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科技的风险分担机制研究
——基于国际经验的借鉴与思考
2023-09-11于英欣贾秋晨
于英欣 贾秋晨 赵 洋
(中国人民银行友谊县支行,黑龙江双鸭山 155100;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黑龙江双鸭山 155100)
一、国内绿色低碳科技的风险分担现状与不足
同发达经济体一样,我国现已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绿色金融体系与绿色金融市场。在绿色低碳科技领域的风险分担方面,各地对企业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主要以“政府+银行+”为主,如南京“政银担再担保”模式、重庆“政银担”模式、安徽“政银保”模式等。在实际金融支持的风险分担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未设立更为专业的低碳科技企业担保渠道。目前各地的担保公司政策性作用明显,支持方向大多为“三农”领域,缺少兼具专业性和针对性的担保机构对绿色低碳技术企业的担保支持;二是受制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实力。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资金压力较大,政策性担保机构实力较弱,更难以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无法为金融支持绿色低碳技术进行风险分担,进而影响了银行对绿色低碳技术的支持动力。三是多元化资本对创新联合体的参与较少。近年来,中央提出,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以促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金融支持方面,虽然近年各地设立了大量绿色低碳领域投资基金,如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西湖区政府等共同设立25亿元的长三角地区智慧能源碳中和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但围绕创新联合体建设的基金相对缺乏,尤其是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具有长周期、低回报率等特征,绿色金融支持力度仍需加强。
二、国际上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科技风险分担的主要做法
(一)德国设立由包括银行在内多方出资的独立私有化运作的担保银行
在担保银行主导作用下,多主体风险分担机制是德国绿色低碳技术融资最大的特点。德国的担保银行主要由银行、中小企业商会、工商会等共同出资组建的私有制商业银行,旨在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合格抵押物等原因而造成的融资缺口问题。德国各联邦州的担保银行均独立开展业务,其可以提供最高为贷款80%的担保金额。同时,联邦与各州政府分别按39%和26%的比例为其提供再担保支持。在该机制下,政府承担约54%的主要风险,担保银行和金融机构承担的实际信贷风险分别为26%和20%,因此,银行开展绿色低碳技术融资业务的意愿大大提高。
(二)日本建立享受优惠政策的二元联动的担保体系
为进一步化解信用风险,日本政府建立了中央与地方风险共担,担保与保险结合的风险补偿机制,地方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央信用金融公库是其重要组成。中小企业融资由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信用保证服务,如果出现违约风险,金融公库会为协会履行保险赔偿职能,在协会向金融机构赔付后,公库会向其支付代偿额的70%到90%的补偿,协会剩余损失则会以国家补助金的方式得到填补。同时,日本政府依法免除了信用保证协会的法人税、所得税、事业税、事业所得税、都府县民税、印花税等多种税收。
(三)美国采取典型的市场导向型运作机制
在美国,除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模式外,主要采取以市场为主导的风险分担支持机制。一是银行主导型SVB模式。在美国硅谷银行(SVB)倒闭前,SVB模式是商业银行自主创新的典范。通过搭建投贷联动的“共生”体系,SVB将资金以贷款、股权投资等方式注入投资公司,并借助其专业的风险分析和管理能力为企业提供股权资金支持,有效降低了放贷风险。此外,SVB通过接受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约定将贷款作价转换为对应比例的股权期权,通过股权收益进行进一步的风险分摊。三是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 CAPP 模式。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由美国专业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机构M-CAM公司主导。在此机制下,中小企业向银行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M-CAM公司对质押产权审查评估后与银行签订回购协议,如果企业无法偿还贷款,则由其按照约定价格收购该知识产权,以弥补银行损失。这一模式解决了银行处置知识产权难的问题,提高了银行的放贷积极性。
三、政策建议
(一)加快构建政府引导的现代化绿色担保机制
一是完善绿色担保机制框架设计。提升行业内金融支持绿色低碳科技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提,规划环保、节能、低碳的具体目标和发展路径。结合实际制定绿色低碳科技的担保授信条例和相关风险防控方案。基于环境评估、社会责任评估等专业性强的特点,培育对环评、资金、技术、法律等进行专业化评估的外部咨询公司或行业专家,进行授信风险判别与控制,进一步提高风险分担能力。二是建立专业化机构或部门。一方面依靠专业化机构的评估与审核,避免商业银行因对绿色项目的专业评估能力不足放大绿色项目风险,而不敢给绿色项目提供贷款担保的可能,提升银行对绿色担保项目增信的信心;另一方面完善专业化绿色担保机构的可持续运作,不断充实绿色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确保不良率基本可控,进一步压降绿色信贷的融资成本,最大化发挥担保资金的增信功能,充分履行风险分担职能。此外,还应呼吁加大对专业化绿色担保机构免税等优惠政策力度。三是健全绿色担保项目的监管机制。提高对申请担保的企业在受理和决策阶段的经营、信用等状况的调查水平,加强对担保业务风险二次审查力度,严格披露相关风险事项,审慎研判对项目的贷款担保可行性。设立专业监管机构,及时发现被担保企业在担保期限内的问题并进行担保风险预警,以实现对绿色担保项目的全流程风险控制。
(二)加强企业在风险分担中的机制创新
一是加强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为有利于获得银行的信用贷款支持,企业应围绕自身财务指标、履约情况、征信和营运水平来打造企业自身的信用信息体系。一方面,企业应当设立健全的风控系统,高效管理企业运营,以提升信用评级;另一方面,应对技术创新项目做好市场调研、筛选和可行性分析,简历项目进度实时监控制度,进一步降低创新风险。二是搭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联合体。创新联合体有利于推动产学研用资源整合、加速科研成果研发与转化、促进重要领域关键标准形成等,不同于传统的“单打独斗”发展模式,能够进一步降低金融支持的风险敞口,发挥风险分担作用。近年来,丹麦沃旭能源主导的海上制氢技术研究(OYSTER)、挪威Equinor等主导的北极光CCUS技术创新与项目等,均以龙头企业牵头,联合相关企业和机构开展联合攻关以及创新合作,具有典型的创新联合体特征,并取得了较好成效。4月6日,我国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科技部门发布《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提出聚焦需要跨区域协同解决的绿色低碳技术的创新需求进行联合攻关,成为全国先行示范,各地区可以做好借鉴推广。
(三)积极构建多元化资本参与的分担格局
一是加大财政的支持与分担力度。具体来说,应充分运用政府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探索创设由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密切协作的绿色科技担保基金、绿色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共建比例担保制度或风险补偿机制,最大化为金融机构向绿色低碳技术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助力绿色项目获得更多金融资源的投资。此外,各地区应加大创新联合体组建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弥补市场力量的缺位。完善专项资助政策,充分给予其财政科技经费使用自主权,赋予各领军型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时的更大自主权。二是驱动发展绿色科技投资基金。在现有基金的基础上扩大绿色科技专项子基金规模,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以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作为启动资金,探索成立由政府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的绿色科技投资基金。吸引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尤其是鼓励设立一批绿色低碳创新联合体引导基金。三是拓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服务渠道。加快推动省、市、县三级绿色科技企业后备上市以及挂牌企业库的建设,鼓励并积极扶持一批优质绿色科技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或在“新三板”、省级股权登记托管中心挂牌融资,同时在期权市场进行积极探索,最大化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