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发展与理念研究
2023-09-08栾海燕
栾海燕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 浙江 海宁 3144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发生了重大变化,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制度也随之不断完善。回顾学籍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可深刻感受我国高等教育的鲜活脉动,探究蕴含其中的理念转变,有助于高等教育管理者厘清当下学籍管理中遇到的困惑,更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1 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相关的规定、通知、函件、批复等一系列文件[1]以及相关研究文献[2-4],将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归纳为三个阶段。
1.1 探索形成期(1949—1977 年)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全国各项事业百废待兴,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该规程作为高等教育管理的总章程,涉及入学、考试、毕业等学籍管理的部分内容,但并不全面。对于学籍管理中更具体的问题,教育部专门颁发了文件来指导解决,如1951 年6 月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51 年暑期招考转学生办法》、1956 年5 月的《高等教育部关于本年高等学校毕业班不及格学生的处理办法》、1960 年2 月的《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1962 年11 月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生成绩考核暂行规程(草案)》等。
1949—1977 年近三十年的高等学校学籍管理深深镌刻着时代烙印。例如,入学方面,1950 年《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指出,要对具有相当工作历史的革命干部、工农青年、少数民族学生、华侨学生给予特别照顾;转专业方面,1953年《关于华东区高等学校处理学生学籍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因个人兴趣提出转专业的态度是“应坚决教育说服,防止对处理转专业问题放任自流”。
整体来说,这三十年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探索形成期。在高等教育仍为小规模精英教育的前提下,教育管理部门针对学籍管理中各方面的问题做出了比较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实际情况的细致规定,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各类管理文件仍较为零散,尚未出现完整系统的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文件。
1.2 改革发展期(1978—1989 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高考制度的恢复和社会思想的逐渐解放使高等教育的面貌焕然一新。1978 年,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1983 年又在总结各方面意见和经验的基础上,正式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涉及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毕业等9 个方面。该办法的颁布结束了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体系不完善的局面,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起学籍管理制度的基本范式。
随着高等教育的逐步发展,1983 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首次将学分制列入其中,强调了学籍管理制度的激励作用,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要求“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因材施教,鼓励先进”。该办法在转专业和转学方面更为人性化:“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1.3 完善成熟期(1990 年至今)
1990 年是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发展的一个分界点。当年1 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即第7 号令,这是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高校学生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这种制度模式沿用至今。该规定包含7 个小节,相比1983 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除去了“考勤与纪律”和“奖励与处分”两部分。1992 年12 月,国家教委召开“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认为1990 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校建立良好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保证作用,但激励功能不够。
2005年,教育部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次修订给予学校在教育教学与学生管理方面更多的自主权。如,考核与成绩记载部分规定“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及格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转专业的细则、结业学生结业后是否通过补考等形式获得毕业证书也由学校规定。在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方面,要求各高校健全学生申诉渠道,如针对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2005 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申诉程序及时限。
2017 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017年《规定》)再次修订,以教育部第41 号令的形式发布。2017年《规定》关注高等教育方面的重要问题与重大改革。2017年《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针对近年来高校招生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等问题,规定详细列举了新生入学后的复查内容。首次提出“学籍档案”概念,明确“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为顺应新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改革,支持学生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对于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的学生在学分获得、最长学习年限、转专业等多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总的来说,2017 年《规定》修订贯彻了中央的新要求,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要,体现了高校教育与管理的新变化[5]。
2 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理念转变
2.1 “管理者视角”到“以生为本”的转变
由行政管理视角到“以人为本”“以生为本”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理念中最根本的转变。这种转变源于高校主体即学生这一角色定位的改变,学生也是学校管理的参与者[6]。
学籍管理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和成绩,而且与学生发展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2017 年《规定》指出“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吃了“定心丸”。针对高校学生对身体素质重视不够的问题,2017 年《规定》更加强化了体育成绩的过程管理。2017 年《规定》要求对退学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1990 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该要求在2005 年修订时已被删除。上述规定的变化体现了高等教育中的人文关怀,是“以生为本”理念的落实与践行。
2.2 “刚性”到“弹性”的转变
“刚性”的学籍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具体表现在专业设置、修业年限、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等都是由国家安排,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这种教育体制下必然要求学生遵守“一刀切”的管理制度。而现实中,各高校办学水平有参差、办学特色有侧重。学籍管理的更多权力放到学校,由高校制订实施细则,极大地提升了高校办学自主权[7]。2017 年《规定》中有9 处直接注明“由学校规定”。在“辅修、转专业、弹性学制、教学内容和方式”等方面,现行的学籍管理制度都给予学生更大的自由度,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和需要自己做出选择。
学制的改进是弹性学籍管理的重要体现。1990 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应予退学”。2005 年则改成“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2017 年更进一步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为鼓励创业,学籍管理制度对创业学生予以倾斜,如果学生因创业提出休学,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单独规定。为鼓励交叉创新,学籍管理规定在辅修和转专业方面有所放宽。2005 年规定允许学生辅修本校其他专业或者跨校修读课程,2017 年规定“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1990 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明确和统一的学生办理转专业的手续,2005 年放宽为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规定,且要求调整学生所学专业须经学生同意。
学籍管理作为基本制度,有全员遵守的刚性条款,但高校的宗旨是培育人才,科学合理的学籍管理制度贴近高校实际,真正发挥学籍管理的激励功能,更有利于培养多方面人才[8]。
2.3 “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涉及学生重大切身利益,制订和实施必须严肃慎重。因学籍管理方面的纠纷,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例屡见不鲜。1998 年北京科技大学在取消田某学籍后没有将该决定向本人宣布送达并给其申辩机会,竟然还在取消学籍后为其办理了学生证并注册,田某完成了四年学习后,北科大以其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田某因此将学校告上法庭,最终胜诉。案例反映出高校在学籍管理方面法律意识缺失,学籍管理程序不严,工作不实[9]。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2010年西南大学处理谭某退学问题时,却没有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处理决定送达谭某时也未告知谭某享有书面申诉的权利。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西南大学违反了程序规定,属程序违法,退学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10]。学籍管理的案例警钟长鸣,倒逼学校在制订和执行学籍管理制度时须牢牢守住底线。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复杂,既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学生及家长的法律维权意识和能力都在增强。1990 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多强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学生履行的义务,强制性意味浓厚。而2005 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首次在“学籍管理”的章节之前增加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部分,并且在“奖励与处分”部分明确了学校对学生处分的程序以及学生对处分有异议时申诉的途径。这些规定成为学生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有力根据,同时也进一步要求高校执行学籍管理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在实际操作中违背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3 结语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是高校教学运行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可以一窥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高校而言,学籍管理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是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11]。各高校应以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基本依据,根据学校办学层级、学科特点、发展方向等,尤其要汲取在办学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充分论证[12],制订出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自身情况的一系列学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