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高温津贴,应避免五大认识误区
2023-09-01潘家永
每年夏季,“高温津贴”都会成为劳动者热议的一个话题。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仍然对“高温津贴”存在认识误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通过几则案例,一起来了解高温津贴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外卖小哥一律没有高温津贴
【案例】小唐进城后不久当了外卖小哥,他平时送餐就很辛苦,到了夏天还要冒着中暑的风险送餐,可每单的提成也不见增加。近日,小唐获知有的外卖平台给外卖小哥发了高温津贴,于是要求自己所在的外卖平台给自己发放高温津贴。然而,该外卖平台的老板回复道:外卖小哥哪有什么高温津贴?请问,事实果真如此吗?
【说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由于该规定中使用的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所以外卖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享受高温津贴,主要看其与外卖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如果小唐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他就有权享受高温津贴。如果在此条件下,外卖平台拒绝给小唐发放高温津贴,小唐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二、劳动者领取了高温津贴,防暑降温物品应自备
【案例】往年,小徐打工的建筑公司从未发放过高温津贴。2023年6月9日,该公司宣布:鉴于往年防暑降温物品浪费严重,现决定给大家按规定月份发放高温津贴,不再供应防暑降温物品,大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己购买防暑降温物品。小徐想了解: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物品可以相互替代吗?
【说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由此可见,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补偿,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不能互相冲抵。因此,用人单位在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后,仍然负有向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毛巾、清凉油、防暑降温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的义务。
三、高温津贴可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案例】小邵在江西省南昌市一家空调公司从事外业工作。每逢夏季,小邵与同事都惦记着高温津贴的发放。可他们公司的老板特别抠门,竟然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夏季中出现的凉爽天气,然后按实际高温天数发放高温津贴。小邵想知道:该老板的做法对吗?
【说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按该要求,各省都明确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月份和标准。例如,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17号),江西省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至9月,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每月不低于200元。也就是说,高温津贴的发放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月份工作为标准。因此,本案中,小邵老板的做法不对,必须按月全额支付小邵高温津贴。
四、只要采取了降温措施就不用发高温津贴
【案例】小孟是个洗车工,他的老板虽然在洗车间安装了电风扇,但暑期的热浪仍然不时从外面“涌”进来,洗车间温度仍然高达35℃。近日,小孟要求老板给他发放高温津贴,老板说已经采取了防暑降温措施,而且洗车又不是在露天洗,所以请小孟别再惦记高温津贴了。
【说法】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此处,“33℃以下”是硬性指标,不管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降温举措,只要室内温度不低于33℃,就应当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又无法证明自己已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到了33℃以下,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劳动者领取了高温津贴就不能缩短工时
【案例】郑某等人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由于酷热难熬,大伙儿很想多休息一会儿,就斗胆向老板提出把每天的上班时间缩短1~2个小时。老板向他们怒斥道:高温津贴和个人防暑降温用品都发了,目前正在赶工期,怎么能缩短工时呢?大伙儿质疑:难道拿了高温津贴,就不能适当缩短工时吗?
【说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如果存在“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则除外。由此可见,露天作业是有条件限制的,而且如果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用人单位不停止露天作业就涉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用已经给劳动者发放了高温津贴作“挡箭牌”,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劳动者室外作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