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法律分析
2023-09-07高峰
高 峰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辽宁 大连 116000
在我国社会法治化体系建设中,民事“执行难”是其中所面临的重要难题,同时该项问题也是社会公众所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类型,而由于这一问题的存在也导致一部分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决文书无法得到切实执行,同时也给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又影响到了司法的权威性。所以,如何缓解民事“执行难”问题成为我国法治化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也是切实保障我国社会平稳发展的关键一环。
一、民事“执行难”的表现
在民事执行中,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往往并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力履行债务抑或是无财产可以执行而出现“执行难”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债务人虽然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却存在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这一情况的存在会对法律的权威性造成影响。现如今,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交通便利性的不断提升增大了人口的流动性,因此一部分人员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这一问题的产生也给民事判决的执行带来较大的困难。除此之外,仍然存在一部分执行人员出现恶意转移或者是隐匿自身财产的情况,这一情况的产生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执行产生一定程度影响。在此阶段,由于被执行人并不配合法院进行执行,同时又采取了有目的的措施进行逃避,因此往往会出现以他人名义存款或者是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以此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在我国法律当中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相关单位或者是公民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则存在一部分具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者是个人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推诿、拖拉等方面行为,这种情况的产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出现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民事案件中,“执行难”的问题是其中重要问题,由于该项问题的存在也会影响到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当中,民事执行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讲是通过法律救济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程序的最后一道步骤,胜诉人能否通过执行的过程实现其应当得到的权益也取决于民事判决执行的效果。然而在实际当中,由于民事判决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往往出现法律生效的裁决文书无法得到切实执行,而这一现象的产生会导致判决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在这一情况之下,民事诉讼案件的胜诉一方本应享受到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胜诉人又在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资金以及精力,因此出现“执行难”的问题也会导致胜诉人受到二次侵害。从国家法治化建设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案件的裁决法律文书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而无法得到执行,因此也致使国家法律规制在社会发展当中并没有得到彻底贯彻落实,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裁决书也成为了一纸空谈。而这一问题又会导致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既影响到了国家司法公信力,同样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对于我国法治化建设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这也是“执行难”问题的最大危害。
三、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执行难”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由于该项问题的存在也影响到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不但有可能会对于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同时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并且不利于促进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顺利推进。所以,需要针对民事“执行难”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充分了解“执行难”问题的成因,进而在此基础之上制定更加完善的对策,用以助推我国社会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总体来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一)诚信观念缺失及法律意识淡薄
诚信观念缺失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是出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原因,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也导致胜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在民事诉讼案件裁决执行的过程当中面临着重重困难,胜诉人也很难通过民事裁决法律文书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诚信意识欠缺。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建设中,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发展的过程,因此社会诚信机制的建设相对并不完善,存在一部分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相对较为缺乏。同时,在社会当中对于不诚信的行为也缺乏严厉的批评,在法律体系当中同样也并未针对不诚信这一行为而制定有效的制裁方式。所以,导致一部分被执行人缺乏对于法律判决文书的足够敬畏与重视,因此这一部分人员往往会在败诉之后出现恶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等问题,而这显然反映出败诉人员诚信意识不足的现象,也导致民事诉讼案件当中产生“执行难”问题。
第二,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同样也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出现“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原因,主要是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进行经济交往之前,申请执行人往往并没有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信用情况等拥有足够的了解,并且缺乏风险防控意识,而这一问题的产生也会为民事诉讼案件后续的“执行难”问题带来隐患[1]。在实际当中,申请执行的人同样也无法了解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动情况、银行转账情况等,并且又无法及时向银行提供线索,一旦出现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该问题又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因此也会导致执行的过程处于被动地位,产生“执行难”问题。
(二)当事人缺乏对执行的正确认知
当事人对于执行过程缺乏正确的认知同样也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原因,这主要是由于一部分申请执行人观念错误,这一部分申请执行人往往认为在自身胜诉之后便可以实现自身的法律权益,法院判决完毕之后若是无法得到应得的权利,便是法院的问题,而这一想法显然是错误的想法,申请执行人并未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民事诉讼判决法律文书[2]。这一问题的出现,便导致民事诉讼案件当中的胜诉一方在明知对方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之下仍然申请执行,因此也出现了“执行难”问题,导致民事诉讼案件当中胜诉的一方无法实现应有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执行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同样也是一项关键性的原因,同时该项因素也间接性导致了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出现法律裁决文书“执行难”问题。在实际当中,我国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执行活动最为直接的实践主体,在人民法院运营中,也需要拥有完善的执行管理制度作为配套,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然而,实践中执行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完善,因此也会影响到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效果[3]。例如: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对于各种类型案件的审判结果要保证符合案件的事实真实,但是在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周到,而这也反映出其中执行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现象。此外,一部分地区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相对较少,而所需要完成的执行案件数量较多,面对巨大的工作量同样也会影响到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立法完善路径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执行难”问题是一类重要的问题类型,由于该类问题的存在也对于法律的权威性产生了影响,并不利于切实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何解决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执行难”问题成为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需要针对民事“执行难”问题做出相应的立法完善,以此来推动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不断更新,并且能够针对“执行难”问题进行有效整治,切实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质量与水平。所以,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执行难”问题提出如下几方面立法完善建议:
(一)构建全社会诚信机制
构建起全社会诚信机制对于缓解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执行难”问题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确保民事诉讼案件顺利执行的重要一环。在现今法律规定方面,我国所采取的执行手段与国外并未存在较大的区别,在通常情况下体现为查封、冻结、扣划、搜查、拍卖、变卖等,此外同样也囊括了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并在国家相关法律体系当中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上述方面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社会诚信机制的影响,抗拒执行往往是由于被执行人缺乏诚信认知,因此即使在法律判决文书生效之后同样也不会去付诸执行。因此,需要着重构建起全社会诚信机制,从而通过该项举措有效督促被执行人能够切实配合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在实际中,若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其所付出的代价要比履行义务所付出的代价更大,便可以有效杜绝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执行难”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社会各部门之间相互联合,逐步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诚信机制[4]。例如,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行、房地产、工商以及税务等方面部门联合建立全社会诚信机制,一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便可以由如上部门联合对其进行限制,如可以将其列为不诚信守法的人,将其打入黑名单,从而限制其进行银行贷款、开办企业、购买房屋车辆等方面行为,通过以上措施可以使失信人日常生活的便利性受到影响,同时也会对失信人的正常社会交往产生负面影响,在这一前提之下被执行人往往会为了避免自身受到如上方面制裁而选择严格履行民事诉讼案件判决,进而达到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效果。
(二)完善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制
着重完善执行相关法律规制对于缓解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执行难”问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是保障民事诉讼案件当中胜诉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一环。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所面临的案件情况也开始变得愈发复杂,因此出现一定程度的立法程序不完善的现象,导致一部分民事诉讼案件中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所以需要针对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制作出完善,在保障执行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使民事诉讼案件中胜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例如,可以针对民事诉讼执行期间所遇到的有关问题在立法方面进行规范,从而确保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能够在展开强制执行期间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也避免被执行人钻法律漏洞的问题产生。此外,在立法完善阶段同样也需要对于一些法律概念以及相关法律术语进行明确的规范与界定,使执行人员能够在强制执行阶段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守。并且,立法完善阶段又要注重保障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达到与案件相同的执行效果,这样既可以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同时又有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达到警示后来人的效果[5]。与此同时,完善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制又要充分考虑案件强制执行过程当中执行人员所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制,同时又要对于执行人员的强制执行行为、规程等进行完善,从而有效避免在强制执行阶段出现一部分人员以公谋私、腐败现象滋生的问题,进而保障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达到维护胜诉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三)加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在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过程中,同样也需要加强执行的检查监督,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有效缓解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脚步。在实际当中,我国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过程在程序方面并未实现公开化以及透明化,并且法院内部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以及监督过程仍然基于相对较为落后的人民法院自我监督以及内部监督的层面之上,这种监督形式无法保障监督的效果,同时也会对于执行的过程造成一定影响[1]。因此,需要着重加强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阶段的检查监督,以此切实保障民事诉讼案件能够顺利完成执行的过程。在实际中,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自我揭发以及自我反省同样也难以落实,胜诉人往往在申请执行的过程当中消耗了大量的人力以及物力也无法实现民事裁决法律条文的执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也给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影响。基于此,需要针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检查,以此及时发现在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例如,在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中,可以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程序进行监察的权力,通过该项举措可以彻底“将权力关在笼子里”,通过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改善传统模式下以法院进行自我监督的局限性,保障民事诉讼案件执行过程的规范性,切实维护胜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问题是其中一项重要的问题类型,由于该项问题的存在也会导致胜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既影响到司法公信力,也侵害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面对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执行难”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立法完善措施,以此切实保障民事诉讼案件法律裁决文书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质量与水平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