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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界,不“踩线”

2023-08-26凌馨辛颖王小

财经 2023年17期
关键词:合规企业

凌馨 辛颖 王小

医药反腐一浪浪打来,这场针对医药产业史上力道最强的打贪工作,已使许多医院高层落马。不仅严查医药代表,医院科室、医生也多涉其中。

随着针对医药反腐的公开举报,陆续出现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中也混杂了不少谣言。

8月10日,常州网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表示,关于乳腺外科医师朱某某相关谣言严重失实,“抄家总共1.5亿”等说法不实;此前,恒瑞医药更是因网传其“深圳办公室被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得到受理。

国家卫健委8月15日就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划出六个重点:一是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以权寻租;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内“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以及药品、器械、耗材等方面的“带金销售”;三是接受医药领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四是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有关问题;五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不法行为;六是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然而,如何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避免踩到“雷区”,如何保障自身合规从业的合法权益等问题,是医务人员、企业销售人员以及企业和医院都担心的,因为一些细节还存在模糊地带。

《财经》特邀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调查及合规业务合伙人吴巍、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天,从典型违规、企业案例和行业规范角度予以分析。

医生要明晰界限

《财经》:医生以前收到的“讲课费”“培训费”中有合法的吗?拿了“讲课费”就是腐败吗?

丁天:正常的学术活动,医生贡献自己的学术知识,付出自己的劳动,是可以收取合理的劳动报酬的。

报酬的金额也有相关标准可供参考。比如2016年底财政部颁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但是,这种“讲课”的行为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以“讲课”为名行“受贿”之实。

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就曾在2023年4月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例。某公立医院的科室主任甲某,在2017年8月至2022年11月,受邀为某药企“讲课”,实际仅登录系统挂课时但并未真实授课,获取“讲课费”25万余元。2023年1月,甲某因犯受贿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吴巍:要提醒的是,有这些行为的属于违规。

第一,未与专家签署书面协议,直接付费。

第二,支付费用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值的,属于变相进行利益输送。

第三,如专家讲课时长过短,不符合费用支付标准,仍然付费,或者专家的学生、助理等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讲者提供服务,但仍向专家支付讲课费等,变相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第四,讲课的内容过于商业化,不具有专业性,或讲课PPT由企业制作,但仍向专家支付费用。

《财经》:企业主办的学术活动,支付讲课费、培训费多少合理?

丁天:在实际操作中,内外资药企在支付讲课费时,大多参考了财政部对机关单位的讲课费支付标准。

超出相应标准,要看它的目的与合理性。比如上述规定的上限是1500元/学时,企业认为你水平非常高、讲授的内容非常有价值,适度提升到1600元/学时,那是合理的。

但若高到15000元/学时,一次活动就支付几万元甚至十数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学术活动之后,该公司某个竞品很多的药品,在你手中脱颖而出了,那当事人彼此心里应该也很清楚,“讲课费”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

前面提到的甲某受賄案中,嘉兴纪委监委就认定,涉案双方在主观上有行贿故意,因为销售代表多次请托甲某在科室多使用该公司某药品,并为其安排“讲课”,甲某一般也会表示知道了。

客观上,有证据表明,甲某在科室的用药量上,也的确或多或少为对方谋取了利益,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权钱交易。

《财经》:有些医生担心,参加学术活动收了“讲课费”,是不是就可能涉嫌违法或者违规?

丁天:这要分几种不同的情况。像已经被批捕了,这一般来说就代表证据比较确凿,我们建议还是要积极地认罪认罚。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正常学术活动被“误伤”的。我们曾代理过一个案件。这名医生多年来参与学术会议,收到的“讲课费”总金额是14万元,公安在侦查后认为他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交司法。

但是,我们收集了他历次讲课的签到表、现场照片、课件、交通票据等资料,证明他都是真实地付出了劳动,每次获取的报酬也在合理范围内,最终他没有被定罪。

所以,无论是医生参与正规的学术活动,还是企业或企业工作人员的合规销售行为,都要“留痕”,相关证据最好能永久保存。

《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提出严禁借助“任何名义”进行利益输送。图/视觉中国

企业做活动,需全程合规审查

《财经》:医院、企业、行业协会的交织点学术推广会议、科室宣讲会等成为了这次的检查重点,医药企业举办或赞助第三方开展学术推广会议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吴巍:一些国内外大型药企非常重视合规管理,制定与政府官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士交往互动的合规管理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办会流程及审查要求,可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财经》:一些规章制度相对比较粗略的公司,现在查漏补缺还来得及吗?

吴巍:建议企业加强对学术会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合规审查。

比如与第三方协会开展合作活动前,医药企业要对拟赞助的第三方开展合规尽职调查,审查其是否曾实施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通过尽职调查后,方可对第三方协会进行赞助,否则不得赞助。

在赞助活动开展前,公司合规及法务部门将分别开展事前审查,复核第三方出具的学术推广会议招商函、日程表、专家名单,以及合同草稿,是否符合外部监管规定要求及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赞助权益及对价,以及申请付款需提交的支持性材料等。未经审查,不得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赞助第三方开展学术推广会议。

事中合规审查体现在,在会议举办过程中,公司审计部门会通过飞检等形式对会议举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公司财务部门付款前将依据赞助协议的规定,要求主责部门提交会议相关的签到表、照片、演讲PPT、发票等全套付款支持性材料,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事后,公司合规、审计等相关部门将通过抽查等方式进一步审查会议举办的真实性,以及公司获得的权益对价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确保公司赞助学术推广活动合法合规。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自办会大多以线上会议的方式举行,公司也开发了线上会议平台,并要求自办会通过公司自有平台举办,进而对会议举办的真实性、参会人数、会议举办时间、演讲时长等进行有效监督控制,确保会议举办合法合规。

会不会成为被处罚对象?

《财经》:最近一些药企和法定代表人比较紧张,担心是否涉及单位犯罪。

丁天:从我们在司法一线的实践来看,不必过于紧张。国家和地方对实体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维护总体是比较积极的。

最高检明确提出,对涉嫌经营类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

2022年,最高检、司法部等联合制定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出台后,总体是鼓励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也就是通过合规改革,挽救涉案企业,更重要的是保住职工的“饭碗”。

具体而言,在具有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企业涉嫌犯罪的,可以以有效合规为由,证明单位没有主观过错,主张免除单位刑事责任,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比如几年前在兰州发生的一个案件,被称为国内“企业刑事合规免责第一案”。该企业员工涉嫌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上诉过程中以“为单位利益”为抗辩事由,认为是“企业犯罪”。该企业拿出了完整的合规制度和文件,证明犯罪并非“企业意志”,避免了构成单位犯罪。

《财经》:关联企业正在接受立案侦查,有关部门已经让本企业或者高管、员工配合调查,这时该如何做?

丁天:企业已经涉嫌犯罪的,也可以作出事后的刑事合规,又可称之为“刑事调查的应对”。

即承诺实行或者改进合规管理体系,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合规管理体系经评估有效的,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包括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轻、减轻或者缓刑的量刑建议,审判机关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等。

如何避免成为行贿者?

《财经》:有药企从业者在医院有亲友,后者在日常交往中收了前者的“红包”,这是腐败吗?

丁天:出于保护自己和对方的目的,我建议不要收。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提出严禁借助“任何名义”进行利益输送。

当然,这其中还有“利益输送”四个字。如果对方和你没有业务交集,那当然不影响你们交往。

但也可能有一种情形,原本双方已经交往多年,突然之间对方或他所在的企业,和你有了利益关系了,部分医生“跳槽”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那对过往的人情往来,就要用目的性与合理性去判断。比如你结婚时对方给了1万元红包,那可能是合理的;但要是突然给了5万元红包,是不是在为了他“跳槽”后的利益输送做准备?

《财经》:企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销售人员,又要如何保护自己?

丁天:首先在日常工作当中,就要去区分,哪些是公司的职务行为、是公司要求我做的,还是自己为了提升业绩实施的违法行为?

这要自己去界定,如果确实是公司或上级的要求,要留下证据。

其次,如果发生所在医药公司将自己推出去“背锅”,或是强制裁员等情况,在保留好證据之后,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维护自身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药企的任务不只是“卖药”,还要持续不断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靠性。在市场推广中,收集临床数据、不良反应监测、药物警戒、药物安全、上市后评价、上市后风险管理,这些都是药企的法定责任。

这些法定责任的背后,最终是为了安全用药和人类健康的发展。

相应的,拥有学术能力、实践转化能力、沟通能力的医药代表,永远是市场的刚需,真正的学术推广才是医药行业的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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