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抗辩的引入

2023-09-03

法制博览 2023年15期
关键词:专利权审理专利

舒 适

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湖南 长沙 410000

目前知识产权纠纷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专利,也因此专利侵权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的比例最高,专利简而言之就是人们的脑力劳动成果,这种成果偏重于技术方面,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安全保障有着独有的作用。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日益升级,现有规定中专利的范围问题及保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的科技发展现实,也因此专利侵权类案件种类繁多、数量激增。面对专利侵权纠纷,辩方最为常用的理由是专利无效抗辩,希望通过这一法律制度的运用,免除侵权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所以,加强对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研究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

一、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概述

专利无效抗辩指的是专利侵权人在被起诉答辩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专利所有权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涉及的专利已经无效,所以对自己侵权行为的起诉请求不成立[1]。所以,专利无效抗辩的核心是“无效”,在专利无效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侵犯所有权人的专利权。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专利无效抗辩的无效不是法院通过判决来明确的,而是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宣告。所以专利无效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运用需要更长的周期,需要增加流程,这在目前的司法界饱受诟病。将专利无效诉讼运用到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涉及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需要不同种类的部门采取完全不一样的案件审理程序,一旦处理不当,还会涉及行政诉讼,带来新的争议点,所以需要采取更具针对性的举措,在用好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同时,也能保证专利侵权案件可以得到快速、公正的解决。

我国于20 世纪80 年代实施专利制度以来,在专利权有效性认定方面遵循的是司法权与行政权职能分立原则: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时,遵循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原则,然后在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前提下,去审理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侵权人可以提出专利无效抗辩,但是这一抗辩事由并不是向法院提出的,也不是由法院审理的,而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的,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无效,那么法院直接宣判诉讼请求不成立,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专利有效,那么法院按照专利有效的前提去审理案件[2]。当然如果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因为行政诉讼法院只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无权直接裁定专利是否有效,还需要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只能通过其他理由来答辩该案件。所以,专利无效抗辩应用于专利侵权案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也是目前司法界最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

二、引入专利无效抗辩的合理性

(一)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

目前在法学界,对专利无效抗辩是否能应用到专利侵权案件中,呈现出两种不同的观点,赞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无效抗辩的学者,均坚持沿用日本相对主义的模式。首先,沿用日本相对主义的观点,能够避免与专利二元分立体制之间产生的问题,也就是任何的抗辩都可以采用相对主义,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能从根本上去否定这项专利权是否存在,更不能以司法审判代替行政审查;其次,通过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引用,可以提高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候的效率,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时候,不需要中止审理程序,也不需要等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而是可以跳过这一要件继续审理,节约了时间[3];再次,专利无效抗辩的申请审查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可以同时进行,并不是说只有专利无效抗辩申请审查结束之后法院才开始进行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这显然不符合逻辑规律,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法院完成的工作有很多。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审查结果仅仅是其中的一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可以加快处理其他相关事务,保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判断之后,可以立即完成相关的司法程序。而且通过一次申请,既可以解决专利权人的专利是否还继续有效,还可以解决此专利侵权案件,既节约了成本,又节约了时间;最后,单纯利用专利无效抗辩制度会存在一定的逻辑问题。如果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认定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这样就会导致真正的冲突双方不能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辩论。

(二)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求

侵犯专利权案件绝大部分都与电子商务有关,通过专利无效抗辩制度应用到电子商务领域,对于处理比较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非常重要。根据《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第三方经营者,也就是网络专利的提供者而言,如果其明知有侵权行为正在发生,却没有进行阻止,就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及时对其进行阻止,但侵权行为仍然发生,那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在处理这一类案件的时候,也积极应用专利无效抗辩制度,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上有着非常多的网店,平台经营者对每个网店进行全面的管理是不现实的,因此只能采取注册审核的方式,由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进行注册,平台经营者在审核过程中进行把控,对客户真实身份进行认证,只有通过了注册审核的客户才可以经营网店。面对如此多的网上商铺,会涉及非常多的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发生专利权侵权案件,那么作为被告的电子商务平台完全可以采用专利无效抗辩制度。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平台涉及的专利权要么时间久远,要么涉案金额不大,或者是危害程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用专利无效抗辩制度来答辩,有利于快速处理这一类案件,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稳定运行①《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专利无效抗辩的审查事由

(一)新颖性

专利简而言之就是人们的脑力劳动成果,这种成果偏重于技术方面,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安全保障有着独有的作用。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日益升级,原先规定的专利的范围问题及保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的科技发展现实,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4]。例如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否可以是软件,互联网的开放性与专利的创新性之间是否存在着冲突,一项网络技术成果如果符合专利的申请标准则可否进行电子形式的申报。同时,互联网上侵犯专利的案例非常多,很多互联网商家对于竞争对手的专利商品进行简单的改装之后就开始销售的现象频繁发生。

(二)创造性

何谓创造性,主要指的是某一项技术同时符合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这两个条件,也只有某一项技术具有了创造性,才能具有保护的必要和意义。我国也有专门的文件来规定创造性的标准是什么,主要是通过三个步骤来明确技术的创造性。第一步是梳理出最接近这一技术的现有技术,第二步将梳理出的现有技术与这一技术进行对比,比较其中相同点与不同点,第三步判断不同点是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是显而易见的,那就说明了这一技术具有创造性。这一标准也是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决定某一项技术属于专利的具体判断细则,但是我国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这一技术不仅仅要具有显而易见的不同,同时还必须要有正面的、积极的技术效果,也因此对技术的专利性判断比较专业,法院难以直接审查出这一技术具有创造性,也就无法准确判断专利是否有效[5]。

(三)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所谓说明书公开,主要指的是相关技术领域的个体通过阅读说明书,不需要咨询和深入的思考,就能对说明书中的技术标准有效理解。说明书公开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要达到清楚、完整地说明这一层级。如果说明书不能充分公开,那么就会丧失新颖性这一要件。但是在理论学界,还存在不同的观点,说明书公开标准应该要具有合理的浮动,而不是“一刀切”,特别是要处理好技术效果和撰写瑕疵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即使存在撰写瑕疵,但是只要取得较好成效,都可以认定为公开说明书。

(四)时代性

何谓时代性,主要指的是这一技术具有时代意义,对于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不是对“老掉牙”技术的包装或者加工。对于时代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术的内容,相对于本领域的相关技术而言,这一技术是一种进步,尤其是一些关键环节,是相关技术所不具有的,体现了进步与发展;二是技术的时间,时代性的外在体现就是时间很“新”,无论是技术的研究,还是文献的发表,或者是技术的应用,历史都不是很长。通过时代性的判断,可以基本确定这一技术属于比较新的行列。时代性是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内容,也是专利复审委员会需要重点审查的对象。

四、专利无效抗辩证据的采用

我国法律诉讼都是讲证据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也不例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的证据来对诉讼双方责任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侵权所造成的后果等来进行分析。但当前证据固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配适于专利权领域,尤其是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一般民事诉讼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被侵权人要想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侵权,就必须要对其证据进行固定,这也是开展民事诉讼的前提,对于涉及专利权纠纷的交易而言,证据主要包括交易记录、图片信息等,在诉讼过程中司法部门要对其进行审查。如果出现了前文提到过的管辖权异议,这时就会导致证据审查变得非常复杂,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时候,就会出现是否要审查当事人证据的困惑,这也是目前专利侵权案件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对于专利无效抗辩的申请,更需要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对专利有效性的证据进行深入把控,这将关系着最终的案件判决结果,对于证据的审查应该在立案和审判的过程中进行,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或者是专利复审委员会都需要加强对证据收集和审查的重视,尤其是网络上的侵权案件,更要及时收集和处理证据。具体为在立案过程中,案件受理法院首先需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由此来判断原告起诉的案件是否成立,对于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立案的情形,要按照规定通知原告,并要求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证据。对于审判过程中的证据审查,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因为某些特殊理由而需要终止或者中止案件审理的,那么法官应该及时停止对案件的审查,并且将相关证据进行封存,主要原因是专利权纠纷涉及的证据都比较“脆弱”,尤其是一些电子证据,更容易灭失或者破坏,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证据,以此来保证法院审理工作能够高效进行,不会因为证据的高难度审查而影响了案件审理进程。

综上所述,专利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源源不断的动力,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比较重视专利的发明,希望通过不断创新的专利能创造更多的财富,也因此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具体到我国国内,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引入了专利无效抗辩制度,一方面是为侵权人的抗辩提供制度的支撑,另一方面也能尽快释放专利红利。在利用专利无效抗辩制度的时候,还需要对该制度进行科学的处理、合理的运用,以保证发挥出该制度的优势。尤其是要处理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关系,提高两者的流转效率。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专利无效抗辩的审查,包括新颖性、时代性、创造性。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借鉴先进国家的先进经验,以提高专利无效抗辩制度对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作用。

猜你喜欢

专利权审理专利
专利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知名案件法院审理与ICC意见对比
发明与专利
论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对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影响
——兼评专利法第九条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论专利权无效判定的基础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
浅谈基层审计机关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