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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著作权使用的合理性研究

2023-09-02

法制博览 2023年13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创作

袁 媛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河北 邯郸 056300

短视频的出现恰恰满足了当下人们追求独特的社交心理,为人们释放日常心理欲望提供了窗口碎片化的社交圈子,成为当前用户的日常生活习惯,而短视频正好符合这一生活习惯发展趋势。但是短视频行业飞速发展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了其存在的灰色区域,即短视频作品的侵权问题,因此必须要通过分析短视频著作权使用现状,划定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并推动短视频市场健康和稳定发展。

一、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原则

(一)作品状态为已发表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短视频创作者所使用的在先作品状态应当为已发表作品,从该法条所规定的相关内容能够看出,短视频创作者所使用的“在先作品”,其权利状态必须为已公开发表,同时《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不管是法人、中国公民或其他组织都依法享有著作权,如果作品并未发表则著作权人享有其发表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这个作品是否向社会公开,一旦作品向社会公开,则该作品不存在发表权,如果短视频创作者在创作过程当中使用了著作权人没有发表的作品,则意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应有的发表权。

(二)使用目的符合法定情形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使用者使用“在先作品”的目的进行限制,要求短视频创作者在使用目的层面应当符合制度要求。由于短视频领域创作者的创作目的十分复杂,不仅有普通用户为分享生活而将视频当中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情况,也有影评类短视频为点评影视作品而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的情况。但是并非每一种短视频创作目的都是合法合理的,所以短视频在创作过程当中所使用的作品要想合法就必须是为了提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也可以是为了评论、介绍某一作品或是说明某一问题。

(三)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包括要求短视频创作者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指的是短视频使用者在使用“在先作品”时不能与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人产生权益冲突,但是目前有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界定依旧存在不足。《著作权法》要求使用者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某种程度的使用,所以《著作权法》并非只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允许使用者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使用,推动创作者利用其作品创作出更多优质的视频或其他艺术作品,进而推动文学和艺术领域的发展。

二、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短视频个人适用范围不清晰

在当前复杂的网络环境下,界定短视频的个人使用范围相对比较困难,个人使用目的并不适用于短视频创作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在短视频网络当中,由于其极强的社交属性使得短视频传播速度更快,而《著作权法》制定之初作品传播媒介还依赖纸张等客观载体,所以传播方式比较原始且速度较慢。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传统作品传播的方式,作品流通会超越时空限制,而短视频内容也越发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二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控性,所以也就使得个人使用作品范围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智能设备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许多普通群众的创作热情得到激发。在当前全民创作的背景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可以使用他人的“在先作品”创作短视频。这些上传的短视频被限制在创作者支配的思想范围内,短视频的创作者在主观上无法控制及创作短视频的后续传播。一旦其所创作的短视频被上传到网络平台上,则无法决定后续其他人的转发行为。例如一名用户所创作的短视频被上传至网络,而另一名用户浏览到这一视频时十分感兴趣,则分享给其他用户,这种行为就会导致该视频传播范围扩大。尽管创作者创作该短视频的目的只在于个人欣赏,但该短视频依旧引起了较大范围的影响,所以这种情况下的侵权问题很难界定。

(二)难以判断使用非营利性目的

由于短视频行业改变了传统的创收模式,使得这一领域当中短视频创作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目的很难区分。一是在于目前短视频行业创收模式在于“流量”,也就是通过使用短视频积累粉丝并通过变现流量的方式来获得盈利。所以短视频创作者在使用其他人作品作为素材创作时,通过吸引粉丝的关注而获得流量,最后通过直播带货或推广的方式转化为经济利益;二是在于这种变现模式与传统商业性有很大的不同,短视频创作者并非利用其他人已经创作的作品直接产生经济利益,而是通过粉丝的积累来增加流量,通过变现来获得经济利益。所以这种短视频营利性目的认定更加困难,究竟创作者是利用使用他人作品这一行为获得了经济利益,还是短视频自身的流量获得了经济利益很难界定,这就导致涉及侵权时判定起来十分困难。

(三)难以判断使用行为的市场影响

对作品的市场影响进行判断,应当先将企业市场影响分为潜在市场和现有市场影响,所谓潜在市场影响是可以被预见的市场影响,但这种影响尚未真实存在,而现有市场影响指的是当前已经存在的。而短视频对“在先作品”的使用行为所造成的市场影响,其现有市场影响比较容易衡量,但是其潜在市场影响的衡量工作则比较困难。因为短视频使用行为所产生的潜在影响目前尚未形成,所以很难基于当前市场的客观情况,对其潜在影响进行评价,尤其是在当前各类创新型作品使用行为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导致短视频对于“在先作品”的试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其潜在市场影响力的判断难度。

三、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措施

(一)利用转换思想认定使用目的

转换思想这一判定方式最开始在美国出现,指的是通过对“在先作品”的价值进行丰富,并改变原有的功能的方式使用这一作品,所以在利用转换思想认定使用“在先作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重复“在先作品”本身所带有的艺术价值以及思想内容,而是在使用“在先作品”时为这一作品注入全新的表达方式和意义,赋予“在先作品”新的艺术价值和新的功能,进而改变“在先作品”的创作目的或功能[1]。如果短视频在使用“在先作品”时只是为了利用其本身已有的艺术价值,并没有在再创作时注入全新的内容和表达方式,所以会认定这一段视频在使用目的层面并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如果短视频在使用“在先作品”时,只是为了呈现其自身的思想内容,而将原作品作为简单传递自身思想的工具,其再创作也改变了“在先作品”原有的功能和目的,为“在先作品”提供了新的价值和功能,所以可以说这一行为构成了合理使用。例如在影视解说的短视频当中,如果创作者为了解说而使用某影视作品,并且在解说过程当中增加了自己的认知和见解,使解说的内容成为短视频核心,则使得原影视作品的功能与目的发生改变,所以可以认定该短视频构成了合理使用。

(二)利用使用目的正当性判断使用目的

在传统合理使用认定标准当中,是基于公平性原则进行判断的,并且以非营利性目的和商业性目的,作为界限判断短视频对“在先作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标准要求。而合理使用其实就是一种无偿使用,使用者不需要向“在先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但是如果使用者是以营利性的目的对“在先作品”进行引用,则对于“在先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说有失公平。但是由于短视频本身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所以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考察显然不符合当前数字经济的特征。因为部分短视频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并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引用“在先作品”来获得流量,进而通过流量变现的方式来获得经济利益[2]。所以在对短视频进行使用目的判断时,可以包括以下两个层面:一是其形式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其使用目的必须符合我国法定情形;二是使用实质的合理性,也就是道德方面是否符合规律性。在当下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当中,使用目的的正当性,主要是通过形式是否合法来进行判断。

(三)明确短视频引用的数量与质量标准

明确短视频引用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就在于确定短视频合理使用行为和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一般来说短视频在创作过程当中对“在先作品”的引用,如果其实质性作品或非实质性作品数量超过一定界限,则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低。而且短视频引用“在先作品”的质量标准,相对于数量标准来说,其认定影响较大。因为“在先作品”本身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性内容往往是这一作品获得市场价值的主要来源,所以如果对“在先作品”的核心内容进行引用,更容易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对短视频引用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判定时,应当结合短视频的引用目的进行客观判断,短视频在使用时要考量短视频在完成创作之后其独创性的部分是否对其引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也就是说独创部分与引用部分之间的比例直接决定着这一短视频构成合理使用的概率。

(四)合理认定损伤行为

引用行为对“在先作品”所造成的市场影响,是当前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认定工作当中的关键因素,由于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依旧聚焦于引用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上,所以合理使用判定需要用一定的范围对损害进行界定,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则不能构成合理使用。换句话说,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允许出现合理损害,而不合理损害则指的是超出其合理使用限度的侵权行为,而这些侵权行为又造成了一定的后果。短视频著作权在合理使用认定过程当中应当遵守以下认定条件:一是要认识到损害客观存在;二是应当使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种条件,才能够认定短视频的引用行为对“在先作品”构成了著作权损害,并对“在先作品”的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3]。

(五)依据作品传播规律判定合理使用

分析原作品的传播规律是认定短视频创作行为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因素,而原作品的传播规律直接反映出其不同流通阶段当中的市场经济状况。目前我国通常适用“三步检测法”对合理使用情形进行判定,主要是从市场影响的角度进行判定,所以在不同传播阶段当中短视频作品对原作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存在不同。因此在分析短视频是否对原作品产生侵权行为时,应当首先根据原作品的传播规律来判定短视频引用行为是否合理,也就是说短视频“在先作品”使用时,如果原作品流通市场越小,则其利用行为对原作品所产生的市场损害也就越小,更容易构成合理使用。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出发,如果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控制是可变的,则其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之间的平衡是处于动态的。如果著作权人的专有领域受到传播规律的负面影响时,其专有领域的空间会相应压缩公有领域空间,进而导致社会对其作品的利用效率降低。利用原作品传播规律对短视频创作当中的引用行为进行合理性判定,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保护,在原作最初发表的阶段,几乎完全禁止再利用行为,以避免原作品的经济市场和评价受到干预。但是在当前作品更替速度较快的背景下,原作品终将会被市场淡忘。如果此时短视频创作引用了原作品,并且最终传播阶段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几乎不存在,则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可期待利益也几乎为零。此时即使短视频对原作品进行较大程度的引用,原著作权人也很可能放弃维权。在当前短视频行业中,著作权人对不同传播阶段的被侵权态度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例如,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规定了较长保护期,但是多数电影作品在传播5 年或是10 年之后,大部分公众都可以在网络上获取免费的影视作品,而原著作权人对这种行为也属于默许状态。除此之外,短视频创作过程当中,对原作品的再利用,可能会引起原作品的二次传播[4]。例如我国D 短视频平台当中一名中学生将自己演唱《That girl》的视频发布到D 平台APP 当中,短短几天内这首曾经并未引起广泛影响的歌曲迅速火爆,随后W 音乐软件就买断该歌曲的版权并开启收费模式。对于这种原作品传播最后阶段的再利用并能够为原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行为,很难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四、结论

在短视频行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对著作权侵害行为进行明确确定,并立足于数字时代本身的特殊性,对短视频作品所引用的著作权进行保护。首先对引用目的进行合理界定,并对短视频应用作品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明确,同时利用《著作权法》的完善对损伤行为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短视频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同时也能够推动科学文化事业的持续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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