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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与革新之间:麦克法兰史学思想及其影响

2023-08-30金德宁

摘 要:鉴于辉格史学传统在中世纪英格兰政治史研究中的进步史观缺陷,通过对历史唯物主义、群体人物学等理路的借鉴,麦克法兰重构了“变态封建主义”概念,借此系统分析了中世纪的英格兰贵族阶层、社会政治秩序。这促成了西方学界对传统宪政史学的摒弃,以及对这种新范式的接受,进而对中世纪英格兰的政治史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尤其表现在十五世纪的英格兰和地方乡绅阶层得到应有重视。但麦氏的史学思想也存在诸如“对思想原则的忽视”“严重的史学碎片化倾向”“以国王为中心的史学观”等缺陷,并为后世学者所延续。随着史学理路的革新,卡彭特倡导的新宪政史应运而生。它要求重新审视中央机构的作用,同时从梅特兰的法律史传统中汲取营养。不过,新宪政史也是麦氏影响力的进一步彰显。

关键词:麦克法兰;变态封建主义;辉格史学;新宪政史学

中图分类号:K561.32;K1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3)02-0104-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西方政教关系核心文献”(18ZDA216)、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级年度科研项目-青年教师科研启动专项(校20220023)

① M.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史研究的学术系谱与模式转换》,《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3期;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2-17页;王栋:《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古代文明》2019年第4期。

② 金德宁:《西方史学界对“变态封建主义”及其历史影响的诠释》,《史林》2018年第2期。

③ Karl Leyser, “Kenneth Bruce McFarlane, 1903-1966,” 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 vol.62 (1976), pp.485-506; J.P.Cooper, “K.B.McFarlane 1903-1966,” in Land, Men and Beliefs, edite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G.E.Aylmer and J.S.Morrill, London: Hambledon Press, 1983, pp.243-251.

④ 赫伯特·巴特菲爾德:《历史的辉格解释》,张岳明、刘北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页。

在中古英格兰政治史研究的演变中,麦克法兰(K.B.McFarlane)是颇为关键的学者。通过建构“变态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概念等路径,麦氏开创了新学术理路,并对中古英格兰政治史研究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国内学界已开始关注麦克法兰的史学思想。有学者在梳理中古英格兰政治史的学术谱系时谈到这一点,但集中于麦氏及其追随者所建构的功能主义模式(Functionalist Model)的影响。①亦有学者在梳理“变态封建主义”概念时简要介绍了麦氏史学思想的一些概况,但主要聚焦在西方学界对“变态封建主义”作为一种现象的历史影响分析。②西方学界有不少学者对麦氏的史学思想进行过梳理,但大都侧重介绍麦氏的生平,以及不同人生阶段的史学思想变化,有关其史学思想与新宪政史之间的关系,尚未见系统分析。③可以说,对麦氏的史学思想及贡献,国内学界还缺乏足够的了解。鉴于此,笔者试对麦氏史学思想及影响进行系统梳理,以呈现百年来中古英格兰政治史研究理路的嬗变。

一、辉格式宪政史学的困境

光荣革命以后,为了论证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必然性,不少学者往往“站在辉格派一边撰写历史”,“强调在过去出现的某些进步原则,编写出能够确认现实甚至美化现实的故事”。④这种学术理路被称之为“辉格史学”,并在英国史研究的诸多领域存有遗韵,尤其渗入英国的宪政史领域中,孕育了辉格式的宪政史。

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是辉格式宪政史学的集大成者。基于为当时政治体系提供必然性证据的目的,他将辉格党“宪政主义”传统移植到学术领域,致力于发掘中古议会君主制中的所谓“宪政”特征,从中摄取“自由平等、法权至上”等思想,最终演绎出中古英格兰的“宪政王权”图景。【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第1-2、7页。】

斯塔布斯将宪政史等同于议会史,把议会的发展视为中古英格兰史演变的核心。在他看来,正是议会的发展,使得英格兰宪政呈现渐进性的发展历程,无需革命就实现了政治变革。【卡姆(Helen Cam)曾对斯氏的议会发展图景作了精彩概述。参见Helen Cam, “I.Stubbs Seventy Years after,” Cambridge Historical Journal, vol.9, no.2 (1948), pp.129-147.】其中,斯氏又着重强调下院的重要地位,并把代议制的持续发展视为英格兰宪政体系的发展根基,认为下院代表通过将地方自治传统转移到国家层面的实践,开创了一个“国家自治”(national self-government)和“真正的政治自由”(true political liberty)的新时代。【William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Vol.1,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03, pp.611, 3-7.】斯氏尤其视议会为维护自由、对抗国王权力的场所,并醉心于王权、贵族和议会之间的斗争关系。在审视议会和国王的关系时,他着重关注一些重大政治事件和著名国王。在斯氏看来,它们能够阐释中古下院是如何控制王权,又是如何保卫人民的自由不受王权的侵害。【斯塔布斯尤其强调中世纪英格兰贵族捍卫“自由”的献身精神。其中,他对亨利(Henry Bolingbroke)于1399年推翻理查二世并加冕的宪政解读尤为重要。参见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Vol.3, pp.2-79.】

那么,如何追溯英格兰的宪政根源呢?斯塔布斯认为,英格兰的宪政源于盎格鲁-撒克逊自由民的“日耳曼自由传统”(Teutonic liberties)。【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Vol.1, pp.6-8.】他认为,“古代日耳曼民族的自由”是欧洲特别是英国宪政的基石,英国人民正是基于这一“自由传统”为权利而斗争,产生了大宪章那样的限制王权的经典文献。【孟广林:《西方史学界对中世纪英国“宪政王权”的考量》,《历史研究》2008年第5期。】简言之,斯氏以议会为线索,描绘了中古英格兰宏阔壮丽而又纤细可见的宪政发展图景。同时,由于其在现代英国史学,尤其是中世纪史分支中的超然地位,斯氏建构的辉格式宪政史的诸多观点在20世纪上半叶的西方学界得到广泛传播,影响深远。直到二战后,斯氏的辉格式宪政史学一直主导着英国学界有关中古英格兰史的书写。【Edward Powell, Kingship, Law, and Society: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Reign of Henry V,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2.】不过,因其主观性极强,斯氏的学术理路也逐渐受到质疑。尤其鉴于斯氏的历史书写“建立在一条以现在为中心的、隐蔽的筛选原则上”,同时又脱离当时的历史语境而用现在的观念去评判历史人物或事件,【姜静:《辉格式历史解释的形成、特点及困境根源》,《史学月刊》2022年第1期。】这种自上而下的单一视角导致其不少论断源于想象而非史实,彰显出辉格式宪政史学的困境。

其一,对议会的强调显示出斯塔布斯浓厚的以今鉴古的目的论倾向。斯氏基于维多利亚时期议会的重要地位来诠释中古英格兰的议会,强调议会的代议制性质以及下院的重要作用。【斯塔布斯有关中世纪议会历史的研究和他对19世纪后期议会制的态度密切相关。参见Dodd Gwilym, “William Stubbs, Parliament and the Medieval English Constitution,” Parliamentary History, vol.40, no.1(2021), p.28.】然而其有關议会代议制性质的阐释逐渐不为后世学者所认同。有关1254年后的议会,国王有时是为了筹集税款而召集地方代表,但更多时间仅仅是为了处理司法和政治事宜,“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议会因为没有代表参加而不那么重要”。【Cam, “I.Stubbs Seventy Years after,” pp.129-147.】其实,有关中古英格兰议会性质的重新诠释,梅特兰(F.W.Maitland)扮演了重要角色。早在1893年,梅特兰就指出,14世纪早期的议会主要是一个司法场所,着重解决棘手的案件和对请愿的答复。这一发现逐渐被后世学者认可,并用以证明中古早期议会“因作为代议制机构而在政治上扮演重要角色”的观点是错误的。【James Campbell, “Stubbs, Maitland,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in Benedikt Stuchtey and Peter Wende, eds., British and German Historiography, 1750-1950,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99-122.】

此外,学界还逐渐倾向于认为,斯塔布斯赋予了下院与历史不符的角色。下院被斯氏视为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政治实体,由此,下院不再是国王的议会,也不是为国王的需要而服务,而变成一个为人民的宪政愿望而呐喊的国家机构。这就掩盖了议会仍主要服务于国王的历史实际。20世纪上半叶,就有学者从两院关系的视角重新考量下院的性质,并强调下院的附属地位。【H.G.Richardson, “The Origins of Parliament,”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Historical Society, vol.ii(1928), pp.137-183.】总之,在斯氏对中世纪议会的诠释中,“历史书写变成了一个寻宝游戏”,仅仅是探寻那些对其而言有说服力的例证,以便解释近代议会的演变历程。【Richard A.Cosgrove, “Reflections on the Whig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 Journal of Early Modern History, vol.4, no.2(2000), p.150.】

其二,斯塔布斯的宪政起源论也为学界所诟病。斯氏的“日耳曼民主传统”实际是指日耳曼原始部落军事民主制的残存,具体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则表现为“贤人会议”(Witan)利用军事民主制习惯对王权的制约。【孟广林:《中古英国政治史研究的路径选择与中西比较》,《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但是,他将日耳曼人的原始军事民主制残余加以夸大,诠释成奠定了英国“宪政王权”基础的“自由”传统,有失偏颇。【孟广林:《西方史学界对中世纪英国“宪政王权”的考量》,《历史研究》2008年第5期。】诚如有学者所言,利用军事民主制对王权制约的格局在1066年的诺曼征服后已日益式微,“如果中古英国有斯塔布斯等人所谓的‘宪政主义因素,那是13世纪后期议会产生后才开始有的现象”,主要源于“封建制度中贵族与国王之间的契约所产生的政治效应”。【孟广林:《中古英国政治史研究的路径选择与中西比较》,《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概而论之,在斯塔布斯的“辉格解释模式”中,过去的事件之所以重要,主要是因为它们对现在的影响。由此,整个中世纪由一种线性的、目标明确的发展模式所主导,即从不受限制的君权体制过渡到一种宪政王权体制。【M.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传统的艰难探索》,《英国研究》2019年第2期。】但是,历史本身表现出一种复杂性,如果故事被压缩到斯氏的概说历史里,我们就看不到这种复杂性。因此,不少学者开始对斯氏及其辉格式宪政史学进行反思。

20世纪上半叶,正是对辉格式宪政史学的反思,促成了制度史的诞生,其代表学者为陶特(T.F.Tout)。陶特有意识地与斯塔布斯的宪政史学决裂。在他看来,“议会尽管重要,但在国家生活中却是间歇性而非连续性的因素”;与此同时,“行政机构则一直运转”,“行政行为产生的影响势必远远大于议会干预产生的影响”。因此,陶特主张“详细阐述各重要行政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历史”,特别是财政署、中书省和王室内府的行政管理部门。【T.F.Tout, Chapters in the Administrative History of Mediaeval England,Vol.I,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Barnes & Noble, 1920, pp.5, 4, 96-7, 284.】陶特尤其详细讨论了内府演化出各主要行政机构的过程。由此,陶特从斯氏的抽象法理阐释走向了对具体的政治活动的研究。

然而,陶特仍然未能摆脱辉格式宪政史学的束缚。他仍然接受“宪政冲突”的概念,只是将场所从“议会”转向“中央政府”(kings central government)。陶特认为,内府是潜在的专制君主权威中心。为限制王权,贵族们试图强迫国王通过更制度化的政府机构进行统治。【C.Carpenter, The Wars of the Roses: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 in England, c.1437-1509,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1.】基于此,从“内府制度”(household system)和“国家制度”(national system)之间的宪政摩擦中,陶特及其追随者逐步界定了中古英格兰的重要特征,进而窥探中古英格兰的政治态势。因此,他们也被视为辉格式宪政史学阵营的成员。

总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几乎所有的中古英格兰政治社会史研究都在这一史学传统内进行,尤其聚焦国王和贵族对统治权的争夺。其结果就是,制度史——特别是关于议会和下议院崛起的讨论,成为大多数历史研究的焦点,有关中古英格兰其他方面的历史书写往往被忽视。【Keith E.Fildes, “The Baronage in the Reign of Richard II, 1377-1399,” PhD.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Sheffield, 2009, p.9.】

二、麦克法兰的学术理路和历史书写

真正打破传统宪政史学束缚的当属麦克法兰。在麦氏看来,传统宪政史家只专注宪政等抽象概念,而忽视了对贵族和地方社会的具体研究,尤其回避了“中古社会权力结构的基本问题”,即在没有常备军和职业官僚的情况下,国王如何行使地方权力;在国家政治中,中古晚期的贵族究竟扮演什么角色;乡绅在中央和地方政治中的重要性又如何。【Powell, Kingship, Law, and Society, p.2.】带着这些问题,麦氏开始了政治史研究,通过建构新学术理路,重新书写了中古英格兰史。

(一)博采以建构新的学术理路

在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中,麦克法兰通过对历史唯物主义、古典封建制以及群体人物学的借鉴,建构了新学术理路。历史唯物主义是麦氏史学理路的重要来源,在早期对兰开斯特家族的研究中,其痕迹非常明显。【Maurice Keen, “English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Late Middle Ages, 1272-c.1520,” in Alan D.Deyermond, ed., A Century of British Medieval Studi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58.】不过,麦氏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确定感逐渐减弱,尤其是关于马克思将国家视为“一个阶级将自身意志强加于其他阶级的工具”的观点。【G.L.Harriss, “McFarlane, (Kenneth) Bruce(1903-1966),” 23 September, 2004, https:∥doi.org/10.1093/ref:odnb/41133.】他发现,英格兰的统治阶级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这一特性保证了英格兰历史的连续性。但是,历史唯物主义仍然在麦氏的思想中留下了不少印记。在其影响下,他希望把人类社会视为一个整体。基于这种希冀,麦氏把有关英格兰统治阶级的研究视为历史学家面临的最紧迫任务,希望“尽可能地全面分析14、15世纪英格兰的统治阶级”。【Peter Coss, “From Feudalism to Bastard Feudalism,” in Natalie Fryde, ed., Die Gegenwart des Feudalismus, Gttingen: Vandenhoeck & Ruprecht, 2002, p.83.】同时,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分化观点也为麦氏所认可,他“始终将英格兰统治阶级的演变视为重大历史问题”。【Leyser, “Kenneth Bruce McFarlane,” p.490.】此外,麦氏将金钱视为建构主扈关系的纽带,同时注重贵族政治动机中的物质欲望因素,这也明显受到唯物主义的影响。

麦克法兰对历史唯物主义态度的转向与其对封建制的理解出现变化有关,他逐渐接纳朗德(J.Round)和斯滕顿(F.Stenton)所主张的古典封建制,即封建制是以采邑为基本社会单位、以封臣向封君效忠和服务为条件而获取封地的制度,而远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封建制。据库珀(J.P.Cooper)考证,早在1932年,麦氏就读过斯滕顿的《英格兰封建主义的第一世纪》(The First Century of English Feudalism, 1066-1166),并作了不少注释;1944年,当麦氏重读此书时,做了更为详细的笔记。【K.B.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3, pp.xiv-v, xxii.】可以说,“变态封建主义”概念正是建立在古典封建制基础之上。作为连接封君和封臣的纽带,当土地逐漸被金钱所取代,“变态封建主义”也就出现了。

群体人物学(Prosopography)也是麦克法兰史学理路的重要构成。【有关群体人物学的介绍,参见M.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史研究的学术系谱与模式转换》,《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3期。】麦氏首先受到赛姆(Ronald Syme)的启示。据库珀回忆,赛姆的《罗马革命》(The Roman Revolution)给麦氏留下了深刻印象,“即使资料相对稀少,历史学家仍然能够进入研究的基本主题,即个体的态度和行为”。相对而言,纳米尔(L.B.Namier)对麦氏产生了更大影响。基于群体人物学的理路,纳米尔对18世纪英格兰政治作了开创性研究。受其影响,麦氏非常注重对历史群体的传记书写。例如,为了窥探统治阶级的演变,他尤其喜欢编撰详尽的家谱,“可靠的家族谱系是中古英格兰政治社会研究不可缺少的工具”。此外,麦氏认为,还需“通过富有想象力的思考和推理注入生命的气息”,并“對社会的细微差别和行为模式的表征、类型等有着敏锐嗅觉”。【Cooper, “K.B.McFarlane 1903-1966,” in Land, Men and Beliefs, pp.245, 248; Leyser, “Kenneth Bruce McFarlane,” pp.492-493.】如此,历史书写才展现出一种深刻的人性。正是基于群体人物学的理路,麦氏广泛地收集各种资料,既包括贵族家族的财源、开支及生活方式,也包括各种王室档案。

总之,通过对社会学方法、路径的吸收,麦克法兰重新定义了历史学家对政治体系的理解。麦氏将国王与大贵族的关系作为政治生活中心,着重强调“贵族在晚期英格兰政治和社会中的地位”;同时,他“立足于人的现实活动的基础”,提倡研究“创造制度并且在制度中活动的现实的人”,进而通过系统的个体或群体研究来深化对制度的认识;【孟广林:《英国“宪政王权”论稿》,第16页。】他还将“庇护关系”(patronage)作为中世纪英格兰政治生活的重心,强调政治关系中的物质因素,用以解释晚期英格兰社会的政治动力。如果说斯塔布斯对历史的诠释是线性的、进步式的,麦氏则赋予历史以复杂性和现实性。

(二)再诠释“变态封建主义”

基于新的学术理路,麦克法兰对中古英格兰进行了颇为创新的历史书写,这首先表现在有关“变态封建主义”概念的诠释上。“变态封建主义”是麦氏分析晚期英格兰政治社会演变的重要术语。它由普朗摩尔(Charles Plummer)提出,用以描述爱德华三世时期的新型主扈关系。【John Fortescue and Charles Plummer, The Governance of Englan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885, pp.15-16.】普氏认为它具有“拙劣、下贱、贪腐、堕落”的属性,并以此解释晚期英格兰社会秩序的混乱。【K.B.McFarlane, “Bastard Feudalism,” Historical Research,vol.20, no.61(May 1945), pp.161-180.】实际上,普氏的观点属于典型的传统宪政史观,契合了斯塔布斯对15世纪英格兰社会秩序的否定描述。自然,该概念未在学界引起太大反响。不过,20世纪中期麦氏重新阐释了这一概念。

麦克法兰把“变态封建主义”视为盛行于中古后期的以扈从契约为载体、以金钱为纽带的现象。其中金钱纽带占据着重要位置,相较于古典封建制下的土地,金钱成为维系主扈关系的基本纽带,“变态封建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本质区别正在于此。【K.B.McFarlane,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London: Hambledon, 1981, pp.23-24.】在晚期英格兰政治中,国王与贵族之间或贵族与乡绅之间的联系往往表现在丰厚的货币薪酬中。麦氏之后,金钱纽带的重要性更是得到学界认可。【有关学界对主扈关系中金钱纽带重要性认可的评述,参见Peter Coss, “Bastard Feudalism Revised,” Past and Present, vol.125(1989), pp.27-29.】

“变态封建主义”的源起也是该概念的重要构成部分。麦克法兰认为,它源于爱德华一世后期对威尔士、苏格兰的战争。此时,封君封臣制难以提供足够的兵力,连绵不断的战争又提出了更多要求。于是,爱德华一世转而借助扈从契约的方式,“与那些在能力和忠诚上值得信赖的大贵族签订契约”。【McFarlane, “Bastard Feudalism,” pp.161-180.】军事源起论在学界具有相当的影响。在诠释中古后期的英格兰军制、政治和社会等变革时,学者往往以战争为重要线索,结合贵族个体或群体来梳理主扈关系的衍变,并进一步分析其对英格兰社会的深层次影响。【相关论述较多,诸如Simon Walker, The Lancastrian Affinity 1361-1399,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39-67.】不过,纯粹的军事视角是否足以解释“变态封建主义”的源起?麦氏在晚年曾对军事源起论进行反思,“扈从大部分服务都是例行的、和平的”,“战争需求只是偶然的,持续时间也很短”。【McFarlane,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p.xi.】但是,未及作进一步诠释,麦氏便突然离世。

(三)重塑中古英格兰贵族群像

基于对“变态封建主义”的诠释,麦克法兰开启了对中古英格兰政治社会演变的探索,首先是对中古英格兰贵族群体的阐释。在他看来,政治史研究应该以现实生活中的政治权力为宗旨。真正的政治应“根植于爱德华三世与大贵族们的私人关系中”。【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p.xviii, 120.】因此,如果要了解英格兰,就需要研究社会和政治结构中的贵族。

首先,麦克法兰非常重视中古英格兰贵族的等级划分。麦氏在早年并不认同此点。他认为中古英格兰“不存在种姓制度发展的环境”;同时,“财产、职位占有(tenure)和社会地位”也对贵族的等级划分没有任何帮助。因此,中古英格兰贵族既包括王国贵族(baronage),也包括绅士(gentry),而骑士友谊传统则可以视为贵族阶级的共同特征。【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p.xxi-xxii, 6-7.】不过,麦氏早期虽然反对贵族内部的等级划分,但并不否认贵族内部存在土地等方面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可以界定个体在整个阶层中的地位。这一观念为麦氏的转向埋下伏笔。

后来,麦克法兰开始强调贵族内部日益增长的排他性趋势。基于此,麦氏认为,在16世纪初,英格兰社会已经出现小规模的、内部等级分明的贵族阶层,位于頂层的当属议会贵族(peerage),“他们大约有50~60人,因社会地位和特权而有别于他人”。他尤其指出,包括乡绅(esquire)、绅士(gentleman)在内的群体逐渐被排除在贵族阶层之外。由此,麦氏强调,从爱德华一世到16世纪初,英格兰社会通过“渐进的排他”(gradualprocessesof exclusion)、“定界”(definition),最终实现了“分层”(stratification)。【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p.268-269.】

麦克法兰探讨了排他性的原因。英格兰统治阶级的特权“建立在权力和财富的基础上”;而他尤其强调“土地继承规则的变化”,其中,“限男嗣继承的发展是世袭贵族进化的重要阶段”,这“使得尚未成形的、几乎处于不稳定状态的英格兰贵族开始形成稳定模式”,而“这种稳定又使他们赢得议会召集令的世袭特权”。于是,“当这一切发生时,议会贵族和贵族阶层的身份也就完全确定了”,绅士、乡绅最终从贵族阶层中跌落出去,“骑士可能因谦卑而高贵,但不是贵族”。【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p.xxiv-xxv, 268-270, 272-273, 275.】

在探讨了中古英格兰贵族的等级划分之后,麦克法兰勾画出晚期贵族阶层的整体面貌,展示了不同于宪政史家所描绘的贵族群体形象,同时重新诠释了一些重大历史问题。

战争是中古英格兰贵族生活的重要构成。基于史实史料,结合个案,麦克法兰从赎金、劫掠、领主权等方面尽可能还原了贵族的战争收益,尤其呈现了贵族为多获益而采取的各种手段。麦氏认为,中古贵族参战“不是为了英格兰的荣誉”,“而是为了收益”。这对传统宪政史家基于民族主义、爱国主义等视角来诠释重大政治事件构成了有力挑战。以百年战争为例,麦氏认为应该“用贵族自己的标准来衡量百年战争的成败”,这就否定了宪政史家用国家间冲突来评判的传统。由此,麦氏强调,在英格兰溃败的百年战争后期,贵族仍然获得了丰厚收益,并远大于开支。【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p.19-41.】这就挑战了宪政史家将百年战争视为英格兰灾难的旧观点。

在土地继承上,麦克法兰从“情感”和“家族使命”出发,分析贵族围绕土地继承的努力。他指出,出于父母善意和公众舆情的影响,长子继承制并不稳定。麦氏尤其窥探了相关博弈背后的人性。基于维系家族土地完整的目的,贵族势必维护长子继承制;同时,为人父母,他们也要为幼子提供维系基本需求的土地。这就展示了贵族群体的复杂人性。当然,麦氏的进一步意图是,通过个案分析来反映时代特点。于此,麦氏呈现了中古英格兰土地继承的演变脉络,由长子继承制到《附条件赠与法》(De Donis)的限嗣三代继承,再到寡妇授予产(Jointure),再到用益权(Use)。【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p.61-82.】简言之,借助对贵族阶层的人性探究,学界对继承制的研究摆脱了“制度”的宪政史视角,使得史学研究有血有肉。

麦克法兰还着重考量了晚期贵族阶层的家庭生活,并主要聚焦庄园管理和消费两个面向。他强调,庄园管理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领主,“领主意志就是决定的源头”。他发现,贵族很少出现因管理不善而破产的情形,层级较高者尤其如此。究其原因,“大多数土地所有者能很好地照管财产”,能“充分利用每一项权利”。同时,贵族在奢侈品的消费上也能克制。他承认,“贵族的大部分收入被用于享受更奢侈的生活”,且存在明显浪费。不过,麦氏为此作了有力辩护,“维持一个庞大家庭并提供慷慨的款待是大贵族的分内职责”;同时,贵族可能因此向商人贷款,但也会维系在合理范围之内。麦氏否定了将“世俗贵族视为浅薄无知群体”的传统观点,同时为后续研究开辟出新理路,诸如贵族在地产经营方面维系着较高效率,能够“掌控地产经营的每个细节”;贵族内府中还发展出复杂的财政机制,以维系合理开支。【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p.47, 51, 96, 100, 101, 41-53.】

于此,在有关贵族群体的诠释上,麦克法兰冲破了贵族和王权无休止的宪政斗争视角。尤其是对贵族阶层的理性层面的揭示,更是契合了麦氏后续对中古后期英格兰政治社会秩序的思考。

(四)诠释中古后期英格兰社会秩序

晚期英格兰社会秩序一直以来是传统宪政史学的重要议题。在这一议题的讨论中,中古后期的英格兰被认为非常令人失望。斯塔布斯就强调,“中古后期固然产生了伟大的宪政成就”,但“不是基于公认原则的胜利”,而是“个人和家族派系的斗争结果”。【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Vol.ii, p.332.】

麦克法兰对该问题的重新认识有助于打破传统宪政史学的窠臼。早期,麦氏也认为,兰开斯特时期的英格兰确实处于不稳定状态,并通过分析“经济和社会分层”来窥探其原因,即“当可以凭借贸易和土地投资而获得财富时,阶级间的界限迅速瓦解,旧贵族受到新贵族的挤压”。不过,他逐渐发现,“新阶层的崛起并不能代表英格兰社会的普遍趋势”。麦氏开始质疑“15世纪的包揽诉讼(maintenance)和地方无序比早期更为严重”的假设。【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pp.xii-xiv, xvii, 115-119, xix.】

那么,如何解读帕斯顿信札(Paston Letters)等有关无序史实的记载呢?麦克法兰强调了“档案保存机制的完善”,指出“不要把证据的减少误认为所揭示现象的减少”。中古后期,大量历史文献被更好地记录、保存。麦氏考证,在13世纪之前,甚至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包揽诉讼等违法行为已经大量存在,只是未留存下来。【McFarlane,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pp.xix-xx.】同时,他还聚焦于“法律革新”的视角,【法律革新的视角尤为后世学者所认可,参见Christine Carpenter, “England: The Nobility and the Gentry,” in S.H.Rigby, ed., A Companion to Britain in the Later Middle Ages, Malden: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3; M.Hicks, Bastard Feudalism, London: Routledge, 2013, pp.111-114; W.M.Ormrod, Political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 1300-1450, New York: St.Martins Press, 1995, pp.119-123.】指出自亨利一世以来,英格兰的法律机制逐渐健全,违法成本也相应提高,“相较于违反法律,对法律的曲解更加安全”;双方自然不再诉诸庭外的公开暴力,而是法律上的欺诈。【McFarlane,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pp.115-116.麦氏强调,即使在最混乱时期,用武力威慑法院的情形也是罕见的。】因而混乱也就不断以包揽诉讼等微妙的形式出现。简言之,根据现存证据来量化犯罪增长的尝试是毫无意义的。

麦克法兰还强调,“变态封建主义”的出现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系。【McFarlane,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p.ix.麦氏的这一观点得到了霍姆斯(G.A.Holmes)、杜汉姆(W.H.Dunham)、卡彭特(Christine Carpenter)等学者的支持。】在扈从契约下,“为某贵族效忠的模式往往赋予扈从群体一种集体身份(corporate identity)”,而这种集体身份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究其原因,这种集体身份满足了扈从成员之间的交往需求;而且,因为领主作为实际上的担保人,上述交往需求是有可靠保证的。【McFarlane,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pp.xv-xvi.麦氏基于扈从群体“集体身份”认同的视角也存在争议,即集体身份是否有助于社会稳定,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参见M.J.Bennett, “A County Community: Social Cohesion among the Cheshire Gentry, 1400-25,” Northern History, vol.viii(1973), pp.37-43.】

不过,麦克法兰也承认,在“变态封建主义”下,存在扈从频繁转换领主的可能性,扈从“不会因为盲目忠诚而危及自己的生命、财产”。主扈之间不存在“固定的忠诚”,扈从契约也不具有强制性。麦氏意识到这种不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失衡可能相关,但又强调“荣誉”(concepts of honour)弥补了这种缺陷。上述不稳定并未影响麦氏对中古后期社会秩序的基本认识。不过,在扈从契约的两副面孔中,哪一副更加契合实际情形,学界仍有不少争议。【McFarlane, England in the Fifteenth Century, pp.17-18, xviii, xix.】

麦克法兰不仅解释了史书中有关无序现象的记载,还基于“变态封建主义”的积极属性论证了社会秩序稳定的必然性,契合了他对贵族阶层形象的勾勒。但是,又如何解释玫瑰战争等重大政治危机的发生呢?在麦氏看来,这些事件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没有关系,并转而强调危机的产生是由于国王个人统治能力的不足。【McFarlane,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p.xvii-xviii, 119-120.】这是麦氏史学思想的另一重要构成。

其实,这一理路可以追溯至斯塔布斯和格林(J.R.Green)有关君主制的考量上,后又经波拉德 (A.Pollard)等学者的发展,其基本主张为,“在一定程度上,温和的专制主义维系并促进了英格兰的进步”。【McFarlane,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xvii.】不过,麦克法兰却摒弃了其中的宪政思维,转而强调国王的个人能力对于维系安定的重要性,这种能力“不是對宪政趋势的深刻理解,而是统治集团可以接受的领导能力”。【Cooper,“K.B.McFarlane 1903-1966,” in Land, Men and Beliefs, p.249.】因此,冲突的发生“几乎都是国王的过失”,“没有必要去寻找更深层的原因”。【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p.119-120.】由此更进一步,麦氏相信在君主与贵族的利益之间存在一种基本的兼容性,只要国王显示出他将在王国贵族的“良好建议”之下行事,绝大多数贵族非常愿意专注于自己的事业。【M.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传统的艰难探索》,《英国研究》2019年第2期。】麦氏将重大政治危机归咎于国王个人能力不足的观点得到不少学者的认可,成为他们诠释晚期英格兰政治危机的重要理路。【这些学者或强调国王作为仲裁人的角色,或强调国王在由私权转向公权的职责,参见Ormrod, Political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 p.75; Hicks, Bastard Feudalism, pp.181-182; Anthony Goodman, The Wars of the Roses, London: Routledge, 2003, pp.151-152.】麦氏也由此把学界带出了王权与贵族永远处于宪政之争中的传统宪政史学窠臼。

三、新宪政史学对麦克法兰学说的扬弃

通过研究作为个体的贵族,窥探诸如继承机制的演变等重要议题,麦克法兰冲破了宪政史执着于宏观概念的束缚,影响颇大。20世纪中期以来,中古后期的政治社会史研究确实笼罩在麦氏的影响下。【M.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史研究的学术系谱与模式转换》,《史学史研究》2013年第3期。】不过,麦氏的理路也存在诸多不足,引起了学者的反思,进而推进了史学理路的革新。

(一)麦克法兰史学思想的影响及不足

在麦克法兰之前,晚期英格兰史长期得不到重视,15世纪更是被戏称为英国史学领域的“灰姑娘”。直到1950年,“大量论著聚焦于1272年到14世纪中期”;同时,“大多数晚期英格兰政治史的著作都已过时”。【Keen, “English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Late Middle Ages,” in Deyermond, ed., A Century of British Medieval Studies,p.51;Leyser, “Kenneth Bruce McFarlane,” pp.488-489.】麦氏改变了上述格局。时至今日,中古后期研究领域的学者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相对于11—13世纪,14—15世纪的历史学研究者在数量上要多很多;【John Watts, “McFarlane, Transition, Renaissance England,” in Jean-Franois and Dunyach Aude Mairey, eds., Les ges de Britannia, Universitaires de Rennes Rennes, 2015, pp.71-82.】同时产生了丰硕的史学成果,主题不仅局限于政治史,在社会、经济、宗教、文化等方面也有体现。【Keen, “English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Late Middle Ages,” in Deyermond, ed., A Century of British Medieval Studies, p.52.】此外,学界对15世纪的态度也出现转变,认为“15世纪与其他阶段没有本质不同,尤其在变革和创新方面同样富有成果”。【Cooper,“K.B.McFarlane 1903-1966,” in Land, Men and Beliefs, p.249.】有关晚期英格兰研究现状的变化,麦氏可谓功不可没。【Anne Curry, “Review Article.Fifteenth-century Historical Studies,” Reading Medieval Studies, vol.23(1997), p.138.】

麦克法兰的影响还体现在地方乡绅阶层得到了应有重视。在中古英格兰的历史演变中,乡绅阶层扮演着重要角色。麦氏指出,在其未得到充分研究之前,“我们不可能获得有关晚期英格兰政治的任何解释”。【Christine Carpenter, “Fifteenth-Century Biographies,” Historical Journal, vol.25, no.3(1982), p.730.】但在宪政史学中,王权、大贵族得到过度关注,乡绅阶层往往被忽略。麦氏以来,这种局面得到改观。其中,麦氏对“主扈关系”的强调是重要原因。在诸如“扈从网络在地方社会的运行”等议题上,如果仅仅从领主视角出发,就不可能充分理解主扈关系,势必涉及地方乡绅。在对乡绅阶层的研究中,学界呈现出两种理路,即以主扈关系为核心的垂直关系(vertical ties)和以郡共同体为核心的平行关系(horizontal ties)。当然,两种关系是同时存在的,共同构成了复杂的扈从网络。两者的分歧主要在于孰轻孰重。前者认为,大贵族能够利用乡绅扈从对地方进行统治,在“郡”中创造“地区霸权”;后者强调大贵族领主权的有限性,认为以乡绅阶层为构成的地方政治精英能够建立起基于友谊、血缘的独立网络,进而实践地方自治。【Fildes, “The Baronage in the Reign of Richard II,” pp.24-28.】简言之,麦氏以来的研究往往能够深入了解乡绅阶层所处地方政治社会的细节和多样性。

总之,麦克法兰可谓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古政治史研究的路径,带来了对中古英国政治传统的全新解读。【M.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传统的艰难探索》,《英国研究》2019年第2期。】尽管如此,麦氏的史学思想也存在诸多不足,引起了学界的反思。

在主扈的关系诠释上,麦克法兰过于注重以金钱为核心的物质奖励,忽视了贵族的思想。在其影响下,部分学者不承认中古政治中的思想原则,完全从实用主义视角来解读晚期英格兰的政治冲突,认为政治行为几乎完全被强烈的个人情感所驱动,忽视了影响甚至决定行动和群体特征的思想原则,进而使历史的解读呈现偏颇。这尤其表现在有关贵族形象的建构上,造成了卡彭特所谓的对“贵族抱负”(magnate aspirations)的忽视。“王权成败取决于国王如何管理庇护权”,这也就意味着“贵族必须被收买”。“贪心”“追逐私利”甚至“恶棍”(thugs)由此成为学者解读“贵族抱负”的常用词汇,贵族的动机进而被完全解读为“争夺利益和地位的经济理性主义(economic rationalism)”。【Powell, Kingship, Law, and Society, p.5.】在此理念下,學者不得不发掘每个叛乱贵族的私欲。这就陷入了对历史主体进行强行解读的误区。

同时,对庇护和个人利益的过于强调,也使得麦克法兰及其追随者往往不愿思考政治事件背后的政府和权力架构。但对政治史来说,这些架构——尤其是连接中央与地方的执行机构(means of enforcement)又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的缺失意味着学者缺少放置历史史实的分析框架。于是,麦氏以来,“学界一直关注具体的研究领域,并得出一些有事实根据的结论”,其结果自然是越来越多的细化研究,以及不断增加的事实性知识,但没有能力对这一史学发展阶段进行系统性的总结。诚如卡彭特所言,学界未能将“过去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工作”,“有效地综合为一份有关我们国家状况的期中报告”,【Carpenter, “Fifteenth-Century Biographies,” p.732.】其背后原因自然离不开分析框架的缺失。她不止一次表达了当代中古英格兰史学界缺乏综合性研究的遗憾,而她本人更是致力于书写一本新的宪政史著作。【Christine Carpenter, “Fifteenth-Century English Politics,” Historical Journal, vol.26, no.4(1983), p.967; Carpenter, “Fifteenth-Century Biographies,” p.734.】

此外,麦克法兰的史学思想中存在严重的史学碎片化倾向。麦氏本人虽然并没有掩饰其对14—15世纪的英格兰社会进行概述的尝试,【Christine Carpenter,“Politic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in A.J.Pollard and R.H.Britnell, eds., The McFarlane Legacy, New York: St.Martins Press, 1995, p.190.】但当发现对特定地区的详细分析能够为麦氏的构想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证据后,其追随者往往选择碎片化的理路。由于“单个郡或地区的研究就已经揭示了非常多的变量”,综合概述也就越来越困难,导致任何综合性的尝试都可以被有力证据予以反驳。【P.J.Caudrey, “War and Society in Medieval Norfolk,” PhD.diss., University of Tasmania, 2010, pp.5-6.】其结果是,在中古英格兰的区域史、地方史研究中缺少综合性的著作。【史学碎片化还和英格兰的史学传统有着密切关系,而麦克法兰的史学思想正是这一传统的延续。参见Coss, “From Feudalism to Bastard Feudalism,” in Fryde, ed., Die Gegenwart des Feudalismus, pp.85-86.】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以地方乡绅为中心的地方史研究蓬勃发展,但科斯(Peter Coss)指出,麦克法兰“对中古政治的诠释还是以国王为中心”。麦氏认为统治成功与否,国王扮演着重要角色,“国王能力不足,整个体系就会摇摇欲坠”,具体到地方政治的研究中,也是如此,即“只有处于国王的领导下,扈从群体才能作为公正统治的工具,发挥效力”。【Peter Coss, “Bastard Feudalism and the Framing of Thirteenth Century England,” in Chris Wickham, ed., Italy and Early Medieval Europ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9, pp.110-122.】在科斯看来,这种对地方政治的理解片面且缺乏深度。但是,鉴于其强大的影响力,麦氏的诠释呈现近乎霸权主义的倾向,压缩了其他解释模式的生存空间。

(二)新宪政史学的建构

鉴于麦克法兰史学思想的缺陷,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开始尝试建构一种新宪政史学。【新宪政史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初,是现今中古英国政治社会史研究的重要理路。】他们认同斯金纳(Quentin Skinner)的主张,力图重新审视并强调中央机构的作用;同时从梅特兰的法律史传统中汲取营养。

作为享誉世界的历史学家,斯金纳在英格兰近代思想史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由前可知,纳米尔有关18世纪英格兰政治史的研究是麦克法兰的重要理路来源。但斯金纳认为,纳米尔的理路存在不足,尤其是其对政治原则的忽视。在他看来,政治原则非常重要,这是因为,为获得政治团体的支持,政治人物必须使其行为合法化。因此,其行为势必受到制度运行所遵循的价值观制约。即使其所阐述的原则完全出于利己主义,政治人物仍“需要考虑特定的政治文化,并使行为符合当时的价值观”。【Quentin Skinner, “Th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Opposition,” in Neil McKendric and J.H.Plumb, eds.,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London: Europa, 1974, pp.93-129.】中古史领域的学者借鉴了该理路,开始关注“支配政治生活和权力行使的价值观、理想和惯例”,以及“行使权力的法律和政府机制”,同时,注意分析“公共权力如何运作”“如何与私人权力结构互动”等问题。【Fildes, “The Baronage in the Reign of Richard II,” p.14.】

此外,新宪政史还从梅特兰的学术理路中汲取营养。21世纪以来,在“年鉴学派”的影响下,中古英格兰政治史的研究呈现向“大众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倾向。不过,作为当代晚期政治史领域内影响力最大的学者,卡彭特对这种转向持审慎态度。在她看来,这种可以被称之为广义政治文化的理路“更多地关注风俗习惯和道德观念,而不是对政治行为的可能影响”,同时过于强调“大众参与”和“大众政治文化”,也导致“政治本身和政治叙事”以及“权力及其使用”在研究中缺失,使政治“很容易退化为大众狂欢的庆祝活动”,并回避“真正的政治问题”。【Christine Carpenter, “Introduction: Political Culture, Politics and Cultural History,” in Linda Clark and Christine Carpenter, eds., Political Culture in Late Medieval Britain, Woodbridge and Rochester: Boydell, 2011, pp.1-21.】但是,卡彭特并非完全否定上述理路。她认为,政治文化确实提供了不少启示,不过,这里提及的政治文化更多是指“制度结构”“权力结构”,以及“它们如何形成和运作的信念”。她将“政治文化”视为“新宪政”的同义词,并强调要借鉴梅特兰的法律史传统。【Carpenter, “Introduction,” in Clark and Carpenter, eds., Political Culture in Late Medieval Britain, pp.1-21.值得注意的是,鲍威尔等新宪政史学者也认同这种观点。参见Powell, Kingship, Law and Society,pp.1-20; John Watts, Henry VI and the Politics of Kingship,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2-12.】例如在有关统治阶级政治文化的研究中,她强调梅特兰有关“对平凡事物的平凡思考”的主張其实就是对信仰、态度的重视,而正是在此影响下,霍尔特(J.C.Holt)、克兰奇(M.Clanchy)、基恩(M.Keen)等学者对政府和统治精英的政治文化做出了杰出研究,并对重建政治精英的思想作出了重要贡献。

卡彭特还进一步为新宪政史指明了新的研究方向。在她看来,新宪政史是“以中古晚期的主角们所了解并努力应对的世界为背景”。【Curry, “Review Article.Fifteenth-century Historical Studies,” p.140.】尽管特定文件对理解宪政很重要,但宪政不是一份书面文本,而是一套假设、规范,是政治游戏的基本规则。如何寻找这些规范呢?卡彭特认为,它存在于“政治、社会和体制结构、经济需求的框架之内”。她尤其注重对“结构”的分析。在她看来,社会正是由政治特征和社会结构共同塑造的;政治机构、社会惯例和思想也都被以结构性的方式对待,并被给予同等重视。她还强调,政治史既涉及“人”,也涉及“社会”。在这里,她特别注重“人、社会和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是“当事人对于政府机构应如何运作的信念”。【Benjamin Thompson and John Watts, eds., Political Society in Later Medieval England, Woodbridge: Boydell & Brewer Ltd, 2015, pp.5-6, 1-21, 3.】在她看来,后者颇为重要,因为“即使某社会可能相信法律至上,并在政治理论著作和公共言论中予以表达,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成员都能严肃地看待法律”。【Christine Carpenter, “Law, Justice and Landowners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Law and History Review, vol.1, no.2(1983), p.207.】因而,只有将贵族置于具体的社会环境中,“研究他们的行为,尤其是彼此之间的行为,我们才有希望推断出他们的动机和关注”。【Carpenter, “Fifteenth-Century Biographies,” p.730.】

新宪政史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麦克法兰过于注重物质、个人利益而忽视思想原则的弊端;同时,它还用一种“整体性”的视野纠正了麦氏以来政治史研究中的“碎片化”倾向,并逐渐成为中古英格兰政治史研究的重要学术范式。不过,新宪政史学也并非完全背弃了麦氏的史学思想。

(三)新宪政史学对麦克法兰史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学界的质疑从反面印证了麦克法兰的影响,而新宪政史的产生可以视为麦氏影响的进一步延续,这尤其表现在新宪政史对“私权向公权的转向”和“变态封建主义”概念等问题的诠释上。

对公权的强调可谓是新宪政史的重要理路。新宪政史在诠释晚期政治危机时,往往强调“君主制的固有缺陷”。在指出中古政治语言决定着“国王和贵族关系的价值观、期望和实践”之后,新宪政史家进一步评估了君主制本身的性质,进而论证“君主制”而非“国王本人”才是政治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例如,“在篡位引发的王朝动荡之后,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道德和意识形态弊病,这是君主制无力纠正的”。【Curry, “Review Article.Fifteenth-Century Historical Studies,” pp.135-152.】在强调君主制的背后,正反映了新宪政史家在有关中古贵族对政治及政府结构应该如何运作的信念方面所做的研究。但是,这一观点却是基于麦克法兰以来学界对晚期英格兰贵族的大量研究之上,而这些研究又往往受麦氏启发。例如,在对重大政治危机的诠释上,麦氏及门人多强调国王个人能力的不足。他们强调国王的仲裁者角色,尤其“当多个势力集团发生对峙时”,“只有国王可以作为公正的仲裁者,以避免局势恶化为地方暴力和私人战争”,“即使在贵族占统治地位的地区,国王也在‘内和‘外之间扮演着重要的调解人角色”。【Christopher Fletcher, “Are There Constitutional Ideas in the Rolls of the English Parliament, c.1340-1422?,” Des chartes aux constitutions, 2019, pp.255-257.】其實,正是这些研究为新宪政史家的公权概念奠定了基础。新宪政史家所强调的“晚期英格兰政治中隐含的游戏规则”,就是对麦氏史学思想中“中古贵族对国王在司法体系中进行公正干预的期望”观点的进一步发展。当然,这种由“国王个人”向“君主政体”的转变需要一个过渡,而这种过渡既体现在麦氏本人的思想中,也体现在其追随者的思想中。例如,在分析国王个人能力时,麦氏曾提及君主制(monarchy)术语。【McFarlane, The Nobility of Later Medieval England, p.120.】不过,其侧重点仍是身为国王的个人。但是,在麦氏的追随者中,就有学者开始轻视作为个人的国王,转而强调作为政体的国王。【哈里斯(Gerald Harriss)是关键的一位。作为麦克法兰的学生,哈里斯被视为麦克法兰思想最忠实的继承者,而卡彭特则是哈里斯的学生。关于哈里斯的过渡作用,参见Gerald Harriss, “Political Society and the Growth of Government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Past and Present, vol.138, no.1(1993), pp.28-57.】

更为重要的是,新宪政史家没有抛弃“变态封建主义”概念,对它的解构也契合麦克法兰的理念。在卡彭特的著作中,“变态封建主义”是频繁出现的术语。不过,在诠释时,她不再执着金钱等具体纽带,而是从整体上强调“变态封建主义”的媒介作用,即它将全部的土地所有者连接在一起,从而“将领主影响力扩散到领地全部区域内,还延伸至更广的势力范围,并常常超出领地的范畴”。【Carpenter, “Fifteenth-Century Biographies,” p.732.】这种重新解构契合了新宪政史家的政治史研究理路,即借此窥探“人与人的互动”“人与机构的互动”;同时也契合了麦氏对“变态封建主义”的诠释。据卡彭特考证,麦氏在晚年已意识到贵族们有“团体传统以及对自身利益的感知”,【Carpenter, The Wars of the Roses, pp.24-25.】并基于此开始把政治史研究作为呈现特定群体活动的重要方面。通过“变态封建主义”,麦氏将政治史与统治精英的社会史相结合,进而实现了一种新的综合。这种综合的核心就是有关主扈关系网络的研究,即通过窥探扈从之间及扈从与领主的互动,进而考量社会或社会团体内部的运作。因此,卡彭特借助“变态封建主义”来诠释扈从群体内部的连接和互动,可以说是对麦氏史学思想的发展。

此外,新宪政史十分重视非物质因素,在诠释“变态封建主义”概念时,包括卡彭特在内的不少学者往往强调思想、原则等因素的重要性。【例如卡彭特对宪政观念以及霍罗克斯对主扈关系中情感纽带的强调。参见Carpenter, The Wars of the Roses; Rosemary Horrox, “Local and National Politics in Fifteenth-century England,” Journal of Medieval History, vol.18, no.4(1992), pp.391-403.】这种解构也契合麦克法兰的理念。据卡彭特考证,麦氏对政治理念非常感兴趣,也试图将政治历史与治理、政治结构的概念相融合,而不是建立一种“自由发展、不受公共压力、经常脱离正式制度和约定成俗原则的政治”。在反对斯塔布斯学说时,麦氏也不否认中古晚期的宪政存在,而是用新视角来取代斯氏的视角,这一新视角就是关注中古晚期主要政治家群体对自身所从事工作的认识;此外,在去世之前,麦氏已经开始进行新社会史的研究。【Carpenter, “Political an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in Pollard and Britnell, eds., The McFarlane Legacy, pp.190-201; Edward Powell, “After, after McFarlane: The Poverty of Patronage and the Case for Constitutional History,” in Dorothy J.Clayton, ed., Trade, Devotion, and Governance, Stroud: A.Sutton, 1994, p.2.】

基于以上种种,在不少史家看来,对中古政治进行诠释时,卡彭特等诸多新宪政史学阵营的学者也是把“麦克法兰的见解”作为解释性框架。【科斯便是其中一位,参见Coss, “From Feudalism to Bastard Feudalism,” in Fryde, ed., Die Gegenwart des Feudalismus, pp.79-107.】

四、結 语

从“辉格解释模式”所主导的线性进步叙事,到麦克法兰及其门人的纠偏,直至新宪政史方兴未艾的当下,英国宪政史研究在传统与革新之间迂回前行。在这个过程中,麦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基于宪政史学的缺陷,麦氏的功能主义模式逐渐成为晚期英格兰史的重要理路,而麦氏史学思想的缺陷又推进了新宪政史的产生。不过,新学术理路的诞生往往不是完全否定传统,而是对传统予以反思和批判继承,新宪政史学对麦克法兰史学思想的“扬”和“弃”尤其如此。麦氏的影响因而通过新宪政史学进一步延续至今。诚如学者所述,“麦克法兰对当前中古后期英国宪政史研究和诠释的影响仍然无人能出其右”。【M.阿莫诺、蔺志强:《英国中古政治传统的艰难探索》,《英国研究》2019年第2期。】

还应注意的是,新学术流派有时也会以新学术理路对传统进行较彻底的变革,但传统仍有可能对再下一代学术理路产生影响。例如,麦克法兰对辉格史学进行了较彻底的变革,新宪政史学继承了麦氏的诸多理念,但新宪政史学对价值观、观念的强调又和传统辉格史学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联系。由此,传统有时通过一种新理路实现变革,但其影响往往不会就此消失,有时也会通过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对后来的学术理路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责任编辑:史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