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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研究

2023-09-02彭晓媛

法制博览 2023年13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当事人知识产权

彭晓媛

毕节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贵州 毕节 551700

为了了解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的现状,2021 年8 月,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发布了《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全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情况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并进行了科学的解读。《报告》指出,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改革期,关于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的法律法规条款正在完善中。

一、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的现状

为了说明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的现状,现应用三则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案例一:陈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2019)沪03 刑初127 号]

2017 年至2019 年,陈某受境外人员的委托,招聘了一批工作人员,建立了QQ 聊天群,他们将2425 部电影作品以有偿的形式传播出去。境外人员提供了陈力运营的费用,并支付陈某及招聘人员薪酬,境外人员则通过有偿分享影片获得。由于案件举报及时,取证人员取证及时,从而境内服务器的信息及时被提取。由于证据确凿,陈某和招聘的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并被追缴违法所得。

当前部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涉及跨省市地区、跨内外地区作案的问题,而涉及这类案件时,维权取证较为困难,如果没有及时取证,有时合作的伙伴可能删除、篡改、刷新信息,从而提取不到有力的证据[1]。

(二)案例二:D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18)浙0192 民初81 号]

H 公司主张D 公司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将H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H 公司应用第三方存证的方法提取了信息,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到比特币区块链和Factom 区块链中。虽然D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时删除、篡改、刷新信息,但是H 公司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出示了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等信息,与H公司给出的哈希值相互印证,认定H 公司给出的电子数据信息是可靠的,可以成为侵权判定的依据,从而法院判定D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需要给予H 公司赔偿。

这是我国首例应用电子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案例。由于H 公司有着良好的存证意识,不仅第三方存证完整,而且还使用了应用区块链存证的技术,因此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得到了认可。

(三)案例三:M 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鲁民终1607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Z 公司主张M 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将Z 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在M 公司阅读平台上有偿分享,Z 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人民法院认定Z 公司与第三方公司提供了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在M 公司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认为Z公司形成的证据链是可信的,M 公司需承担赔偿Z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案例中M 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按照统一规范固定了的证据,让数字化数据信息具有可追溯性,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丰富权利人取证手段、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减少维权成本的案件。

二、网络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表现形式及其侵权证据采集的特殊性

(一)网络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当前互联网的信息体量非常庞大,并且互联网中的群体与群体之间信息沟通存在滞后性,一些单位或个人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利用当前网络知识产权维权取证技术还不够成熟这一漏洞,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2]。以上三则案例可以基本反映出网络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表现形式:1.没有经过他人许可擅自传播他人作品及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案例一是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2.随意篡改、歪曲他人的作品。案例三中的M 公司平台如果要获得经济收益,就需要获得大量的流量,而部分作者为了吸引流量,他们随意歪曲或篡改权利人的作品。3.剽窃他人的作品,在案例二中,D 公司剽窃了H 公司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网络平台上,每天都有大量的网络作者上传自己的作品,平台帮助这类作者宣传作品,并与作者共享利益。部分作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有时会剽窃他人的作品。4.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擅自传播他人的作品。案例三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当前互联网传播方式非常快速,往往一个资源传播出去以后,数字化信息将会迅速扩散,而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也受到了侵害。5.侵犯版权邻接权的行为。在案例一中,陈某等人在传播资源时,为了开展宣传,他们便实施过这种侵害行为。例如他们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截取一部分资源在网络上做宣传,将受众群体吸引到QQ 群中。将一部分热门资源以视频的形式进行直播,或者将表演制作成视音频传播,部分受众群体为了获得这些资源付给他们费用,而表演者的权益却受到了侵害。在传播的过程中,他们以讲述的方式来呈现视音频片段,把讲述视音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作为自己的原创作品进行传播。

(二)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证据采集的特殊性

从上述三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到网络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证据采集的特殊性:1.网络侵权主体多样化,相关证据难以采集。当前有一批类似于案例一的跨境犯罪团伙团体作案,当犯罪团伙以跨区域的方式作案时,有时取证人员没有即时提取证据,而给予了对方充分的时间,那么相关团伙有时会利用数字化数据易于篡改、灭失的特点消除犯罪痕迹,如果没有即时采集证据,那么很难通过提取证据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这些证据成为犯罪团伙共同侵权的证据。2.网络犯罪知识产权证据实效性突出,在传统的环境中,公安部门找到的有形侵权产品就是证据。而在互联网上,虽然当前互联网管理规定所有接受服务商必须把接入的信息保留3 个月,但是取证规则带来了取证困难,在取证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侵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利用根据诉讼程序期限恶意拖延,直至权利人丧失极为重要的维权时限问题。3.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技术手段存在差异。案例二是当事人有效地应用法律手段及应用了科学技术有效保存了证据的正面案例。然而并非每一名当事人都拥有着很强的法律意识,更不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在网络平台的环境下,电子证据难以保存,并且部分作者没有保存电子证据的意识,从而导致一旦引发了著作权、商标权的分歧以后,公证取证变得困难,有一些网络作者表示自己在与平台签订合同时,有一些网络平台自制了一些规定,却在规定中模糊了作者的权利,在作者缺乏维护合法权益意识下,常常没有形成做好电子证据保存的意识。在平台与作者发生了著作权或商标权的纠纷时,作者成为弱势群体,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4.司法鉴定制度有待完善。在案例二中H 公司优化了司法鉴定的工作,让庭审过程变得顺利,然而当前有大量因为司法鉴定制度不完善导致庭审过程复杂的案例。在网络背景下大量的数字化作品都可能被侵权,而了解数字化作品是否侵权与专业技术有密切关系,当前我国关于网络背景下数字化作品司法鉴定体系还比较薄弱,例如不同地区鉴定人的准入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具体的鉴定程序仅仅只有原则性规定,而缺乏细节操作规定,不同地方的操作细节也存在规定,于是部分当事人利用这一漏洞提交对自己有利的,或者灭失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另外需要建立司法鉴定配套制度,以控制司法鉴定需要花费的成本和时间。5.当事人的诠释义务没有明确,为了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责,了解各种证明标准,明确材料采集时需要注意到的法律问题,需要做好诠释义务。这是为了减少庭审中遇到的纠纷,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

三、网络背景下知识产权维权取证优化的对策

(一)健全侵权诉讼证据收集的司法路径

为了能够有效地保存证据,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诉前证据保全的体系。即当事人提交诉讼以后,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诉讼前的证据保全细则,避免出现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善,证据可能会灭失或证据难以取得的问题。由于网络背景下侵权纠纷的时效性极短,所以法院一旦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马上开展审查工作,如果审查的结果符合规定,那么必须及时签发调查令,并立即通知所有的当事人依法保全证据,而如果审查不符合标准,则给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原因,并给出申请不成立的批示[5]。

(二)规范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和适用程序

在完善保全证据制度时,需要提出一套细化具体实施细则的方法,一方面要让与诉讼有关联的证据得到保存,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当事人滥用诉前证据保全制度:1.建立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价值证明的制度,其中包含要求申请人支付担保金、提供担保人,应用法律约束,避免双方当事人刻意藏匿甚至销毁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材料;2.建立证据保全关联性制度,细化证据分类,建立关联标准,根据证据保全的等级提出证据保全的要求,在要求的范围内,相关部门需要配合做好证据保全的工作;3.提出证据保全的标准,根据不同类型证据的特征提出保全的标准,避免标准差异带来证据保全差异;4.建立侵权证据扣押制度,例如申请人使用的各种电子设备,都必须以扣押的形式保全证据,留待专业人员勘验;5.建立专家指导的制度,由专家给出证据保全的等级及具体项目的评价。

(三)健全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保障制度

部分当事人拥有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证据材料的能力,于是鼓励当事人自己收集材料,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然而为了避免当事人在收集材料的过程中侵犯他人隐私,延伸出违法犯罪的现象,需要详细规定当事人在收集材料时分别享有的权利、需要履行的义务;规定材料收集的范围;建立材料与涉案事件的关联诠释。

(四)完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

这项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健全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它包含当事人提交申请与司法鉴定的关联性,必须依照标准来启动程序,而不能出现司法鉴定滥用的现象;建立鉴定机构资质标准,只有符合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才能完成鉴定;建立司法鉴定听证会制度,对影响比较严重,涉及金额较大,比较复杂的案例,需要采用鉴定听证会来给予评价。2.完善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序,它包含过程控制的程序、第三方监督的程序、备案的程序,这套程序需要细化到采用哪些技术标准、设备、具体鉴定手段,避免庭审时出现争议。3.建立控制重复鉴定的规制措施,建立司法鉴定次数的标准,并且这一标准要细化,把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区分出来,把一审、二审、再审的标准细化出来,建立特殊案件适用的条款,令法律条款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得到保障。

(五)建立法律条款释明义务标准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手段存在差异,于是要建立一套证据材料诠释的标准。在事前需要建立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条款释明标准,以平台与当事人签订合同为例,结合行业特点制订一套规则,即当事人与平台合作时,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建立一套能够证明双方都看到了权利和义务,并理解其中意义的标准,避免双方事后出现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建立法官提前向当事人提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诠释标准,让当事人做好事前证据保全工作,避免庭审出现过多纠纷。建立当事人双方举证责任的释明标准,这是高质量审理案件的基础[6]。

四、总结

从《报告》中可以看到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变多,并且从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到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取证和普通知识产权取证存在差异,而如果不能做好取证工作,不仅庭审过程会存在很多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证。当前需要分析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取证纠纷的常见表现形式及取证存在的困难,然后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取证法律完善的需求,建立一套更完善的维权取证体系。在开展这项工作的时候,需要了解时代发展的需求,结合我国法律实施的实际情况,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取证的重点和难点,全面完善法律系统,让取证过程顺利,法院才能够有效地完成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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