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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的思路与创新发展策略研究

2023-09-07田宗涛

法制博览 2023年23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办案检察

田宗涛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业务手段,体现出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从法律监督的视角,贯彻和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实践中,为了实现创新发展的目标,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改进不足,找准人民的新需求,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多个方面,实现职能创新,明确思路,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水平。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一项具有监督性质的业务,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面向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社矫机构、看守所等具备执行权力的机关职能机构,对其执行刑罚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刑事执行检察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系统中是一项重点内容,然而目前在具体的实践中,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仍旧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包括业务工作和人才队伍的建设之间存在着匹配性不足的问题,监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不高等,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业务工作范围广泛,涵盖了辖区内所有刑事案件所产生的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业务,是一项点多、线长、面广的业务活动。由于各级检察机关在人才队伍的建设方面投入的资源不足,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队伍人才的建设方面,缺少高度的重视,导致了机构设置不完善,出现了人才缺失、人员配备不合理的问题。队伍建设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之间的业务存在着不匹配、不协调的现象,对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未来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刑罚执行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着法律内容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现行的法律依据较为分散,部分刑罚执行规定具有过强的原则性,实际的可操作性不足。部分刑罚执行环节缺少完善的依据,产生了法律规定分散、法律规定内容缺失的问题,降低了检察监督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究其根本,是由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方面存在着观念落后的问题导致的,监督理念薄弱、理念更新不及时、理念贯彻不到位,导致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质量和实效性不足,此类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创新中存在的不完善问题亟待改进。

二、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的思路

(一)加强精英人才建设

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队伍的建设方面,要加大投入力度,向着精英化人才方向发展,结合新时代的环境,明确执行检察发展的思路方向,在人才建设方面设置完善的组织机构,合理设置有关部门,配备完善的人员,有序开展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对机构设置进行优化,要在刑事执行检察机构的建设方面,对机构的名称、编制、规格、内设部门等进行细化,完善机构模式,整体推进大部制改革。配备精英型人才,将更多年轻、精干的干警配备到队伍当中,按照科学的配比进行组织队伍的建设。针对人才进行业务培训,跨层级、跨地域地加强人才专业能力的锻炼,利用轮岗交流、素质竞赛等活动,提升刑事执行监督人才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向标准化、专业化、精英化的方向转变,提高刑事执行监督人才队伍的综合水平[1]。

(二)加强法律保障

法律体系的依据作用和保障作用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人才队伍展开各项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实践,未来要明确思路,加强法律依据的保障,克服薄弱环节,增强刑事执行监督的实效性。可通过制定统一、规范的“刑罚执行法”,对程序性内容和实体性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从系统化的方向,将分散的刑罚执行相关规定集中,明确执行监督规定的原则,确保有关的规定内容具备可操作性。自上而下建立起协作机制,在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之前,由上级部门和同级被监督单位共同协调,制定和实施程序性制度机制,改进法律法规不清晰等问题,突破监督障碍,革新落后的理念,提高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与时俱进,提高刑事执行监督的速度效率,保证监督工作规范性,对于监督机制进行优化,完善监督方法,向着规范化的方向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树立标本兼治的理念,对提升刑事执行检察创新效果的途径进行拓展,从治本安全的层面上,完善刑事执行法律功能,加强监督共赢理念的创新。虽然刑事执行机关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有着不同的分工,但是却有着相同的本质属性,都是作为执法机关存在的。根据国家法律,有一致的目标,体现刑事执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监管秩序稳定性加强维护,保障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与刑事执行机关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被监督人、被执行人的困境问题,打造合作共赢的全新格局,建立起人权保障的新理念,对行使被执行人的权益进行维护,提高监督理念规范性,规范监督行为。树立起规范化的监督理念,遵循着证据裁判原则、比例原则和职权法定原则,不能盲目、随意展开各项业务,而是要围绕证据进行核查、调查、审查。树立起改革创新的新思想,对刑事执行检察改革的创新发展加强推动,在问题的导向下改进不足,对制约相关工作的因素进行突破,利用学习、借鉴、调查、研究、工作试点等方式,拓展问题的解决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互联网技术,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进行创新,提高监督的实效性,树立司法权威。

(三)构建科学发展新模式

加强法律监督,必须要以办案这一途径来实现监管目标,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中,明确思路,以坚持走司法办案中心的原则,构建科学发展的全新模式,提高刑事执行检察的规范性。建立起科学发展的新模式,通过办案实现监督目标,在监督中完成办案,在办案的过程中,落实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措施,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特别是结合近些年来的现象,案件范围缩小为诉讼案件的问题、监督违法工作被当作事务性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传统的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和监狱检察工作是以办事的模式为核心,缺少明确的时限约束,证据收集不完善,程序规范性不足。此类办事模式的存在,使得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活动的司法办案业务性质被弱化,长期得不到认同,形成了属性模糊的问题,这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的专业化创新化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与当前检察改革工作的方向相背离。因此未来的刑事执行活动,要在法律监督工作的层面上,始终坚持以司法办案为核心,构建科学的模式,针对司法属性进行进一步强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发展模式,符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特点和需求[2]。

(四)明确工作主线

围绕着工作主线展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扩大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服务范围,拓宽服务格局,明确体现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内在价值,在遵循着有关的标准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对社会的矛盾变化规律进行总结,了解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将价值引领的功能利用起来。注重以依法合法为原则,加强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还要提高改造罪犯的水平,始终围绕着这两条工作主线,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对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护,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刑事执行检察的各项职权关系到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被执行人作为被监管人,受到了一定的权利限制,其合法权益容易被漠视。此外,由于被监管人和监管人员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甚至有可能出现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因此在工作实践中,必须要围绕着保证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主线,强化人权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从维护司法公正、执法公正的视角,展开各项工作。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要体现出刑事执法法律功能,将罪犯改造成为具备守法观念的公民,应落实刑事判决裁定的内容,彰显执行效果。在监督监管场所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要深层次分析原因,强化督促和纠正的力度,对依法改造和监督罪犯改造的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管,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的稳定性。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再次犯罪率最大限度进行控制,加强国家总体安全的保障与管理。

(五)优化检察方式

对检察方式进行优化和创新,突破刑事执行检察落后的局面,要将静态的法律动态化,转化成动态行为,检察方式是否具备一定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最终的监督行为效果。在实践中,经过逐步的总结经验,要对检察方式进行优化,采取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的形式,将专项检察、常规检察一体化,组合同级检察、上级检察,用此类手段,提高刑事执行检察的效果。其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方式是以派驻检察为主,在监管场所中派驻检察普及程度高,但是其中存在着检察人员被同化、被弱化的现象和问题。因此要根据监督环节的不同和监督对象的差异性,将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有机结合,将这两种检察方式的优势利用起来,集中时间和力量进行专门的检察活动、纠正活动。将专项检察和常规检察有机融合,调整工作中心,对突出问题进行突破,根据我国的检察机关机构的特征,将同级检察和上级检察的方式相结合,增强监督的实效性,用灵活、权威的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3]。

三、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的创新发展策略

(一)进一步创新检察方式

在实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时,要明确思路,探索创新路径,坚持以办案作为中心,在检察方式上,加强进一步的创新探索,要将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的方式相结合,以巡回检察为牵引,将其优势利用起来,对派驻检察工作进行改进。优化和改造检察方式,增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效果,在监狱巡回检察的同时,需要采取检察机关巡回检察看守所的方式,对巡回检察工作的方案目录进行研究和论证,做好调研工作,提高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全面性。开展巡回检察、派驻检察,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和强制医疗场所,以及社区矫正进行统筹规划,综合考量总结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的情况,着力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4]。

(二)转变工作模式

以办案为主,转变工作模式,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水平,要从“办事”向“办案”过渡和转变,在实践中,改造司法办案的方式方法,创新办案理念,强调精准监督的方式,实现双赢和多方共赢。增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对监督类案件的特征进行深入的研究,对监督类的案件,例如事故检察案件、需要书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和违法纠正类的监督案件,要明确立案标准,对核实的内容进行审查、调查。建立起反馈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管理司法办案工作,采取全程留痕的模式,建立完善的办案程序,通过前期的立案到审查、核实、调查、监督,制定和发放法律文书,督促纠正归档等,提高案卷归档管理的精准性。按照一案一卷的标准模式进行归档管理,对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进行确认,在专业化要求、扁平化要求下,对工作措施进行细化,设置科学完善的办案组织,对办案责任和办案权力清单进行明确,将监督活动作为案件线索的关键来源,规范各项行为[5]。

(三)引进信息化智能化工作方法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智能技术迅速覆盖了各行业领域,检察工作同样在信息技术智能技术的影响下发生了改变,检察工作要在持续的发展中,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智能化手段,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对工作方式进行优化,增强工作效能,加强对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增强宏观指导有效性、针对性。在办案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方面,要逐步完善系统功能,开发智能辅助办案软件、辅助监督软件,立足于实际,采取繁简分流的模式,对各项工作进行创新。包括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流程、网络化管理办案数据、网上统计等,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在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中,完善有关的功能。例如减刑假释业务、监狱与派驻检察室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共享等,要将数据信息沟通的壁垒打破,实现数据连同数据共享,对重复劳动的问题进行切实的改进。引进大数据技术,革新落后的思想观念,用大数据思维、信息思维、智能化思维,将业务数据信息的功能利用起来,为业务活动提供指导,提高统计分析、服务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效果[6]。

四、结论

现如今,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面对着这一历史性的转变的社会主要矛盾,检察工作面临着更高要求,在刑事执行检察方面有了更高期待。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实施,目前仍旧存在着一些不足问题有待改进,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创新实践中,相关人员要持续展开进一步的创新探索,补齐弱项问题、短板问题,切实增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监督效能,从公平、正义的视角进行相关工作,为社会的长治久安、国家的稳定发展奠定牢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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