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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失衡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2023-09-02韩宜蓉

法制博览 2023年13期
关键词:权利数字化智慧

韩宜蓉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移动支付、智能出行等数字技术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化潮流势不可挡。新兴数字技术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社会服务,但也为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弱势群体构筑了数字壁垒,使智慧社会出现数字鸿沟现象,引发数字弱势群体二维码支付困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数字技术缺乏人文关怀,数字弱势群体深陷技术困境。数字弱势群体由于缺乏相应的数字素养,在数字化生存条件下难以享受到社会数字红利且权利易被侵害。因此积极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障,既是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一、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概述

(一)数字弱势群体的内涵

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凭借数字技术在智能设备上进行网络视频、购物、教育、理财、支付以及业务办理、预约出行等活动,充分享受便捷的智慧生活。但也有一类群体因未拥有或不会使用现代网络和移动智能设备而无法享受此技术便利,甚至由于现代技术变革打破传统生活习惯而导致其日常生活困难。这些在智能技术运用和数字信息获取使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可称为“数字弱势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受教育水平、技术接受程度和生活环境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取数字信息和使用数字技术,不但无法受益于智慧社会的便利服务,反而落后于新兴数字技术,并因缺乏有效的社会替代方案而造成生活不便。

基于数字弱势群体的内涵,我们可以将数字弱势群体区分为“显性数字弱势群体”与“隐形数字弱势群体”[1]。显性数字弱势群体的界定,通常与主体的受教育水平、生活状况等因素相关联,以老年人和非网民最典型。非网民不必然在数字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但他们必定在网络教育、视频、购物、业务办理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隐形数字群体则具有更加典型的相对性。当政府改善公共政策并加强个人信息技术培训时,该数字弱势群体可能不再处于弱势地位。而当数字信息的基本公平和安全被“信息控制者”掌控时,则任何社会主体都可能处于数字弱势地位,尤其是在个人生物信息非法识别等场合[2]。

(二)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主要类型

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类型主要包括隐私权、知情权、个人信息权以及其他社会发展权利。

侵犯数字弱势群体隐私权的行为类型有两种。一类是公权力主体通过数字技术对社会公众进行自由监控,国家监控与公民权利保护处于一种博弈状态。另一类是互联网企业不当获取利用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在缺乏相应监管时进行信息买卖,从而危害数字弱势群体的隐私权。

数字弱势群体的知情权依附于数字网络。虽然数字网络营造了侵犯数字弱势群体知情权的恶劣环境,但从社会实践来看,互联网是社会个体获取各类数据信息的重要工具,是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知情权的重要媒介。

数字弱势群体的个人信息权若得不到充分保护,则可能会形成一类以个人信息作为商业要素的非法产业。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处理者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不平等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与现有法律制度不相契合。

除上述几种典型权利外,数字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和劳动就业权在当下也亟需保护。随着智慧社会中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主体所获得的数字信息内容的丰富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劳动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的行使程度。

二、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失衡之因由

(一)数字化生存强化了数字技术的负面影响

数字技术在社会生存的具体场景广泛应用,如智慧交通、电子物流、在线政务等,数字化生存成为社会发展的新样态,也改变了人们的日常交往方式和传统生产方式。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如数字发展成果不均等,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失衡等。数字科技的精密复杂性特征使智慧社会的知识、资源等方面呈现出显著的差异,使数字化生存呈现分化状态。不同社会群体对于数字技术的接受、获取和使用程度,决定了其在智慧社会中的生存适应能力。数字弱势群体因其本身薄弱的数据信息接受使用能力,而在数字生存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会随着数字技术的纵深发展而不断被固化[3]。目前,数据分析和可视化技术已扩展到社会生存领域,由此产生的数字人权问题不容忽视。如“算法歧视”已覆盖了传统的性别歧视、身份歧视等领域,把健康、宗教等差别因素转化为数据信息自动处理系统,加剧了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失衡。数字化生存背景下,数字技术的负面影响对于处在信息技术边缘的数字弱势群体而言,可能出现扩大效应,从而强化数字不平等。

(二)互联网空间秩序混乱引发权益受损

网络空间缺乏稳定有效的秩序易导致人们的数据信息安全受到损害,恶化网络环境,从而扩大数字弱势群体的范围。首先,互联网发展势如破竹,数据信息输出迅猛,但数字弱势群体因缺乏系统的网络知识,而无法及时接收大量的数字信息,易形成“信息孤岛”。在年轻人已完全适应数字化生存时,部分数字弱势群体仍停留在掌握智能设备获取数据信息的初级阶段,只能被动地卷入数字化生活中。其次,在互联网虚拟世界,数据流量吸纳了大量商业资本,增强了经营者的逐利本性,也显现了市场经济的弊端。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巨额的金钱,不惜牺牲大量用户的合法权益,通过迷惑、诱导、擦边等不当方式获取用户数据信息进行倒卖交易,并企图通过不合理方式规避法律责任。而互联网平台作为私权力主体,为了追逐利益,节约成本,通常会选择忽视数字弱势群体,不愿为数字弱势群体打造适合其使用的互联网界面或相关便利措施。再次,互联网塑造了人们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但也使网络环境充斥着真假夹杂的言论[4]。数字网络时代,流量至上,大量网友在网络上带话题发表言论,吸人眼球,甚至有些人还遭遇网暴,相关言论的真实性判断变得更加复杂,从而增加了人们对网络空间的不信任感。部分数字弱势群体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通常会选择拒绝接受新数字技术。最后,数字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监管措施也在持续推进,但在规范互联网空间秩序方面仍略显不足,使数字弱势群体信息安全权益失衡。因此,数字弱势群体将秩序混乱的网络空间视为泥潭,担心融入其中会迷失自我受到伤害,于是出于自我保护而与互联网空间保持距离。

(三)社会结构内在缺陷强化数字不平等

社会结构内在缺陷会使数字技术领域的不平等更加放大。数字信息技术革新使社会关系结构进一步流动,数字弱势群体由于内外多重因素的作用,在网络社会中仍身处资源劣势。数字技术发展在社会缺陷的作用下,不但不能消弭自身的负面影响,反而加剧了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排斥与歧视。首先,数字弱势群体在适应智慧社会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一是弱势群体的经济生活条件,本就使其身处中下层的信息阶层。技术设备的缺乏从源头上抹杀了数字弱势群体拥抱信息化的可能性。二是弱势群体由于自身较低的数字技能,而缺乏更多参与智慧生活的机会。智慧社会注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数字弱势群体由于对接受学习新事物感到困难而阻碍其融入智慧社会。三是数字技术的复杂精密性提高了数字弱势群体的触网门槛,冰冷的智能设备不具备人文关怀,弱势群体的不利信息也被更明晰地凸显出来,这进一步增加了数字弱势群体被歧视的风险。其次,数字科技浪潮下,智慧社会持续、不均衡的推进易导致数字排斥现象。数字科技在智慧社会中普及应用,数字弱势群体的诉求通常会被社会主流诉求所淹没。由于数字弱势群体对数字化生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数字化动力不足,这就减少了数据留痕,自身诉求也被湮没。在智慧社会中,数字化处于绝对霸主地位,数字弱势群体远离数字化将会面临许多数字排斥,并且随着社会数字化程度的加深,这种数字排斥会更加普遍严酷,更加强化数字不平等现象。

三、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律路径

(一)树立数字人权保障理念

伴随着社会数字化转型,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不断调整,以个人数据信息权为代表的数字人权已逐渐形成,成为智慧社会的基本人权之一,并以“第四代人权”的形式予以呈现。基于数字人权理念,数字弱势群体在数据信息获取使用上的不平等已影响了其在财产、隐私、个人权利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权益,有必要积极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调节数字弱势群体现象,应树立数字人权保障理念,从公民基本权利出发,对社会成员给予平等的实质性保护,对具有鲜明特征的数字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在数字社会中,个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数字权力差异是显而易见的,社会个体成员的权益往往容易被暗中侵害,救济困难。因此个体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倾斜保护,以抵制强大权力组织的权益侵犯,改变数字不平等的整体社会环境。在已有倾斜保护的基础上,重点对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特殊保护,使其能够尽快融入智慧社会,充分平等地享有数字资源,消弭数字鸿沟,实现实质平等。

(二)构筑立法与司法有效结合的法治化保障体系

在保护数字弱势群体权利方面,及时有效地将立法与司法结合起来,构筑法治化保障体系,这符合新兴权益的三阶段保护模式。首先,应通过树立典型案例的方式进行个案救济。此方式以“社会诉求—法律回应”为基础,具有灵活便捷和速度及时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典型案例多存在于公民数据信息侵权领域,所保护的客体是私人数据与公共数据。此典型案例方式由于受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影响,只能发挥指导性作用,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一种重要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方式。其次,通过法律解释阐明司法规则和裁判理念。这种法律解释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对数字弱势群体权益受到损害但又缺乏可适用的成文法规则的案件,提供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法律规范。二是法官运用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对模糊的法律条款进行价值衡量,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最后,应结合具体事实进行针对性立法。当前,我国的数据权利法律保护体系已严重落后于数字技术发展,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有待加强。实现对数字弱势群体的立法保障,以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为核心构建相关立法,设计灵活有效的法律规则。应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规则,完善社会福利等相关立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应在立法公开的基础上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决策参与机会,拓宽数字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充分考虑数字弱势群体的现实需求。构筑立法与司法有效结合的法治化保障体系是完善数字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5]。

(三)建立社会合力的多重权利保障体系

构筑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的多重保障,消弭数字鸿沟,实现数字正义,应积极推动家庭、社区、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协作,形成社会合力。在家庭方面,年轻人应时常关爱家中的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通过面对面讲解,电话沟通等方式,耐心细致地为其讲解数字科技操作原理和流程,激发数字弱势群体学习新技术的热情,形成数字反哺的持续发展。在社区方面,应充分发挥社区就近服务的优势。积极组织公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将数字科技教育纳入社区服务体系中,经常组织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和网络安全宣讲活动,提升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生存能力。在企业方面,企业应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加大数字弱势群体智能服务产品研发力度,在智能产品终端推出符合数字弱势群体生活习惯的简易系统模式,如微信的关怀模式。最后,政府应发挥引领统率作用。扩大数字弱势群体的教育资源供给,提高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社会覆盖率,加大网络安全保障力度,严厉打击数字侵权行为,持续改进线下公共服务,着力打造数字友好型智慧社会。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科技的广泛运用,预示着人类已然迈向智慧社会。在智慧社会中,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对数字人权理念的彰显,有助于防范数字技术滥用引发的权利危机,促进数字技术与人本价值的双向整合,回应数字弱势群体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实现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共同善”。数字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兴数字技术颠覆传统社会结构,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障和人文关怀,能够弥补社会内在结构的缺陷,助力社会弱势群体更好地适应智慧社会的发展,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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