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概念的创制与清末政治改革
2023-09-09陈思言
陈思言
关键词 政府 相府 三权分立 清末
〔中图分类号〕K251;D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3)08-0110-13
中国现代政府体系的形成史,是重要的历史课题。从“名”与“实”角度而言,现有研究基本由后一视角出发,关注政府和各部门体制以及围绕其中的人事活动,而鲜有从“政府”概念层面展开的讨论。①事实上,“政府”是一个具有历时性的建构概念。如果忽视这一维度,不仅会遮蔽“政府”概念本身的历史,也会影响对特定时空政治体系的理解。
如所周知,新名词于清末大量出现和流行,不仅深入参与当时政治实践,且为今人理解和表达世界奠定了基础的概念工具。② “政府”即是这样的关键概念。高名凯、刘正聑从语言学角度指出,“政府”是一个外来词,“先由日本人以汉字的配合去‘意译欧美语言的词,再由汉族人民搬进现代汉语里面来,加以改造而成的现代汉语外来词”。③ 意大利学者马西尼在此基础上,因误解王锡祺《小方壶斋舆地丛钞再补编》的相关史料,误认为19世纪早期的传教士汉文文本已使用具有现代政治意涵的“政府”概念,并随着这些汉文文本传入日本,影响了日本对“政府”一词的使用和构建。① 虽然语言学角度的研究点明了“政府”概念的性质,但不仅存在像马西尼这样的误判,更为重要的是缺少历史性的面相。
因此,本文拟聚焦“政府”由传统语词转向现代概念的清末这一关键时期,揭示其与西语“政府”(government)对接的历史,探讨在以皇权为核心的政治结构中以及中西新旧观念交织下,时人如何对“政府”概念加以再造和挪用,以期厘清它在近代中国的最初历史。
一、“政府”与“government”的早期相遇
“政府”一词最晚于唐宋时期已出现。当时“政府”指宰相办公之所,即“相府”,可引申为协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最高权力机构。《资治通鉴》载,唐玄宗天宝二年(743),“李林甫领吏部尚书,日在政府”,并解释到“政府,谓政事堂”。② 《续通志》又称:“中书门下,唐宋谓之政府。”③明代宰相制度被废除,但作为辅弼皇权的最高权力机构代名词,“政府”二字仍被沿用,具体指逐渐掌握实权后的内阁。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礼科右给事中汪若霖讲道:“国家内阁之地,号曰政府。谓皇上心膂所寄,天下机务之所从出也。”④清初,因沿袭明朝旧制,内阁仍称“政府”,“清大学士,沿明旧名,例称政府”。⑤ 军机处设立后,内阁转为辅助皇帝处理日常庶政的机构,参议机要政务渐成军机处专职。⑥ 由此,军机处也被称为“政府”。曾在清嘉、道年间任军机处章京的梁章钜讲道:“军机处为我朝政府,考官制者谓即唐、宋之枢密。”⑦
中国古代的“政府”一词,更多是国家中枢机构的俗称。若存在多个中枢机构,“政府”可分指不同部门。龚自珍表示:“雍正辛亥前,大学士即军机大臣也。中书即章京也。壬子后,军机为谕之政府,内阁为旨之政府,军机为奏之政府,内阁为题之政府,似乎轻重攸分”。⑧ 协助皇帝处理不同类型的文书,是清代中枢机构权力的体现形式。龚自珍即据此称军机处和内阁为不同类别的“政府”。此外,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作为清廷中央处理对外事件的机构,郭嵩焘称其为负责外政的“政府”,“所谓外政府,即今总理衙门是也”。⑨ 应说明的是,清代军机处成立后,“政府”一般多指军机处;这类“谕之政府”“旨之政府”“外政府”等说法,更多反映出“政府”概念是中枢机构的俗称,而非官方正式建制。
進入19世纪,中外交流愈趋频繁,西方政治概念也逐渐传入国内。但大致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的中英辞典中,“government”没有被翻译为“政府”。1822年,马礼逊(RobertMorrison)《英华字典》第三部分将“government”解释为“政事”“朝廷政事”“国家之事”。⑩1844年,卫三畏(SamuelWellWilliams)《英华韵府历阶》仅译作“政”。① 1866—1869年出版的罗存德(WilhelmLobscheid)《英华字典》也译为“政”,同时增添“管辖”之义。② 应该说,这一时期中英辞典对单独“government”的解释,并未指向具体的统治机构,而是较为宽泛,存在延申空间,可根据具体语境调整。
19世纪前中期,传教士已逐渐向中国传播西方三权分立的知识。但当时“government”与“政府”尚未形成对译关系,“政府”一词显然还未被纳入三权分立的话语体系。应追问的是,在当时传教士有关三权分立的论述中,是否已经存在指涉行政方的统一概念?
1838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刊登的《英吉利国政公会》载:“国会冬聚夏散,不会之时,国之大臣办政务,责任尤重,治事无章,惟臣是讨,则公会究办焉。”③该文介绍的是英国议会运作情形。议会及上下议院均有特定名词,分别是“国会”“爵房”“公会”。行政方是以“国之大臣”“内阁大学士”等表示,而非特定职能机构。
同年,俾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出版。该书第十三卷描述了美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架构。不过,作者是依清廷内外官制的体例,论说的美国“省官”和“京官”。关于州政府,该书讲道:“各省设一公堂,为首领、副领及议拟、民选各人议事之所。事无论大小,必须各官合议,然后准行。”该书以“外大宪衙门”称呼州政府。④ 这种说法颇为拗口。1861年,俾治文在修订版中删除了该表述,但没有拈出“政府”或与之类似的概念。可注意的是,在“设官分职”这节开篇,作者写到“今如联邦之内,国、邦、郡、邑,政各不同”,并紧接“试以国论”,具体论述联邦政府的建制。这里“试以国论”中的“国”,实质是联邦政府。可见,在涉及联邦政府时,作者暂时以“国”表示。⑤ 这种做法,与当时中英辞典将“governmentofacountry”译作“国家”,是同一逻辑。⑥
1856年,慕维廉《大英国志》第八卷述及立法、行政双方的关系,“国政,必王与上下两院,询谋佥同,然后施行。其有不善者,国人咸归咎执政。巴力门会议,王不与闻。惟聚散时,王亲临之。其余有事,悉关白执政……两院亦时稽查各衙门事务”。⑦ 这里的立法方,同样存在专有名词,即音译的“巴力门”。相比而言,行政方则用较为含混的“执政”表达。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谓“其有不善者,国人咸归咎执政”,实际已有后来的“责任政府”之义,只是当时尚未创制此概念。
可以说,19世纪前中期,在传教士描述西方政治体制的文本中,议会才是论述的焦点,甚至已有不少固定表达。⑧ 但无论是关于国家统治机构,抑或与议会相对的行政方,这类文本还没有创出特定概念。中国传统“政府”一词,也没有被传教士挪用于关联“government”。
与中国情况不同的是,日本知识精英较早已将“政府”与“government”对译。1873年,日就社出版的《英和字汇》,已在“government”的译词中加入“政府”。⑨ 且日本政法类著述在阐述西方政体知识时,也已将“政府”作为核心概念使用。如日本法学家津田真一郎和箕作麟祥分别译述的《泰西国法论》和《万国政体论》,前者设有专节阐述人类社会创设政府的缘由,后者则有谈及政府与议会的权力制衡关系。⑩可以说,19世纪中期,日本语境中的“政府”概念,已初具现代政治意涵。这样的“政府”概念,在回流中国后,为中国语境中“政府”一词的改造,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基础。
19世纪后期,日本语境的“政府”传入中国,大致存在两类传播途径。一是日本相关文本的直接流入或由译介转入。冈本监辅《万国史记》是当时流传到中国较有影响的著作。該书《英吉利记》末尾关于英国政治制度的内容,是由摘录《大英国志》的《职政志略》等篇章改编而成。上文讲到《大英国志》并未使用“政府”。但在最后总结英国政体优势时,冈本监辅将日本语境的“政府”添入其中,“所谓立宪政治者,以天下为共有,其设政府,不过为万民。故制度、法令皆从公论定之,君民上下常同忧乐,政府不敢肆其私。即如财货出纳之事,必?君与巴力门议定”。① 这里展现了中日知识环流:汉文著述《大英国志》传至日本,《万国史记》对其征引同时加入日本概念,后又回传至中国。除像《万国史记》用汉字直接写成的作品传入外,《时务报》“东文报译”栏目这类翻译日文著述的中介,也曾发挥重要作用。② 古城贞吉翻译的《政党论》讲道:“试验诸欧美政党史,凡国家大权藏在政府之机关(谓立法、行政二部),皆由政党之人联合政府,以"理大政。”③这里的“政府”,已包含现代政治体系中核心的“立法”和“行政”机关,应是从广义上表示国家统治机构。
二是中国知识精英的撰述,多有参考、摘录相关日本文本。1889年,傅云龙在《游历日本图经》中增入日本“宪法大要”,介绍日本在皇权至高基础上构建的宪政体系。该内容也谈到三权分立中的“政府”角色。④ 成书于1890年的王韬《重订法国志略》,几乎照搬了由高桥二郎和冈千仞编纂的《法兰西志》,只是在部分细节处又摘录冈本监辅《万国史记》作为补充。⑤ 王书不仅常出现“共和政府”一词,⑥且谈及对政府的理解,“夫人民千万为群,其势不得不设立公法,教之以相生、相养、相慈、相爱之道,所谓政府是也。既设立政府,其势不得不出钱粟,以养总摄公法之人,所谓君相百官是也”。⑦ 此处的“政府”,是指因人群达到一定规模后,为维护正常生存秩序而设立的机构,指涉国家整体的统治机构,“政府”人员是“总摄公法之人”,包括“君相百官”。
在此影响下,19世纪末中国语境的“政府”与“government”也基本形成对译关系。1896年,《东省中俄合办铁路公司合同章程》对使用“政府”一词解释说,“查此条及诸条所称‘政府字样,洋文系作‘古威勒芒,即近来译为‘国家之称”,“以所译与洋文事实无甚出入,故皆仍之”。⑧ 一方面,该释文既说明此前以“国家”翻译“government”的现象,这能印证上文揭示的内容;另一方面,这反映当时已逐渐改用“政府”作为译词。
19世纪末,“政府”不仅吸收了现代政治语义,且逐渐成为流行词。王锡祺将俾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收录于《小方壶斋舆地丛钞再补编》,并改写相关内容。如上所讲,俾治文书中并无“政府”一词。王锡祺则频繁使用该词描述美国政治架构。⑨ 马西尼认为,王书收录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即是1838年的原版内容。据此他表示,1838年俾治文已使用“政府”,且随着《美理哥合省国志略》传到日本,“政府”被日语吸收,后又作为来自日语的借词,重新传回中国。① 马西尼说法显然有误。王书中《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多次出现“政府”,反映的是“政府”于19世纪末成为流行词后,王锡祺用以改写此前文本的现象。
二、“中央政府”建构的两重框架及影响
自19世纪末始,“政府”概念愈渐用于清末的政治表达和实践。但在此过程中,它的挪用和再造,深受两重观念结构的制约:一是西方三权分立体系;二是传统君相架构中的“相府”定位。且这两重具有观念底色意味的框架,对“政府”概念的建构作用,并不等同,后者更具决定性,由此深刻影响“政府”概念的现代转型以及现实政治的参与。下文即由此展开详细分析。②
19世纪末,中国知识精英已逐渐在三权分立的框架内,尤其从与议会关系的角度认识“政府”。支持变法维新者较早宣扬这种认知。如唐才常《各国政教公理总论》在介绍德国议会时讲道:“上院即政府,宰相为首,部院各官佐之,职在行政。下院乃议院,民之贤者为首,民之才者佐之。民议平允,上院受成而已。上院行政或不当,下院得而驳诘。”③对于此种制度,唐才常持肯定态度。
在反对民权论的人看来,“政府”应受议会监督的观点,并不合理。张之洞《劝学篇》在批驳民权论时表示,如果“政府所令,议员得而驳之”。那么这种制度是“人人无自主之权”,而不是“人人自主”。④ 对此,何启和胡礼垣在《〈劝学篇〉书后》中批评张之洞不懂西方政治的权力制衡,指出“政府之权非以议院之权较之,则不知其平。议院之权非以政府之权较之,亦不知其平。惟两两相较,而其平出焉”。⑤
戊戌变法失败后,中国有识之士从域外引介西方政治知识的步伐加快。梁启超是其中典型。他在《蒙的斯鸠之学说》中宣扬三权分立,也谈到“政府”作为行政方的角色,“蒙氏又谓国有三权,一曰立法,议院是也;二曰行法,政府各部是也;三曰司法,裁判院是也。至今各国制度多采之,谓之三权鼎立之制”。他高度赞扬孟德斯鸠的学说,“故蒙氏者,实可称地球政界转变一枢纽云”。⑥ 除梁启超这类舆论引领者的宣扬外,思想趋新的知识精英通过阅读,也逐渐接受有关“政府”的新说法。如孙宝蠧在阅读梁启超文字及《新民丛报》后,不仅摘录关于“政府”的新知,也有与梁启超商榷的思考。⑦
这种有关政府的新知,不单在民间趋新知识群体间传播,也进入了清廷官方视野,尤其在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更是成为其思考政治改革的重要资源。1905年,清廷特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欧美、日本等国立宪政体。戴鸿慈“放洋之后,即注意于采译书籍”,“特就各国政体荟萃,编为《欧美政治要义》一书”,并于1906年10月23日将此书呈进清廷。该书开篇点明了立宪政体的三权分立架构,关于行政权描述到“其执行之权,则仍归诸政府”。⑧ 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在上呈“宪法大纲”时讲道,“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① 类似的言说,常见于清廷官方关于政治改革的讨论。“政府”作为三权分立体系中的行政方,渐成清廷立宪派的共识。
可以说,19世纪末以后,“政府”一词逐渐被纳入三权分立体系,作为行政方被时人理解,并参与现实政治改革。换言之,三权分立是当时“政府”再生产过程中一层新的观念框架,引导“政府”语义新的生发。不过,“政府”并未完全转向现代政治概念,实因其仍深受传统思想观念的约束。古代“政府”俗称“相府”,是辅弼皇权的最高中枢机构。这种关于“政府”的传统定位,深刻影响时人的理解。
1898年6月17日,在代御史宋伯鲁所作奏折中,康有为认为军机处缺乏“行政之官”的议政功能,提议设立“专思之官”,即“制度局”。他的言说策略,是引入西方国家“三权鼎立之义”作为效法对象。他讲道:“三权者,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国之政体,犹人之身体也。议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如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体立事成。”他又将清廷中央官制架构比附三权分立体系,“军机为政府,跪对不过须臾,是仅为出纳喉舌之人,而无论思经邦之实。六部总署为行政守例之官,而一切条陈亦得与议,是以手足代谋思之任,五官乖宜,举动失措”。② 此时他对三权分立的理解还较为浅显,但已将军机处即“政府”,界定为三权分立体系中“议政之官”。
同年8月,康有为加深认知后,调整前说,讲道:“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③ 他已认识到“以政府行政”,却没有改变“政府”是军机处的观点。1900年12月,他仍表示“军机实为政府”。④ 不难发现,在康有为笔下,“政府”虽然进入了三權分立的系统,但“政府”实际处于传统“相府”位置。
1900年后,在君主立宪思潮的语境下,“政府”指涉的对象渐由军机处变为君主立宪体制下的内阁。⑤ 不过,“政府”作为传统“相府”这一定位并未改变。这在袁世凯提议组建新“政府”的构想中,体现得较为明显。1907年7月,袁世凯密呈清廷十条有关预备立宪的意见,其一是“政府必须早建”。他表示,“立宪”国家,“上以政府为栋梁”,“皆用责任内阁之义”。他最初设想,“中央政府即以各部长官会合而成,分之为各部,合之为内阁;出则为各部行政长官,入则为内阁政务大臣”。但在这样的架构中,总理大臣被人诟病事权过重。因此,他调整计划,“如必牵于旧制,惮于改作,万不得已,亦宜合军机、政务处为一,而冠以政府名称”。⑥ 不难看到,袁世凯提议组建的“政府”,由军机处、政务处两大中枢机构合并而成;所谓新“政府”,其实也是新“相府”。也正因为“政府”主要被限定在传统“相府”位置,其与下位的行政机构有明显区隔。如时人认为,“政府人员”与一般行政官员不同,特指“国务大臣”。⑦
对于在君主立宪体制下以内阁充当新“政府”的构想,有支持亦有反对的声音。但二者共同点在于多由“相府”历史脉络展开论述,以定位当时的“政府”,并表达相应立场。支持者张荫棠讲道:“吾国自秦、汉以来,代有丞相之职,自明初析中书省为六尚书,归权于六部,而罢丞相不设。然自后中枢之权乃不得不移于内阁大学士,虽无丞相之名,而有丞相之实。今日各国之有总理大臣,即吾国昔代立相之制也。”①他从“相府”历史谱系肯定立宪政体中的“责任政府”,认为与传统“相府”相比,以责任内阁充作的“政府”,在“统各部而负责任”方面更具优势。持有不同意见的御史赵炳麟则指出:“凡京外一切衙门皆属于内阁,以承其令,内外一应庶政,皆仰于内阁,以受其成,是直恢复前明初年丞相府之权限。”②御史欧家廉也认为,“内总全国政令,外司百寮进止,即吾古者宰相之职”,这样的“宰相”会有“揽权窃政”之弊。③ 这些正反立场的论说,均将“政府”置于传统君相框架下的“相府”位置。
这里可以借由《欧美政治要义》对“政府”一词的界定,以总结当时此概念建构背后的两重框架。该书解释说:“所谓政府者……谓辅弼君主而出纳其政令之处也……而因君主无责任,其有失政,即违背宪法之时,当任疏于辅弼之责。故学者及政治家有责任内阁之称。”④前半句所谓辅弼君主出纳政令,是“政府”作为传统“相府”的描述;后半句是变形后的西方政体知识对“政府”的界说。显然,二者建构“政府”概念的作用并不对等。前者不仅因本身具有思想惯性,且更适合以皇权为核心的政治结构,从而更具基础性;后者则以外来嵌入方式适配前者。所以,“政府”概念呈现出以“相府”为底色,并附着变形的西方政体元素的思想图景。而这又深刻影响“政府”向现代国家机构的转型,尤其体现在清廷对“责任政府”建构方面。
清廷在宣布预备立宪后,“责任政府”的设立成为朝野共有的呼声。1907年3月31日,汪康年在《京报》发文《论吾国为无政府之国》。他认为当时清廷没有“政府”的首条原因,是清廷的“政府”还没有建立“责任制”。⑤ 该年9月18日,程德全表示:“政府必负责任以合立宪制度也。”⑥次年8月7日,达寿也讲道:“责任不能专者,政府即不能成立。”⑦
“责任政府”在欧美国家的出现,与代议制民主政治关联密切。当“责任政府”移植到清末中国,其本质却是以皇权为核心的“相府”。这种“在地化”的改造,首先体现在清廷有意将国君从“政府”范畴中分离。何启、胡礼坦二人不仅接受西式教育,且长期身居香港。他们笔下的“政府”,主要是三权分立体系下的概念。对于英国政治制度,他们指出,“其政事尽操诸议员,议员分上下两院”,“宰相亦选自此两院。宰相并其所任用之人,名曰政府。政府欲有所为,则归两院定议”。⑧ 英国政事最终决策权属于议会而非英王,“政府”首领由议会选出,“政府”行事由议会确定。所以,他们虽然借用“宰相”之名表示“政府”首领,但“政府”并非是君相框架内的“相府”。且对于当时中国君主专制的情形,他们明确认为皇帝包含在“政府”范畴内,“夫今之所谓君者,政府也”。⑨ 在他们看来,清廷拥有实权的皇帝,不应超然于三权分立的体系,理应属于“政府”,接受议会制衡。
此外,日本著名法学家清水澄,曾专门为清廷立宪编撰《法律经济辞典》,提供概念解释。他在自序中讲道:“今大清帝国锐意改革,立宪君主政体之议,亦已确定。则法之为何物与夫法中专门语之字义,人无上下皆所应晓。然欲求其字义于群籍,夫岂易言,是予之所以有辞典之著也。”①这部辞典不是清水澄对概念的私人解释;相反,作者尽可能搜集了当时日本主要观点,“遍采自日本帝国之成文法及斯学专攻诸大家之著述”。②
对于“政府”与“天皇”的关系,该辞典指出:“日本宪法所谓政府,文字中包含天皇与否,虽以学说而分,然考其条规之性质,则似或含天皇或否,两说均可。”③这说明“天皇”是否属于“政府”,当时日本存在是或否的两种观点。且在谈及中国专制政体时,该辞典表示,“政府之首长专独处理诸政”。④这里的“政府之首长”是指清廷皇帝。换言之,清廷皇帝是“政府”一员。此外,《民报》在介绍日本立宪知识时,也表达了与清水澄辞典相似的说法,“政府二字,见日本宪法第八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学者解释有谓包涵天皇及国务大臣者;有谓天皇立乎政府之上,政府专指国务大臣者”。⑤
从何启、胡礼垣、清水澄等论述来看,关于国君是否属于“政府”的问题,在当时思想资源中其实有不同答案。但清廷坚持以传统君相框架理解“政府”与国君的关系。江苏学政唐景崇从日本宪法选取的信息,与清水澄等人的说法颇为不同。1906年6月7日,他明确指出,日本天皇处于立法、行政等机构之上,有至高权力,“其七十六条宪章整齐划一,君权既固,君统愈尊若此”。他显然屏蔽了日本天皇属于“政府”的说法。在他看来,国君不应在须受立法等部门牵制的“政府”之列,而是卓然于上,享有“大权”。他理想的国君与“政府”关系,是国君“握全国大权”,“政府”则作为国君的“运动机关”。⑥ 同年10月8日,赵炳麟也强调,“凡君主立宪国,其君主有统一之大权,一切关于政治之事,不经君主裁正,不能施行”,且国君可通过议院牵制“政府”。所以,“政府”权虽重,而“无从逞其强权”,“虽有枭雄不敢上凌君而下虐民”。⑦ 1908年8月27日,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同样表示,“君上有統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政府辅弼行政”。⑧
可见,清廷官方认为,国君不属于“政府”,而是处于“政府”的上位,享有“大权”,“政府”辅助国君行政。与何启、胡礼垣、清水澄等观点相比,更能清晰发现,清廷官方是以传统君相框架为基础,过滤不符合该架构的政法知识,再对“政府”进行的建构。
在将国君置于“政府”上位之后,清廷官方又将“责任政府”中的“责任”解释为“政府”对享有“大权”的国君“负责”。1906年8月25日,戴鸿慈、端方奏陈:“九部长官皆为阁臣,加以总理大臣、左右副大臣,为十二人。上之代皇太后、皇上负责任,下之各率其职,尽力于本部,是为中央政府之制。”⑨同年载泽也有明确表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①这里的“相位可迁、君位不改”一语,不仅点明构造此种“责任政府”的目的,也反映“责任政府”建构的逻辑框架,实质是传统君相结构。
梁启超对清廷所谓的“责任政府”多有批评,从中能进一步观察到清廷囿于“相府”框架建构新“政府”的深层问题。1902年,梁启超在《新史学》中批评古代史学“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② 走出王朝体制,转向现代国家,是当时梁启超思考的核心议题。1910年,他在《宪政浅说》中明确表示,“国家者,在一定土地之上,以权力组织而成之人民团体也”,其中“领土”“国民”“统治权”为国家三要素。同时,国家为施行“统治权”,需借助包括国君在内的“国家机关”。国君“不过供国家使用之一器具,以国家之目的为目的,而非别自有其目的者也”。③ 在他笔下,现代国家应有相应的现代政治体制,而以“国家机关”取代以皇权为核心的官僚机构,则是建立现代政治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1910年前后,梁启超多次发文,批评清廷官方仍在传统君相框架下建构“责任政府”,“夫使对于君主而负责任者即称之曰‘责任内阁也,则我国之有责任内阁已数千年,岂复劳诸公之陈请”。④ 他认为,“责任政府”只有对代表民意的国会负责,才能真正成立,“与国会相依为命”;而清廷所谓的“责任政府”,与军机处没有实质区别。⑤ 从表面看,这是关于“责任政府”建构的差异,但在此背后实则是维护王朝体制还是建设现代国家的深层分歧。梁启超评论说:“夫使国家而果为君主私产,则君主固自应非国家机关,即政府、议会等,亦不过为君主之机关,而非国家之机关。”⑥1912年,梁启超回顾往事时,对清廷未能向现代国家方向改革仍颇为不满,“彼其时虽号称有国家而实未尝有国家也,号称有政府而实未尝有政府”。⑦ 这里没有“国家”“政府”的说法,正是对清廷改革仍囿于王朝体制的抨击。
三、“地方政府”概念与省制改革
既然“政府”概念构造的基础是“相府”,那么它自然也被限定于“中央”。在时人看来,“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有明显区分。1906年戴鸿慈、端方讲到清廷预备立宪,应先谋划六事,第五项为“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他们认为,“各种行政机关之间,其权限皆无一定,即责任皆无一定,惟视事之来时,因宜而夺之”,强调应“参酌各国官制”,明确“何者属于政府,何者属于地方”。⑧ 用今人眼光来看,他们是在建议厘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责。不过,他们非但没有使用“地方政府”一词,且他们笔下的“政府”与“地方”处于相对位置。
与之类似,1908年8月7日,达寿谈到教育层面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可以各出财力以自谋,政府常为监督而奖励之”。⑨ 达寿所说的“政府”与“地方”,同样是一组相对概念。在“政府”与“地方”相对的表述中,有时后者也被写作“地方官府”或“地方官厅”等。⑩且这样的现象,并不限于官方论述,当时报刊的这类表达也颇为多见。①
在描述中国情况时,“政府”与“地方”处于区隔且相对的位置,是当时较为常见的现象。这说明“政府”概念尚未被系统用于解释中国由上至下的行政机构。1908年1月21日,学部主事刘宝和在条陈预备立宪事宜时强调:“朝廷颁布一令,政府则恭录谕旨寄之督抚,督抚下之司道,以施行于各府厅州县。”②这反映了当时表述中国行政层级的概念:朝廷(君主)、政府、督抚、司道、府厅州县。“政府”作为承担“辅弼君主而出纳其政令”的“相府”,仅是自上而下行政体系中的一环。
“政府”的传统“相府”定位,固然影响时人将之用于描述中国地方政治。同时应注意到,当时已出现“地方政府”一词,也有“省政府”等指涉地方政府的具体表述。不过,因作为新名词的“地方政府”具有特定政治涵义,清廷官方对此的使用,颇为慎重。
“政府”与“地方”关联的知识,于1900年前后已逐渐在国内传播。③ 但“地方政府”的流行表述,大多与具有独立倾向的地方自治有关。如1905年4月《申报》报道俄国设立“地方政府”,实行自治,“俄王颁谕,承认西比利亚近日之变动,令该处之各总督设地方政府以自治”。④ 这尚属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地方政府”作为制度性知识而被阐述,常见于有关美国联邦制的文本。
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搜集各国政治制度资料是他们一项任务。由戴鸿慈主持编纂的《列国政要》,即为此成果之一。美国地方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在《列国政要》共占4卷。该书描述的美国,是一个自下而上高度自治的分权体制,各级“地方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关于“省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该书讲道:“美国政治,联邦分治之政体,而非中央集权之政体也。三数荦荦大政,其权操之中央政府,而其他政权则分授各省政府而听其自治。”⑤对于“美国立国合十三州为一联邦”的解释,该书认为十三州原是十三国。在这种有关分权体制的描述中,加入美国立国记忆的元素后,颇显“省政府”有“国中之国”的意味,“曩日州自为国,各有主权。今日虽合为联邦,而主权仍在”。⑥
美国“省政府”的“国中之国”色彩,在梁启超笔下更为突出。他认为,美国人久富自治精神,“积数百年之自治习惯”。⑦ 美国的建立,是先有“地方政府”,再有“中央政府”,“各省政府之发生,远在联邦政府以前”。⑧ 美国的政治权力,则受到“省政府”的分割,“其一国政治上事业,中央政府与各省政府中分之”。⑨ 这种分权并不平衡,“中央政府”权力较弱,“省政府”具有较高的独立统治权,“美国政府联邦之国也,政权之大部分,为各州政府所保留,其割爱以献诸中央政府者,实至微末耳”。⑩与《列国政要》描述的不同处在于,梁启超强调美国“中央政府”所收各州“政府”之权,不是“大政”,仅为“微末”,更凸显各“省政府”分权、独立的特质。
基于此种中央与地方权力架构的认识,梁启超强调:“彼美国者,有两重之政府”。“两重政府”概念是为表示美国“地方政府”具有“国中之国”的特征。第一重联邦政府对应美国;第二重“省政府”对应“多数之小独立自治共和国”。他以游历美国的经历表示,“自旧金山上岸,经芝加高、费尔特费以达纽约”,似乎是“在一国内之旅行”,但“孰知此车声辚辚、汽烟勃勃之间,已经过十一个之共和自治国而不自知也”。对于“两重政府”的关系,他又以“小房”和“大楼”解释,“各省政府,譬则小房;联邦政府,譬则大楼”,“先有无数之小房”,“最后乃于此小房之上,为一层堂皇轮奂之大楼房以翼蔽之”。他特别强调“小房”的独立性,“小房非恃大楼而始存立,大楼实恃小房而始存立者也”。①
在这种有关“地方政府”的知识背景下,当时中国知识精英对“地方政府”的挪用和想象,同样具有明显的独立自治之义。康有为《大同书》描写的是“一个全球化的乌托邦”,但在他“全面、细密、严整”的构想中,②仍能发现他对“地方政府”的认知。康有为的理想世界,是“削除邦国号域,各建自主州郡而统一于公政府者”。这种政治架构,实际是以美国联邦制为模板的推广。各国模仿美国建国十三州的作法,去国号,由国家变为地方,统一于一个中央政府,即“全地公政府”。③ 除中央设立“政府”外,地方同样成立“政府”以自治。康有为认为,设立“地方政府”的理想地方层级,不宜过大或过小,因此创造“度”的地方概念,“其缩视一度界之地如今中国一大城市耳”。他表示,建立以“度”为单位的“地方政府”较为合适,“惟一度之地,以之上通全地公政府,下合人民,大小得宜,多寡适当,故可立为自治之小政府也”。④
在康有为笔下,作为“地方政府”的“度政府”具有高度自治的性质。“度政府”的人事由其自理,“用人皆由各度公举,与公政府无关”。⑤不仅如此,“公政府”事实上并无实权,实权由“度政府”掌握。因此,“公政府”不设置最高统领,“公政府名虽总统,其实无权,不过坐受各度之成而司会计、品节、奖厉之事而已,故无须有一人之为总统总理”。⑥这种高度自治的“度政府”,是康有为效法美国联邦制设计的产物。实际上,“度政府”更像是邦联而非联邦制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独立小国的性质。
相较于康有为的“乌托邦”设想,政治思想激进的知识精英构想的则是各省自立,建立省级“地方政府”。欧榘甲在戊戌变法失败后,思想转为激进,倾向革命。1902年,他在《新广东》中表示,在瓜分危机及清廷无法仰仗的情势下,“莫如各省先行自图自立,有一省为之倡,则其余各省,争相发愤,不能不图自立”。各省建立“省政府”,“有自立之政体,自立之海陆军,自立之财政,自立之外务”,自立各省相当于独立小国。欧榘甲并非想将中国分裂为若干小国,而是认为在特殊形势下,先各省自立,再效法美国等联邦制,各省联合建立统一国家。他讲道:“省省自立,然后公议建立中国全部总政府于各省政府之上,如日耳曼联邦、合众国联邦之例,即谓全中国自立可也。”⑦同年,杨毓麟呼应欧榘甲,创作《新湖南》,“微广东倡独立,吾湖南犹将倡独立焉”。关于湖南自立后的行政机构,他表示,应“辟湖南巡抚衙门为独立之政府”。他同样强调,先各省自立,然后中国自立,“十八分子聚而为中国”。⑧ 可见,在欧榘甲、杨毓麟观念里,“省政府”这一“地方政府”概念具有獨立性质。
“地方政府”蕴含地方高度分权的意味,深刻影响清廷地方政治改革。当时社会有零星声音,建议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架构,改革行政机构。如《时报》有时评讲道:“今日中国之行政机关,宜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其地方政府之制,宜尽裁司道府,使州县直接督抚,督抚直接内阁。惟督抚之下宜多设局所,一如中央政府之制。而为督抚者,尤贵久于其任,以专责成,兼许以自辟州县。”①这里的省级“地方政府”,具有较高的独立自主权。这种地方行政改革的建议,在当时民间社会已是少数,而清廷更是有意避免使用具有分权、独立意味的“地方政府”概念。
1906年11月5日,清廷厘定官制推出地方官制改革大纲。其中,第一个省级改革方案,采取三权分立的设计,“与立宪国官制最为相近”。在行政方面,“拟仿我朝各边省将军衙署分设户礼兵刑工各司、粮饷各处办法,合院司所掌于一署,名之曰行省衙门”。② 可见,关于省级的行政改革,该大纲有以合署办公,统一行政权的设想。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设计与“中央政府”建制类似。
同年11月2日,厘定官制大臣已先一步提出中央官制改革方案。此方案在行政机构方面有谈到“政府”组建原则,“内阁有总理大臣,各部尚书,亦均为内阁政务大臣,故分之为各部,合之皆为政府”。③地方官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各省官制自应参仿京部官制,妥为厘定”。④不难发现,组建地方合署办公的行政机构,仿效的是“中央政府”的设定。11月30日,山西巡抚恩寿在回复地方官制改革的电文中,已点明这一现象,“至省城院司各官,照第一层办法,通隔阂,省文牍,实与立宪国制相近,拟即统照钧旨办理”,“核与钧署奏改京部官制,分之则为各部,合之则为政府,意相符合”。⑤ 一方面,在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设置方面,如恩寿所言是“意相符合”;另一方面,厘定官制大臣并未使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形成上下一贯的概念。换言之,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是意相符但名有别。
有学者指出,清末省级行政机构改革中的同署办公,本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省级政府行政体系”,能促使督抚衙门向“省级政府转化”。⑥ 这里的“省级政府转化”,更多是从省级行政组织的内部架构层面着眼。同时应注意到,因“地方政府”具有的分权、独立意涵,清廷并未采纳“省政府”之名。事实上,这份地方官制改革方案中的合署办公,因阻力过大,最终并未真正施行。因此,“省级政府转化”无论从内部架构还是名称观念,都遭遇了顿挫。
在清廷官方关于省制改革的后续讨论中,“地方政府”意味着地方分权,有损中央集权的认知,仍持续发酵。1910年1月19日,山东巡抚孙宝琦讲道:“其在地方分权之最重者,则直别立政府,如元之行省,规模拟于中书,如美、瑞之联邦,英、法、德之属地,或因历史之发达而组织殊,或因形势之禁格而权限异,类皆自为制度,俨具独立自主之资格。”⑦1911年9月13日,两江总督张人骏也认为:“西国联邦制度,则各邦自有政府,上国仅同盟主,是为纯乎地方分权,中国若仿行之,将如唐末藩镇,有尾大不掉之虞,是极端地方分权亦不可行也。”⑧从清廷角度而言,当时舆论已有督抚为“小政府”的声音,⑨若将具有特殊意涵的“地方政府”或“省政府”用于省制改革,无疑会使督抚在分权、独立的进路上,更为名正言顺。这对清廷而言显然无法接受。
由上可见,清末诸如《列国政要》等文本,已提供以“政府”为核心建构中央与地方行政体系的知识资源。但因“政府”囿于传统“相府”的定位,以及“地方政府”隐含的分权、独立倾向,清廷并未主动将“地方政府”用于地方政治改革。从概念史角度来看,因清末“地方政府”概念与中央集权诉求的矛盾,今人熟知的自上而下的现代“政府”体系,尚难以推行。
四、结语
19世纪前中期,传教士在引介西方政法知识时,尚未将中国传统“政府”一词纳入三权分立的相关文本,也未将其与西语对接。19世纪后期,日本语境中已吸收西方政治含义的“政府”概念逐渐回传中国。受此影响,至迟于19世纪末,中国语境中“政府”概念不仅与“government”已基本形成对译关系,且渐成流行词。中国知识精英也开始将之纳入三权分立这一新的框架进行理解、建构、使用。不过,因以皇权为核心的政治结构未变,“政府”概念仍深嵌于传统君相结构。在中央层面,“责任制政府”只是徒有其表,实质是在“相府”框架基础上添加或过滤西方政法元素。这种传统“相府”定位,导致原本应作为建设现代国家体制重要环节的“责任制政府”改革,仍陷于维护王朝体制的窠臼。在地方层面,新名词“地方政府”本身附着的分权、独立之义,使得省级行政组织改革虽有意模仿“中央政府”架构,同时却有意避免使用“省政府”之名,中央与地方上下连贯的“政府”体系难以推行。
清末“政府”概念的再生成及其参与的政治实践,之所以呈现如此面貌,实因受制于以皇权为核心的政治结构。历史发展的后续情况,尤能印证现代“政府”体系在形成的最初阶段,于清末遇到的这种结构性困境。辛亥革命的发生,为“政府”这类概念的现代转向及政治体制的建立,解除了原有政治结构的束缚,是促成现代“政府”体系形成的关键。其一,这场大革命使“政府”概念脱离传统君相结构中的“相府”框架,进一步向现代行政机构的方向衍生。其二,各地自立的“军政府”先后成立,造成“地方政府”被用于中国的事实。这使得清廷曾想避免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这套行政架构,也借由革命力量开始在中国落地。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
责任編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