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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衔接技术路径探析

2023-09-21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3年15期
关键词:滨州市技术规范许可

韩 聪

(滨州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山东 滨州 256600)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来已久,其概念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已引入我国,是针对建设项目设计期的预防性环境管理,法律体系、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相对完备[1]。排污许可制度几经演变,是对企事业单位事中事后进行的环境监管,2016年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实施,推动了排污许可制的改革[2]。两者有效衔接,实现了建设项目从预防到过程全流程环境监管,是完善污染源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排污许可与其它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的突破点[3]。

1 研究背景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明确到2022年,初步建立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生态环境执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统计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的工作机制。

2019年12月30日,《滨州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为推动战略合作在滨州落地实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结合滨州市工作情况进行“环评—排污许可”衔接技术探索研究。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健全完善环评及排污许可制度,为全国工作开展探路径。

2 研究内容

滨州市现代产业体系以纺织、化工、食品、装备制造、有色金属五大传统产业为主,新材料、新能源、海洋开发等新兴产业为辅,具有比较全面的行业类型。2022年,滨州市共核发排污许可证2 000余张,基本实现了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全覆盖,并采取一系列排污许可质量“回头看”工作。

炼焦化学行业在滨州已经成熟且规模大,企业环境管理人才体系健全,拥有铁雄冶金集团等龙头企业,本研究以炼焦化学产业为研究对象,从工程分析、排放标准、源强核算、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管理与监测等方面,探索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衔接的技术路径。

2.1 排污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

经对比环评报告工程分析章节与排污许可工程建设基本信息,发现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发布为时间节点,环评报告编制内容虽略有不同,但排污许可工程建设信息基本可在环评报告中找到。

技术规范发布前的焦化项目环评报告,工程分析内容基本涵盖了排污许可要求的企业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备煤单元、炼焦单元、熄焦单元等主要生产单元,以及污染物治理措施等环保工程、公用工程,但各企业环评报告的格式差异较大。技术规范发布后,环评报告按照技术规范对主要生产单元进行了调整,环评报告中对企业主要建设内容和工艺的描述、格式与技术规范对应,对污染物产生情况进行了补全和规范化调整。

2.2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认定一个企业是否超标排放的法定依据,也是企业运行过程中各项污染物必须要控制的浓度限值。滨州市焦化行业污染物排放种类依据《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山东省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要求,主要污染物执行标准,见表1。

表1 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比一览表

经分析,环评报告与排污许可适用的排放污染物种类与标准基本一致。

2.3 治理措施的适用性

由于部分焦化企业编制环评报告时间较早,早期的环评报告中所分析的治理措施与企业实际使用的治理措施存在不一致,本研究选取了近几年批复的项目和技改项目作为研究重点,分析了废气治理措施中环评、排污许可、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推荐的可行技术和处理效率的差异,具体对比,见表2。

表2 废气污染物治理措施对比一览表

从表2可以看出,项目环评和企业实际污染治理措施与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可行技术原理基本相同。2020年11月1日,《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已经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企业实际生产中通过提高治理措施相关参数(如袋式除尘器气布比,化学药剂的投加量等)和多种可行技术联合处理等方式,使其排放的污染物能够满足山东省和滨州市的相关要求。

2.4 污染物排放量分析

污染物排放量是环评重点预测和排污许可重点许可的内容,也是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的重要基础。

通过查看焦化行业环评报告和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两者均对有组织排放口核算了排放量,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但仍有部分内容未衔接:一是核算口径尚未完全统一。环评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以下简称源强核算),对水、气(有组织、无组织)、固废均预测了排放情况,排污许可根据技术规范,仅对水、气(仅有组织)许可了排放量;二是核算方法不一致。滨州市焦化行业废水不外排,暂不考虑废水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差异,以大气污染物核算为主进行分析。环评根据源强核算推荐的优先核算方法(包括类比法、产排污系数法、物料横算法等)对不同污染因子排放量进行了预测,排污许可根据技术规范,采用绩效法(产能×基准烟气量×排放标准)核算许可排放量[4]。

环评报告中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项目设计排放浓度确定,源强核算指南中产污系数法与污染治理技术的去除率有关,为满足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设计处理效率较高,导致环评报告中污染物排放量小于排污许可证中许可排放量。具体情况对比,见表3。

表3 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比一览表

2.5 监测信息分析

自行监测不仅是环境管理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证守法的凭证,还是企业履行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一种体现。

通过比对,环评报告中提出企业自行监测要求,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要求的监测指标、监测频率基本一致。滨州市焦化企业废水不外排,环评中对部分废水监测因子进行了简化。自行监测具体内容对比,见表4。

表4 自行监测计划对比一览表

3 结论与建议

综上,环评与排污许可在企业基本工程建设、污染物执行标准、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和监测信息等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效衔接,但污染物排放量、环境管理要素的覆盖程度等方面,仍有路径不清、技术衔接不畅等问题。要实现两种制度有效衔接,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任重而道远。

对此建议:一是加强各项环境要素有效衔接。逐步将环评中噪声、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通过修订相关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实现排污许可与环评报告中全要素有效衔接。

二是统一污染物核算口径和方法。污染物排放“数出多门”的问题一直是导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运行不畅的因素之一[5]。环评采用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预测污染物排放量,是对全厂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预测。排污许可依据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量一般只针对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仅焦化、钢铁等少数行业许可排放量,且一般采用绩效法。口径与核算技术方面的差异造成了环评与排污许可排放量不一致,可从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入手统一核算口径问题,从技术上统一污染物核算方法,使环评排放量与排污许可排放量实现一个标准、一套数据。

三是完善两项制度衔接的政策支撑。通过研究,企业在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申请时独立进行,基本信息、治污设施、监测信息等大量内容重复填报,效率低。可由简入难,逐步探索环境影响登记备案与排污登记两表合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衔接,通过完善法律政策方面相关条款内容,实现两个制度的衔接,使排污许可既承接环评的各项管理要求,同时在监管企业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补充新的管理要求,落实核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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