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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2023-08-19

福建茶叶 2023年7期
关键词:遗产茶文化文化遗产

岳 婷

(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我国有着悠久的茶文化历史,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众多形态各异的茶文化遗产。然而,在全球化、现代化、城市化的影响下,人们生活习俗与思想观念的变化使茶文化受到一定冲击,茶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也面临着现实层面的诸多挑战。现阶段,我国法律层面上对茶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制度保障不足,制约了茶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应加快完善茶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法律制度。

1 茶文化遗产的概念与价值内涵

1.1 茶文化遗产的概念

茶文化遗产作为根植于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之一,与几千年来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积累了各族人民的劳动智慧,使我国形成了具有明显地域特色的茶文化遗产体系。根据学者林龙的定义,茶文化遗产是指一切与茶有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态,既包含茶叶、茶花、茶具、与茶有关的遗址和景观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包含茶诗、茶艺、茶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1]无论是茶文化物质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孕育、产生和发展都依赖于一定的地理环境和社会历史阶段,是时间和空间相结合的产物。二者相互作用,相互融合,使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虽存在巨大差异但形成了精神内涵高度统一的中国茶文化遗产,体现着中华民族丰富的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2]

1.2 茶文化遗产的价值内涵

1.2.1 历史文化价值。茶文化遗产是我国劳动人民传袭几千年的宝贵精神财富,广阔多样的地理环境差异与多民族融合造就了丰富多元的茶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为文化创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大量与茶有关的诗词绘画、茶歌茶舞涌现,扩展了中华文化的广度与深度。不同地区和民族的茶俗、茶礼等,是由特定民族或特定区域的人群在特定时间所创造并传承的文化活动及其成果,反映了该民族或该地区人群的生存历史、生活习俗、心理特征以及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文化表现形式,反映了人类过去的创造力与生存能力。[3]因此,通过研究特定历史时期的茶文化遗产可以了解当时劳动人民的生产生活与社会现状。此外,茶文化遗产还涵养了中华民族的性情与品格,古人禅茶悟道、以茶论道,折射出古人对真善美的朴素追求,彰显着中国人谦和、包容的人文精神。

1.2.2 经济价值。茶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形态,其内含的经济价值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4]随着人们物质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自发地追求精神享受,回归乡土和自然成为大众普遍性的追求。茶文化遗产因其自身天然的带有乡土气息与幽静的自然环境,以及独特的传统文化特色,受到社会大众的喜爱和珍视。因而,合理开发利用茶文化遗产能够满足和激发人们的消费需求,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一些著名的产茶区如黄山、信阳等地利用当地的茶文化遗产发展茶文化旅游产业,依靠茶产区美丽的自然风光,借助茶艺、茶俗的演绎,举办茶文化节等,吸引了众多游客与消费者,给当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茶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资源,还能够为当地提供就业岗位,一定程度上提高当地收入。

2 现行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概况

2.1 出台地方性法律文件保护茶文化物质遗产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关于文化遗产的独立的法律保护体系,其中物质类文化遗产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文物保护法》。在《文物保护法》颁布之后,各省市也陆续出台实施了当地的文物保护条例。针对茶文化遗产的物质遗产,一些省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以规范当地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其中,贵州、云南两省率先出台了《古茶树保护条例》,就古茶树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开发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福州市是最早就茶文化遗产保护开展地方立法的地市,为其他设区的市制定茶文化遗产地方立法文件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借鉴。2013年,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进行深入的立法调研后将制定《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列入立法计划。2013年8月,福州市政府将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广泛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该规定进行了审查并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共26条,对福州茉莉花茶的种植、茉莉花茶加工制作、茉莉花茶文化传承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颁布实施后,在传承和弘扬福州茉莉花茶文化遗产,扩大福州茉莉花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为福州茉莉花茶传承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此外,福州市还先后编制出台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福州茉莉花种植与茶文化系统》(2013年—2022年)、《福州茉莉花与茶文化系统动态保护纲要》(2014年—2020年)、《福州茉莉花与茶文化系统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2021年—2025年)等行政文件保护茶文化遗产,促进茶产业发展。(见表1)

表1 茶文化遗产地方性立法文件统计表

2.2 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制度保护茶文化非物质遗产

相较于茶文化物质遗产,茶艺、茶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更为艰难,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依靠大量的人才在长年累月的实践过程中掌握技艺,而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大量非遗人才难以依靠传统技艺谋求高质量的生活,因而造成大量非遗人才流失,非遗后继人才不足。为了更好地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传承人的调查、申报、法律义务与权利等作出了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之后,各地也陆续出台实施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提供具体的操作细则与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发扬茶文化、传承茶文化遗产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制度。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共有34项茶叶制作、茶戏、茶俗等茶文化遗产入列。此外,为增强茶文化非物质遗产传承活力,文旅部制定了《中国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习俗五年保护计划(2021-2025)》,鼓励传承人授徒传艺,依托中职院校、高等院校、以及校外培训班培养专门人才。

3 茶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立法滞后且进程缓慢

目前,我国文化遗产在立法层面没有统一的法典,基本思路是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割裂开来,分别制定法律规范进行保护。这与其他国家的文化遗产立法路径高度相似,但是这样的立法方式非常不利于对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同时,以往的文化遗产立法更注重静态遗产的保护,而忽略了动态遗产、活态遗产的传承。其次,茶文化遗产立法内容存在滞后性,比如非遗传承人制度的保障性与激励性不足,导致传承人流失严重,茶文化遗产后继人才不足,这将极大地影响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5]此外,茶文化遗产立法进程缓慢,缺少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规范,也只有少数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无法有效规范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3.2 政府部门职责不明晰

由于茶文化遗产自身具有的脆弱性,单单依靠市场力量或者社会公众保护是不够的,仍然需要充分发挥行政力量来保护茶文化遗产。因此通过立法规范政府部门在茶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方面的职责权限是重中之重。根据现有茶文化遗产相关的立法文件,一些政府部门在茶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方面的职责权限规定较为笼统,具体职责不够明晰,甚至有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形,容易造成行政管理成本高、资源资金利用效率低下、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等问题。[6]同时,现有的地方立法中缺乏对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督条款,对于相关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公众无法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反馈,不利于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3.3 缺少对公众参与的引导与支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对茶文化遗产产生浓厚的兴趣,并自发地积极参与相关茶文化遗产的复刻、传播、研究,赋予了茶文化遗产新的时代内涵与形式,为我国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国现有的茶文化遗产立法文件中缺少对社会公众参与茶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引导与支持,而主要侧重于对政府职能、教学科研机构、传承人及相关企业的法律规范。长久来看,这样将不利于茶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与开发利用。新时代的文化传承依需要依靠社会公众,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自身的一项事业参与其中,同时法律也应当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在保护与利用茶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各项权利,明确社会公众相应的法律义务。

4 完善茶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建议

4.1 加快茶文化遗产立法

完善立法是保护和利用茶文化遗产的基础条件。首先,应当转变立法思想理念,确立完整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的理念,在利用茶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其次,加快茶文化遗产地方立法进程。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可在重要的茶文化遗产所在省市采用专项立法的形式,深入调查茶文化遗产面临的法律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为茶文化遗产提供更为精准、有效的法律保护。同时,丰富的茶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实践也能为完善国家层面的茶文化遗产立法提供借鉴与启示。再者,完善立法还应当注重保护相关主体的权利,合理分配相应的法律义务。例如,应当提高对茶文化遗产传承人及相关机构的保障与激励,为茶文化遗产传承提供相应的补贴、场地、税收优惠,并为茶文化遗产相关的衍生品提供法律保护。

4.2 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职责权限

茶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涉及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多个部门,如何合理设定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是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可以为其他省市立法提供一定借鉴。《条例》针对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事宜,明确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当地茶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事项,并针对各部门负责的工作建立考核制度。《条例》还明确规定由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和建档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手工炒制技艺的传承和保护。此外,部门内部不同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也应当在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

4.3 立法引导公众参与茶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

保护我国优秀文化遗产既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也是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正如单霁翔所言,“保护文化遗产不再是政府和文物部门的专利,要把更多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赋予公众,让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进来”。[7]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当转变立法观念,从单纯规范行政部门、机构、企业转变为如何通过立法引导公众参与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茶文化遗产的内涵与形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不能只注重政府与专业科研机构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将文化遗产束之高阁,忽略社会公众对茶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利用。只有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茶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人们的现实生活紧密联系,充分汲取人民群众的智慧与才能,才能赋予茶文化遗产新内涵与新面貌,在新时代中迸发出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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