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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新增单价组价方式研究

2023-09-22厉广广

北方交通 2023年9期
关键词:子目标段管桩

厉广广

(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 南京市 210000)

合同状态的稳定是提高合同履行效率的基础和保障,尤其是单价合同,清单计价,事后可调[1]。改扩建高速公路自身特点和所处环境的复杂性带来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往往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状态发生改变,为使合同达到新的平衡,就要求实施过程中通过计量计价期中的过程动态性管理对合同状态进行补偿[2]。主要形式为设计变更与索赔,关键难点在于新增单价的组价方式选择。《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对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了规定,《江苏省高速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对工程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确认方法进行了明确,但在具体合同状态的动态补偿过程中,组价方法的选择不同往往导致不同的价格结果,给合同双方的决策造成一定困难。文章结合改扩建高速公路常见新增单价原因及应对策略,具体分析新增单价组价方式的选择与应用,以实际案例对各组价方式进行说明,为类似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状态补偿提供参考。

1 改扩建高速公路常见新增单价原因

(1)设计方面原因,因招标时间仓促,工程量清单复核不严谨或编制人员粗心大意导致出现差错漏,如清单漏项、子目特征与图纸描述不一致;设计阶段调查不充分或随时间推移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如既有桥梁病害发展导致加固措施调整、既有路面病害发展导致维修措施调整。

(2)国家政策、有关规范调整导致设计标准变化,如取消主线收费站、改主线路基、增加相应通讯设施;《公路桥梁盆式支座》(JT/T 391—2019)取消了GPZ(2009)0.8MN支座类型,调整为GPZ(2019)1.0MN等。

(3)新材料、新技术引进与完善带来的设计、施工方案调整,如轻质泡沫土混凝土设计方案及配合比优化、沥青路面科研试验段结构调整、交通导改增加测速仪等声光电设施等。

(4)现场实施方案与设计方案不符或优化调整导致的设计变更,如既有路基横向排水管缺失、改路改沟改渠工程排水能力不足优化或新增、地质调查不清导致桩长变化、桩基加固方式调整;临时工程及交通组织等有关清单子目受综合执法有关要求等外界因素影响,临时标志牌尺寸、交通组织方案调整。

2 减少新增单价的措施

(1)设计单位优化招标清单编制,提高清单编制人员工作严谨性,层层把关避免漏项,引进招标代理单位,设计、代理单独开展复核,招标前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及招标代理认真开展对比修正,同时将清单复核工作延伸至招标后施工单位进场阶段,将清单纰漏控制在源头。

(2)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3~6个月内组织各单位完成清单复核工作,引进跟踪审计单位,施工、监理、设计、审计同步复核,办理0#清单变更,在大规模施工前一次性消除设计中的差错漏,在交工前可再次通过清单复核对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的差错漏进行统一变更处理。

(3)设计变更过程中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基础上,尽量使用本标段现有或类似子目,减小变更规模,最大程度维持合同的最初状态;对于不可避免的新增子目,应严格按照组价有关规范和管理办法进行多方审核。

3 常见新增单价组价方法及适用范围

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清单、签约合同工程量清单中遗漏、依据合同条款需重新确定单价等项目在实际调整价格时,可选用一种或多种组价方法[5],详见表1。为确保组价结果与原合同投标报价水平尽可能贴近,体现据实结算原则和从约原则[6],宜依次选用现有单价计价法、预算定额计价法(差额法、整体下浮法)、成本加酬金法(市场平均价成本法、实际费用成本法)进行组价。

表1 常见新增单价组价方法一览表

对于采用现有单价计价法,宜依次选用:套用本标段类似项目的单价、本标段承包人《单价构成分析表》中的相同工序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同一条高速公路相邻标段相同清单的平均水平单价、省内同期招标的其他高速标段的相同清单项目单价。

对于预算定额计价法(差额法)、成本加酬金法(实际费用成本法)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考虑是否允许材料调差,如考虑材料价差调整:新增单价组价采用信息价、询价与原合同保持同期水平,变更工程量纳入材料调差,已按组价期最新市场价确定的单价不再参与材料调差。

4 案例分析

4.1 现有单价计价法案例

(1)背景: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土源为黏土路段,路基掺石灰;土源为粉砂土路段,路基掺水泥。实际施工过程中,原设计粉砂土路段周边多粘性土源,且超长汛期影响,采用水泥土施工进度相对较缓,同时为控制投资,计划将原设计3%水泥土变更为4.5%石灰土以加快工程推进。原合同清单中5%石灰土单价为m0,7%石灰土单价为m1,现需确定4.5%石灰土项目单价m。

(2)分析:路基填筑土方掺灰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和实施条件基本未发生变化,变更前后主要差异在于掺入石灰量变化,可采用“现有单价计价法”进行组价。

考虑土方施工相关费用,在掺灰(水泥)综合单价中,根据5%和7%石灰土单价,采用线性内插法,即可求得4.5%石灰土单价为:

m=m0-(m1-m0)/4

此外,在实际变更申报中,应同时考虑土源变化引起的防护形式变化,计算水泥土变更为石灰土时应考虑体积变化带来的工程量变化。

4.2 差额法案例

(1)背景:某高速公路施工标段原施工图设计采用C40混凝土预制空心板,清单单价为S0,混凝土标号设计变更为C50,需计算C50混凝土预制空心板单价S。

(2)分析:变更前后仅涉及单一材料强度变化,混凝土拌和、预制、安装工序及相关机械、人工等均不变,因此只需测算两个标号混凝土材料价差,可算得C50混凝土预制空心板单价,即采用“预算定额计价法”中的“差额法”进行组价。

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附录二“基本定额中混凝土配合比表”,C40混凝土与C50混凝土每立方米材料消耗如表2所示。

表2 不同强度混凝土配合比表

材料价格采用调差基期材料市场价格,42.5级水泥570元/t,中粗砂230元/ m3,碎石200元/ m3。计算材料费差价为:(524-433)/1000×570+(0.44-0.45)×230+(0.75-0.79)×200=41.57元/m3,考虑利润和税金,计算“C50预制混凝土空心板”项目单价为S=S0+41.57×1.07×1.0341=S0+46元/ m3。

4.3 整体下浮法案例

(1)背景:某高速公路工程桥梁支座型号在拟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招标时设计图纸中支座型号为GPZ (Ⅱ) 3.0DX,变更为GPZ (Ⅱ) 3.5DX。原合同清单支座单价为n0,现需确定GPZ (Ⅱ) 3.5DX支座项目单价n。

(2)分析:本合同段及同期招标相邻标段无类似子目,缺乏可直接参考的类似项目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无法直接采用“现有单价计价法”。该变更仅为支座型号变化,相关施工工艺基本相当,属于同一专业,可考虑按照项目整体下浮方式确定下浮比例计算新单价,故应采用“预算定额计价法”中“整体下浮法”进行组价。

对盆式支座GPZ (Ⅱ) 3.0DX和盆式支座GPZ (Ⅱ) 3.5DX套用预算定额,进行重新组价计算,材料价格采用调差基期的市场平均价格,编制预算价分别为a和b。按照GPZ (Ⅱ) 3.0DX清单单价中标下浮比例,计算GPZ (Ⅱ) 3.5DX项目单价为:

4.4 市场平均价成本法案例

(1)背景:某高速公路招标图纸中有预应力PTC管桩项目,桩径40cm,壁厚6cm,C60混凝土,长度为25000m,考虑实际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实施前对PTC管桩直径和壁厚进行调整,混凝土强度不变,桩径变更为50cm,壁厚变更为6.5cm。原合同清单中PTC管桩项目单价为p0,《单价构成分析表》中管桩材料费为q0、打桩费用r0,现需确定桩径50cm的PTC管桩项目单价p。

(2)分析:预应力管桩施工流程为场地平整→桩位放样→安装机械→吊桩→压桩→终压[7]。该变更为同一专业变更,施工工艺变化不大、主要材料保持一致,本合同段及同期招标相邻标段无类似子目,无法直接采用“现有单价计价法”。考虑管桩施工主要费用由材料费+打桩费组成,且管桩市场供应商较多、打桩队伍可供选择较多,可考虑在市场上进行询价,确定相对合理单价,故管桩项目宜采用“成本加酬金计价法”中的“市场平均价成本法”进行组价。

根据设计图纸,对PTC管桩材料费进行市场调查,三家及以上报价差价的算术平均值为△q-q0,PTC管桩施工费报价差价的算术平均值为△r-r0。

计算得到50cmPTC管桩项目单价:

p=p0+(Δq-q0)×(1+7%)+(Δr-r0)×(1+4%)×(1+3.41%)

4.5 实际费用成本法

某高速公路扩建项目先导段承担项目集中开工仪式组织与筹措工作,对开工场地进行平整、布设,组织广告公司进行文化布置等,考虑该工作非招标清单内容,按照索赔向建设单位申请资金补偿[8],所列费用组成包括:机械租赁、场地平整、广告及会场布置(舞台、展板、横幅、指示牌等)、设备租赁(空调、电缆等),因所列新增子目较多,清单中无类似且组价困难,故选用“实际费用成本法”。经监理、跟踪审计、建设单位审核,对可在工程管理费、安全生产费等中计列的细目及不合理子目进行核减,审定金额即可作为开工仪式相关费用索赔金额。

实际组价过程中,可结合新增子目及现有清单的实际情况按照组价的原则进行操作,也可针对同一子目不同组价元素采用多种组价方式进行组合。

5 结论

新增单价组价原则、方式选择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维系合同状态稳定,体现合同的“契约精神”、承包人的“自主报价”,越是贴近投标报价水平,合同双方接受的可能性越大。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从施工图设计方案确定、招标清单编制、定标进场施工到交竣工结算,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加强过程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新增子目,合理开展新增单价组价及审核工作,才能确保合同高效执行,减少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矛盾,有序推进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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