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对出口的影响
2023-09-01许统生蒋玉莲
许统生 蒋玉莲
关键词 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深度;出口贸易
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是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据WTO统计,2001—2021年累计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89个增长到355个,在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例,RCEP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2022年中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2. 95万亿元,增长7. 5%。然而,国际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RTA中纳入环境条款逐渐成为区域贸易协定的重要内容。据贸易与环境数据库(TREND)统计,包含环境条款的RTA占RTA总数量的85% 以上。RTA中纳入与环境相关的条款有利于提高全球环境质量[1-2],但这些条款很有可能成为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阻碍发展中国家进入其市场的工具,阻碍贸易自由化。因此,有必要探究RTA 中的环境条款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效应与作用机制。
2021年6月,中国与沿线国家共同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2022年3月又发布了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因此,该研究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并生效的RTA为样本,探究这些RTA中环境条款深度对缔约方之间出口贸易的影响方向和作用机制,在实践上不仅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与环境友好协同发展,同时“一带一路”作为世界重要公共产品,通过其正外部性进一步影响到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与环境协同发展,从而促进全球绿色发展;另外,在理论上,以此为样本的研究是对现有研究的补充,有关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丰富区域一體化理论。
1 文献综述
1. 1 环境规制对出口的影响
目前国内外关于环境规制对出口影响的文献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环境规制抑制了出口贸易,这类文献主要基于“污染避难所效应”,认为严格的环境规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削弱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进而对国际贸易和企业选址产生显著的影响[3],如任力等[4]发现中国的环境规制强度显著抑制了中国的出口贸易。第二类认为环境规制会促进出口贸易,这类文献主要基于Porter等[5]提出的“波特假说”,认为适当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励企业追求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创新补偿”效应,可以补偿部分或全部由环境规制带来的额外生产成本,如卜茂亮等[6]通过建立多维计量模型分析环境规制对制造行业出口贸易的影响,结果表明环境规制可以激励行业进行技术创新,有利于行业出口。第三类则认为环境规制对出口贸易存在不确定或非线性影响,如Tobey[7]对23个样本国家污染密集型商品的贸易进行研究,发现严格的环境规制并没有显著影响到污染密集型商品的出口;一些学者则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研究环境规制对中国污染密集型产业的出口或出口竞争力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环境规制对出口或出口竞争力的影响有的呈“U”型[8-9],有的表现为倒“U”型[10]。
1. 2 RTA环境条款的度量
早期研究RTA环境条款的文献,没有对环境条款进行明确的度量,主要考察贸易协定中是否包含环境条款的虚拟变量[1-2]。之后,一些学者开始从多个指标考察环境条款,如Martínez?Zarzoso等[11]根据环境条款的内容将环境条款分为广度(Breadth)和深度(Depth)指标,并对这些条款通过评分、调整权重的方法得出加权环境条款得分、广度加权得分和深度加权得分三个指标。也有学者直接使用TREND数据库中统计的环境条款的总数量作为环境条款的度量[12-13]。国内学者关于环境条款的度量,除了考虑是否含有环境条款的虚拟变量外,还有将“环境”二字出现的次数作为环境条款的数量[14],借鉴盛斌等[15]的方法考察环境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14,16],并通过不同的赋值来衡量环保条款的深度[17]。
1. 3 RTA环境条款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随着RTA中涉及的条款范围的拓展和有关深度贸易协定数据库的丰富,学者们开始研究RTA中环境条款的贸易效应[12-13,16]。Berger等[12]采用引力模型考察了PTA环境条款的贸易影响,发现与包含较少或不包含环境条款的PTA相比,包含更多环境条款的PTA成员对贸易伙伴的出口会减少,这种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南-北”型贸易协定中。Brandi等[13]分析了1984—2016年680个PTA的环境条款的贸易影响,结果表明,环境条款可以帮助减少发展中国家“肮脏(Dirty)”产品的出口,增加其“绿色(Green)”产品的出口,这种影响在本身具有严格环境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更明显;王俊等[14]考察了FTA环境条款对中国清洁产品出口种类、规模等方面的影响;孙玉红等[17]考察了APEC成员签署的RTA环保条款与环境产品出口二元边际的关系,发现RTA中涵盖环保条款促进了环境产品的出口额和扩展边际,但其法律约束力则对环境产品的出口额、扩展边际和集约边际均有显著的抑制作用。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虽然已经涉及RTA环境条款贸易效应的研究,但相关研究基本将环境条款作为虚拟变量纳入模型进行研究,仅有少数学者考虑了环境条款数量和法律约束力,但尚未对环境条款进行系统的度量,没有分析环境条款异质性对贸易的影响。与已有研究相比,该研究可能的边际贡献如下:第一,使用了涉及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目前最全面、详细的贸易与环境数据库(Trade & Environment Database,TREND),构建了三个环境条款深度指标,并通过“条款计数指数”方法对其进行量化,避免了使用单一指标以及传统虚拟变量法的缺陷;第二,考虑了环境条款的异质性,实证分析监管空间、环境保护、实施、执行等具体条款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缔约方出口的影响;第三,从生产成本、技术创新两个方面检验RTA 环境条款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机制,并考察了RTA成员国之间的国家环境规制水平差距对出口贸易的调节作用。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2. 1 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对出口的影响机理
RTA环境条款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严格的环境监管及环境保护措施会增加一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抑制出口[4,16];另一方面,通过影响一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进而影响出口。
从生产成本的影响渠道来看,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环境条款通过一些具体的环保规定、承诺等,使缔约方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责任,提高了一国的环境遵从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一国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清洁能源产生的费用、绿色包装费用、环保设备费用、研发环保技术费用等。生产成本的上升使得产品价格上涨,削弱了一国的比较优势,出口竞争力下降,从而抑制出口。此外,环境规制越严格对出口的负向影响越大[18],环境条款中若涉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更容易形成市场准入障碍,从而限制出口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最终抑制出口。基于此,提出假说1。
假说1:RTA环境条款通过提高生产成本抑制出口,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环境条款对出口的抑制作用更大。
从技术创新的影响渠道来看,环境条款(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具有“抵消效应”和“补偿效应”双重效应。短期来说,环境条款中环境标准或保护措施提高带来的生产成本上升可能会促使一国企业通过减少研发投入以控制总生产成本,产生“抵消效应”,不利于技术创新,使得出口减少;但基于“波特假说”,RTA环境条款深度的提高可能会激励一国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来规避环境规制成本,获得创新补偿,产生“创新补偿效应”。具体而言,一方面,技术创新可以提高产品性能,突破环境条款带来的贸易壁垒,推动出口贸易,同时还可降低与环保相关的一些费用,从而降低出口贸易成本,促进出口;另一方面,技术创新会促进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出口。“抵消”和“补偿”两种效应的存在使得RTA环境条款对出口的影响存在技术创新门槛,类似于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N”型曲线关系[19],即当环境条款深度较浅时,“抵消效应”通常占主导地位,不利于技术创新,而当环境条款深度过深时,环境条款的遵循成本可能会超出一国企业的承受能力,也不利于其技术创新。基于此,提出假说2。
假说2:RTA环境条款通过技术创新对出口的影响效应不确定,与环境条款的深度有关。
2. 2 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对出口的异质性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其国内的环境标准水平和环境规制强度通常存在差异,而这种“国家对”(CountryPair)之间的环境标准差异对其出口有不同的影响。一般而言,对于环境标准较高的发达国家,RTA环境条款不仅不会影响该国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反而可以凭借高标准的环境条款带来的优势进入缔约方的市場并提高本国市场的进入门槛[16];而对于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RTA环境条款会明显提高这些国家出口企业的环境遵从成本,降低其产品出口竞争力,限制其出口。因此,发展中国家常常担心发达国家利用RTA环境条款来限制市场准入,为外国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基于此,提出假说3。
假说3:RTA环境条款对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对”之间的贸易可能会产生差异性影响,对“南-北”型RTA缔约方之间的出口影响可能更显著。
环境规制对不同污染密集度行业的出口存在差异性影响[6,8],自由贸易协定(FTA)环境条款对污染密集型(“肮脏”)产品和清洁(绿色)产品出口贸易也存在异质性影响[13,16]。相比于清洁行业,污染密集型行业有着更高的环境遵循成本,RTA 环境条款深度越深、环境规制越强,将越不利于污染性行业的出口;而对于清洁行业而言,RTA环境条款不会增加其生产成本,反而有利于提升该行业的出口竞争力,且从企业的角度看,在环境条款的冲击下,企业也可能集中更多的资源在具有更高市场竞争力的清洁产品的生产上,从而减少污染产品出口,增加清洁产品的出口。基于上述讨论,提出假说4。
假说4:RTA环境条款可能会抑制“肮脏”产品出口,促进绿色产品出口。
此外,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的环境条款内容越来越丰富,包括环境保护的原则、水平、立法和决策,环境与非环境问题的相互作用,国内措施的执行,促进环境保护的手段,环境问题的合作,与贸易有关的具体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对多边环境协定等等[20]。这些环境条款涉及的具体内容并非全部对贸易有限制作用,且对不同国家的影响也不一样。比如,“执行”条款要求缔约方执行国内环境立法,批准国际环境协定。这种“进攻性”的环境规定可以用来降低以前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抑制其出口,但对发达国家来说可能会促进其出口。还有一些“防御性”条款可能直接减少贸易流动。比如环境例外,它允许各国限制贸易以保护生物多样性或保护自然资源[21]。结合以上讨论,提出假说5。
假说5:RTA环境条款的具体条款对出口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对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对”的影响也存在差异性。
3 模型设定、变量测度与数据说明
3. 1 模型设定
基于Anderson等[22]的引力模型研究框架,纳入RTA中的环境条款深度指标,研究环境条款深度对样本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具体模型为:
式中:EXij 为i 国对j 国的出口额;Yi 表示i 国的总产出,Yj 表示j 国总支出,Y w 表示世界总收入;Tij 为双边贸易成本;Πi 和Pj 为多边阻力项,分别代表i 国和j 国的相对贸易成本。
考虑到公式(4)可能存在的内生性,借鉴Brandi等[13]、韩剑等[25]的做法,加入出口国-时间(μit)、进口国-时间(νjt)以及进口国-出口国(λij )三组固定效应。一方面,国家-时间固定效应可以控制所有随时间变化的国别变量,如可能与环境条款和贸易水平有关的出口国产出、进口国支出、出口国和进口国分别面临的多边阻力等;另一方面,出口国-进口国固定效应可控制不随时间变化的国家对特定变量,比如距离、共同边界等。因此,最终的计量模型设定为:
3. 2 变量测度
3. 2. 1 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双边出口额(EX),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其RTA成员国在样本期间的出口流量。
3. 2. 2 核心解释变量
核心解释变量为环境条款深度。主要基于TREND数据库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1995—2018年的RTA中环境条款深度水平进行测度。TREND数据库统计的环境条款包括贸易协定的正文、附件、议定书、附带协议和附带信函中所涉及的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等相关的规定和內容,将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划分为8个子类,分别为:①监管空间(Regulatory space),包括自由化承诺的一般和更具体的例外,排除特定问题领域以及采取环境措施的主权权利;②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一般性原则(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和保护);③多边环境协定(MEAs),责成缔约方批准或执行某一项多边环境协定;④实施(Implementation),如何通过合作机制实施该协议;⑤公平的竞争环境(Level play?ing field),主要包括协调和不降低环境标准的义务;⑥一致性(Coherence),包括环境监管与其他政策领域的一致性;⑦发展(Development),主要涉及承认各缔约方发展水平不同并确定支持能力建设,技术转让,救灾的手段的规定;⑧执行(Enforcement),规范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环境法规和国内环境措施的执行。
第一个环境条款深度指标是环境条款总深度(EP_Tdepth)。采用Hofmann 等[28]的简单“条款计数指数”(Provision Count Index)方法,对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所包含的8个子项进行简单计数加总,进而构建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总体深度(EP_Tdepth),测算公式见公式(6)。第二个指标是环境条款核心深度(EP_Cdepth)。根据环境条款中涉及条款内容的普遍性和重要程度,从中筛选核心条款。从效力上看,一些条款可能比其他条款对贸易的影响更大,比如多边环境协定、实施、执行等。故将TERND数据库中涉及的8个子项中的环境保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多边环境协定、实施和执行5个子项的条款作为环境条款的“核心条款”,其深度的测算公式见公式(7)。第三个指标是环境条款执行力(EP_Enforce)。该指标以是否含有执行(Enforcement)这一子项条款的虚拟变量表示。
式中:下标k 和c 分别代表环境条款总条款和核心条款的具体子项类型。当环境条款中包含总条款类型的某一子项k,则provisonk = 1,否则为0;当环境条款中包含核心条款类型的某一子项c,则provisonc = 1,否则为0。
3. 2. 3 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包括:①区域贸易协定深度(DEPTH),以depth_rasch 归一化处理后的数值表示。depth_rasch 是Dür等[29]使用包括服务自由化、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和标准等方面(不包括环境条款)在内的48个在理论上与协议深度相关的变量,利用Rasch 模型计算而得。depth_rasch 数据来自DESTA数据库。②出口国总产出的对数(ln Yi),以i 国2010年不变价GDP的对数(ln GDPi)表示。③进口国总支出的对数(ln Yj),以j 国2010年不变价GDP 的对数(ln GDPj)表示。④多边阻力效应(lnΠi 和lnPj),借鉴林僖[30]的做法,采用出口国i 和进口国j 与其他贸易伙伴间的相对经济规模加权的对数地理距离(ln REMi和ln REMj)作为多边阻力的代理变量。⑤其他成本(φij),包括双边地理距离的对数(ln Dist)、双边是否有接壤(Contig)、出口地和进口地是否使用共同官方语言(Comlang)。
3. 3 样本选择与数据说明
数据来自CEPII?BACI数据库、WTO的RTA数据库、贸易与环境数据库(TREND)、贸易协定设计数据库(DESTA)、CEPII的Gravity数据库以及世界银行WDI数据库。考虑到BACI数据库和TREND数据库的统计区间,最终确定研究的时间区间为1995—2018年。对于样本国家的确定,已有文献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划分范围并不一致,该研究以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一带一路”贸易合作大数据报告(2018)》所列出的71个国家以及中国作为研究样本。其中,巴勒斯坦、伊朗和东帝汶的贸易协定和环境条款数据缺失,马达加斯加和埃塞俄比亚在1995年以后没有新加入的区域贸易协定,对这些国家予以剔除,故最终确定的样本国家为67个国家。
数据处理说明:首先,按照协定名称对WTO RTA数据库、TREND数据库以及DESTA进行匹配,获得67个样本国家1995—2018年生效的包含环境条款、RTA深度指数(depth_rasch)的RTA层面的数据;其次,借鉴铁瑛等[31]对数据进行降维处理,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RTA转化为两两国家对之间的协定,并保留涉及样本国家的国家对数据,例如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格鲁吉亚(EFTA?Georgia)协定只有格鲁吉亚属于样本国家,在降维处理后保留格鲁吉亚-瑞士、格鲁吉亚-列支敦士登、格鲁吉亚-冰岛、格鲁吉亚-挪威的双边数据,这些双边数据中均保留EFTA?Georgia协定中的环境条款、depth_rasch 等数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常两国之间签署了不止一个RTA,而每个RTA包含的环境条款类别、数量以及RTA的深度指数存在差异,借鉴铁瑛等[31]、Brandi 等[13]的做法,使用同一“国家对”中环境条款具体类别的并集和最大值来测度环境条款深度、RTA 深度指数则按照当年该“国家对”RTA深度指数的最大值处理;最后,将匹配好的包含环境条款、RTA深度指数的双边数据与BACI数据库、Gravity数据库和WDI 数据库进行匹配,生成67 个样本国家1995—2018年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
3. 4 特征化事实
3. 4. 1 协定层面
根据WTO和TREND数据库匹配的结果,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以下称样本国家)1995—2018年包含环境条款的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货物贸易协定)一共有175个。从数量上看,样本国家的RTA数量占据了世界上的70%左右。从单个国家签署生效的RTA来看,新加坡在样本期间生效的RTA 最多(21 个),其次是土耳其(18个),欧盟国家(捷克、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位列第三(16个)。67个样本国家中签署生效的RTA超过10个的有19个国家,只有1个的有7个国家。
从样本国家RTA环境条款的深度分布来看(图1),由于仅考虑了有环境条款的RTA,环境条款总深度(EP_Tdepth)的取值范围为1~8。总深度在4以上的RTA有97个,这些协定的缔约方大多是一方或者双方是发达经济体,如美国- 约旦(EP_Tdepth=6)、日本- 泰国(EP_Tdepth=8)、欧盟-加拿大(EP_Tdepth=8),这些协定不仅包含采取环境措施的主权权利,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一般性原则以及多边环境协定,大部分还包括了规范环境法规和国内环境措施的执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RTA 中环境条款的总深度相对较低,如印度-尼泊尔(EP_Tdepth=1,只有监管空间方面的规定)、土耳其-阿尔巴尼亚(EP_Tdepth=2,包括监管空间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但也有少数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RTA的环境条款总深度大于4,如中国-格鲁吉亚(EP_Tdepth=8)、中国-巴基斯坦(EP_Tdepth=6)。环境条款核心深度(EP_Cdepth)的取值范围为0~5,大于3的RTA有71个。与EP_Tdepth分布非常相似,EP_Cdepth 在3以上的RTA也大多是发达经济体主导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RTA核心深度相对较低,其中EP_Cdepth 等于0的RTA就有9个,包括印度-阿富汗、土耳其-塞尔维亚等。从时间上看,新近生效的RTA环境条款平均总深度比早期的要高,2005年之前平均总深度的取值范围为2~4,而2005年之后则为4~8,且EP_Tdepth 在4以上和EP_Cdepth 在3以上的RTA数量均在2005年以后有较明显的增多,2008年最多。
虽然近年来签署生效的RTA中环境条款总深度和核心深度都有所提升,但总体来看,RTA中环境条款的执行力(EP_Enforce)还是比较弱的,具有执行力的协定只有65个,占37. 14%,这些协定主要来自于缔约方中至少有一方是发达经济体的“南-北”或“北-北”协定。也有少数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定是包含执行力的,主要存在于中国、巴拿马、智利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签署的RTA中,如中国-格鲁吉亚、巴拿马-秘鲁、智利-马来西亚等。
3. 4. 2 “国家对”层面
在“国家对”层面,两个国家在其统计期间内的第一个RTA生效之前环境条款的各分项条款均设为0,生效之后的环境条款按照TREND数据库统计的数据进行处理,故环境条款总深度EP_Tdepth 的取值范围为0~8。EP_Cdep?th、EP_Enforce 与协定层面的取值范围一致。根据DESTA数据库,样本中RTA的深度指数depth_rasch 的取值范围为-1. 582 7~2. 018 0,对其归一化处理后,DEP?TH 的取值范围为0~1。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4 实证结果与分析
4. 1 基准回归
表2报告了基准模型式(5),即环境条款深度对出口影响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无论哪一种类型的环境条款深度,其回归系数均在1%水平的显著为负,意味着RTA中纳入环境条款对出口有明显的抑制作用,这可能与样本国家目前的环境条款平均深度较低有关。具体而言,EP_Tdepth 和EP_Cdepth 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 037 3、-0. 077 6,说明环境条款总深度、核心深度每增加一个单位,出口贸易将分别减少3. 73%和7. 76%。可以看到,环境条款核心深度对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大于总深度,其原因可能在于:与总深度相比,环境条款核心深度构建过程中包含的环境保护、实施、执行等方面的条款可能对贸易的实质影响更大,而环境条款的执行力(EP_Enforce)对出口的抑制作用更大,弹性约为25. 33%(e0. 2258 - 1),即成员国之间的环境条款具有执行力时将使出口减少约25. 33%。关于控制变量,DEPTH 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区域贸易协定深度指数越高,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越大,这与Dür等[29]的研究结果一致。
4. 2 稳健性检验
4. 2. 1 核心解釋变量的重新度量
为了保证估计结果的可靠性,需要进一步考虑RTA缔约方之间各类环境条款的数量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即将前文所述的8个子项条款涉及的具体数量求和作为环境条款的总深度(EP_Tdepth),将包含核心条款类别的五个子项条款的具体数量之和作为环境条款的核心深度(EP_Cdepth),将执行(Enforcement)这一具体条款的数量作为环境条款的执行力(EP_Enforce)。TREND数据库中统计了每个协定中包括监管空间、环境保护等8个子项的具体条款的数量,借鉴Brandi等[13]对环境条款数量的处理,同一“国家对”在样本期间有多个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时,取当年同一子项条款数量的最大值作为该子项的条款数量,回归结果见表3。可以看出,考虑环境条款的数量后,三个不同环境条款深度指标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且对出口的抑制作用大小的趋势和基准回归一致,结果稳健。
4. 2. 2 样本区间划分
RTA环境条款对贸易流量的影响是一个缓慢实现的过程,可能存在一定的时滞。为了排除这种时滞对回归结果的影响,借鉴Trefler[32]的三年期、Anderson等[33]的四年期以及Baier等[24]五年期的样本区间划分方法,结合该研究的数据特征,将样本划分为以3年为一期、4年为一期和5年为一期。相应的回归结果见表4。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种划分方法,区域贸易协定中各类环境条款深度的回归系数都显著为负,且环境条款总深度、核心深度以及执行力的回归系数相对大小的趋势与基准回归的结果一致。说明即使考虑了RTA的滞后性,回归结果仍然非常稳健。
4. 2. 3 时变变量滞后一期
环境条款的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深度与成员国之间的出口贸易均可能存在反向因果关系。因此,借鉴许亚文等[34]的做法,对所有时变变量做滞后一期处理,并加入三组固定效应进行PPML估计,回归结果见表5。结果显示,对于三种环境条款深度变量,滞后一期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且系数大小和表2基准回归结果相近,控制变量DEPTH 滞后一期的回归结果也与基准回归相近。以上结果表明在缓解了反向因果内生性问题之后,环境条款总深度、核心深度以及执行力仍然表现出显著的抑制出口,结果稳健。
4. 3 内生性检验:工具变量法
使用面板数据,并控制进口国-时间、出口国-时间以及进口国-出口国三组固定效应,可基本解决模型的内生性问题[25],尤其是遗漏变量带来的内生性问题。另外,对RTA环境条款构建深度指标,避免了将环境条款作为虚拟变量引入模型带来的测量误差问题。因此,该研究重点考虑反向因果带来的内生性问题,即出口影响RTA环境条款深度这一反向因果问题。
借鉴Laget等[35]的做法并加以改进,以RTA的双边国家(i 国和j 国)与第三方(r 国)签订的环境条款的人均GDP加权平均总深度、核心深度和执行力分别作为核心解释变量EP_Tdepth、EP_Cdepth 和EP_Enforce 的工具变量。工具变量的构造公式如下:
式中:EP 包括EP_Tdepth、EP_Cdepth 和EP_Enforce三个环境条款深度变量;PGDP 表示人均GDP。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对模型重新回归,结果见表6。Kleibergen?Paap rk LM的P 值为0. 000 0,说明不存在工具变量识别不足,Kleibergen?Paap rk Wald F 统计量远大于10%水平的临界值,拒绝弱工具变量的原假设,以上说明工具变量选取有效。三种环境条款深度指标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且环境条款的核心条款和执行力深度对出口的抑制作用更大,与基准回归结论相一致,结果稳健。
4. 4 异质性分析
4. 4. 1 国别异质性
为探究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深度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成员国之间出口的影响,按照世界银行2006年收入分类标准(2006年是样本所涵盖时间跨度的中间年份),将样本国家划分为发达国家(记为“北”)和发展中国家(记为“南”),其中发达国家为该分类标准中的高收入国家,其他中高收入、中低收入等全部归为发展中国家,并将样本国家之间的配对分别标记为“南-南”“南-北”“北-南”和“北-北”4类“国家对”。表7中的结果显示,环境条款深度对“南-北”和“北-南”型“国家对”,即“南-北”型RTA 缔约方之间的出口影响显著为负(列(4)— 列(9)),而对经济发展程度相似的“南-南”“北-北”型“国家对”之间的出口影响不显著,符合假说3的理论预期。环境条款对“南-北”型RTA缔约方之间的出口影响显著为负的原因可能是:一方面由于“南-北”型协定中的缔约双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环境标准差距较大,环境条款更容易成为阻碍双方贸易的市场准入手段;另一方面还与环境条款的具体内容有关,比如一些“进攻性”的环境条款要求发展中国家执行国际环境协定和实施高标准的国内环境法,这将直接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优势,进而抑制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
4. 4. 2 行业异质性
借鉴Brandi等[13]的“肮脏”部门和绿色部门的分类,将钢铁、非金属矿产品、工业化学品、纸和纸制品以及有色金属五个污染密集型行业作为“肮脏”行业,相对应的HS 6位码产品作为“肮脏”产品;将APEC(2012)版环境产品清单的54 种HS 6 位码产品作为绿色产品。使用“肮脏”产品出口占总出口的比例(dirtyshare)和绿色产品出口占总出口的比例(greenshare)来考察环境条款对“肮脏”产品和绿色产品出口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8。结果显示,环境条款总深度和核心深度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负显著,说明总深度和核心深度抑制了样本国家的“肮脏”产品的出口,符合假说4中关于“肮脏”产品出口的理论预期。列(4)—列(6)的结果显示,无论是环境条款总深度、核心深度还是执行力,对绿色产品在出口中的份额的影响都不显著,这与Brandi等[13]的研究结果相似。可能的原因是,虽然出口绿色产品的企业受环境条款带来的“遵循成本”的影响较小,但企业想增加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其他企业想新增出口绿色产品还需要一定的转换时间和转换成本,因此,在样本研究期间还未表现出显著的绿色产品出口份额增加的结果。
4. 4. 3 条款异质性
为探究环境条款具体条款内容对出口的影响效应,将监管空间、环境保护等8个子项具体条款的虚拟变量引入分析,回归结果见表9的列(1)。结果显示,环境条款的具体条款对出口的影响存在较明显的异质性,且并非所有条款都抑制出口。具体而言,“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公平的竞争环境(Level playing field)条款”和“执行(Enforcement)条款”的回归系数为负显著,表明这三项条款显著抑制样本国家的出口,而这三类条款均为前文归纳的核心条款的范畴,这一结果也体现了核心条款的显著性作用。“一致性(Coherence)”条款的回归系数在5%的水平上正显著,说明“一致性”条款总体上是促进出口的,这可能是“一致性”条款包含的非环境与环境方面的政策之间的协调有利于出口,比如与贸易、投资相关的政策。
環境条款的具体条款对不同“国家对”之间出口的影响效应见表9的列(2)—列(5)。结果显示,具体条款对出口有显著影响的样本主要集中在“南-北”协定中,这与前面国别异质性的估计结果一致。一些条款仅对某一类型的“国家对”之间的出口有显著影响,如“监管空间”“ 环境保护”“多边环境协定”和“公平的竞争环境”条款的回归系数仅在“北-南”国家对中呈统计上的显著,说明这些条款只对发达国家出口到发展中国家有显著影响。而“执行”条款的回归系数仅在“南-北”样本中负显著,说明“执行”条款显著抑制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出口。
此外,同一条款对不同“国家对”出口的影响也存在差异。具有明显差异的条款有“实施”“一致性”和“发展”条款。其中,“实施”条款的回归系数在“南-北”样本中负显著,而在“北-北”样本中正显著,可能的原因是环境规制强度相对较高的国家之间,对于需要实施的协议,由于国内标准较高,不易产生额外成本,反而因缔结RTA产生较为显著的贸易创造效应。“一致性”条款在“南-南”样本中负显著,但在其他三组样本中均显著为正,说明“一致性”条款会显著促进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之间的出口,但会抑制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可能的原因是:“一致性”条款包括的承诺避免对环境措施的效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非环境措施,尤其是能源政策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促进绿色增长等方面的措施对发达国家而言,其在环境标准,绿色技术上均有比较优势,会促进发达国家的出口,而对于双方均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这些措施和承诺不会扩大原本环境标准低的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反而为了达到这些要求,会提高发展中出口国的成本,削弱出口竞争力,从而表现出抑制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出口;“发展”条款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都是促进的,但对发达国家的出口显著抑制,这可能是由于贸易协定中“发展”条款包括技术援助、能力建设、环境领域的技术转移以及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规定,强调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以及资金方面的援助,且在发达国家之间的协定,还涉及其对第三国的支持,这会增加发达国家企业的成本,不利于发达国家出口。
5 机制检验
为检验RTA环境条款深度是否通过生产成本和技术创新抑制出口,选取生产成本和技术创新作为机制变量进行机制检验。
5. 1 生产成本
该研究讨论的是“国家对”之间的出口,i 国相对j 国的生产成本越大,越不利于i 国出口到j 国,此处的生产成本使用出口国的相对成本。劳动生产率的大小可以间接反映生产成本,故采用人均国民收入(PGNP)衡量一国劳动生产率[36],以两国(地区)人均国民收入的比值计算相对劳动生产率(Rltfp),即:Rltfpij = PGNPiPGNPj,以此间接反映两个国家(地区)之间的相对生产成本。Rltfp 值越小,意味着相对劳动生产率越低,也反映了i 国相对j 国的生产成本越高,不利于i 国出口到j 国。在实证中,Rltfp 取对数处理。表10的列(1)—列(3)的回归结果显示环境条款总深度、核心深度以及执行力对相对劳动生产率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这些环境条款深度均显著的抑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即对应地提高了出口国的相对生产成本,结合前述的理论分析表明,RTA环境条款通过提高生产成本抑制了出口,符合理论假说1的预期。
5. 2 技术创新
借鉴刘斌等[36]的做法,以世界银行WDI数据库发布的居民专利申请数量衡量一国的技术创新水平,专利申请数量越多,技术创新水平越高,在实证中对进出口两国的居民专利申请数量加总并取对数处理,回归结果见表10的列(4)—列(6)。环境条款各深度对技术创新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在样本期间内,环境条款深度均显著的抑制了技术创新。结合前文的理论分析,说明样本期内出口国的环境条款深度还不足以产生“创新补偿”效应,环境条款通过抑制技术创新从而抑制出口。
6 扩展分析
6. 1 RTA环境条款与出口贸易之间的非线性检验
前文验证了环境条款会抑制出口,且机制检验中验证了环境条款会抑制技术创新,但考虑到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倒“N”型关系[19],将进一步纳入环境条款的二次项和三次项,以检验环境条款深度对出口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非线性影响。另外,据TREND数据库统计,近年来签署并生效的RTA环境条款的数量差异较大,最少的比如印度-斯里兰卡FTA只有1条,最多的是2013年生效的欧盟-中美洲(EU?Central America),总条款数量高达133条。因此,采用以数量衡量的环境条款深度的三个指标进行非线性检验。
非线性检验的思路借鉴Wu 等[37]的做法,先将环境条款深度各变量的二次项(EP_Tdepth2、EP_Cdepth2、EP_En?force2)和三次项(EP_Tdepth3、EP_Cdepth3 和EP_Enforce3)一起带入基准回归模型中进行回归,若环境条款深度变量的三次项未能通过10%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则删除三次项,再对模型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11。可以看到环境条款总深度、核心深度和执行力的三次项(EP_Tdepth3、EP_Cdepth3和EP_Enforce3)均显著为负,说明无论是环境条款总深度、核心深度抑或是执行力条款对出口的影响效应均呈现显著的倒“N”型,说明随着环境条款总数量、核心条款总数量和执行力条款数量的增加,其对出口的影响呈现“抑制—促进—再抑制”过程。倒“N”型曲线关系说明在第一个临界值以前,环境条款深度主要是抑制出口,超过第一个临界值并小于第二个临界值时,才会促进出口,而当环境条款的数量超过第二个临界值后,则会继续抑制出口。以环境条款总深度为例,根据回归结果测算出的临界值分别为72和123,说明只有环境条款总条款数量在72和123之间时才会促进出口。由于样本数据环境条款的总条款平均数量仅为23,远小于72,因此,环境条款深度对出口的影响表现为倒“N”型的第一个抑制出口的阶段,与线性回归的结果吻合。这也说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未来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与升级中,可以适当提高环境条款的总数量,以起到对出口的正向影响。
6. 2 成员国环境规制水平差距的调节效应
已有研究发现FTA成员国双方的国内环境规制均会强化FTA环境条款对出口的抑制作用[14]。考虑到成员国双方国内环境规制水平的差异以及前文RTA环境条款对出口影响的在国别层面的异质性分析,初步判断:RTA环境条款的出口抑制效应可能会受到伙伴国环境规制水平高低的影响,即成员国环境规制水平差距会对RTA环境条款的贸易效应产生调节作用。为此,在基准模型基础上引入FTA环境条款与成员國环境规制差距(ERgap)的交互项,考察是否存在调节效应。其中,成员国国内的环境规制水平采用耶鲁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联合发布的世界各国环境绩效指数(EPI),一般而言,EPI 的值越高表明该国或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效果较好,环境规制水平越强。成员国环境规制水平差距则用两国环境绩效指数之差的绝对值表示,即:ERgap = | EPIi - EPIj |。环境绩效指数(EPI)从2006年开始,每隔两年发布一个版本,结合该文的研究周期,采用了2006、2008、2010、2012、2014、2016和2018年共7年的EPI 数据进行分析,回归结果见表12。
由表12可知,无论是环境条款总深度、核心深度还是执行力,环境条款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除列(3)外,环境条款深度与成员国环境规制水平差异的交互项系数也显著为负,说明成员国环境规制水平差距会强化环境条款总深度和核心深度对出口的抑制作用。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RTA环境条款对“南-北”型国家对之间出口的显著影响,也反映了RTA环境条款与成员国国内环境政策存在相互协同的作用效果。
7 结论与政策启示
该研究以“一带一路”沿线67个国家为研究样本,借鉴Hofmann等[28]的方法,对样本国家1995—2018年生效的RTA环境条款深度进行了测度及特征事实分析,结果表明,样本国家签订的RTA之间的环境条款深度在缔约方类型、协定覆盖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从执行力上看,样本国家RTA环境条款执行力整体而言比较弱,具有执行这一具体条款的协定主要集中在“南-北”协定和“北-北”协定中。在此基础上,对样本国家的双边出口贸易数据与环境条款数据进行匹配并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无论是环境条款总深度、核心深度抑或是执行力,RTA环境条款深度对成员间的出口都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第二,区分RTA缔约方的经济发展程度,发现环境条款深度主要对“南-北”协定的缔约方之间的出口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即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发达国家以及发达国家出口到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显著;区分行业,发现环境条款深度主要对“肮脏”产品出口的抑制作用显著;区分具体条款,发现RTA中不同的环境条款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存在异质性,且并非所有的环境条款都对贸易有抑制作用,在不同的缔约方之间的影响也不一样。第三,机制检验结果发现,RTA环境条款深度通过提高出口国的相对生产成本、抑制技术创新两条渠道抑制出口。
第四,考察了环境条款深度与出口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后,发现环境条款总深度、核心深度和执行力对出口存在潜在的倒“N”型影响,但目前主要表现为抑制作用。另外,还发现成员国环境规制差距会强化环境条款深度对出口的抑制作用。
為了实现贸易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结合上述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启示: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未来签署新的RTA或现有RTA的升级谈判中可适当提高环境条款深度,发挥环境条款的“创新补偿效应”。虽然实证结果显示环境条款会抑制出口,但同时也证明了环境条款数量与出口之间存在潜在的倒“N”型关系,且沿线国家当前的环境条款平均深度相对较低,还未达到促进出口的阈值,因此,适当提高沿线国家的环境条款深度。一方面可以刺激一国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进而提升出口竞争力,同时还可以刺激企业进行产品创新,促进出口产品种类多元化、绿色化,促进绿色清洁产品出口;另一方面,可以通过RTA中高标准的环境规定倒逼国内环境政策改革,缩小成员间的环境规制差距,进而达到弱化环境条款对出口的抑制作用。②积极拓展区域贸易协定伙伴,优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由于环境条款对出口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南-北”协定中,对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南-南”和“北-北”之间的贸易影响不显著,而经济体之间签订RTA通常会促进贸易发展,因此,各国在积极拓展市场的时候,可以优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一方面,根据重叠需求理论,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发生贸易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在环境标准上也比较相似,在谈判中更容易达成合作。③在未来贸易协定谈判中重点考虑RTA环境条款的具体条款类型。RTA中环境条款涵盖的范围广、内容丰富,且具体条款对贸易的影响有显著的异质性,因此,沿线国家在RTA有关环境条款方面的谈判,既要考虑条款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也要权衡条款对贸易的影响,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环保标准等情况重点谈判具体条款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