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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023-09-20

养猪 2023年1期
关键词:病死猪无害化病原

刘 俊

(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 沈阳 110015)

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法治化进程

2013 年“黄浦江漂浮死猪” 事件是在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事件,该事件发生后,由国家到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21 年新修订实施的《动物防疫法》 单列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一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进入法制化轨道;2022 年与《动物防疫法》 配套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地方层面,2015 年《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出台,其中也单设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一章,其后辽宁省也出台了多项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和相关政策措施方面的文件,逐步建成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1]。 笔者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为例,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2 辽宁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存在的问题

2.1 处理设施设备覆盖面不全

按照新版《动物防疫法》 规定,生猪饲养场、屠宰场要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辽宁省也有文件明确,在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对通过签订协议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饲养场和屠宰场,可视同其具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但当前,辽宁省仍然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也未与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协议的养殖场户,其生猪死亡时仍然采用当前已不再提倡的深埋、化尸窖、堆肥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情况,面临生态环保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 辽宁省对275 家生猪屠宰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检查时发现,有42 家无害化处理设施存在问题,占比达15.27%。

2.2 病死猪病原检测力度不够

为了掌握动物疫病情况,当动物发病、死亡或者发生疫情时,为了明确病原需要对死亡的动物开展被动检测,以便掌握辖区疫病发生态势,为科学预警和防控政策制定提供支撑,但目前发生生猪死亡时不进行检测而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被动检测工作开展不足是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较少有无害化处理厂达到此要求。 李鹏等对包括辽宁在内的11 个省份52 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病原灭活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916 份样品中共有301 份检测病毒核酸阳性,占32.86%,其中CSFV/PRRSV/FMDV/ASFV 核酸阳性检出率分别为 6.66%、0.11%、1.75% 和28.06%,上述数据足以证明,死亡生猪携带病原比例较高,监管部门、养殖企业应该主动加强对死亡生猪的病原检测工作。

2.3 收集暂存和转运存在风险

截至2022 年底,辽宁省全省建成了29 家专业无害化处理中心,同时配套59 个收集暂存点和171 台收集转运车辆,基本覆盖了全省约80%的县级行政区域,建立了收集转运车辆循环收集、暂存点临时暂存和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的运行模式。 一方面,收集转运车辆无固定线路走乡串户收集病死猪,清洗消毒不严格不到位,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极大;暂存点的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远距离运输的风险,但是如果对暂存点看管和消毒不到位,同样是一个疫病传播的风险源,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机构普遍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很难实现驻点监管。 另一方面,目前关于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运输、检测、处置以及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生物安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健全,亟待建立健全,以便相关从业者遵从实施,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2.4 处置与保险联动有待加强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为“养猪场(户) 得实惠、保险公司得市场、无害化处理方得效益、地方政府得政绩” 的四方受益模式[2],在辽宁推行以来,为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在运行实际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推动解决,一是部分地区对生猪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养猪户对国家生猪保险、无害化处理相关支持政策不够了解;二是尚未实现生猪养殖全域覆盖,部分养猪场户尤其是中小散户对生猪生产的风险认识不足,过分盲目自信,认为参加保险就是浪费钱;三是生猪死亡后需养猪户、畜牧兽医机构、无害化处理企业、保险公司四方高效协调配合,一旦相关方人员、资源配置不合理,就会造成死亡生猪得不到及时处理,尤其是高温季节,生猪很快发酵发臭腐烂,影响无害化处理效果。

2.5 补贴政策变动影响积极性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最初的标准是80 元/头,多数无害化处理企业都是基于此政策有较大的利益关键,纷纷入行建场,积极性高涨。后来国家补贴政策发生调整,不再按照80 元/头据实结算,而是采取综合生猪养殖量、死亡生猪大小、处理数量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并切块下达,各级按照相应比例配套的补贴方式,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盈利空间被压缩。 但辽宁省部分市县财政吃紧,不仅补贴经费配套困难,拨付也出现拖欠滞后的情况,影响了企业无害化处理积极性[3]。

3 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建议

3.1 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达标核查

建议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开展生猪养殖企业、场户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摸底核查,对已经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设备使用和运行情况检查,对没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不达标或者设施设备没有使用痕迹的企业进行督导整改;对于所在县区区域内有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鼓励生猪养殖场场户、屠宰企业与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处理协议,实现设备资源共享,辽东地区也要统筹谋划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逐步减少深埋等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配齐病原检测设备,逐步开展相关病原监测,强化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落实。

3.2 强化生猪死亡后病原的检测跟踪

一方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该根据防控实际,在制定疫病检测计划时,增加样品检测环节和数量,确保生猪养殖、屠宰、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全覆盖,尤其是要加大对死亡生猪病原的检测确诊,对区域疫病病原检测数据进行积累跟踪分析,不能糊里糊涂无害化处理了事。 另一方面,有条件的生猪饲养经营企业也应该主动加强生猪死亡病原的监测和报告,无害化处理中心是疫病病原的集中环节,也应该逐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疫病检测设备,有意识的开展无害化处理各阶段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动物疫病病原检测、无害化处理效果评估检测等,检测结果及时报告监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优化调整无害化处理方式方法,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3.3 降低死亡生猪收集暂存和转运风险

优化“收集+暂存+集中处理” 的无害化处理模式,统筹考虑区域养殖数量,合理设计收集转运路线和收集频次,使运输车辆、收集距离和收集数量实现优化调配,实现尽量少的车次、尽量近的距离和尽量多的收集数量。 建议尽量减少暂存点的建设,从当前运行来看,暂存点需要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资源,且增加了疫病传播的风险点,对已经建成的暂存点要做好消毒、看护等生物安全措施。 建立病死猪收集暂存和转运等生物安全防控技术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实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病死猪收集暂存和转运等环节的消毒和消毒效果监测,科学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3.4 加强无害处置与保险联动机制的实施

畜牧兽医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生猪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养猪户了解国家生猪保险、无害化处理相关支持政策,主动参加保险;开展案例警示与典型带动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中小养猪场户的疫病防控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争取政府普惠性财政政策支持,降低场户养殖保险保费承担比例,提高养殖业保险参保覆盖面,以免发生区域性动物疫情后扑杀补贴、肉价飞涨等沉重负担,这实际上是政府的风险控制策略,是一种隐性的资源节约。 养猪户、畜牧兽医机构、无害化处理企业、保险公司四方要更加高效的协调配合,及时处理死亡生猪。

3.5 优化无害化处理补贴支持政策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从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待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从政策层面予以更多支持,要及时合理配套无害化处理经费,保障无害化处理企业的合理利益区间,防止补贴浪费的挪用和拖延支付等情况的发生。 细化制定更加合理的补贴政策,充分利用无害化处理中心的产能,将牛羊禽等其它家畜家禽的死亡也纳入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实现畜种的全覆盖,一方面解决了其它病死动物随意抛弃、处置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也补充了无害化处理中心普遍产能利用不足的情况。 鼓励无害化处理中心开展无害化处理产物的资源化利用研究,降低无害化处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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