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2023-08-16宋先锋,姜春艳
2023 年3 月24 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野生动物检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办法》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办法》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办法》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经检疫合格,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办法》规定,出售、运输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提前3 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出售、运输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 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及《野生动物检疫规程》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野生动物检疫规程》明确了检疫程序包括申报受理、人工捕获野生动物隔离检查、临床检查和实验室疫病监测等关键步骤。在申报受理环节,先由申报人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按规定提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核查野生动物是否属于检疫范围、申报检疫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受理检疫申报的,应当派官方兽医或者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在人工捕获野生动物隔离检查环节,要求人工捕获野生动物单位的执业兽医、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或者人工捕获野生动物的个人对野生动物的精神状况、外观、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进行隔离观察,并做好每日隔离观察记录,隔离观察期不得少于30 天;隔离观察期间,应当按照《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名录》要求对该批次野生动物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并附具检测报告;观察期满后,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结合隔离观察、检测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填写《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官方兽医或者协检人员对人工捕获野生动物实施临床检查前,应当查验每日隔离观察记录、有关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及按规定需要附具的《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在临床检查环节,要求先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群体检查,再检查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哺乳纲动物的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排泄动作及排泄物形状,鸟纲动物的羽毛、天然孔、冠、髯、爪和粪等,爬行纲动物的皮肤及其衍生物、天然孔、运动姿态、排泄物形状等,两栖纲动物的皮肤及黏液、天然孔、运动状态、排泄物形状。在实验室疫病检测环节,《办法》明确规定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或者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
《野生动物检疫规程》明确规定,检疫合格的标准为6 条。一是已按规定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等证件及出售、利用野生动物行政许可文件、专用标识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二是野生动物的饲养场所为非封锁区,或者捕获县域内无封锁区,且场所或县域内未发现相关动物疫情。三是按照规定隔离观察野生动物,未发现异常。四是应当附具《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的野生动物,检查结果合格。五是提供有关野生动物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和非洲猪瘟等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合格。六是临床检查健康。
《办法》配套公布了《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目录》。其中,检疫范围包括哺乳纲6 目19 科及鸟纲、两栖纲的野生动物;重点检疫病种包括结核病、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炭疽和新城疫等;检测方法参考《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2020)、《禽流感病毒RT-PCR 试验方法》(NY/T 772—2013)、《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DB51/T 664—2018)、《动物狂犬病病毒中和抗体检测技术》(GB/T 34739—2017)、《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18646—2018)、《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DB65/T 3296—2011)(DB51/T 573—2006)、《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 18645—2020)及《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等。