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2023-09-12何燕华
何燕华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同时也面临世界格局巨变,单一霸权统领世界的时代将离我们远去,权力和势力范围的重新分配越来越明显,“世界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1]。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全球治理中,中国致力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权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话语权和决策权,推动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全球治理体系。这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涉外法治”日益成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热点,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得到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界普遍认同和支持。全面反思我国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状,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高等教育面临的一个时代课题。
一、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人才的两个面向
“涉外法治”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概念,指一个国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及该国的涉外事务,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2]。“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3]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的地位和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涉外法治人才应“具有深厚家国情怀、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4]。我国多年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证明,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是共融互通的[5]。如何积极参与未来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承担好“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的责任,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紧密相连。这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参与法治实践需具备两个面向:一是国内面向,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二是国际面向,参与全球治理机制改革。
(一)涉外法治人才的国内面向:国家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6]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也是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国家治理需依靠法治进行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7]。而法治人才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党的十九大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一定要立足新时代,面对新形势,站在新起点”。在党中央强调的统筹“两个大局”原则[8]的引领下,涉外法治人才参与国家治理,对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1.涉外法治人才可为国家治理提供可资借鉴的域外法治理念。涉外法治人才的工作立足于国内,处理的是我国的涉外事务,需要借助我国的涉外法律法规,是国内法治外向的延伸和拓展。从全球视角来看,涉外法治人才处理的是国际事务,关涉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域外法律法规也成为不可忽视的研究对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已变得紧密,我国对世界的依靠、对国际事务的参与在不断加深,世界对我国的依靠、对我国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9]在国际交往中,法治作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治国理政的通行手段,涉外法治人才的工作不仅在于国内可行,还须推进我国的涉外法治获国际社会的认同。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有国际视野,在人类不同文明的背景下,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借鉴国际社会的相应法治理念,立足我国法治国情,为解决发展中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困境提供经验借鉴,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提供法治基础。
2.涉外法治人才保障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在国际层面的法治进路。我国在国家治理中的国内法治包括中国国内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立法、司法、执法,是国家层面的法治进路。两种法治进路所处的领域和表现形式不同,但在全球治理视野下,这两级治理是相互贯通、相互影响的。特别是面对国内治理中的涉外事务,其法治路径必然要与国际法治路径进行持续的互动。一方面,能在国际关系中根据我国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参与方案,最终通过全球治理的参与过程实践国家政策;另一方面,有效防范日益增长的涉外法治风险,特别是近几年来西方某些国家在科技、贸易、金融、防疫等领域对中国的敌视与打压,需要我国尽快完善涉外法治战略布局,增加中国公民、企业应对涉外法律风险的能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最终需通过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在参与国家治理过程中,在立法、司法、执法各方面来展开和实现,以“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10]。
(二)涉外法治人才国际面向:全球治理
对于什么是全球治理,国际上一直缺乏权威的定义[11]。通常认为,全球治理是作为跨国行为主体之间为了解决全球化问题而建立的合作机制,它包括指导民族国家以更加稳定、更可预见的方式来应对跨国挑战的各类机构、政策、准则、程序和倡议[12]。全球治理有赖国家之间的合作,如果没有国家之间开展行动和制定法律的能力来支持其目标,任何针对全球问题的行动都将是无力的。新冠疫情的全球爆发及国际应对就是全球治理失败的一个案例。疫情并没有触发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合作以及一致的协调行动,而是引发了“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的局面,如关闭边境,医疗物资的供应中断,在没有经任何协调的情形下国家单方面限制旅行和贸易、争夺资源,等等。世界卫生组织作为卫生领域的全球治理机构,无法直接监测疫情,不能开展疫情防控规划,无法确保相关措施在国家层面被有效落实,更不能为那些急需帮助的国家提供资源,充分暴露了冷战以后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治理体系的碎片化和脆弱性。而与此同时,中国的抗疫实效体现了我国在国家治理上强大的社会凝聚力和集体决策力。大流行病危机过后,全球经济的“重启”更需要持续的国际合作,全球治理机制亟需调整,而不能再任由西方国家把控和误导。“国际社会期待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方案,中国不能缺席。”[13]
涉外法治人才国际面向主要是参与全球治理。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治是全球治理最根本的路径,因此以国际法为工具输出“中国方案”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主要任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全球治理观的内核,是独具中国特色的理论构想,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将这一方案具体化为国际规范和国际制度,成为国际法治的中国表达。首先,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完善和实现涉外法律制度体系化。涉外法律制度体系包括立法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二元价值观”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原则是指导涉外法律制度体系化建设、开展国际合作、推动“民主、公平”的国际规则制定的基本遵循。其次,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国际法治中,国际规则的制定依赖于国际组织等多边合作体制,如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奥委会等。现有的国际规则体系是二战后主要在美国领导下形成的,因此整体上更有利于美国等国家。尽管我国近年来综合国力不断上升,国际话语权有所提升,但仍与我国国力严重失衡[14]。全球公共卫生事件使全球多边合作体制遭受重创,中国有能力、也有义务维护多边合作机制,引领多边合作,推动国际法治,在全球治理中也理应享有更多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在国际社会获得更多发展资源和空间。
因此,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至少应具备包括国内法规则体系、国际法规则体系、相关学科的知识体系这三大部分的知识结构,以及相关的涉外实践训练。这些不是简单的拼盘,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培养出统揽全局、融会贯通、深入分析和缜密设计的涉外法治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现状反思
我国迈入新时代,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传统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一大批既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又需要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而我国目前面临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高等教育对涉外法治人才重视不足、高校人才培养中实践教学缺位的现状。
(一)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严重短缺
1.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数量和质量与我国快速增长的需求以及法治建设的目标极不相称。目前“存在着总量偏小、水平不高、经验不足、供需脱节、管理薄弱等问题”[15]。在全国除港澳台地区高校中,现有63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本科,拥有法学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149个(1)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42号建议的答复》(教高建议[2021]120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47个,法学博士一级学科授权点60个(2)根据2022年7月1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22〕12号)文件统计。。可以说,法学专业人才数量比较大,但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比例极低。就律师行业而言,截至2022年6月,全国共有律师60.5万人[16];但截止到2021年1月,涉外律师仅有1.2万余人[17],仅占全国律师总数的2.3%,与我国巨大的贸易体量和涉外法律市场需求极不匹配。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国内企业大量的涉外业务都被欧美律所拿走了,其中蕴含很大的安全风险。”[18]因此,根据《纲要》确立的目标,需要“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打造涉外律师人才培养计划升级版”,建设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明确2022年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培养计划为1200名。
2.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我国起步晚,能力建设不平衡。国际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数量仅占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校总规模的 8. 7%、11. 4%,且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在向国际组织输送高素质法治人才方面,与我国大国地位极不匹配。以联合国系统为例,据2018年的数据,在联合国职员中中国籍职员仅占总数的1.46%,而同期我国在联合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已达到12.01%,是联合国会费第二大出资国。联合国助理秘书长级别以上的各级官员职位共355个,我国仅12人(3)联合国大会:《秘书处的组成: 工作人员情况统计——秘书长的报告》,2019年4月22日.A/74/82。。在其他级别的职员构成中,中国籍职员大多从事语言服务类工作,鲜有从事法律类事务,在关键领域国际话语权明显不足。另外,由于大多数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多落户于发达国家,而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在法学教育和话语体系中居霸权地位,受制于外语水平和国际阅历,中国籍法律人才在国际职位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在其他的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法律服务组织、法学学术组织等任职的人员同样偏少,即使在一些机构有我国任职人员,但处于领导层、发挥领袖作用的不多,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尤其匮乏。
(二)高等教育体系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重视不够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缺乏重视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学科设置不够科学。涉外法治工作的开展依托的是国际法,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决定了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高低。但在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取消了国际法专业,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置了“国际法学”作为二级学科,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包含在二级学科中,并且削减了国际法课程。2018年,教育部遵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了《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其中,“法学类”标准要求按“10+X”分类设置模式安排法学专业核心课程,“10”指10 门专业必修课,“X”规定了9门课程,指各高校根据其办学特色可以开设的其他专业必修课程。以前包括在法学专业16门核心必修课程中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被划入“X”范畴,变为限定选修课,10门专业必修课中仅保留“国际法”。而且,划入“X”的选择设置门数原则上不低于5门。2021年新修订的《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法学国标2021年版》)在专业核心课程纳入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其他的均未修订,成为“1+10+X”的分类设置模式。
目前的课程设置意味着,在法学本科教育层次,法学学科中国际法学的训练被进一步压缩了空间,作为涉外人才培养基础课程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课程陷入边缘化。在法学硕士和博士层次,与涉外法治人才对接的专业仅一个二级学科国际法,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只是国际法二级学科下三个不同方向。这种学科设置,不仅弱化了国际法作为法学基础性学科的地位,更无法实现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的学科交叉融合的知识结构,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极为不利。
2.培养目标尚未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行动方向,具有导向价值,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方针与根本目标[19]。最新修改的《法学国标2021年版》对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熟悉国际规则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与2018版相比,增加了“熟悉国际规则”的表述,在培养目标定位中贯彻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两个统筹”理念。但是《法学国标2021年版》针对的是法学本科教育,旨在提升作为基础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质量,不涉及到更高层次的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更非专门针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
2018年《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将“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作为未来中国特色法治人才培养的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之一,可以说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指明了方向。其中,“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参与国际法律事务”是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工具性要求,是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应该具备的知识和专业能力;“维护国家利益”、“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是对涉外法治人才的素质性要求,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目的性要求,是属于对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能力素养的要求或期许,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概念界定。但对于不同类型的高校而言,实现这一目标要如何确定人才培养层次、培养模式以及高校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资格,这些问题在国家决策性文件中和学者中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这也是导致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中,培养目标不够清晰、针对性相对较弱的重要原因[20]。
3.质量保障体系“涉外性”不足。“涉外性”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一个主要特点。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特色专业,其质量保障体系来源于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中。根据《法学国标2021年版》,质量保障体系应包括“质量保障目标”“质量保障规范”“质量保障监控”,各校应按“教、管、评”分离的原则,设立“教学评估中心”,下辖教学质量督导委员会,对各环节进行质量评估和督导,同时与教务处的教学管理与督查一起,形成“管理、督查、评估、督导”质量控制关。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对这一强特色的人才培养所涉的课程是否涉外进行区别对待,有的学校聘用退休教授承担教学督导工作,难以兼顾涉外性课程,使得教学质量保障的效果大打折扣,很难保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体现“涉外性”特色。
(三)涉外实践教学缺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涉外法治工作涉及的各个方面,需要在法学教育过程中,能协同政府、司法机关、涉外实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国际组织等部门,通过给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实习机会提高其基本素质,同时也需要各部门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以及参与国际法治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但我国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无法满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国的高等教育顶层设计中,还没有形成相关从事涉外实务工作的部门与高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协同机制。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所需的特殊实践基地,如国际组织和境外机构,在国内数量不多,在现有的实践教学模式中,由于缺乏制度支持,接收在校生作为实习生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在教学设计中,很多高校培养模式单一,仍然停留在传统法学教育重学术训练,以学理阐释和法条解读为主的课堂教学模式上,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复合型”“高端应用型”特点认识不足。另外,涉外实践教学在师资力量方面的要求更高,既要求教师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又要求能够紧跟涉外法律实践,密切关注国际事务中前沿性问题,同时还应当具备多学科背景,能够熟练运用外语。有学者曾指出,目前我国从事国际法专业课程教学的大多数教师,职业路线是从“高校”到“高校”,具有涉外法律事务经验和能力者不多,主要是以学术训练为主要导向,很难保证涉外法治人才实践技能的培养[21]。
三、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路径
新时代的涉外法治人才,是既需面向国内参与国家治理又需面向国际参与全球治理的高端法治人才,既肩负着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在涉外关系中法治化的任务,又承担着构建涉外良法、塑造涉外善治的重任。针对传统培养模式的不足,亟需从宏观到微观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布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核心要义,是我党应对新时期新特点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新时代,这一重大战略部署既聚焦重点又统揽全局,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叠加,加强海外利益保护,有助于确保海外重大项目和人员机构安全,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22]。新时代法学教育的重大使命,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这一核心要义为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从以下方面着力,布局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1.坚持理论先行,强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思想引领。涉外法治是国家法治思想理念的延伸和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逻辑严密、体系完整,既包含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丰富法治经验,又继承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同时还借鉴了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保持了兼收并蓄、开放包容的时代特征,为我国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给养。
2.坚持“德法兼修”的育人导向。新时代的涉外法治工作一方面要求我们从自身的立场出发,依法治原则对涉外事务予以关注;另一方面强调在国际事务中“互利合作,协同共赢”,以法治的方式维护我国的海外利益,有服务国家和人民的决心。因此,爱国主义情怀和良好的政治素养,是涉外法治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应当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首位,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3.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基础,系统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知识体系构建。涉外法治人才的质量保障是建立在完整的知识体系基础上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国内面向和国际面向,决定涉外法治人才应当通晓国内法与国际法,利用法治手段分析和解决我国涉外事务,具备处理国际事务的思维和实践能力。这就决定涉外法治人才知识体系除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之外,还需具备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对外谈判的专业知识以及卓越的外语能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的借鉴,能保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知识体系的丰富性、时代性和中国性。
(二)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顶层设计
新文科建设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新时代教育工作提出来的要求,是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学界对于“新文科”的定义很多[23],总的来说,新文科是“相对于传统文科而言,对传统文科的提升,其目的在于打破专业壁垒和学科障碍,以广博的学术视角、开阔的问题意识和深厚的学术积累为基础,为学生提供更契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素养训练,是对快速变革的社会生活的主动回应”[24]。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探索建立社会主义特色新法学成为学界的共识[25]。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新法学建设的重要一环,人才培养方案是高校组织教学和实施评价的依据,也是重塑教学的前提。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方案包括课程体系的建设、培养目标的确定以及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利用新文科建设的契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需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顶层设计。
1.完善学科设置,构建跨学科课程体系。我国目前的学科体系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新要求[26]。国际法知识体系是涉外法治工作中最基本的专业知识,“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也是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针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来的系列要求之一,而国际法学远未形成学科体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首要的是完善学科设置,构建国际法学科体系,也是契合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时代需求。由此,许多有识之士提出须将国际法学科由法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升格为一级学科,原来在法学硕士和博士层次的研究方向,诸如“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等等,扩容成国际法的二级学科。只有形成法学学科门类下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并列的两个法学一级学科[27],高等学校才能在完善的学科体系基础上开设全面、系统、完整的国际法学课程。同时,作为一种复合型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还需要跨学科的知识体系,需要整合法学与外语、法学与政治学、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甚至法学与其他工科类学科。因此,在课程设置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制定指导性基准,容许各个高校结合自身优势和办学特点,探索学科交叉、专业融通的培养方式[28],确定本校或本地区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课程体系。
2.明确培养目标。涉外法治人才应该是集精英化、职业化为一体的高端人才。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千校一面”“千人一面”的现象历来为学术界所诟病[29],以往学科和专业之间的相对独立和割裂是很多学科和专业不能有效地交叉和融合的重要原因,导致人才培养目标只能单向设置,对于复合型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极为不利,更谈不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宜针对不同的培养层次,科学定位本科、硕士和博士不同层次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综合性大学,可以考虑校内跨学科融通的路径,在研究生阶段开设面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专业方向;政法类院校,可以依托其法学学术根基雄厚、专业化水平高的特色和优势,采用实验班(试验班)模式,科学设置课程体系,使法学核心课程、外文课程、通识课程及特色课程有效衔接;外语外贸类院校,可以采用专业复合模式,强化“法学”和“外语”的交叉融合。这样才能在明确的培养目标指引下,最大限度地整合高校资源,培养出既符合新时代涉外法治需求,又具有院校和地方独特性的法治人才。
3.构建针对性的质量保障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应从内部与外两个维度构建。就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而言,高校应将同行听课制度、教学质量评估制度、专项评估制等自我监控制度落到实处,并重点考虑到涉外法治人才的特点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实现日常化的实施。就外部质量保障体系而言,应着重关注涉外法治人才“涉外性”的特点,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第三方质量评估体系,并探索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估、认证、审核的机制,改变主要依赖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现状,同时还可以探索公众评估机制,以实现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正向激励作用。高校主管部门和高校自身可通过网络平台建设、问卷调查,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学术机构等将用人单位、学生家长、社会组织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意见纳入现有质量评估体系。在此基础上,考虑与国内外相关教育认证机构合作开发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认证体系,最终建立满足我国需要并与国际接轨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外部评估体系。
(三)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协同创新路径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新形势下法学教育面临的崭新课题,要敢于打破传统法学教育的条条框框,采用新模式、新方法来协同推动,具体可从四个层面入手。一是强化高校与高校之间的协同创新。建议除加强传统的国际法教育外,由教育部会同外交部等部门,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别法作出培养任务调配,指定具有专业优势的高校“对口”承包、重点解决,并鼓励各高校间协同合作、交叉培养。二是强化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充分发挥涉外党政部门、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实务部门的作用,借助涉外实践教学、国际组织实习等契机,加强涉外法治教学与实践技能培养的“无缝对接”。三是强化法学教育与外语教学之间的协同。有效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外语水平,培养能够用外语作为工作语言进行涉外法律服务的理论和实务专家。四是强化国内教育与国际化教学之间的协同。有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在线教学、智慧教学等手段,将国外先进的教育教学资源引进来,用于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结语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中央及相关部委着眼全局,科学规划,在新文科建设要求下进行制度设计,加强资源协同。2018年3月,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成立,为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了重要契机。建议在中央依法治国办的牵头下,整合多部门资源,成立涉外法治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在国家战略需要的基础上,确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教育的方针政策,统一人才培养目标,指明人才建设的方向;在充分发挥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的前提下,统筹实务部门、政府部门、涉外企业等资源,建立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