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清算如何结束得“漂亮”
2023-09-18赵梅香
赵梅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就要面临淘汰。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充分参与了市场竞争,很多盈利能力不足、不符合产业创新要求的小型国有企业退出市场在所难免,这也有利于重新整合国有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企业退出市场前,必须先开展清算,而后才能进行注销。
企业清算分为三类: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公司不自行清算,则债权人和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种情况是自行清算,第二种情况是强制清算。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经有关当事人破产申请,企业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由法院介入或主导,有关法律规定相对健全,程序明确。与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相比,自行清算则会存在更多问题。
受国家环保政策影响,某国有控股公司下属煤炭贸易企业所在地政府开始禁止扩大煤炭业务经营规模,煤炭购销业务受到很大影响,不再具有盈利能力。根据国有企业减亏治亏要求,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同时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且公司资产足以偿还债务,符合自行清算的条件。目前,自行清算工作已完成,但清算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值得研究。
如何解决清算企业
存在的历史问题
对于即将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而言,很多利益关系人都企图在清算中攫取最后的利益,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导致清算工作受到影响。在混改过程中,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或者国有资本注入民营企业是常事,兩种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之间的差异导致自行清算更为艰难。
股东之间的矛盾也是导致企业无法自行清算的重要因素。有些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原因并不是亏损,而是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矛盾,无法在企业的经营战略上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为控股股东调整经营策略导致业务规模严重缩水,小股东无利可图,企业的正常经营被搁置,慢慢就会无人管理。
为避免发生不良事件,在正式进入清算程序前必须充分调查企业内部情况,从各个渠道入手了解企业内部的不安定因素。只有让隐患完全暴露,才能采取措施。
要从企业内部入手,保留必要留守人员。留守人员的选择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一是在清算企业中所处的职级及其自身影响力,一般来说职级越高,越能了解企业的症结所在,才能在解决疑难历史问题上起重要作用;二是留守人员的立场,只有切实为企业利益考虑谋划,不为个别股东利益所累的人员,才能在清算过程中处于中立,推进清算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必须保留一些关键岗位人员,例如财务人员、库管人员等,保证企业在清算过程中能维持正常运行。
在清算组成员的选择上,要选取股东信任的人员,这些人员在调解股东矛盾时可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自行清算不同于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由法院作为中间人介入,自行清算建立在各股东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清算组成员必须有一定的威信和协调能力。
处理问题要合法合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考虑各方利益,尤其在职工遣散安置、公司财产处置和债务清偿方案等方面,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执行。只有所有的执行方案都以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为依据,才能使各股东信服,也能保证清算程序合法合规,经得起各方审查。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与法律程序的衔接问题
《公司法》对企业清算程序做出了规定,但在实务过程中又会受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影响,做好法律程序与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衔接十分重要。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具有清理公司财产的职权,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这一工作需要遵循严格的资产处置程序。清算组要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处置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方可按照评估价值对资产进行处置。企业要执行这些程序,必然会拉长自行清算的期限。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有权决定人员安置方案,但因国有控股企业的特殊性,人员安置途径和补偿方案会对企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清算组需要联合股东会、律师事务所甚至是股东的上级管理单位等共同制定安置方案,确保一次性妥善完成人员安置工作。
为了减少企业自行清算过程中的违规风险,做好法律程序与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衔接至关重要。清算组可以聘请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进行自行清算的指导。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不仅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国有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在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可由律师介入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在清算过程中,律师可以在重要问题的处理上给予专业指导,提醒清算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必要咨询有关管理部门,甚至可以全面主导企业自行清算的全过程。例如关于人员安置补偿,律师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先由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从专业的角度对补偿方案给出法律依据,再根据企业管理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取得上级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这样的人员安置方案既能符合法律规定,又满足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要求。
清算组人员主动提高自身执业能力。清算组要积极学习企业清算理论知识,或者向有自行清算先例的国有控股企业学习实操经验。在进入清算程序之前,清算组可以到有清算经验的单位学习,与清算负责人深入交流,带回大量资料,认真研究比较与拟清算企业的异同,更加直观地了解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违规风险点,例如,哪个环节需要上报文件,哪些问题需要获得上级管理机构的批复等等,解决了法律程序与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衔接的实际问题。
企业自行清算面临的问题
企业自行清算过程中遇到法律依据困扰。当企业不存在强制清算的特殊情形时,是否自行清算则由股东决定。当启动清算对决策人不利时,例如国有企业负责人认为清算决策存在风险、清算事项涉及某方利益时,就会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股东之间存在不可化解的矛盾,无法就清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清算工作也会无法开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因法定主体未启动清算造成财产损失或因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由公司向债权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进行清算如何确定财产是否存在流失、贬值的情况,公司财产损失、减值程度如何衡量,债权人如何就遭受的损失进行索赔举证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规定。
自行清算时限没有法律规定。即使能启动清算程序,过程中一旦遇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清算进程就会停滞,可能数年都无法完成清算工作。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自行清算的最长时限,使得自行清算程序耗时普遍长于强制清算,无形中浪费很多资源。当前,《公司法》只规定了清算基本程序,很多问题只能依靠律师的执业经验和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从严执行。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完善自行清算有关制度的工作势在必行。针对实务工作中遇到的普遍问题,相关部门应引起重视,通过各种渠道或者方式,使自行清算有法可依,清算程序清晰明了,提高办事效率。
从企业自身角度来看,建立自行清算内部管理制度十分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型国有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是常事,建议企业针对行业特征,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企业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部门研究企业清算相关法律制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同时,这些专职人员也可以随时解答或者帮助企业完成自行清算。这样一来,清算工作有据可依、清算程序清晰明了,能降低有关法律风险。
清算组成员对清算质量的影响及解决对策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在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法律对清算组成员的专业能力没有强制规定。多数情况下,清算组成员是兼职处理清算事务,并且是首次处理清算事务,难以保证清算质量。
为确保清算过程合法合规,清算组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参与清算。专业机构或人员的优势在于经验丰富,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对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能给予经验性的指导意见。在事务性工作上,如整理文件、文书起草、正式文件成文指导、联络财产处置过程等等,也可以提供服务,大大提高了清算效率和质量。但是,外部人员只能提供专业上和事务上的帮助,这并不能减轻清算组成员的责任,依旧由清算组把控整体风险,否则会失去对清算程序的控制。清算组成员应保持谨慎态度,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做好公司自行清算的内外部统筹工作。
从企业内部管理角度,加强管理。清算工作并不是完全标准化的,工作效果的好坏无法直接评判。清算组应当制定履职的工作标准和奖惩制度,对全职或者是兼职人员给予奖惩,增强清算组成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要对清算项目及时开展回头看。自行清算由企业自行开展,没有法院等监督机构,所以企业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实施审计监督或专项审查,及时发现清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企业清算是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在无法经营后不会主动进行清算,有些股东故意拖延履行清算义务的时间,直至监管机关强制清算注销。完善自行清算程序、监管制度,同时加大违法成本,是提高股东自觉清算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为节约社会公共资源,应鼓励企业自行清算,只有在自行清算不可行时,再由司法部门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