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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可行路径

2023-08-29刘敏

科学大众·教师版 2023年9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案例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变强,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培养了大批的法治人才。但不能忽视的是法学教育在培养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在未来的变革中,法学教育应当抓住机遇,夯实基础,在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实践课程体系以及教学方法上发力,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更多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法律人才。

一、当前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一)法科生不懂创新,也不会创业

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的来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才。与一些专业相比较,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清晰的。但是这种目标定位也存在着视野狭窄的问题。

事实上,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有接近半数在毕业后从事的职业与法学专业并不直接相关。据反馈,他们虽对自己毕业后不能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感到遗憾,但也满意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同时,他们也委婉地提出希望高校在设置课程时多为学生设置非专业课程,让学生多了解专业以外的知识。

笔者对他们的建议深有同感。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越来越专业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体现为专业课程越来越细致。学生为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花费海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专业理论学习,而对于实务操作和商业精神却缺少应有的了解。他们毕业后循规蹈矩,以进入体制內为荣,对于商业创新和创业缺少了解,能够创业的更是寥寥无几。

(二)法科生不会处理法律实务问题

许多大学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的一到两年,还经常会联系自己的大学老师请教实务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缘由在于我们的理论教学与实务严重脱节。教会了学生如何吃鱼,却没有教学生如何捕鱼。

在笔者看来,毕业生不会处理法律实务问题,还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会写法律文书,但是设计的方案与客户想要的南辕北辙。服务方案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才能为撰写者带来职业声誉和经济利益。例如客户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原承租人却到期拒绝办理移交。此时,客户的需求是拿到租赁场地尽快营业。设计方案时就应当以出租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同时将原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将方案设计为直接以原承租人为被告,出租人为第三人,就会因为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其二,不了解商业运作模式。任何职业都存在一个专业领域的问题,而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因其服务业的本质,在从事活动时需要具备“法律+”的思维。具体来说,法律服务的领域千差万别,进入某个领域时,法律从业者必须在掌握法律执业技能的同时,还要对服务对象所处的行业有较为深入地了解。不了解服务对象所处的行业,也就意味着他把握不准客户的商业需求,难以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

(三)法科生缺乏创业的思维

法科生在毕业多年以后,即便进入了相关的领域,也始终存在创业的思维障碍。法科生创业无非两种途径,一种为从体制内跳出来单干,从事律师行业;另外一种是在非法律相关的行业从业多年,了解该行业的商业运营模式和规律,在有一定积累的基础上,该法科生另行创业。

从实际效果来看,上述途径中选择第一种途径的居多,而选择第二种途径的寥寥无几。选择第一种途径的,因为在体制内有了较为丰富的职业经验,从体制内离开后转型从事律师职业,在业务上存在连续性。但是有勇气从体制内离开的人数也是相对较少的。走第二种途径创业的则更是稀少。据笔者的观察,法科生在企业担任管理人员,有的甚至是企业高管,他们少有离职创业的。

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我们的法学教育虽然已经正规化、专业化,但是从培养学生的效果来看,还是与商科有很大的差距,还缺乏一种以创新与创业为向导的教育模式。

二、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缺乏的原因

(一)法学对学生的教育偏重于理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律规范呈现爆发式的增长。随之而来的是,我们的法学教育承担了更重的教学任务。由于现行的政策,允许在校学生在大四的第一个学期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多数的法律院系在设计培养方案时,都会将课程提前。

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题目设计,虽然多数情况下体现为案例。但是,这种案例题型,与实务操作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无论是单选题、多选题,抑或不定项,都是以给定的案情为基础,要求应试者回答。在一定意义上,这些考试更多表现为“名为案例,实为理论”。法科生在培养过程中,并未被传授如何收集和整理证据的技能。

以法考为导向的法学教育带来的结果是:一方面法科生对法条的掌握程度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法科生缺少实务操作能力。很多高校都开设了实践课程,比如模拟法庭、案例分析等。在以法考为目标的教育观主导下,这些课程都逐渐流于形式,不被重视。

(二)法学师资队伍缺乏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

大学法学教育偏重于理论教学,一方面固然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指挥棒有关;另一方面还与我们的法学师资构成有关。与十年前相比较,法律院校的师资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具体而言,目前各大高校招聘的法学教师,基本上要求取得博士学位,有的甚至还要求从国外知名高校毕业。当下的法律院校师资基本呈现出全员博士化的局面。

但不应忽视的是,师资学历的提升虽然带来了法学教育的正规化和专业化,同时也存在着理论教学被强化的弊端。由于要求入职者必须取得博士学位,很多新到岗的博士,普遍是从学生门到教师门,中间并没有社会实践经历。加上刚入职的博士需要完成学校的科研考核任务,其必然要加大理论研究的投入,对社会实践缺乏应有的关注和投入。

(三)法学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严重落后于实践

多数的法学院校的教学,多采用课堂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课堂上讲理论、讲法条、讲案例,学生在台下座位里听讲做笔记。这种教学方法与中学的教学并无二致,学生也能接受。但是这种教学方法用于理论教学是合适的,用于实践教学,则要大打折扣。一些法学院校开设的法律实务课程,如诉讼模拟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等,在教学上仍然采取教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方式。一个学期学下来,授课教师不满意,学生也不满意。归其原因,还是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不对。我们所坚持的以讲台为中心的教学方式,其适配的是理论教学,如果将这一套用在实践教学上,显然就会出现难以匹配的问题。

三、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可行路径

(一)设置科学合理的法学实践课程体系

客观而言,我国法科生的课程体系是比较充实的。法学本科生必须学习16门核心课程,法学研究生所学课程则更加专业和细化。但是,这些课程基本上都体现为理论教学课程,而实践课程则是作为一种陪衬出现。

在“双创”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原有的课程体系进行优化。

一方面十六门核心课程仍然需要坚持理论授课。只是在授课的过程中,讲授课应当有意识地将双创的精神渗透进课程全程。相较而言,民法、商法、劳动法以及行政法课程,是比较适合融入创新创业知识的。在一些知识点上,甚至会产生“1+1〉2”的效果。例如当我们在民法课程上讲授代理问题时,就可以适当融入职工代理权限的管理知识,这样做,可以扩大学生的视野,引导学生从管理者的视角思考职工代理授权问题。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强化实践课程体系。大多数法学院校的实践课程体系,主要包括专业实习、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等课程,一些院校还开设有案例分析、法律诊所等课程。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课程流于形式,还有待落实。

基于创新创业的精神,为了解决法科生“不会处理实务问题”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落实法科生的专业实习问题。一些高校将法科生的专业实习时间设置在大学四年级第一学期。笔者建议,可以将实习时间放二年级的暑期。一方面,法科生经过两年的专业学习,民法与刑法知识已经基本掌握,可以参与实习。另一方面,可以避开法考、考研时间。

在落实专业实习的同时,应当充分重视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法律文书写作,是法科生必备的工具。不能让法科生入职后现学现用,在校学习期间就应当向他们系统传授这些知识。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按照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模块,根据具体的案例,组织学生撰写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文书。

(二)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

为了克服法学院校中存在的师资结构失衡问题,在师资建设上进行“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双师型队伍的提法,最早用于职业教育,是指“双职称”教师,即“教师+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具体至法學教育,指的是法学教师既能从事理论教学,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即“教师+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一个客观的好处在于,教师在理论教学的过程中,兼顾实务。通过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引导法科生形成良好的方案解决思维。

应当指出的是“双师型”队伍建设并不容易。一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其本身可能学历并不高,不具有高校招聘要求的博士学位。另一方面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其并不必然具有高超的理论教学水平。况且,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人才,可能并不愿意将大量的时间投入高校教学之中。

在笔者看来,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鼓励在岗的法学教师挂职实务部门锻炼,通过案件的具体办理,增加其实务经验。从实际操作来看,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在这一年期间,不宜给挂职锻炼的教师安排教学任务。

其二,招聘时可以将具有实务工作经验的博士、硕士作为优先考虑对象。据笔者的观察,一些博士在应聘时虽然科研成果并不突出,但是其如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以优先聘用。如果是实务部门具有硕士学位的工作人员,其从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入高校的,基于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也可以予以引进。

其三,与本地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合作,邀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到高校开设实务课程。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采取一名实务专家配一名理论教师的模式,双方取长补短,协作完成实务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更新实践课程的教学方式与教学方法

一些法学院校开始吸收国外的探究式教学方法。具体方法为,将一个班级的学生分为若干组,教师提前将授课案例等发给学生,并在随后的课堂发起讨论。从其实施效果来看,似乎并不受学生欢迎。个中原因有二:其一,探究式教学,需要学生提前消化教师所给的材料。但是,大部分的学生可能并没有能力去完成材料的阅读与整理。其二,教师在运用探究式教学方法时,可能存在选题不当的问题。

探究式教学方法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一,任课教师要熟悉全部的案例材料,并有意识地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案例宜少不宜多,每次讨论的案例不宜超过三个。第二,任课教师要掌握探讨式教学中的引导技术。作为探究式教学的组织者,任课教师的任务是引导学生将自己的观点完整、清晰地表达出来。第三,任课教师还应当是课堂的记录者。任课教师应当将学生的精彩发言记录整理,课后进行分析。

除了探究式教学方法外,案例分析等实践课程,可以采取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法。运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法,教师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事项。其一,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法,适合于高年级的实践课程。由于鉴定式案例分析方式,要求学生已经初步掌握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知识。其二,运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法,首先需要任课教师向学生做展示,即教会学生如何检索请求权。其三,运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教学法,任课教师应当对所选案例有全面的了解。

除此之外,在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建议采取仿真式教学方法,即任课教师将真实案件的诉讼材料交给学生分析,由学生根据案件材料整理诉讼思路并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与表演式模拟法庭相比较,仿真式教学更能激发法科生的学习兴趣。

【项目名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专业综合改革项目《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通识教育深度融合的课程体系构建——以法学专业为例的探讨》,项目编号:20600546904。】

(刘敏,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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