去”不仅面临着适应外部规则,应对长臂管辖的挑战,而且必须要以更好的廉洁合规形象融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提高企业的国际适应力和竞争力。为此,深圳市A 区纪委监委将企业廉洁合规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以期通过企业廉洁合规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保护企业以及推进建设法治先行示范区。基于对深圳市A 区纪委监委开展的企业廉洁合规建设的参与式观察,以管窥豹,笔者以为腐败治理的企业廉洁合规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研究。

一是有效界定企业廉洁合规的内涵和外延。如前所述,廉洁与合规实际上是来自两个不同领域。廉洁是处于中国治理语境下的一种治理模式,反腐败主要由党和政府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企业合规是指企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规章制度和商业道德要求。广义“合规”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包括全流程各环节的合规,而狭义“合规”则聚焦反对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一般而言,成熟的企业合规体系至少有三个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稳定、连续、可行的内控机制,以及明确的、被严格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价值。本文提出企业廉洁合规的概念源于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必须将其纳入腐败治理的范围,而公司治理则更多地通过《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治理,并且主要是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帮助企业更好地“走出去”。事实上,企业的廉洁合规不仅仅针对国有企业和“走出去”的企业,还包括国内的各类民营企业。但民营企业的廉洁合规问题又不在党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因此,需要在廉洁与合规之间找到二者的交集,对企业廉洁和企业合规的交叉部分进行梳理,并将其作为企业廉洁合规的一项基础性内容。

二是建构中国特色的企业廉洁合规指标体系。开展企业廉洁合规,需要建构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企业廉洁合规指标体系。从指标建构的逻辑来看,可以按照组织管理的思路,从透明治理、廉洁合规投入、廉洁合规行为与产出效果建构指标体系。基于深圳市A区纪委监委开展的企业廉洁合规项目的参与式观察,可以从对标国际、适合国情和体现地方特色三个维度建构中国特色的企业廉洁合规指标体系。其中,对标国际主要是借鉴《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反海外腐败法》《大企业透明度指数》《ISO37001 反贿赂管理体系标准》《全球商业贿赂风险指数》等国际通行做法;适合国情则主要是参考国家针对中央企业发布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交易透明度指数》《企业信用指数》等政策和行业评价标准;而体现地方特色则通过对地方政府辖区内企业的整体“画像”,提炼具有地方性知识的指标。比如深圳市A 区企业廉洁合规指标主要是基于辖区内的企业性质(区属国有企业、社区股份企业、民营企业)、企业类别(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技术、金融业)、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等设置指标。

三是对中国各类企业开展廉洁合规测评。对企业开展廉洁合规测评主要是通过指标体系的评估促进企业完善企业廉洁合规相关制度设置以及风险防控的能力,帮助企业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企业廉洁合规治理具有强烈的实践导向。在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下,应结合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企业廉洁合规测评。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借鉴测量腐败的方式,从主观测量和客观测量两个维度出发,借助独立第三方的专业力量,运用对标国际标准、符合中国国情和地方特色的廉洁合规指标体系对企业开展廉洁合规测评,摸清企业廉洁合规底数,研判企业廉洁合规中的问题,诊断企业廉洁合规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为改进企业廉洁合规治理提供智力支持等。

四是加强国家、市场与社会三位一体的腐败治理协同。国家、市场与社会都是腐败治理的重要参与者。针对当前腐败治理“三缺一”的情形,应在继续夯实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腐败治理效能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廉洁合规建设,建构国家、市场与社会三管齐下、相互促进的腐败治理体系。同时基于国家、市场与社会在腐败治理中的具体角色与功能,探索国家、市场与社会共同参与腐败治理的协同机制和治理平台,特别是企业内部控制与国家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值得进一步探讨。从深圳市A 区纪委监委开展的企业廉洁合规项目来看,纪检监察部门倡导发起企业廉洁合规同盟,充分吸收政府监管部门、知名企业和从事廉洁合规研究的专业人士加入,通过强化企业廉洁合规教育宣传,提供企业廉洁合规治理专项培训和指导,制定企业廉洁合规从业操作手册,引导律师积极开展企业廉洁合规法律服务等都是有益的探索。

五是探索中国特色的企业廉洁合规理论体系。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国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关系国计民生。如前所述,过去国有企业的腐败治理更多的是将其纳入党纪政纪范围,缺乏从合规的角度加以监管;而民营企业则刚好相反,更多地侧重于从法律角度介入,而很少从党政角度对其商业行贿开展反腐工作。未来需要探讨实现党政纪检监察的腐败治理与企业廉洁合规的有机结合,在保持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同时,为企业的廉洁合规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需要深入探讨如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廉洁合规理论体系,并与国际上的企业合规理论积极开展对话。

五、结论与讨论

成功的腐败治理需要来自多方的共同参与。国家反腐败机构的强力打击和社会公众对腐败的零容忍已经在实践层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大批贪腐官员纷纷落马,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实践证明,构筑党统一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的主要经验。但毋庸讳言,在党政机关廉洁风险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当前社会领域的腐败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彻底胜利,反腐败斗争形式依然严峻。不仅社会中心主义的腐败治理途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企业参与腐败治理尚未得到应有的关注。

针对既有文献主要集中于国家中心主义和社会中心主义两种途径,我们认为中国未来的反腐败研究应更多地关注企业的廉洁合规。加强企业廉洁合规治理制度和体系研究,有助于推动体制内外反腐工作的贯通,实现反腐败工作对国家中心主义途径和社会中心主义途径的拓展,弥补政府廉洁风险防范和社会廉洁建设的短板。近年来,反腐败、知识产权、进出口、人权等领域的专项合规已逐渐演变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重要企业实施打击的“常规工具”。加强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对于有效应对“长臂管辖”,保护本土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帮助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倡导背景下更好地“走出去”,以及如何运用法治手段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市场底线、明晰法律界限,严厉打击各种边缘犯罪,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并在社会上营造企业廉洁合规建设的积极氛围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必须把企业廉洁合规纳入国家腐败治理体系中。

与此同时,有效的腐败治理需要来自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这尤其对于消除特权交易型腐败,建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把市场引入腐败治理当中,建构反腐败的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协同治理进路,通过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市场与社会的多重主体良性互动,共同促进腐败治理的有效性。企业廉洁合规是中国腐败治理的一个全新领域,具有强烈的现实观照。中国的企业廉洁合规及其与国家、社会协同治理要高度重视企业的实践形态,从实践中不断提炼企业廉洁合规的理论命题。为此,本文基于企业廉洁合规的地方性实践,提出了企业廉洁合规的未来研究方向,即厘清企业廉洁合规概念,建构中国特色的企业廉洁合规理论体系,开发具有国际视野、中国特色的企业廉洁合规指标体系并进行测评,建构中国特色的企业廉洁合规治理理论等,以此抛砖引玉,呼吁未来反腐败应高度重视企业廉洁合规,并建立起国家、市场与社会三位一体的反腐败协同治理体系。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腐败治理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无论中西方,国家、市场与社会都在腐败治理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中国的腐败治理强调执政党对腐败治理的全面领导,强调通过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政府的政治动员、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等方式,这也是市场和社会在腐败治理中发挥作用和协同治理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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