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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背景下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

2023-09-07荣川豆

法制博览 2023年23期
关键词:保护意识个人信息权益

荣川豆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新区检察室,陕西 铜川 727100

未成年群体大多成长在数字环境中,互联网、数字技术已经与这些未成年群体的学习生活产生了密切关联。在未成年群体中,学生比重相对较大,由于这些群体正处于身心成长阶段,自控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差,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其个人信息权益很容易受到数字空间的侵害。数字时代背景下,大数据等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个人信息被存储和利用的成本明显降低,信息流动更为频繁。在这一情形下,未成年人面对复杂性、隐蔽性较强的数字环境,经常会发生未成年人信息泄露、被批量贩卖等事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已经迫在眉睫。如何加强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一、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现有信息保护举措无法满足未成年人信息保护需求

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直接关系到其人格自由,重要性不言而喻。现有信息保护举措大多是根据成年人而构建,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尚未成熟,无法承担自我选择而引发的不良后果,也难以应对由此带来的状况。因此,虽然目前关于个人信息方面有相应的保护规定,但是却难以充分满足未成年人信息保护需求[1]。未成年人主体数量较大,信息内容十分敏感。要想切实保护他们的信息权益,需要细化相关规定,并且落实到具体保护内容中。但是从目前儿童信息网络保护的相关规定内容来看,针对未成年人实际情况作出了一定调整,例如运用一些技术性手段进行逐一授权、获取监护人明示授权同意等。但是这些内容大多是概括性的内容,在具体实施中可操作性不强,仅仅明确了未成年人信息的消极权能,对于积极权能却没有做出规定。

(二)现有法律关于年龄因素的特殊性方面考虑不足

现有保护中虽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年龄因素,但是却对其特殊性、复杂性的认知与理解不够透彻。根据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未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儿童。但是儿童与未成年人的概念并不统一,如果对儿童年龄上限设定过高,会产生过度保护嫌疑,也会对适龄儿童隐私权造成一定损害,同时还会造成儿童年龄之上到未成年人中间年龄段的群体出现信息保护空白。由此可见,仅仅以数字进行年龄的界定,只能突出对儿童信息权益的保护,并不能实现全面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权益。此外,数字时代进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促使个人信息的科学有效使用。但是关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除了要防范他人随意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之外,还需要对信息收集等行为进行约束。

(三)信息权益保护存在有效执行困难

当前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情况不太理想,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依据关于未成年人数字年龄确定的规定,说明需要按照一定原则进行儿童身份识别。根据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儿童身份识别运用的是形式确认原则,只要通过注册年龄能够明确用户为儿童,则不用再进行客观确认该儿童是否已经满14 周岁。《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中的第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根据儿童信息保护规则设计用户协议,并且由专人为儿童信息保护负责。但是用户协议在具体实践中,主要以儿童隐私条款的形式存在,其内容的设定并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而是与通用版的隐私条款大致相同,缺乏明确性和适宜性[2]。此外,关于未成年人信息权益受侵害的投诉举报方式设置不够明显,很难被人们发现,无法将投诉举报的监督功能有效发挥出来。

二、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路径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社会阅历少,认知能力和辨识能力较差。在数字时代下,未成年人的信息很容易泄露出去,导致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数字环境下,各种各样的应用APP 应运而生,父母“晒娃”、学校教育类APP 等,都会导致未成年人信息的泄露,尤其是在某音、某手等APP 中,未成年人的身影十分常见,这些信息暴露在网络世界,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不当利用。由于网络数据的持久性较强,这些数据被不当收集和利用后,将产生不良影响,且难以彻底消除,对未成年人以后的声誉、发展等都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未成年人缺乏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意识,对信息泄露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认知不足。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路径主要包括:

(一)家长、学校和社会形成合力,切实履行保护义务

受到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家长和教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单向灌输式,未成年人很少有表达自我的机会,给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造成了制约。数字世界具有虚拟性特征,他们在这种虚拟世界中可以暂时摆脱现实束缚,所以喜欢在虚拟空间中释放自己。在这一过程中,他们的行为会将自己的信息暴露出来,存在很多潜在风险。因此,为了切实保护他们的信息权益,需要未成年人的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首先,家长要积极履行家庭保护义务。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数字时代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多数家庭都已经被网络覆盖,电脑、平板等的普及成为网络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未成年人在这种环境下成长,上网途径十分便捷,他们早已经成为信息的接收者和传播者,换言之,网络已经全面进入他们的生活和学业。根据相关调查结果可知,目前未成年人生活环境中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达99%以上。这使得对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家长应当转变传统教育范式,积极学习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增强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网络保护能力,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上网,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不可填写个人信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此外,家长还应当积极与孩子沟通交流,增加亲子互动,为孩子创造表达的机会,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生理以及行为习惯,防止他们沉迷于虚拟的网络空间,成为数字时代的合格父母,从而更好地履行家庭保护义务[3]。

其次,学校应积极履行保护职责。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与生活的主要场所之一。在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中,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制度性、强制性、持续性等作用,将网络媒体素养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促使未成年人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可以接触到这些内容,不断增强他们的网络素养意识,提高他们的理性分析能力与科学运用能力,进一步完善网络素质结构。此外,学校教师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根据数字时代发展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网络素质,切实履行学校方面对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职责。

最后,政府和社会应更加关爱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中,除了父母、学校之外,政府和社会也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与爱护,为他们创设出优良的网络环境氛围,用网络正能量引导他们积极向上,形成良好的网络素养。

(二)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体系

数字时代进行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需要对立法进行细化,建立科学完善的行业自律体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

一方面,针对当前频繁发生的非法收集和利用未成年人信息的情况,优化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相关法律规范,为完善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基本法,将相关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最大化地发挥出来。同时,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应关注他们成年之前的整个过程,针对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需要通过立法路径确认父母对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权,从而有效避免未成年人信息被泄露或窃取,使得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除此之外,从立法角度明确界定父母对孩子保护的范围。在数字时代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并不是要阻止他们的正当上网需求,而是对他们进行网络保护,所以需要保障他们的数字权利以及自由表达的权利[4]。

另一方面,数字时代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庞大信息量,越来越多人认识到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性。但是仅仅依靠立法规制难以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权益,还需要在立法的主导下构建出科学完善的行业自律体系,形成有益补充与辅助,为未成年人打造一个优良的网络环境。

(三)建立相关保护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网络信息服务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进行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经营者必须采用正当合法手段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并且运用有效保护措施,避免用户隐私出现泄露的情况。在收集和利用未成年人信息时更应如此,任何网络信息发布者通过网络发布或传播未成年人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原则与正当原则,非必要不得使用未成年人信息。

首先,APP 运营商应当建立科学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机制,未成年人登录需要通过电子身份认证,并且要明确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时间,为他们提供优质的网络信息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未满14 周岁未成年人信息时,必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若为年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服务时,需要提前验证他们的身份,并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其次,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渠道,为网络保护提供支撑。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信息权益保护和网络保护,避免他们沉迷于网络世界,防止他们受到网络的欺凌或侵害,相关企业应当为未成年人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并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之后,需要及时展开调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等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意识

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存在明显不足,难以辨别外界风险,在自我控制与保护方面意识薄弱,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存在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的风险。同时,未成年人的心理非常脆弱,如果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会给他们的成长造成很大伤害。因此,在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中,需要增强他们自身的保护意识[5]。

首先,学校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力度,增强他们的信息保护意识。目前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未成年人自行泄露信息的案例。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有很大关系。所以,学校应当强化对他们的法制教育,有意识地增强他们的信息保护意识与忧患意识。在网络环境中,未成年人应当不随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平台网站,并且在父母监护下使用互联网。如果知晓自身信息权益受到侵犯,应当第一时间联系相关平台,或者寻求相关机构的帮助,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相关部门应当加大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推广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让未成年人熟知网络相关隐私政策,谨慎发布个人信息,促进他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同时提高他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此外,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要求网络运营商、平台等明确未成年人信息保护范围,为未成年人提供良性的信息服务。

三、结束语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成长的关键期,心智发展不够成熟。在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每时每刻都在被收集和使用之中,未成年人在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时,其信息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家长、学校和社会携手努力。因此,要通过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建立相关保护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意识等,为未成年人信息权益保护提供更多有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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