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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关系

2023-09-03刘亚琴张高胜

法制博览 2023年16期
关键词:责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

刘亚琴 张高胜

湖北恩施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

在全国高等教育事业获得高度认可和取得辉煌业绩的时候,高校学生人数也迎来了史无前例的激增,与此同时,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也频频发生,这对于高校的管理工作和责任承担无疑是压力巨大的,于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便成为高校一大挑战。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我们知道,这一时期的大学生绝大多数都是家庭里面的独生子女,是家庭里的“掌中宝”,很少独自生活,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生活经验也十分匮乏。因此,大学生活对于他们来说是陌生的,具有挑战性的,而学生在大学里独自生活,家长也十分关注,尤其是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密切关注,一旦高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会牵动家长、社会和学校的心,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更加会引起全社会的热切关注。这对于高校来说,压力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如何处理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无论对于学校和家长,甚至是社会都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二)研究意义

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是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是很遗憾只能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并不能作为完全意义上的一部法律来解决问题,此《办法》更多是针对中小学生的伤害事故处理,而对于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并没有明确指出。此外,作为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参考法律例如《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也存在不足之处,目前并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律来规定此类事故的预防和解决。[1]

因此,本文旨在完善高校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并丰富相关立法理论,为今后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法律理论支撑,以期在未来的生活中,高校能够构建一个和谐、安定的校园环境,这也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要求,高校的和谐稳定更加能为国家输送各类人才,为早日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目标贡献一份力量。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一)高等学校

所谓高等学校也就是通常意义上说的大学,是指国家或者社会集资建立的院校,包括大学、职业学院、专门学院等,一般认为高等学校应该排除非全日制学校,而狭义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三种常见的类型,即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

(二)大学生

在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就是通常意义的大学生。参考前文的高等学校含义,可以说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里面的大学生应该是指在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里面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并且大学生不应该只包括本科生还应该包含研究生和专科生等三类。

(三)人身伤害

法律中一般认为人身伤害是由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两个方面的伤害,一是身体上的伤害,二是精神上的伤害。而本文在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中主要研究的是大学生的身体权,尤其是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在校接受教育或者校外活动期间、实习期间等因为高校的原因,造成大学生人身伤害等事故时,通常称之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综上,我们可以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下一个定义,即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由于高校未尽到应尽的职责,而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就称之为高校大学生伤害事故。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依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同时结合法律中的归责原则,可以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两类:一是有责型事故,一是免责型事故。[2]

(一)有责型事故

根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划分不同,又可以将有责型事故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1.学校方责任事故。学校方责任事故,很明显可以看出责任承担的主体在于学校一方,主要是因为学校自身原因导致的事故发生:学校行政部门管理不当、学校设施未及时检修、教育教学活动未尽到管理职责等。从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看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方的责任事故过错在于学校。

2.学生方责任事故。学生方责任事故顾名思义,就是事故发生之后,学生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有着难以推卸的责任。由于学生自己的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过错在于学生本身,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可知,学生在事故发生前明知其后果或危险性,或者可能预见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由此而造成的事故损害,学生自己承担责任。例如,学生因为失恋有自杀的倾向,经过老师、同学的开导和帮助后,表面答应不会再做傻事,可是不久后就自杀的,学校老师尽到了管理义务,因为学生自身原因自杀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3]

3.第三人责任事故。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有时候除开学校和学生外,还涉及第三人,这种伤害事故可能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一种是在校大学生对另外的大学生造成的伤害,另一种则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对学生造成的伤害。

4.多方责任事故。除开以上三种责任主体事故外,还有一种混合型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共同负责,各自具有过错的事故类型。例如,学生和学校、学生和第三人、学生和学校及第三人。

(二)免责型事故

在复杂的社会中,侵权行为可以因为过错产生,也可能因为无过错产生,甚至基于行为后果而被归责,但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有一种情形即使有过错或损害结果发生,但却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而不用承担责任,这就是免责型事故。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免责型事故分为以下几种:[4]

1.正当防卫型事故。从刑法意义上来说,正当防卫是依法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之一,正当防卫是公民一项权利,在校园事故中,学生的人身侵害如果是因为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就有可能因为违法阻却事由而免责,不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型事故。人类在大自然面前显得十分弱小,在面对大自然的各种灾难时也只能束手无策,通常在法律上将这些外在的因素称之为不可抗力因素,如果高校学生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害,高校也可以存在免责。

3.意外事件。在不可预见的事故中,如果高校学生因为意外事件受伤,高校可以因为意外事件的不可预见性而免责。

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过于苛责高校

就目前而言,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如何处理,一般都是参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来对高校进行归责,但是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毕竟与中小学生与校园的关系不同,大学生一般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的意识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若是把大学生与中小学生的人身侵害一视同仁,则会对大学学校本身来说过于苛责。所以才会出现当今社会的现象,一旦高校大学生在学校出现人身损害问题,社会焦点不是落在如何划定责任上面,而是高校应该为此事给出相应的说法,更有甚者,高校为了息事宁人而选择与家长和解,选择赔偿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

(二)高校难以负担巨额赔偿

前面已经提到,很多高校在处理学生人身侵害事故中,因为没有一个良好的管理体系,加之社会舆论压力,迫使高校一般选择与家长达成和解,以赔偿金钱等方式进行,只会加剧学校的负担,学校的开支由财政拨款,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但是,学校一旦需要支出赔偿金的时候,不能随便从学校的资金中支取,而只能由特殊的经费填补,但是经费的数额有限,面对有些巨额赔偿,学校也是力不从心。

(三)同类型案件判决不同

由于高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的法律不明确,从而导致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没有办法统一标准,只能发挥自己的主观价值考量,行使自由裁量权,这就可能导致相似或者同类案件在不同法官的判决中存在很大的差别,使得很多案件当事人对于法律的期待性不高,甚至失望,无法捍卫法律的权威性。

五、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制定高校学生事故处理相关法律规范

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学校、社会、公民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在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要处理好学校与学生、社会等关系,立法是起点,在判断一个事故如何定责方面,首先要有法可依,只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官在判断的时候才有一个准绳,才会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由此可知,制定一部有关高等学校学生事故处理的法律确有必要。

(二)建立健全高校学生事故处理机制

高校本身应树立一种忧患的意识,要对本校园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地方进行定期排查,对于已有的安全隐患一定要尽到提醒义务,防止学生涉于其中。同时学校内的安保人员要严格把控进出车辆、外来人员,防止学校内发生校外人员侵权事件。建立完整的预警应急方案或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尽可能降低事故对教学过程和学生造成的影响和冲击,将事故的损害降到最低。

(三)加强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依法治国要求我们每个公民要知法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守法的前提是知法,在高等教育阶段,每一名大学生应该要走进法律,了解法律,学习法律,运用法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在高校教育时应该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懂得基本的法律,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四)建立学生伤害事故预警机制

大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就是辅导员和班主任,对于大学生的伤害事故处理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事故预警机制。首先,制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分工要明确,压实责任,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其次,在事故多次发生的时间段和频繁发生的地点加大排查力度,关注班级重点关注对象,对心理问题学生要及时疏导;再次,班级负责的老师要认真记录重点关注对象的家庭情况、学习状况、思想动态等,及时与他们沟通;最后,积极发挥学生党员和班级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发现和阻止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对高校的安全工作监管

为了防范高校学生的事故发生,高校必须要完善自身的工作,尤其是安全工作的监督,提高学校各个部门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公寓中心和保卫处的安全意识,加强学校的安全巡逻和安检工作,将危险扼杀在萌芽中。此外,学校应该要保证教学活动的安全,包括教学地点、教学设备、教学工具等等,定期对教室、教具、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进行检查,还要重点关注学校的道路、楼梯、消防通道和设施,重视防火防盗等工作。

(六)加强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

首先,建立健全高校心理咨询室,培养一支专业的心理教师队伍,发挥心理咨询中心的积极作用,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培训和知识讲座,既要普遍宣传,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不同学生的心理特点。其次,将心理健康教育与课程思政教育作为大学生入学的教育,帮助大学生更好地适应新生生活,将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融合在一起,培养积极向上充满正能量的学生,为祖国培养新时代下的新青年,有理想有担当。最后,注重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相结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组织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实践活动,磨炼他们的意志品格。

六、结语

在依法治国这个大背景下,必须要改善高校大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现状,只有明确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才能有根据、有目的地去解决问题。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困扰高校多年的大学生人身侵害事故,为大学生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正的社会秩序。同时,学校和学生也要注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学会自己保护自己,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意识,磨炼意志品格,增强心理素质,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水平才会提高,学生伤害事故也会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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