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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借银行账户法律风险的问题研究

2023-09-07王亚婧肖雨舟

法制博览 2023年23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银行卡借款

王亚婧 肖雨舟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河北 沧州 062550

在社会生活中,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员工将银行卡出借给公司使用,个人将银行卡出借给亲朋好友使用,或者夫妻之间互相使用银行卡,这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他们也许并没有意识到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将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许在申请办理银行卡时,各大银行都会让个人填写知情书、声明书等相关内容的文件,但鉴于个人时间紧迫、文件文字太小、银行人员通知不到位等的限制,很多个人并不清楚出借银行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笔者希望通过此篇论文分析,使个人对出借银行卡的风险有清楚明晰的认识,避免出借银行卡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

因出借银行账户起诉的案件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已经引发了国家的注意,然而由于针对此方面案件的审理流程较为复杂、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较多,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民事责任认定的结果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较为明显。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个人将银行卡出借给公司或其他个人使用,出借银行卡的个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五条明文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中国人民银行2003 年4 月10 日颁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 年9 月27 日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已废止,以下简称原《批复》)作出了明确的答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原《批复》已于2020 年12 月29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废除。但是其中蕴含的指导意义还是值得借鉴的。

笔者认为,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及原《批复》中的内容,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是违法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这在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但上述法律规定中对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就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是缺位的。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个人出借银行账户案件的注意要点

(一)审查出借人的重要性

实践中需要对于出借人进行审查,关注若没有个人出借银行账户,借贷关系还能不能发生?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与借款人、债权人是什么关系,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等经济关系?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是受指令接收、转出借款,还是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主观能动性?后续还本付息有无通过该账户,借款人不能按约还款与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有无关联性等问题。

(二)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有无因此获取利益

需要关注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有无赚取佣金、回扣、好处费及非金钱利益?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有无使用借款,是悉数全部转交还是扣留了部分借款?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进行操作的转进、转出的时间长短等问题。实务中,有的个人是为了谋取利益而将银行账户以出租或出借的方式给他人或公司使用,明知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却存在侥幸的心理来触碰法律的底线。

(三)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是以何种方式出借的银行账户

需要关注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出借账户的行为是偶发性的,还是经常性的?其账户密码由谁设定、银行卡通常由谁保管,是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自己控制着银行账户、中间过账,还是由借款人实际控制账户等问题。

三、关于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案件种类

(一)租赁合同纠纷

实务中,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等这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不是租金多少,而是各被告是否要连带支付明确的租金。

例如,被告A、被告B 分别将个人银行账户出借给被告C 公司运营使用,被告C 公司多次用被告A、被告B 的银行账户偿还原告的租赁费,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款结算时借用个人的银行账户结算公司业务,这种情况具有普遍性,对于此种规避风险、税收的变相违规、违法等行为,对个人出借银行账户,法院一般采取审慎处理的态度,为转移公司财产至个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因此需要采用严格责任的原则认定相关责任,由于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违反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原《批复》中的有关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应对C 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以免债务人以此来规避相应的商业风险,将公司业务的往来款项用个人银行的账户来接收。

(二)买卖合同纠纷

此类案件一般为出卖人借用其他个人的银行账户来接收买受人的货款或其他款项的情况。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彩涂板,被告A 公司因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交付货物,其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未交货的货款。因被告B 出借账户给其弟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A 公司,用于接受原告用于购买彩涂板的货款,造成货款不能返还原告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五条,可以看出被告B 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依据原《批复》,也可以看出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货款的请求,被告B 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此类案件一般为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用该银行账户接收借款。

被告A 公司向原告借款,但要求将款项打到被告B 名下,被告B 为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随后被告B 将借款分批次转给被告A 公司,且该款项最后由被告A 公司实际使用,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

庭审后,经法院认定,原告请求被告A 公司返还其所欠款项,具有充分的证据和充分的事实基础,应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主张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B 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B 不是原告的实际借款人,但被告A 公司将借款让原告转入被告B 个人账户的行为属于借用个人账户的行为,被告B 出借账户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同时,依据原《批复》,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偿还原告借款及相应利息,被告B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A 公司的借款,被告B 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分析,本案被告B 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原《批复》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原告主张的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B 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关于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不同观点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民事责任承担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其不承担责任。该观点认为从合同的角度出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并非款项的实际使用人,不是合同相对方,不能认定是共同借款人;认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产生的是行政责任,并非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其应承担连带责任。一是认为可以直接援引原《批复》进行判决;二是由于出借银行卡的个人未举证证明经卡钱款的最终流向及用途,可能存在牟利现象;三是出借自己的账户不仅用于接收借款,也用于偿还利息,为借款人转移风险提供了便利,有违诚信原则。在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的判决中,以原《批复》为依据进行判决的案件数是最多的,认为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应当对原告所主张的债权负有连带责任的判决比例也是最高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认为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为实际借款人,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款项全部被借款人使用。

第四种观点认为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认定为补充责任虽然并非学理上关于共同责任类型的分类,但在审判实务中大量存在。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虽未实际取得相应的利益,但其出借行为毕竟违反了《办法》等金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酌定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对出借其账户的行为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笔者更认可第二种观点,对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更为认同。连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将银行账户借给他人或公司使用,出借银行账户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且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与造成权利人的损失之间具有关联性。同时连带责任作为两个词直接连在一起构成的复合词,以“责任”为核心字,以“连带”为限定词,着重指出了这一责任的基本性质。笔者认为应采用严格责任的原则,要求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尽到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严格责任原则始于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出现在民事、刑事、环境、体育等诸多领域中。《牛津法律大词典》对严格责任原则的理解,是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1]原因在前文中已经阐明,对法治、经济、金融秩序都有很大的破坏作用。严格责任原则就是要打破公司转移财产的温床,杜绝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当然,在实际审判中,案件情况复杂多变,审理时应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对每个案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例如夫妻之间、父母之间、家庭成员之间互相使用银行卡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性质如何界定,还有待明确[2]。

五、结语

截至目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级人民法院,均审理了不少关于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案件,其中案由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如上文列举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等。

个人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这在现代社会是非常不可取的。因此,个人必须认识到这一点,不能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规制该类行为旨在保护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转,遏制非法经济活动的发生。如果个人随意出借银行账户,那么他们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出借银行账户属于一种非法活动,其非法收入应被没收,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这意味着,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将会失去非法收益,并且还要承担罚款的责任。此外,如果个人将银行账户出借给公司,而公司在此基础上从事不正当的商业活动,那么个人将会面临诸多的风险,甚至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等等。因此,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务必要慎重考虑其将造成的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业务的往来款项也不能用个人银行的账户来接收,旨在防止个人银行账户被公司用来“洗钱”,从而避免不正当商业活动的发生。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开设银行账户,那么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操作。总之,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是非常不可取的行为。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我们必须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明令禁止个人非个人将银行账户出租或出借的行为,但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从2021 年1 月1 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原《批复》予以废止,各级法院在对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更加缺乏明确的裁判依据,且部分法院在审理时仍然沿用以前的审判理念。由于各级各地法院对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案件审理时审判理念不同,无法保证案件司法裁量尺度一样,法官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缺乏预判性,与此同时也会对金融秩序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阻碍有关机构对银行账户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影响我国税收的有序进行,为公司企业转移财产提供温床。因此,构建与完善我国关于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相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尤其重要,本文以现有的对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民事责任认定来展开研究,并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审判实践,提出笔者主张的关于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民事责任认定,具体详细分析了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司法概念与定义,为审判中个人出借银行账户案件的处理及责任认定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旨在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向前迈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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