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支撑与法律保障分析
2023-09-07吕雪阳高海旭
王 栋 田 莉 吕雪阳 高海旭
(1.西安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陕西西安 710065;2.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西安 710071)
0 引言
为了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必须完善法律法规、构建政策体系;通过市场调节培养全体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行业联盟,促进科技成果走向国际;深化协同发展,打通成果转化通道;制定配套政策,鼓励成果转化;建立健全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考核体系;革新收益分配机制,调动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1 科技成果转化新常态及特点
新常态是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稳定阶段,存在着大量的新机遇、新条件、新失衡。在通常情况下,“旧常态”是指为了防止GDP 下降,采用全要素驱动的方式使得经济处于长期稳定的高速发展。然而,随着投入红利、土地红利、人口红利等优势逐步减少,当前社会会出现劳动力增长、环境恶化、资本报酬递减的现象,从而导致所有的驱动高增长、效率逐年递减。因此,在新常态下必须革新传统的要素驱动增长动力机制,采用新型转向创新驱动,保证我国经济长期、稳定、高效发展,进一步提高生产率,加快创新,保证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创新驱动是新常态发展模式下的关键内容,创新驱动能否顺利开展决定着我国经济能否健康、可持续地增长[1]。
在新常态发展模式下,创新驱动发展的指标是科技成果转化率。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必须坚持我国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创新驱动策略。科技成果转化率是指将知识的潜在能力转化为影响生产成果的占比,在当前情况下,知识产权转化率低下严重阻碍了我国创新驱动的顺利开展,若不尽快提高我国知识产权转化率,就会直接影响我国创新驱动战略方案的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新常态发展模式下,科技成果转化的特征如下。
1.1 科技成果转化量大幅增加
在新常态发展模式下,传统产业开始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企业进行升级、改造、优化,不断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出了大量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1.2 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增多
在新常态发展模式下,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企业已经与外资企业开始了密切合作,在此过程中遇到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也逐年增加。
2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完善
在当前情况下,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时代特征,相关法律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缺乏具体细则以及实施方案,没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在新常态发展模式下,新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相互冲突,概念没有统一,高校没有知识产权处理的权利,导致利益分配不合理,进一步导致冲突加大,影响了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2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在新常态发展模式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决定着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是科技转化的关键因素。若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则会导致创新收益降低,影响创新投入以及成果产出。同时,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增加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导致我国专利侵权事件频发,加上侵权案件赔偿、惩罚较低,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严重阻碍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
2.3 专利运营能力不足
2.3.1 专利运营初具规模,但质量较差
在当前情况下,我国专利运营虽然已经拥有一定的规模,但是专利运营的质量水平较低。当前情况下专利转让主要是企业内部人员之间进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而拥有实际增长效应、实质技术转移的企业占有比例较低。此外,通常情况下专利权质押需要跟随其他资产才能够完成相应的抵押,对企业的融资具有较高的要求。
2.3.2 专利运营模式相对陈旧
由于我国缺少创新型的专利运营企业,导致专利运营模式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为滞后。目前,我国专利运营主要有专利转让、许可质押等。然而,由于我国专利运营公司不具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金融创新能力,导致专利运营公司没有市场竞争力,不具备与资本市场相连的黏合力,使得我国专利运营能力不足、水平较低。在当前情况下,我国仍然未使用国外先进的标准化专利运营方式。
2.3.3 专利运营整体环境较差
专利运营作为将专利从纸面权力转化为实质性利益的重要环节,影响着我国专利体系的发展进程。在通常情况下,专利运营必须结合当前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根据科技发展能力、专利运营企业的创新力、保护环境、评估体系等多方面情况开展。在当前情况下,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行政资源激励,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更为滞后,没有树立起行业标杆、行业形象,使得我国专利运营整体环境较差。
2.4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新常态发展模式下,我国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城市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其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已经开始受到关注、重视。然而在当前情况下,我国全体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较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我国专利申请数量世界排名第一,但是相较发达国家,我国专利占比仍然较低。此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大力推广与普及,使得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大部分的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战略,许多工作人员都不了解知识产权,没有掌握专利申请的相关流程以及规则,进一步导致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使得科技成果没有办法得到保护。
2.5 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
不具备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利益的激励体系不完善,对权利人的奖励程度不够,对职责岗位界定过于局限,导致了我国发明人转让专利的积极性、主动性降低。此外,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合同优先的原则,导致知识产权持有单位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保护,从而抑制了科技成果转让的内在动力。
3 完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3.1 完善法律法规,构建政策体系
在新常态发展模式下,创新驱动决定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创新驱动的发展要求为改善和优化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正确的方向。针对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冲突、交叉的地方进行及时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政府、单位、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以及义务,进一步激发单位以及发明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为了保证法律具备规范性、可靠性,必须将填平原则与惩罚性赔偿结合起来,针对初次侵权者,可以采用填平原则,对侵权人予以警告;针对多次侵权者,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对侵权人进行严厉的处罚。
3.2 通过市场调节,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够进一步从源头上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当前情况下,我国政府要不断培养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新常态发展模式下,必须通过市场调节不断增强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让企业单位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3.3 建立行业联盟,促进科技成果走向国际
在新常态发展模式下,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应当放大格局、开阔眼界,与国内的同行建立行业联盟,完成信息汇总整合、数据交换,从而实现行业的整体发展、共同进步,进一步提高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在能够应对他国知识产权攻击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走出国门,使我国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强国。同时,我国的行业联盟可以结合先进的技术手段,总结市场经验,利用市场价值、技术成果,建立专利池,打造稳固的知识产权保护壁垒,从而保证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此外,行业联盟可以与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合作,完成相应的技术转让、质押、入股等专利运营工作,将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发挥到最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4 深化协同发展,打通成果转化通道
经济协同发展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部署,通过建立完整、完善、统一的知识产权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转移流转制度,可以将各个区域、各个城市的优势发挥到最大,从而利用协同作用协作发展,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建立一个以中关村为主的跨城市科技平台、成果转化平台,从而为我国开拓出新的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链条,转变我国的合作机制,实现科技成果跨城市、跨区域合作。
3.5 制定配套政策,鼓励成果转化
通过科研、产业、人事部门合理的分工、调配,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在制定配套政策的过程中,科研部门必须负起牵头的责任,不断完善成果转化的奖励体系,明确工作业绩认定标准,以及技术交易审批流程;产业部门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统一的科研人员创办企业技术入股、成果孵化集合多方位资源于一体的管理办法;人事部门应当以成果转化为核心,建立一个可以将成果转移作为考核目标的岗位设置体系以及管理办法[2]。
3.6 建立健全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考核体系
我国可以设立专门的成果转化岗位,要求科研人员按照规定从事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按照工作业绩考核标准进行考核[3]。同时,可以允许科研人员离开成果转化岗位自行创业,经过上级单位批准,可以保留3 年人事关系,具备与同业人员相同的权利,在创业成功后可以随时返回原岗位。此外,我国必须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岗位,其可以对科研单位所在的成果转化工作进行管理、负责,通常由产业部门制定聘用规范以及管理机制[4]。
3.7 革新收益分配机制,调动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
必须革新传统的收益分配体系,通过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不断调动科研人员的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将转化成果按照7 ∶2 ∶1 的分配机制进行利益分配。在此过程中,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单位可以对科技成果进行转让、入股,收益占比持有70%;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拥有科技成果转让、入股收益的20%;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可以将科技成果所得收益的10%用于激励,奖励在科技成果中作出其他贡献的工作人员。
3.8 成立转移转化办公室,打通转移转化全流程
首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必须明确办公室的职责、权限,其必须对科技成果的产出、收集、评估全生命周期负责,并能够完成相应的交易审批、产权认定、转移转化、利益分配等工作。其次,可以通过科技成果建立转移转化经营机构,保证成果筛选、孵化、入股等全生命的流程完全打通。
3.9 建立科技成果储备数据库,加强宣传推广
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成果储备体系,建立完整数据库,不断加强对科技成果宣传的力度,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服务结合的模式,建立一个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为相关人员、企业、单位提供一站式的优质在线服务。并通过线下、线上结合的方式将科技成果储备数据库转向国际市场,将其作为“网上商城”。同时,必须大力宣传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拓宽新的推广渠道,不断引经据典,挖掘新的案例,向社会展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5]。
4 结语
在当前新常态发展模式下,由于我国的法律政策规定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专利运营能力不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模式,以及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因此,必须对新常态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以及法律进行完善、优化、革新,才能够进一步提高科技转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